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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正義:倫理優位於政治的社群關係

第二節 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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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第三方

我們在第三章談到,以承擔他人的命運為己任(the taking upon oneself of the fate of the other),這種從面對面關係而來的責任適用於第一個來的他者。如果他 是我唯一的對話者,我對他有全然的義務。但事實上,我不是活在一個只有唯一 第一來者(one single “first comer”)的世界,這世界總是有第三方(Levinas, 2001:

166)。Levinas 認為,真實世界中第三人的出現,挑戰了自我與他者的不對稱關 係,如同他者是外在於我的,第三方也是外在於自我與他者關係之外的;如同他 者質疑著自我封閉的自由,第三方的出現亦質疑著自我與他者的不對稱關係。

在《別於存在》中,Levinas(2000b:157)指出,假如鄰近性只發生在另 一個與我面對面的單獨他者的話,一切都不會有問題的。但是,當第三方進入時,

責任主體單方向地為他人負責的關係將成為一大問題。因為,第三方的在場將會 對於我與單一他者的關係提出質疑。

第三方(the third party)與鄰人不同,但也是另一個鄰人,而且也是他 者的鄰人,而不僅僅是他的同伴。那麼,他者與第三方彼此之間是什麼 呢?他們對彼此做了什麼呢?哪一個先於另一個呢?在問題出現前,即 使我獨自能為我的鄰人負責,但他者與第三方有著一種關係,使我不能 完全為第三方負責。他人和第三方都是我的鄰人,同時他們兩彼此也是 鄰人,在我與他者、第三方之間隔著距離。(Levinas, 2000b: 157)

在傳統哲學上,若說他者是我的鄰人,而第三方也是我的鄰人,且第三方也 是他者的鄰人,根據類比的邏輯,很容易得到一個結論:自我、他者和第三方彼 此之間都是鄰人關係,彼此都是自由的個體,而且都是屬於鄰人這個共同體的一 份子。但是,這樣的類比隱含著一種整體性的思維,是Levinas 所堅決抵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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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Levinas 要如何在不對稱關係中去描述自我、他者與第三方呢?Levinas

(2000b: 158)指出,第三方的出現並非一個經驗性事實(empirical fact),而他 者也絕非是「我的」他者;他者不是專指某一個他人,而是意味著其他人的可能 性,而我也是其他人的他者。第三方的出現質疑我與他者的關係處在一種單一穩 定的封閉狀態。第三方讓我逃離自我與他者的簡單關係,我的他者同時也是第三 方的他者,而且在第三方與他者的關係中,對他們而言,我卻是第三方了。

「我」(the I)可以找到所謂對他人的責任之倫理要求,在我的「我在這裡」

(“here am I” of an I),在被揀選的不可交換之唯獨性中(in the

non-interchangeable uniqueness of one chosen)。但是,個體對他人負責的正義命 令,不起於為了重建「我」與我的他人間的相互性、互惠性;它起於第三人的事 實(the fact of the third),第三人是我的一個他人旁邊的那個人(next to the one who is an other to me),是我的「另一個他人」(“another other” to me)(Levinas, 2001:

205)。第三人,是另一個他者,也不是另一個他者。因為第三人和他者一樣是我 的鄰人,但,他也是他者的鄰人。第三人的鄰近揭示了無數個實存的主體,我也 是這些主體中的一個。在這樣的關係之中,值得注意的是,主體作為一個為他負 責的主體,作為一個與他者有著不對稱關係的主體,透過第三人的出現,主體開 始去質疑自己在世界中的位置,主體開始去思考我要如何平等地去對待每一個鄰 人的問題了。或者該問的是:我可能公平地去對待每一個鄰人嗎?我可以比較我 該對誰負比較多的責任嗎?

日本學者港道隆認為,在我與他者、以及我與第三方的關係中,有了兩個無 限的責任、兩個非對稱性在「我」裡面重合了。但是無限的責任並沒有因此而倍 增,也因為是無限,所以無所增減、無從比較。不過,這兩個他者之間也有著關 係,如果分別接受「我」與兩者的兩個關係,那麼我就取代了他者承擔另一個他 者的責任。在正常與他者的不對稱關係狀況下,我無法比較這兩個關係。然而,

若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施行了暴力,則「我」必須制止暴力,制止暴力便優位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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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個他者的不對稱關係了,而正義的問題就此被提出。因此,正義與正當鎮壓的 泉源在於第三方,亦即第三方所遭受的暴力,是我利用暴力制止他者行使暴力行 為,而我的暴力藉此獲得正當性(張杰、李勇華譯,2002:265-267)。

Levinas 談到正義,施暴者是那個下戰書的鄰人,並挑起暴力的那方:在這 個意義上,他不再有面容(he no longer has a face)。然而面對一個不再有面容的 他者,原本處於不對稱關係中的「我」產生了一個例外狀況。關於施暴者的一切 問題從正義開始,從對其他人的防衛開始(defense of the other man)。如果沒有 了正義的命令(order of justice),我的責任將沒有限度。必須要有個衡量暴力的 明確標準(a certain measure of violence),當提及正義時,必須允許判斷(judges):

必須允許制度、國家的誕生,必須生活在公民的世界裡,這樣的正義不只是存在 於面對面的命令中。但更重要的是,另一方面,正義始於面容,始於他人之面容 面前的受格我,我們才得以談及合法性或非法性。在此,我們看到了Levinas 仍 舊堅持著杜斯妥耶夫斯基在《卡拉馬助夫兄弟們》書中提到的:在一切之前,我 們因一切而有罪、也為一切感到有罪,而我更甚於其他人(we are all guilty of all and for all men before all, and I more than the others)。所以,國家有其侷限(there is a limit to the State)(Levinas, 2001: 167)。由於暴力第三方的出現,打破了 Levinas 與他者不對稱關係的原則,進而進入到正義的領域,建立起判斷的標準,法律、

國家於是取得合法地位。但,那個比被動性的被動性還要被動性的為他主體,仍 然是 Levinas 在正義面前所始終堅守的。因此,我們可以知道,對 Levinas 來說,

即使是那個對他者施暴的另一方,是那個失去了面容的那一方,我仍舊優先地、

義無反顧地對他負責。

精確地說,作為對他人與第三方負責的「我」,不能仍舊對他們的交互作用 漠不關心。自我不能侷限在對每個人無可取代的唯獨性中,在唯獨性背後,自我 必須覺知類屬的個別性,自我必須比較他們、判斷他們、譴責他們。這是不可避 免的正義時刻(Levinas, 2001: 205)。判斷和主張在正義之中誕生。如前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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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讓直接的自我與他者關係成為問題。但是他人對第三方超乎平常的承擔,籲 求了對正義、社會與國家的追求、對比較與判斷的追求、對思想與科學的追求、

對互動與哲學的追求,這些因正義而生的領域跳脫失序,進而追求原則的一般性。

而哲學即是這個衡量標準,並且像是愛的智慧75(the wisdom of love)(Levinas, 2000b: 161)。對 Levians 來說,他人的面容是哲學的正真開端。因為意義的次序

(the order of meaning),人與人間的關係(interhuman relation)最初是面容帶出 了所有的意義性(meaningfulness);就如同分析所帶出來的是理解的開始,面容 帶出來的是意義。當然,在面對面中整個倫理學的視野即刻浮現,但我們不能說 這就是哲學。因為,哲學是一種理論性的論述(theoretical discourse)(Levinas, 2001:

165)。這個對哲學理論性的界定,亦促使 Levinas 哲學必然地走出自我與他者的 關係範疇,去正視第三方的意義性,去正視正義的問題。

對Levinas 而言,責任主體是那個「為」他的主體,這個「為」將自我帶出 了封閉,這個「為」創造了鄰近卻不吸納、化約的主體處境;而與他者的「言說」

關係帶出了對話交流的真誠性,力抗所說的論題化機制;那麼,「第三方」的概 念帶出了怎樣的新視界呢?我們可以從Levinas 說明第三方與第三人的意義中,

探究第三方概念之作用。Levinas 強調,

這個「第三性」(thirdness)有別於第三人,第三性即是第三方,它打 擾我歡迎他人的面對面關係,它打斷我對鄰人的鄰近性,它是那個啟動 正義的第三人。(Levinas, 2000b: 150)

由此可知,Levinas 所說的第三方,不是專指第三個人。他要描述的是一種有著

       

75 這裡必須注意的是「愛」這個字,因為事實上,Levinas 不太喜歡「愛」這個字,因為它被濫 用、低俗了(Levinas, 2001: 165)。然而,當本研究在使用「愛」這個字時,通常指的不是《整 體與無限》裡的愛欲(Eros),而是指在自我與他者、與第三方的關係中,有個超越了情感面 向(the passionate aspect)的倫理面向(the ethical aspect)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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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數的第三人的第三方處境。76在鄰近性中,他者根據絕對不對稱性,無止盡地 困擾著我的存在,在為他者的替代中,我作為責任主體亦是無可取代的。但是,

與第三方的關係是對鄰近性的不對稱關係無止盡的修正(Levinas, 2000b: 158)。

這樣的不斷修正關係,得以讓自我、他人與第三人永遠保持著倫理的敏覺性,而 這種倫理的敏覺性在Levinas 那裡,始終都是質疑傳統哲學追求整體化、追求超 然知識的主要倫理性基礎。

       

76 在此補充上文中關於「第三方」與「第三人」在翻譯上的區別。在英文中的 the third party,

本文直譯成第三方;the third person 則直譯成第三人;而 the third 則依照行文脈絡,專指人者 譯成第三人,表達處境者譯為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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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正義

國家、法律與社會具有什麼意義呢?對Levinas 而言,他們絕不只是個體的 集合。因為所有人在所有借貸(loans)之前就已負債(have debts),這得歸功於 鄰人,以及自我被揀選的、唯獨的為他負責。在這樣的責任裡,需要的是和平、

正義、理智(peace, justice, reason)。以這樣的方式來理解人的意義,是真正遠離 存在間關係,也是真正遠離自私的方式(the very dis-inter-estedness of their being)。 人,不是開始於思考照料居所、為了居所而活著的人們這樣的圖像。我,在純潔 神聖的冒險裡,在打斷了存有的純然頑強裡,及在紛擾鬥爭的戰爭裡,我是為他 人(for-the-other)的我,(Levinas, 2001: 207)。自始至終,Levinas 要舉發的是

正義、理智(peace, justice, reason)。以這樣的方式來理解人的意義,是真正遠離 存在間關係,也是真正遠離自私的方式(the very dis-inter-estedness of their being)。 人,不是開始於思考照料居所、為了居所而活著的人們這樣的圖像。我,在純潔 神聖的冒險裡,在打斷了存有的純然頑強裡,及在紛擾鬥爭的戰爭裡,我是為他 人(for-the-other)的我,(Levinas, 2001: 207)。自始至終,Levinas 要舉發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