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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的緊密關係可見一斑。因此,回應他者的召喚,承擔起對他者的責任,這就是 語言。語言不只是倫理學的所在,事實上,語言就是倫理學本身(Levinas, 1988:

168-180)。Levinas 哲學從以倫理學作為第一哲學的基本立場開始,再到面容的 無限性,馮俊(1994:168-9)認為,Levinas 改變了當代倫理學的發展道路,把 與他者的關係、對他者的責任看作是最根本、最原初,人和世界的關係不是「真 理」的關係,他者不是我所認識的客體,而是一種「倫理」的關係,他者是無限 者,而我對他者有著無限的責任,這就是倫理學。

在此該注意的是在《整體與無限》階段,Levinas 對他者的分析較著重於凸 顯他者的外在性,彰顯一個與自我全然他異的他者之存在。而這個努力也被後來 的Derrida 評論為用一種存有的語言談論他者,仍然無法超越存有論的範疇

(Derrida, 1978: 167-174)。由於有這樣的評論與對話,導致 Levinas 後期轉而以 一種全新的倫理語言談論他者,並在主體之中分析了一種為他的傾向,使主體從 內到外全然地被動於他者,因此更豐富了Levinas 哲學之內涵。

四、為他負責的責任主體

作為第一哲學的倫理學,「超越」存有論一直是Levinas 思想的核心關注。

孫向晨(2008:198-9)指出,Levinas 思想後期在《別於存在》中,出現了與《整 體與無限》很大的差異。在《整體與無限》裡,Levinas 談的是一個外在性的他 者之面容,一個同一之外無可化約的絕對他者,一個與同一對峙的他者。但在《別 於存在》裡,Levinas 轉而強調在主體自身內部始終保持著「為他」的向度,即 是一種所謂主體中的為他面向,而且就是這種面向構成了主體性。這樣的轉向就 某種意義上來說,Eaglestone(1997:131)認為《別於存在》可以解讀成是在 Derrdia〈暴力與形上學〉之後,Levinas 對《整體與無限》一書的重寫(rewriting)。

然而,Levinas 的倫理主體之內涵為何?他是以什麼樣的方式談論著主體之內的 這種為他面向?這種主體與西方傳統自我學的主體之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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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透過作為人質(hostage)的狀況,這個世界才可能有憐憫(pity)、

同情(compassion)、寬恕(pardon)與鄰近(proximity)—即使只有很 少很少,即使只是簡單的一句「先生,您請先」(“After you, sir.”)。作 為人質的無條件性(unconditionality)是所有團結的條件。每一個作為 一切人與人之間的美讚、報償與懲罰的指控(accusation)及迫害

(persecution),都是以自我的主體性作為其必要條件,也就是都預設 了替代(substitution),這個替代即是將自己放置在他者位置的可能性,

這也意味著一種從「透過他者」(by the other)到「為了他者」(for the other)

的轉移,在迫害之中,從一種我承受著他者造成的暴行,轉而成為我為 他的過錯贖罪。此種絕對的指控,超越且外在於所有本質的指控,先於 自由並構成了自由。(Levinas, 2000b:117-118)

在《別於存在》最核心的章節〈替代〉(substitution)中,Levinas 不再使用 存有論的語言,進而使用了替代、人質、指控、迫害等所謂倫理的語彙,展現出 他完全脫離存有論的努力,並確立了倫理主體、責任主體的優先性。因此,Levinas 所指之「主體性」絕不是西方哲學傳統自我學定義下的主體性,而是一種預設了 替代的主體性。但何謂替代呢?Levinas 的替代絕不可以理解為傳統哲學中的互 惠、交換性。對Levinas 來說,同一中的他者透過責任以替代他人(Levinas, 2000b:

114),這種在同一之中的為他面向是 Levinas 晚期思想的關鍵。鄧元尉(2009:

140)認為,唯有「為他之同一」才有可能對「超越的他者」或「同一外之他者」

有所覺察。

在這個預設了替代、成為人質的主體中,Levinas 認為主體性展現為一種「比 被動性還要被動性的被動性」(a passivity more passive still than the passivity of matter)(Levinas, 2000b: 113-114),替代不是一種行動,而是一種被動性,一種

不能與行動互換的絕對被動性(Levinas, 2000b: 117)。Peperzak (1993: 222-223) 指出,在被動性中Levinas 找到了「指控」,所謂的指控是一種強加於我,對我 而言毫無選擇機會,使我在責任之中產生罪責感(guilty)。如同我是一個無法清 償罪責擔子的債務人,他者對我的需求永遠比我能做的還要多得多。通過替代,

所得到肯定的不是自我的單一性(singularity),而是自我的唯獨性(uniqueness)

(Levinas, 2000a: 223)。主體這種被他者指控、迫害狀態,優先於與他者的關係,

也是這種指控和迫害規定了自我對他者的責任,因為對於責任的不可逃避性成就 了自我的唯獨性,而人也因著這種唯獨性而超越了存有,成為一個為他負責的主 體。

此外,關於替代關係,Levinas 使用了一個極其被動的詞彙附身(obsession)

20來說明這種不是行動的被動性。附身是一種毫無選擇的責任,是一種沒有章句 的溝通(Levinas, 1987a: 120)。因為在附身狀態中的自我是一個完全受控、被支 配的自我,作為他者的附身,自我必須放棄自己的主體性,自我不是行動者,而 是被動者。在此,Levinas 使用了與指控(accusation)同源的受格(the accusative)

這個字來表示自我的被動性。在Levinas 那裡,一切都是從受格的我起始的

(Levinas, 2000b:112)。自我被置於受格的位置,也就是處於一個被指控的地 位。接著,透過對主體(subject)這個字的語意考察,Levinas 認為,其實自我 是一種處於底下者(sub-jectum),承受著整個世界的重量,對一切負責(Levinas, 2000b: 116)。事實上,撐起整個世界的不是人類的理性主體,而是這個臣服於他 者、為他者負責的責任主體。

就此,我們可以如何想像Levinas 的倫理主體呢?我越是發現自我是負有責 任的,我就越是正義,同時我也就越覺得罪責深重。我之所以是我,乃是在我之 中、透過他者而喚起的責任(Levinas, 2000b: 112)。Levinas 就是透過不斷地在自        

20 Obsession 一詞的理解,可以是他者無止盡的「困擾」著我的存有。也可以指他者對我一切指 控、迫害的「強迫」。在古代用法中亦指被惡魔附身糾纏不去之意。參考鄧元尉(2009)。〈列 維納斯語言哲學中的文本觀〉一文將obsession 譯為「附身」。也藉由這樣的轉譯,更呈現出作 為人質的替代,以及Levinas 所稱之比被動性還要被動性的被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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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中探索著更豐富倫理面向的方式,從主體內在再次瓦解了西方傳統自我封閉 主體的結構,讓他者從自我還不是自我之前就已經要求自我負起責任了。而人性 的開顯也從這個為他者所敞開的缺口中透露出希望,因為在我們還不是我們自己 之前,在主體之內早就已經蘊含著為他者的敞開,對Levinas 來說,這個責任主 體之意涵帶著我們看見了人世間的正義、愛與和平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