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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17 至 19 世紀英國的轉變

第二節、 國會之權力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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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國會之權力消長

1603 年,都鐸王朝的伊莉莎白一世過世,王位由蘇格蘭斯圖亞特王室詹姆 士六世繼承,稱詹姆士一世,英格蘭、蘇格蘭和愛爾蘭歸於一個君主統治,自此 開啟該王室在不列顛、愛爾蘭一個世紀左右的統治(中間為共和體制短暫取代)。

這段期間除了是英格蘭的海外擴張初始期,也是王權與國會權力爭執最劇烈的時 候;政治上的焦點有三,分別為宗教、王位繼承跟稅收。

宗教與王位繼承

國會內,上議院在18 世紀初、漢諾威王室入繼大不列顛王位前,仍是較有 權力的一方,因為上院的貴族們手上有大片的土地,因此也掌控其領地的下議院 議員選舉。另一方面,有愈來愈多的商人、金融業者、律師和其他的中間階級進 入下議院,他們希望政府能確保自己的商業利益,並因此對政府的對外政策形成 壓力;下院還有許多地方上的地主、鄉紳,由於承擔高額的土地稅以支應歷次的 對外戰爭,因而期待能影響國家政策。商貿利益與地主兩股勢力,在下議院角力,

近代英國的托利黨與輝格黨成形,與這兩個不同群體的利益衝突有很大關係。145

直至1829 年國會立法通過「羅馬公教解放」之前,宗教,以及王室婚姻、

王位繼承,一直是英國國內政治發展的兩大焦點,更進一步說,宗教與王室的婚 姻/繼承之間,在 17 世紀末成為一體兩面議題。

自亨利八世(Henry VIII, 1491-1547, r. 1509-1547)因為個人婚姻問題,發起英

145 克萊頓‧羅伯茨、戴維‧羅伯茨、道格拉斯‧R‧比松,《英國史(上冊):史前-1714 年》,頁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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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的宗教改革後,接下來愛德華六世(Edward VI, 1537-1553, r. 1547-1553)、瑪 麗一世(Mary I, 1516-1558, r. 1553-1558)就多次在新教、舊教之間徘徊,直至伊莉 莎白一世後,堪稱血腥的宗教衝突才暫告一段落,146但伊莉莎白一世仍透過許多 法令,排除羅馬公教徒出任公職或進入大學。147隨著斯圖亞特王室繼承王位,宗 教衝突再度出現,多位斯圖亞特君主信仰羅馬公教,或與羅馬公教徒結婚,清教 徒持續施加更進一步改革的壓力,以及羅馬公教國家對英格蘭、蘇格蘭或愛爾蘭 的威脅,都挑戰著英格蘭的宗教神經──1642-1649 年的內戰,還有 1688 年的革 命,均可說是宗教衝突的高峰。

17 世紀初的斯圖亞特王室,並未如都鐸王室那般,在整個國家的統治上,享 有極大的專制權力,更遑論這項權力,已經在伊莉莎白一世在位末期,因為女王 年老無嗣、貴族大臣間的權力鬥爭而逐漸弱化。148

英格蘭的君主若要統治順遂,就必須仰賴上議院貴族的支持,因此冊封貴族 與任命主教的權力,便顯得特別重要。歷史學者觀察到,倘若國王與自己任命/冊 封的上議院主教跟貴族關係不佳,甚至喪失後者的支持,將讓國王的統治難以為 繼——1628 年的〈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正是這種統治困難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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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David L. Smith, “The House of Lords, 1529-1629”, in Clyve Jones(ed.), A Short History of Parliament(Woodbridge: The Boydell Press, 2009), 38.

147 onrad Russell, The Crisis of Parliaments: English History 1509-1660(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reprinted with corrections), 207-208.

148 Conrad Russell, The Crisis of Parliaments: English History 1509-1660, 251-255.

149 David L. Smith, “The House of Lords, 1529-1629”, 39.

斯圖亞特王室復辟後,透過國會通過的〈五英里法〉(Five Mile Act)強化:非國教 會牧師,不得接近任何有國會代表的市鎮或教堂的5 英里範圍。150同時,國王與 充斥著不受國會歡迎的權臣,諸如威廉.勞德(William Laud, 1573-1645)、白金漢 公爵喬治.維利爾斯(George Villiers, First Duke of Buckingham, 1592-1628)、斯特 拉福德伯爵托馬斯.溫特沃斯(Thomas Wentworth, First Earl of Strafford, 1593-1641) 等。白金漢公爵因為對外戰事不利,為國會當作國王的代罪羔羊而被彈劾,但於 1628 年遇刺身亡,1521641 年斯特拉福德伯爵被國會以〈褫奪公權法〉(Act of Attainder)處死,153而查理一世的倫敦主教(1628 年任命)、坎特伯里大主教,為國 王盡力貫徹宗教政策的(1633 年任命)勞德,則在內戰期間於 1645 年被國會處決。

153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503-505;Conrad Russell, The Crisis of Parliaments: English History 1509-1660, 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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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國會軍隊繳獲不少國王的秘密文件,這些文件顯示,查理一世似乎欲借助 愛爾蘭和其他外國的羅馬公教勢力來弭平國會軍隊和新教力量;最終被認為是

「暴君」的查理一世於1649 年被判死刑,成為英國史上唯一一位因為「叛國罪」

而被處死的國王。154國王被處死後,共和政府成立,奧利佛.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 1599-1658)征討愛爾蘭,愛爾蘭的羅馬公教徒若不改宗,就得被迫遷徙 到更南部的荒野,這樣深刻的記憶,至今仍讓愛爾蘭人一提到克倫威爾便嫌惡不 已。155

1660 年斯圖亞特王室復辟後,查理一世之子查理二世(Charles II, 1630-1685, r. 1660-1685)被迎回倫敦,登上王位。儘管查理二世想達成宗教和解,但國會中 主要由英格蘭國教的保王勢力並不想放過「異教徒」們,並視這些曾一度在共和 時期得勢的新教教派是革命和共和思想的溫床,因而推行一連串立法以逼迫不同 的新教教派都得進入國教會。156

讓英格蘭走上1688 年革命的,則是詹姆士二世的羅馬公教信仰,但不論是 斯圖亞特王室的前三任國王、抑或是共和時期,儘管整個不列顛島上有各種新教 教派,但英格蘭國教會已然成為整個不列顛島、乃至愛爾蘭北部新教地區的共識。

詹姆士還是約克公爵時,就受到國會的敵視;國會於1673 年 3 月通過第一部〈檢 核法令〉(Test Act),規定所有人必須宣誓反對羅馬公教,迫使詹姆士辭去他的公 職;1678 年 11 月國會再度通過第二部〈檢核法令〉,剝奪所有羅馬公教徒貴族

154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493,498-501,517-525。

155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518-525。

156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545。

的上院席位。1571680 年,國會甚至想通過〈排除法案〉(Exclusive Bill)以剝奪其 王位繼承權,雖在隔年 1 月為上院否決,但已足可顯示國會對羅馬公教徒的敵 後簽訂〈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除了宣布詹姆士二世的罪狀外,還要求君主 必須尊重國會的言論自由、徵稅須取得國會同意、君主不得違法統治等條款。159

人稱「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的這場政變,不僅讓羅馬公教永無在 不列顛島上重回國教之可能。國會於 1701 年通過的〈王位安排法令〉(Act of

157 David L. Smith, “The House of Lords, 1529-1629”, in Clyve Jones(ed.), A Short History of Parliament(Woodbridge: The Boydell Press, 2009), 71.

158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557,560-561;David L. Smith, “The House of Lords, 1529-1629”, 72; 〈檢核法令〉全稱〈為防止不服國教者中具羅馬公教身分者可能引發 之危險之法令〉(An Act for preventing Dangers which may happen from Popish Recusants),全 文見“Charles II, 1672: An Act for preventing Dangers which may happen from Popish Recusants.,”

British History Online,accessed March 19, 2019, https://www.british-history.ac.uk/statutes-realm/vol5/pp782-785#h3-0002.

159 克萊頓‧羅伯茨、戴維‧羅伯茨、道格拉斯‧R‧比松,《英國史(上冊):史前-1714 年》,頁 473-476;〈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全稱為〈宣告國民權利與自由及安排王位繼承之法令〉

(An Act declare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le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e),見“Bill of Rights [1688],” Legislation.gov.uk., accessed March 19, 2019, http://www.legislation.gov.uk/aep/WillandMarSess2/1/2/introduction.

Settlement),杜絕未來任何羅馬公教徒繼承王位的可能。160至此,儘管今日所見 英國的君主立憲制與內閣政府還未出現,但王權與國會的鬥爭幾乎底定,是由後

160閻照祥,《英國史》,頁200;Act of Settlement 一般譯為〈王位繼承法令〉,筆者在此採用兼顧 字面及實質意義的譯法;法令全稱為〈進一步限制王權及進一步確保國民之權利與自由之法 令〉(An Act for the further Limitation of the Crown and better secu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標記為 1700 年生效,實際生效日期為 1701 年,全文見“Act of Settlement (1700),” Legislation.gov.uk, accessed March 19, 2019, http://www.legislation.gov.uk/aep/Will3/12-13/2/introduction.

161 錢乘旦、許潔明,《英國通史》,頁 146-147。

162 克萊頓‧羅伯茨、戴維‧羅伯茨、道格拉斯‧R‧比松,《英國史(上冊):史前-1714 年》,頁 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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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豐厚嫁妝,解決他的財政困境。

1618 年開始的「三十年戰爭」(Thirty Years’ War)則讓這樁婚姻的談判進入死 胡同:1620 年,詹姆士的女兒伊莉莎白(Princess Elizabeth, 1596-1662)的夫婿、普 法爾茲選帝侯及波希米亞「冬王」腓特烈五世(Frederik V of Pfalz, “the Winter King”, 1596-1632)為西班牙入侵,國會請求詹姆士出兵解救新教的女兒和女婿,詹姆士 於是轉向正和西班牙開戰的法國,為查理王子敲定了與法國公主的婚事。163

1614-1625 年詹姆士一世去世期間,國王提出的經費要求,除了對西班牙開 戰的戰費以外,一概為國會所峻拒,而且多番以外交政策的轉向、彈劾國王的大 臣為要脅。1625 年查理一世繼位,當年 6 月,國會廢止國王終身徵收關稅的權 力,改為每年核准,查理一世憤而解散國會,但未久即因對西班牙的戰事,而不 得不重開國會,然後者以彈劾國王外交深深倚賴的寵臣白金漢公爵要脅,結果國 王同年再度解散國會。到1628 年,查理一世再度召開國會、以求撥款,國會趁 機提交〈權利請願書〉,批評國王施政違法失當,要求嗣後未經允許,不得徵稅,

國王雖然簽署了請願,但隨即於隔年3 月解散國會,自此直到 1640 年,查理一 世未再召開國會。164

在這11 年中,查理一世為籌措資金,廣為授予特許、提高關稅,甚至在 1634 年重新徵收「造船費」(ship money)──這本來是一種戰時向沿海地區徵收的費 用,如今查理一世還向內陸地區的商賈們收費,這些費用,當然都未經國會許可。

163 麗貝卡‧弗雷澤,《英國人的故事》Vol. II,頁 483-487。

164 閻照祥,《英國史》,頁 17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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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蘇格蘭人因為政府對他們的宗教壓迫起而叛亂,查理一世迫切需要更多 資金,不得已只好在1640 年再度召開國會。此次國會處死了斯特拉福德伯爵以 威懾國王,還立法限制國王的徵稅權利、禁止國王再授予專賣特許,更通過〈三 年法令〉(Triennial Act),規定國王嗣後應每 3 年召開一次國會,非經國會允許不 得解散。當國王決定反制、衝入國會議事廳欲逮捕反對派時,內戰就此爆發。166

日後當斯圖亞特王朝復辟時,查理二世、詹姆士二世便鮮少因稅收問題與國 會衝突;1688 年的政變,國會確立了其徵稅之同意權,而國王的年俸、維持軍隊 的費用都由國會准駁。1700 年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爆發時,詹姆士二世的女婿 威廉三世想重新投入對抗法國的戰爭,但國會則更擔心王位繼承問題,而予以拒 絕撥款。16718 世紀以前,儘管英格蘭自 1066 年諾曼征服(Norman Conquest)以來,

留下許多一系列模糊不清的稅收法令,徵稅是否應經過國會許可,也屬未定,但

留下許多一系列模糊不清的稅收法令,徵稅是否應經過國會許可,也屬未定,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