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責任:倫理優位於存有 42 的主體觀
第三節 對 Heidegger 存有論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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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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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對 Heidegger 存有論的質疑
要探究Levinas 眼中的 Heidegger,必須先瞭解被 Levinas 歸為與海德格同路 人的整個西方哲學,而那個Levinas 所質疑的西方哲學為何?Levinas 解釋說:
一種普遍綜合的企圖,一種把所有的經驗,所有合理的東西還原成一個 整體,在那裡,意識包容世界,沒有任何東西留在它之外,於是,成了 絕對的思想。(Levinas, 1985: 75)
因此,Levinas 認為,西方哲學從整體與同一的角度看世界,只有採取了鳥瞰式 的全景視野才是真理,才能給予精神完全的滿足。精神若不能滿足,就會繼續不 斷地囊取一切,而這種Levinas 所稱囊括一切的整體性運動,在 Hegel 的絕對精 神那裡達到高峰。因此,Levinas 才會說:「在西方哲學裡,對整體性的鄉愁隨處 可見。」(Levinas, 1985: 76)。
在Levinas 看來,西方哲學自古希臘以來,整個都是同一與整體的舞台。在 Plato 那裡稱為理型(eidos),在 Hegel 那裡叫做絕對精神(absolute spirit),在 Husserl 那裡則是先驗自我(transcendental ego),而到了Heidegger 則以存有(Being)
囊括了一切。所以,Levinas 會說:「西方哲學最經常是一種存有論:透過中間項 與中立項(a middle and neutral term)的介入把他者化約到同一裡去,以確保其 對存有的理解。」(Levinas, 1969: 43)在那裡,同一有著無比強大的吸納能力,
能夠將一切他者都化約成同一的方式去理解其存在方式。對Levinas 而言,這就 是一種暴力,是一種宰制。除非以他者的差異性去打破整體所籠罩的內在性與自 主性,否則難以突圍這種整體的暴力。這種差異性,指的不是大夥在同一裡的差 異性,也不是最終要走向同一的差異性,而是使他者作為他者真正顯現的差異性,
絕對他者的差異性,無法被同一所理解的差異性。
此外,我們必須很小心地謹記莫讓西方哲學慣用的辯證伎倆滲透進來,因為 Levinas 所強調的他者不是與同一對立的一項(term),一旦如此,則任何對立都 必然導致兩者之上的另一個整體的出現,那麼,他者絕對差異性必然就此瓦解。
Levinas 說:「如果同一之所以建立起其同一性是透過簡單地與他者對立的話,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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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它已經是那個包含同一與他者的整體性的一部份了。」(Levinas, 1969: 38)因 此,「他者不能被整體化。」(Levinas, 1969: 35)如果說整體性是西方哲學傳統
在《整體與無限》當中,Levinas 把自我與他人原初的倫理關係稱為形上學
(Metaphysics)。但是西方傳統形上學發展到 Heidegger 成了存有論。而 Levinas 則提出了基進的改變,他不是去探究存有,而是去探問存在者,這樣的方向在《存 在與存在者》(Existence and Existents)一書就已經標示很清楚了。關於存有論與 Levinas 的倫理學之差異,Levinas 認為,他人是另一個人類(the other is the other human being)。在舊約聖經(Old Testament)裡,上帝也為了人下來,上帝降臨
(descends)了,上帝與世界之間沒有分離;以一種說話45的形式(in the form of speech),以一種倫理秩序或是愛的秩序之形式,上帝降臨了。在他人之面容裡,
戒律(commandment)產生了。為何在面容臨現裡,我要感到有責任?在該隱(Cain)
的回答裡,他被問道:「你兄弟在哪裡?」該隱回答:「我豈是我兄弟的看守人
(keeper)嗎?」此乃他人的面容以形象(image)出現。如果該隱嘲弄上帝或是 他孩子氣的回答:「不是我,是別人做的」,我們就不會注意到該隱所說的話了。
因為該隱的回答是真摯的(sincere)(Levinas, 2001: 171)。在他的回答裡,倫理
45 針對說話的相關概念,Levinas 在早期常使用說話(speech)、談話(discourse)、對話(dialogue),
後期則聚焦於言說(the saying)的分析。本研究將在第四章處理言說的意涵。在早期作品中,
Levinas 的說話、談話、對話通常在可以理解成他者與自我透過語言的交流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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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在存有論上是分離的存在(We are separate ontological beings)(Levinas, 2001: 172)。Peperzak(1993:139)即認為,Levinas 在《整體與無限》階段,把 存有論視為一種哲學上的專制,著實是西方文化危機的根源。因為這種存有論視 野操控著西方思想與文化所導致政治上的迫害與專制,是廿世紀人性浩劫的根 源。
「存有論,作為一種權力的哲學,作為對同一毫不質疑的第一哲學,就是一 種不正義的哲學。」(Levinas, 1969: 46)這句話說明了 Levinas 對存有論最強大 的指控。Levinas 認為同一的暴力在西方哲學的歷史中隨處可見,而其中又以 Heidegger 的基礎存有論(fundamental ontology)為代表。關於這方面的論點,
我們可以在1951 年〈存有論是基礎的嗎?〉(Is Ontology Fundamental?)一文中,
找到Levinas 對 Heidegger 的主要批判。而且,隨著 Levinas 對 Heidegger 基礎存 有論的批判,也同時表現出Levinas 在暴力問題上的思路。〈存有論是基礎的嗎?〉
主要任務在於描述一種無法被理解所化約的關係,也就是說,有一種關係是無法 將他異性化約進同一的存有論關係的。即便是Heidegger 的存有論已然勝過主智 主義46(intellectualism),卻也仍舊無法描述這種關係,因為在 Heidegger 存有論 中,個殊的存在物也總是被放置在存有(Being)的視域下去進行理解的。因此,
對Levinas 而言,Heidegger 又重回到了西方哲學的偉大 Plato 傳統,回到那個以 普遍的理型為參照來理解個殊存在物的傳統中。不過,一種與存在者的關係,如 何能不是理解的關係呢?Levinas 的回應是:確實不可能,「除非這個存在者是他 者」(unless it is the other(autrui))。這個主張是說與他者的關係超越了理解的關係。
對Levinas 來說,這「原初關係」(original relation)發生於具體的說情境(the concrete situation of speech)(Levinas, 1996: 1)。在對他者的談話、呼求或聆聽中,
我並不思考著他者,反而我是主動地投入一場與他異性非理解性的、非包含性的 關係中,在其中,我關注的是在我面前的這個特殊個體,因而我放棄了普遍性的 仲介(the mediation of the universal)(Levinas, 1996: 2)。總之,這樣的思考導引 出一個重要的洞見:Levinas 不是安置了一個先驗的倫理學概念,並在某個具體 的經驗中找到示例;而是,在Levinas 這裡,稱之為「倫理性」(the ethical),是
46 指的是傳統哲學一脈相承到 Husserl 那裡以意向性、意識、表象化而達於高峰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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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一個在與他者的非包含關係中,必然的存在事件(event of being)(Levinas, 1996: 2)。在 Levinas 這裡,比較少以基礎存有論稱之,而較常稱為「當代存有 論」,或只簡單稱「存有論」。鄧元尉(2006:59)認為,此舉顯然是想把 Heidegger 的基礎存有論放置在整個西方存有論中來看待,而且否認了Heidegger 的存有論 夠稱為「基礎」。
為何Levinas 會質疑存有論的基礎性呢?並不是說 Heidegger 的基礎存有論 所處理存在物之存在的探究不夠基礎,而是Levinas 更徹底質疑了存有的問題根 本就不是一個基礎問題。那麼,對Levinas 來說,什麼是基礎問題呢?在 Levinas 的思想中,對存在者間關係的探究始終才是最基礎的問題。換句話說,也就是倫 理的優位性在Levinas 思想中才是真正要探究的問題。Levinas 所理解的 Heidegger 基礎存有論,是以存有(Being)作為存在物(being)之基礎。對 Heidegger 來 說,理解終極地是建立在存有之開放性(the openness of Being)上的(Levinas, 1996:
5)。但對 Levinas 來說,對存在者的理解(comprehension of being)不預設僅僅 是理論的態度,而是人的舉措之全部。因此,我們可以說,在Heidegger 那裡,
「整個人就是存有論」(The whole human being is ontology),科學作品、情感生 活、需求與勞動的滿足、社會生活與死亡,所有的一切都闡明著對存有的理解。
整個文明也都是循著這樣的理解而生,即使這樣的理解是Heidegger 所謂的對存 有的遺忘(forgetfulness of Being),他們也全部都是存有論的。Levinas 認為,之 所以會如此,不是因為知識的問題,而是因為對存在者之理解依存於存有之開放 性(Levinas, 1996: 3)。因此,此處所為的「理解」,我們不準備將他置放在知識 論的框架下去詮釋,而是依著Levinas 對 Heidegger 的批判路徑,我們將它置放 在存有論的架構下去理解。
「所有的不理解僅是理解的一種不充分樣態。」(Levinas, 1996: 5)在 Heidegger 那裡,理解終究是奠基於存有的開放性(the openness of Being)。因此,
當Heidegger 在描述主體與客體對象的關係時,他是用一種附屬於客體與光的關 係視域來解釋的,而這個光,並不是客體對象。因此,「對存有之理解存在於超 越了存在物(being)而進入了開放性,並在存有的視域中來感知存在物。」(Levinas, 1996: 5)這也是說,在 Heidegger 那裡,對存在物的理解又重新連結上了西方哲 學的偉大傳統:去理解個殊的存在物已經是將自身置於殊相之上/之外。理解即 是關聯於那只能透過知識而存在的殊相,而這個知識則總是對共相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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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nas, 1996: 5)。Levinas 在此反省到,我們無力去反抗這個由 Heidegger 所 承繼下來的偉大傳統,將殊相的感動服膺於共相的知識,將存在物間的關係服膺 於存有的結構,也將形上學服膺於存有論。但是,存在物間的關係,可以從一開 始就有別於以存有來理解(its comprehension as Being)的可能性嗎?(Levinas, 1996: 5-6)
對於這個問題,Levinas 斬釘截鐵地說:「除非這個與存在物的關係是與他者 的關係(Unless it is the other)。」(Levinas, 1996: 6)當然,我們與他者的關係肯 定存在於想要理解他,但這個關係其實又溢出了理解。因為,Levinas 認為,在 這樣的關係裡,他者並不從一個概念的角度來影響我們。他是一個存在者,一個 如其所是的存在者(He is a being and counts as such)(Levinas, 1996: 6)。
Levinas 認為,「對 Heidegger 而言,與他者共在(being-with-the –other (Miteinandersein))是建基於存有論關係。」(Levinas, 1996: 6)怎麼說呢?因為,
對Heidegger 來說,將存在物作為存在物,意思是說「使存在物存在」(to let beings to be),而他者作為 Heidegger 意義下的存在物,可以在光照中去理解他;他者 與所有的存在物一樣,都可以在存有的視域中去理解;在Heidegger 基礎存有論 的平台上,他者如所有共在的存在物一樣存在著。
對此,Levinas 反問的是:我們與他者的關係是否就是一種「使之存在」(letting be)呢?他者的獨立性難道不是在被召喚(be summoned)中完成的嗎?與我們 說著話的人,首先是在他的存在中被理解的嗎?(Levinas, 1996: 6)Levinas 的
對此,Levinas 反問的是:我們與他者的關係是否就是一種「使之存在」(letting be)呢?他者的獨立性難道不是在被召喚(be summoned)中完成的嗎?與我們 說著話的人,首先是在他的存在中被理解的嗎?(Levinas, 1996: 6)Levinas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