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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國會〈改革法〉與國會權力結構的改變

第三章、 17 至 19 世紀英國的轉變

第三節、 三次國會〈改革法〉與國會權力結構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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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三次國會〈改革法〉與國會權力結構的改變

第一次〈改革法〉

19 世紀初直到 30 年代,受到工業革命的影響,英國社會產生巨大的改變,

執政的托利黨政府通過了包括限制工時、限制聘用低齡童工、減輕刑罰等漸進式 改革,甚至在 1824 年允許組織工會;168輝格黨在 1806-1807 年短暫的執政還立 法禁止了奴隸貿易。169但此前對拿破崙的戰爭,導致愈來愈高的稅率,並在戰後 帶來聯合王國的經濟衰退,進而讓整個國家進入動盪的時局。1819 年的「彼得盧 大屠殺」(Massacre of Peterloo)造成大規模的死傷,是一顯著案例;這導致托利黨 政府在國會通過多項法規暫停人身保護、限制公民權,有些輝格黨人士甚至也支 持這些法律通過。170

1826 年英國經濟危機加劇,政府必須緊急進口糧食也免發生更嚴重的暴亂 甚至是饑荒。1711830 年英國失業率來到 15 年來新高,而正逢 1 月底喬治四世過 世,由其弟威廉四世(William IV, 1765-1837, 1830-1837 在位)繼位,依慣例重新大 選,輝格黨在是次大選取得多數,便於隔年3 月提出國會下院改革的草案,在下 院勉強通過,但在上院被否決,引起輿論大譁,首相格雷伯爵立刻要求國王解散 國會,並在7 月重新大選,結果輝格黨再度取得多數,並再度向國會提交〈改革 法案〉,結果在上院被以41 票否決。這次的否決引發了公眾的強烈不滿,全國各

168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759。

169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728。

170 W. A.史派克(W. A. Speck),《劍橋英國簡史》,頁 110-111。

171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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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都發生了示威遊行或暴動。

是年12 月格雷第三度向國會提交〈改革法案〉,結果隔年5 月又遭到上院否 決,格雷決定辭職,威廉四世請出戰爭英雄威靈頓公爵出山,但全國各地都發生 暴動,不僅貴族在街上遭到襲擊,威靈頓公爵的私宅也被暴民襲擊,172於是威靈 頓勸國王接受〈改革法案〉,但不要接受格雷伯爵加封50 位新貴族進入上院的建 議,以維護君主的尊嚴、避免貴族頭銜貶值。1736 月 4 日在部分托利黨貴族缺席、

威靈頓公爵及其友人投下反對票的情況下,上院終於通過〈1832 年人民代表法〉, 並新增了50 萬的新選民、廢除了許多「腐敗選區」(rotten borough)。174

但倘若要說1832 年的〈改革法〉讓上院權勢走下坡,實在是言之過早;儘 管上院貴族喪失部分他們可以影響下院議員候選人的選區,但上院仍能在法案審 查中扮演重要角色,直到 1911 年才被剝奪否決法案的權力,且輝格黨在接下來 的大選中並未提出進一步的國會改革主張,自然也不認為上院是需要向選民負責 的議院,而後來的保守黨執政時期,也仍透過上院—有時還與輝格黨貴族一起—

通過一些社會、經濟改革的法規。175 憲章運動與第二次〈改革法〉

1836 年 6 月「倫敦工人協會」(London Working Men’s Association)成立,並

172 閻照祥,《英國史》,頁 262。

173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777。

174 閻照祥,《英國史》,頁 262-263;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777;西 蒙‧沙瑪(Simon Schama),《英國史 III:帝國的命運 1776-2000》,頁 130。

175 Richard W. Davis, “The House of Lords, 1801-1911”,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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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起遊行示威。隔年5 月該協會的創立者 William Lovett(1800-1877)起草〈人民 憲章〉(the People’s Charter)並主張:成男普選、按照代表和人口比例劃分選區、

取消議員財產限制、議員支薪、無記名投票、議會每年改選。〈人民憲章〉公布 後,獲得廣大工人的支持,並在1839 年 7 月向國會遞交有 125 萬人的請願,但 被國會否決,各地又再度出現抗議示威潮。1842 年聯合王國遇到經濟大蕭條,憲 章運動的第二次請願中除了原6 點訴求外,還要求減稅、縮短勞動時間、改善勞 動條件、政教分離等要求,更有300 萬人以上簽名聯署,但再度遭到國會否決,

於是憲章運動派人士號召各地進行罷工。1847 年英國再度遭遇經濟危機,憲章 運動復甦,隔年還受到法國二月革命的鼓舞,除了各地發生暴動、示威遊行,並 再度向國會提交請願,仍為國會第三度拒絕;此後,憲章派除了辦報刊、支持工 人罷工,未有再舉行大型示威活動。1858 年憲章派的組織解散,這場憲章運動正 式走入歷史。

縱然憲章運動最終看似並未成功,但由於是工人主導、訴求也跟勞動條件有 關,故國會也曾在憲章運動持續的這段時間通過法規,限制女工及童工的工時在 10 小時以內,並規定政府必須派出監察員,對紡織廠、鐵路、碼頭勞動條件進行 監督和檢查。另在在於1840 年代時,英國部分工人的待遇獲得改善;對比當時 法國工人的年均工資是21.1 鎊、德意志工人則是 13.3 鎊,英國工人的年均工資 已達到 32.6 鎊,因此在生活獲得改善的情況下,對於爭取政治權力的熱情就稍 微消沈了。176

1858 年到 1868 年間可說是聯合王國對外擴張、與外國爭戰不斷並獲取海外

176 閻照祥,《英國史》,頁 28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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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時期,這其中的海外政策推動者正是好戰的巴麥尊子爵。1855-1858 年巴 麥尊第一次拜相、1859-65 年二度拜相,以及 1830-1834、1835-1841、1846-1851 三度擔任外交大臣(Secretary of State for Foreign Affairs),為人所知的幾乎都是對 外戰爭的表現。19 世紀中期英國排外情緒稍減,於是在兩次巴麥尊政府之間短 暫執政的保守黨,也展現出其「自由主義」的一面,於1858 年通過〈猶太人解 放法〉(Jews Relief Act 1858),允許猶太人擔任國會議員;同年通過的另一部法律 是〈國會下議員財產資格法〉(Property Qualification for Members of Parliament Act 1858),取消擔任國會議員的財產資格限制。巴麥尊二度拜相後,輝格黨轉型成自 由黨,擔任財政大臣(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的格拉斯東開始關注增進普選 權的議題,但身為自由黨創始人之一的巴麥尊似乎絲毫沒有興趣,且嚴令格拉斯 東不得再針對該議題發表意見,也不樂見他提出對工人階層減稅的預算案。177

1865 年約翰.羅素伯爵(John Russell, First Earl Russell, 1792-1878)試圖提出 另一部〈改革法案〉,但遭遇反彈而下臺,因為自由黨內保守派都站到反對黨那 一邊去了。178第十四代德比伯爵愛德華.史密斯-斯坦利(Edward Smith-Stanley, Fourteenth Earl of Derby, 1799-1869)接任首相後,在迪斯雷利主導下向國會提出 第二次的〈改革法案〉。迪斯雷利看到1832 年的〈改革法〉通過後,工人階級愈 來愈能夠負擔稅賦,並認為保守黨應該將這群人納入旗下;179他勸告保守黨同僚 們必須重視工人們想參與政治的願望,同時先發制人以壓制自由黨和格拉斯東。

177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827。

178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837。

179 W. A.史派克(W. A. Speck),《劍橋英國簡史》,頁 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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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只是迪斯雷利沒料到的是,隔年年底的大選,剛獲得投票權的選民居然把機會 給了自由黨,後者比保守黨整整多了100 多個席位。181

〈1867 年人民代表法〉(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867)的通過標誌 了兩件事。一者,此前的首相的下臺要不是君主的好惡、國內外情勢所迫,就是 國會內變動不定的黨派派系的支持與倒戈所致,但此後首相及政府將因大選的結 果而輪替。182二者,保守黨、自由黨此前支持基礎有限,但此後雙方必須面對愈 來愈複雜且增加的民意群眾,而雖然兩黨的支持群體可能變動,但兩黨卻因為要 爭取某些群體的支持,而可能相互吸收對方的價值觀、推出與其傳統價值觀不同 的政策。183

第三次〈改革法〉再到上院陷入低谷

1867 年第二次〈改革法〉通過後,格拉斯東所代表的自由黨與迪斯雷利所代 表的保守黨輪流執政,且為了爭取選民的支持,相繼推出不少改革的方案(如前 文所述,此不再贅述),堪稱是英國政治史上的「改革時代」,184即使是 19 世紀 最後一位貴族首相索爾茲伯里侯爵領導下的保守黨政府,也通過若干改革法,兩 黨儼然在意識形態上靠攏。

180 W. A.史派克(W. A. Speck),《劍橋英國簡史》,頁 144;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

Vol. II,頁 838。

181 W. A.史派克(W. A. Speck),《劍橋英國簡史》,頁 144;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

Vol. II,頁 839。

182 W. A.史派克(W. A. Speck),《劍橋英國簡史》,頁 144。

183 閻照祥,《英國政黨政治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頁 247-248。

184 閻照祥,《英國史》,頁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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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4 年自由黨政府向國會提交另一部〈改革法〉,但在 6 月遭到上院以「代 表權分配問題」為由否決,隨後經過格拉斯東與索爾茲伯里討價還價後,國會上 院才在 12 月通過〈1884 年人民代表法〉(The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 1884)(俗稱第三部〈改革法〉(The Third Reform Act));隔年 1 月國會再通過〈議 席重分配法〉(Redistribution of Seats Act, 1885),引進單一選區的制度;是年 11 月 舉行〈第三次改革法〉及議席重分配通過後的第一次大選,自由黨勢力進入農業 區,而保守黨則向都會區擴張勢力,185可說再度應證兩黨意識形態似乎愈趨靠近 的態勢。

1909 年執政的自由黨因應社福計畫與軍事開支而導致的財政困難,決定開 徵新稅。4 月底,財政大臣大衛.勞合.喬治提出「人民預算」(people’s budget),

欲採取「補貼低收入」與「加稅」的政策,但這份預算案於當年秋天送至上院時,

卻被上院以大比數擱置,引起輿論譁然,自由黨決定在1910 年初重新大選,並 在選後靠著愛爾蘭民族主義者的支持,再度送出近乎一模一樣的預算案,感受輿 論壓力的上院遂匆忙通過預算案。186

預算通過後,首相赫伯特.阿斯奎斯宣稱將敦促國王愛德華七世(Edward VII, 1841-1910, 1901-1910 在位)加封貴族進入上院,以迫使後者往後對下院低頭。是 年12 月大選中,自由黨雖未取得國會多數,但仍在隔年向國會提出法案以限制 上議院權力;187後者則在1911 年 8 月被迫通過〈國會法〉(Parliament Act 1911),

185 W. A.史派克(W. A. Speck),《劍橋英國簡史》,頁 155-156。

186 閻照祥,《英國史》,頁 330-331。

187 W. A.史派克(W. A. Speck),《劍橋英國簡史》,頁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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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規定往後國會上院只能延宕議案,但不得否決,且法案通過與否,以下議院之 意思優先。另該法還將國會下議院的任期從7 年縮短為 5 年,民意將可更頻繁地 更新。189

從1867 年以來,首相就得不時經過下院民意的考驗,但上院從該年前經常 與下院聯手,漸漸走向偏鋒,並經常與代表民意的下院與首相對抗,〈1911 年國 會法〉通過後,政府將更頻繁地經歷民意洗禮,而上院的權力將愈來愈常臣服於

從1867 年以來,首相就得不時經過下院民意的考驗,但上院從該年前經常 與下院聯手,漸漸走向偏鋒,並經常與代表民意的下院與首相對抗,〈1911 年國 會法〉通過後,政府將更頻繁地經歷民意洗禮,而上院的權力將愈來愈常臣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