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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責任:倫理優位於存有 42 的主體觀

第四節 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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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責任主體

接下來,我們可以來探究Levinas 是如何逃離傳統哲學無所不在的屬我性?

如何給予主體優位於自由的責任意涵?如何讓倫理學優先於存有論?如何確認 了倫理主體的優位性?這個論題是本研究的核心,亦是Levinas 思想的核心。因 此,為了要瞭解這樣的主體性內涵,本研究在此先繞過前期Levinas 對外在性的 討論,直接進入後期作品中探究這樣一個富有猶太哲思的主體意涵。

首先,朝向他人是與存在的斷裂,是一種「別於存在」(otherwise than being)。

但在存有的世界裡,Levinas 並不保證「別於存在」可以確保。因為在我們的世 界上,長久以來有著所謂「存在的法則」(the laws of being):沒有疾病,沒有例 外,沒有失序,這即是存在的秩序。在大部分的時間裡,事物的發生根據存在的 法則。雖然有許多事情挑戰著存在的法則,不過,Levians 對存在的法則沒有不 切實際的幻想,他認為或許宗教對於這些事情有更深刻的洞見,因為人類存在於 威脅之無法避免的可能性中(Levinas, 2001: 175)。當然,這裡所謂的宗教至少 意味著兩個意義:一個是猶太教傳統;一個則是指倫理性。而且在Levinas 哲學 中,宗教一詞經常是同時指涉這兩種意涵的。

在Levinas 那裡,Heidegger 的唯一性因其屬我性,但是,對 Levinas 而言,

唯一性之所以有其意義,是因為它不可替代地回歸到「我」(the I),回歸到這個

「為」49他人負責的具體性中的「我」:在完全對他人的覺知中,責任直接移轉 給「我」,但彷彿在表象裡、在臨現裡(in that presence),它已經先於覺知了(it already preceded that perception),彷彿責任已經在那裡了,比臨現還悠久,因而 無法拒絕,彷彿對所有的永恆不朽,「我」是第一個被責任召喚。不可轉讓因而        

49 「為他負責的我」一詞中,「他」、「責」、「我」均是所說(the said),而「負」則是責任的前 綴詞,整個句子中使所有所說發生關係的「言說」(the saying)是「為」他負責的我的這個「為」

(for)。Levinas(2000a: 157)指出,這個「為」是人接近鄰人的方式,是與他人建立關係的 方式,是將人帶出封閉自我的方式,在其中,運作的即是責任。在這個「為」的關係中,有著 不能被論題化(nonthematizable)、不能被合理化的思想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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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因而我(me)是被選定的人質(Levinas, 2001: 203-204)。重要的是與他 人關係的覺醒是義務。在對他人的責任中,Levinas 所在意的是,與他人關係的 覺醒就像是一種投契(engagement),早於我們所能記得的任何深思熟慮(或我 思),是投契構成了人(Levinas, 2001: 175)。在此,Levinas 描述了另一種樣式 的「我」,或者說是和存在截然不同的「我」,這個「我」先於傳統「我」的知覺 與思考,早於傳統「我」的感性與理性。

為了要進一步分析Levinas 的主體性概念,本研究必須回到 Levinas 哲學所 賴以發展的猶太教中,去探詢猶太教關於人與上帝關係的理解。因此,我們有必 要從《創世紀》22 章〈以撒的綑綁〉(Genesis 22: The Binding of Isaac)來隨著 Levinas 思考主體性為何?以及我與上帝的關係為何?

1 這些事以後,神要試驗亞伯拉罕,就呼叫他說:「亞伯拉罕!」他說:

「我在這裡。」 2 神說:「你帶著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你所 愛的以撒,往摩利亞地去,在我所要指示你的山上,把他獻為燔祭。」

3 亞伯拉罕清早起來,備上驢,帶著兩個僕人和他兒子以撒,也劈好了 燔祭的柴,就起身往 神所指示他的地方去了。 4 到了第三日,亞伯拉 罕舉目遠遠地看見那地方。 5 亞伯拉罕對他的僕人說:「你們和驢在此 等候,我與童子往那裡去拜一拜,就回到你們這裡來。」 6 亞伯拉罕把 燔祭的柴放在他兒子以撒身上,自己手裡拿著火與刀;於是二人同 行。 7 以撒對他父親亞伯拉罕說:「父親哪!」亞伯拉罕說:「我兒,我 在這裡。」以撒說:「請看,火與柴都有了,但燔祭的羊羔在哪裡呢?」 8 亞 伯拉罕說:「我兒,神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羊羔。」於是二人同行。

9 他們到了神所指示的地方,亞伯拉罕在那裡築壇,把柴擺好,捆綁他 的兒子以撒,放在壇的柴上。 10 亞伯拉罕就伸手拿刀,要殺他的兒 子。 11 耶和華的使者從天上呼叫他說:「亞伯拉罕!亞伯拉罕!」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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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這裡。」 12 天使說:「你不可在這童子身上下手。一點不可害他!

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因為你沒有將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 子,留下不給我。」 13 亞伯拉罕舉目觀看,不料,有一隻公羊,兩角 扣在稠密的小樹中。亞伯拉罕就取了那隻公羊來,獻為燔祭,代替他的 兒子。

14 亞伯拉罕給那地方起名叫「耶和華以勒」(就是耶和華必預備/看見 的意思),直到今日人還說:「在耶和華的山上必有預備。」 15 耶和華 的使者第二次從天上呼叫亞伯拉罕說: 16 「耶和華說:『你既行了這事,

不留下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我便指著自己起誓說: 17 論福,

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 邊的沙。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 18 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 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

19 於是亞伯拉罕回到他僕人那裡,他們一同起身往別是巴去,亞伯拉 罕就住在別是巴。 20 這事以後,有人告訴亞伯拉罕說:「密迦給你兄弟 拿鶴生了幾個兒子, 21 長子是烏斯,他的兄弟是布斯和亞蘭的父親基 母利, 22 並基薛、哈瑣、必達、益拉、彼土利(彼土利生利百加)。」 23 這 八個人都是密迦給亞伯拉罕的兄弟拿鶴生的。 24 拿鶴的妾名叫流瑪,

生了提八、迦含、他轄,和瑪迦。 50

在上述的經文中,亞伯拉罕說:「我在這裡。」法文中的Me voici,英文中 的Here I am。是一種回應(respond),一旦如此回應就構成了責任(responsibility)。

法文中的voici 是「這裡」的意思,是空間的示意。而 me 則是人稱代名詞「我」

的「受格」(accusative),這裡所表明的是:我,這個在這裡,在空間中的我,

處於一種被指控(accused)的位置。與上帝的位置相對的,亞伯拉罕是被上帝

       

50 本段經文取自於http://www.o-bible.com/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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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而來,是一種完全的被動狀態。面對上帝、以撒與使者的呼告,亞伯拉罕不 得不回應:「我在這裡」。不管亞伯拉罕願意不願意,他被動地回答了。在此,

Levinas 所強調的不是「我在這裡」的所說(the said),而是被動地回應了的這個 言說(saying)。亦即 Levinas 強調了說話本身是回應、是責任,而不管亞伯拉罕 到底說了些什麼。因為所有的所說都是形上學論題化的所說,一旦成為所說就不 是倫理,是知識了。總之,Levinas 所重視的是由於亞伯拉罕的「我在這裡」這 句話,道出了主體與上帝的關係,是被動、是回應、是責任、是言說本身。但這 樣的關係中,有著怎樣深層的意義呢?

Rosolato 在分析一神教中的「犧牲」形象時給了我們一個更深層的意義,他 指出,在猶太經典中,關於亞伯拉罕獻祭以撒的描述裡,並沒有出現犧牲這個字,

但是「把以撒綁起來」這件事是一種虛擬的犧牲,是上帝用來考驗亞伯拉罕對祂 的順從,以撒最後並沒有被殺。就基督教而言,亞伯拉罕獻祭以撒這一幕影射了 基督受難。但在猶太教來說,這一幕則具有雙重意涵:一是亞伯拉罕完全聽從上 帝的命令,獻祭他唯一的兒子以撒;二是亞伯拉罕完全相信上帝會給他另一個出 路,因為上帝允諾保護他的後裔。在上帝與亞伯拉罕之間,亞伯拉罕相信上帝,

只要遵從命令就可以化危機為轉機。而後來的猶太人則用割禮儀式來紀念以撒獻 祭這一幕,重複著與上帝所訂立的誓約。並且在每年第七個月的第一天起十日做 為猶太人的元旦,以紀念亞伯拉罕綑綁以撒獻祭上帝(卓立、楊明敏、謝隆儀譯,

2008:92-96)。可見《創世紀》22 章〈以撒的綑綁〉對猶太人的重大意義。而猶 太人也透過這樣與上帝的誓約,一代一代傳承著猶太人對上帝的相信與順從。

從〈以撒的綑綁〉中,我們看到亞伯拉罕與上帝的關係,是被動地回答、是 完全地聽從命令、是完全地相信上帝。而猶太教會如此詮釋此段經文其實與「選 民」(chosenness)的概念有著極大的關係。對 Levinas 而言,這個自我被揀選的 意識,欲表現的是自我對他者的責任,而我的獨特性就是對他者負責的獨特性,

這種只有我能去盡的責任造就了我的獨特性,是任何別人所無法替代的。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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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觀點最深切直接的仍是來自於猶太教思想,因為猶太教認為,一個順從上帝 的人必然會去承擔這份責任,也唯有能夠順服上帝的人,也才能夠承擔這個責任。

因為上帝的命令只在順服者身上起作用,透過上帝的命令,進入自我與他人的倫 理關係(Levinas, 1994a: 142)。

雖然,「選民」的術語聽起來蠻宗教的;但Levinas 是在「選民」的基礎上 提到我的獨特性(the uniqueness of the I),這首先說明了獨特性的難以逃避,而 且選民是出於我之中比借貸還要亙古的債(debt)。基本上Levinas 全部的思想裡 都有這樣的預設(Levinas, 2001: 204)。借貸是有借有還,債則是怎麼還也還不 完,甚至是連怎麼還都無所知。不過,必須鄭重澄清的是,「選民」的概念並不 代表特權。選民只是一種道德感;一個道德人,就是他在他所屬的團體中,做該 做的事(苑舉正譯,2000:42)。「選民」的特殊性不是有著不同的特權,而是有 著責任。這份高貴不是基於王權,也不是基於天賦的權力,而是基於每一個做為 人的我(each human I [moi])的身份立場。就道德責任而言,每一個我與所有其 他人都不同,這就是我的獨特性。我與他人並不等同,也就是我看待我自己是個 對他人有著責任的人;因此,我無限地要求自己多於要求他人。塔木德經文寫道:

「我越是正義,就越受到嚴厲的審判。」(The more just I am, the more harshly I am judged.)(Levinas, 1997: 21-22)這個倫理上的不對稱性正是選民之所以為選民的

「我越是正義,就越受到嚴厲的審判。」(The more just I am, the more harshly I am judged.)(Levinas, 1997: 21-22)這個倫理上的不對稱性正是選民之所以為選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