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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責任:倫理優位於存有 42 的主體觀

第一節 教育中關於自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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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教育中關於自由的思考

從教育的角度出發,我們慣常如何思考自我呢?怎麼思考他人呢?又怎麼去 思考自我與他人的關係呢?教育部(2008)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 綱》述及「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

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國 民。本質上,教育是開展學生潛能、培養學生適應與改善生活環境的學習歷程。」

故其基本內涵至少包括:

1.人本情懷方面:包括瞭解自我、尊重與欣賞他人及不同文化等。

2.統整能力方面:包括理性與感性之調和、知與行之合一,人文與科技之整 合等。

3.民主素養方面:包括自我表達、獨立思考、與人溝通、包容異己、團隊合 作、社會服務、負責守法等。

4.本土與國際意識方面:包括本土情、愛國心、世界觀等(涵蓋文化與生態)。

5.終身學習方面:包括主動探究、解決問題、資訊與語言之運用等。

而其課程目標為:(1)增進自我瞭解,發展個人潛能;(2)培養欣賞、表現、

審美及創作能力;(3)提升生涯規劃與終身學習能力;(4)培養表達、溝通和分 享的知能;(5)發展尊重他人、關懷社會、增進團隊合作;(6)促進文化學習與 國際瞭解;(7)增進規劃、組織與實踐的知能;(8)運用科技與資訊的能力;(9)

激發主動探索和研究的精神;(10)培養獨立思考與解決問題的能力。

因此,為達成上述課程目標,國民教育階段的課程設計應以學生為主體,以 生活經驗為重心,培養現代國民所需的基本能力。所謂「基本能力」有:(1)瞭 解自我與發展潛能;(2)欣賞、表現與創新;(3)生涯規劃與終身學習;(4)表 達、溝通與分享;(5)尊重、關懷與團隊合作;(6)文化學習與國際瞭解;(7)

規劃、組織與實踐;(8)運用科技與資訊;(9)主動探索與研究;(10)獨立思 考與解決問題。

根據上述《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基本內涵、課程目標與基本

運動來談。盧梭(Rousseau Jean-Jacques, 1712-1778)在《愛彌兒》(Emile)中,

明確定義自由(freedom)是

只有自己執行自己意志的人,不需要藉助他人之手來實現自己的意志;

由此可見,最大的善不是權威而是自由。真正自由的人,只想他能夠得 到的東西,只做他喜歡的事情。這是我的基本原則(maxim)。將此應 用於孩童,即可湧出所有的教育規則(rules)。(Rousseau, 1979: 84)

Spring(2008:170-171)則指出,這樣的自由定義有兩個重要的意涵。首先,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The Social Contract)中曾提到:「人生而自由,卻 處處陷於枷鎖之中」(Man i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而《愛彌 兒》即是盧梭企圖衝破政治奴役枷鎖的教育計畫。對盧梭而言,人類圖像根本上 是「社會人」(the social person)的概念。盧梭認為在社會發展的第一個階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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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結伴採集食物,但家庭與社會組織尚未形成,「人是生而自由的」;第二階段形 成家庭與定居形式,但仍未發展私有財產概念。前兩個階段的人類天生會同情、

保護他人。然而,當相互幫忙創造了國家之後,天生的同情心在第三階段不見了。

這個階段出現了與「自然的人」相對的「人造的人」(artificial person)。而盧梭 的教育計畫有很大部分就是要避免創造人造的人。第四階段人們開始囤積財產,

財產所有權成為一種人的權利(right);第五階段,貧與富的鬥爭創造了捍衛富 人財產的代議制政府。至此,盧梭宣告人們陷於枷鎖之中(Spring, 2008: 168-169)。 我們可以透過盧梭的分析,發現人的定義仍然是自由的,但社會的發展結果卻給 人添加了許多累贅與枷鎖,以致於「定義上自由的人」很難在現代的社會中存在。

但是,這並不表示以自由定義的主體不再重要。相反地,這個定義下的主體一直 是教育中對人的預設。而且,自由的人在多重套套邏輯的運作下自我證成,遂成 為教育中堅不可摧的教育信條。

此外,與自由概念一樣,自主(autonomy)被視為教育的原則目標之一,主 要是自由主義傳統使然。在現代民主社會中,人們不僅有選擇政府的權利,也有 選擇生活方式的權利。而這樣的自主,通常與理性(rationality)相關連(Winch

& Gingell, 1999: 21-22)。因此,自由、自主、理性這些分享了相同價值的概念,

串接起現代教育中,形成不可撼動的主體觀。作為積極自由的理性人之自主性,

是一種能自我決定的自由意志的能力。而成為這樣的人,便成了現代教育所努力 的目標。不論現實處境中的人究竟是否真的如此,所有的教育目的、教育方針、

教育政策、課程與教學,一股腦地想要促成這個定義下的人之完成。陳幼慧(2012:

129)亦指出,主體性原則讓個體贏得自我的主體性,獲得自主、自由,但也迫 使個體產生異化,這不禁讓人質疑:透過「主體性原則」所贏得的「個體自由」

是真正的自由嗎?尤有甚者,難道我們對於人的想像沒有別種圖像的可能性嗎?

一定得每個人都是自由、自主、理性的人嗎?不是這樣的人,就可能會被劃歸「非 常態」、「病態」、「異類」嗎?

對康德來說,自律(autonomy43)的主體才是自由的。但Levinas 則完全不 是這樣思考的。在〈哲學與無限的概念〉(Philosophy and the Idea of Infinity)一 文中,Levinas 區隔了自律與異律(heteronomy),這與《整體與無限》所標示的 兩個概念是一致的。對Levinas 來說,自律與整體(totality)是西方哲學的主要 特徵,而無限(infinity)與異律的哲學,則是 Levinas 所要發展藉以超越傳統西 方哲學的他者哲學。而傳統「哲學致力於將所有與同一(the same)對立者視為 他者,並將其化約為同一。」(Levinas, 1987a: 48)自律肯定了存在的自由與同 一的哲學,而且也預設了自由自身無須訴諸於其他事物,即能自我證成其正當性,

像自戀者(Narcissus44)一樣,自我滿足於自身的完美。自律的原則從古希臘時 代以降,一直到康德哲學中,不論在純粹理性或道德哲學上,都是西方哲學的預 設。但Levinas 則認為自由、自律,將他者化約為同一,將自我存在的多樣性化 約為同一(Levinas, 1987a: 47-49)。在上述的自律哲學中,始終沒有他者,因此,

Levinas 認為因為同一哲學裡沒有真正他者的存在,所以這樣的自由不足以自我 證成其正當性。

對Levinas 而言,道德開始於自由不再自我證成,且自覺到自己是獨斷的、

暴力的(Levinas, 1969: 84-85)。傳統哲學中,存在實際上不譴責自由,而是榮耀 自由。Levinas 的任務是要追溯到自由之前,是要從自由的專斷中解放自由。能 夠讓Levinas 看見自由自我證成的不充足,是因為他者的在場,是因為異律。或 許,乍看之下,Levinas 的異律與傳統哲學的自律有著某種符應於傳統哲學對立 觀的結構,但事實上,Levinas 要做的不是去創造對立面,而是去產生關連,建 立自由與異律之間的連結,Levinas 所關注的一直都是存在之間(inter-esse)的 關係,而不是在關係兩端的存在本身,這是在閱讀Levinas 時必須僅記的。 望著湖面,像是在看著自己的倒影,稱為水仙。從此,Narcissus 被比喻成只愛自己的人,自 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