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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會結構改變的關鍵——愛爾蘭黨

第二節、 愛爾蘭黨人、國會與愛爾蘭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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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愛爾蘭黨人、國會與愛爾蘭自治

自19 世紀 70 年代開始,除了前述的愛爾蘭土地問題外,主導愛爾蘭乃至全 聯合王國的主要政治議題,即是愛爾蘭的「自治」(Home Rule)。205

經歷過大饑饉後,一些愛爾蘭人有感於聯合王國對愛爾蘭統治的失當,遂認 為應該採取行動、以圖解決,因而帶起新一波的民族主義運動。這一波民族主義 運動中,除了前述提到的1848、1867 年兩次「青年愛爾蘭」與「費尼安主義」

者所發起的「暴動」外,也有人從體制內途徑著手,認為應該從「大英帝國」體 制下,爭取愛爾蘭的「獨立自主」——促進愛爾蘭「獨立自主」的路線又分成兩 種,一種是前一章筆者論述過、由歐康奈帶領的「撤廢運動」,另一種就是筆者 在下文中要介紹的「自治運動」。

1870 年 5 月 19 日,約 40 位倡議成立愛爾蘭「自治政府」(home government),

同時「為促進愛爾蘭未來的利益及福祉」的國會議員及其他人士,在都柏林的一 家飯店集會,9 月 1 日,「愛爾蘭自治政府協會」(Irish Home Government Association) 舉行第一次公開的會議。206幾天後,在利物浦一場羅馬公教團體舉辦的晚宴上,

國會議員、律師艾薩克.巴特對與會者演講時談到,他認為此時正是「所有不同 信仰(creeds)、不同階級的愛爾蘭人」,為「愛爾蘭的繁榮」而團結起來,「為愛爾

205 Matthew Kelly, “Home Rule for Ireland: For and Against,” The Historian, winter 2014/15(2014/15), 30.

206 N. C. Fleming & Alan O’Day, The Longman Handbook of Modern Irish History Since

1800(Harlow: Person Education Limited, 2005), 35; Lawrence J. McCaffrey, “Isaac Butt and the Home Rule Movement: A Study in Conservative Nationalism,” The Review of Politics, Vol. 22, No.

1(January, 1960), 77; 周惠民,《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 161。

族主義運動的想像,也深信這個「全民共識的運動」(common-sense movement)一 定會成功。207 Majesty the Sovereign)的「自治政府」(self-government),209因而頗受到一些羅馬 公教徒和共和主義傾向人士的懷疑;格拉斯東所宣稱的疑慮其實不無道理,因為 自治政府協會的成員雖具有保王傾向,但多以新教徒為主——這些新教徒之所以 訴求「自治」,乃是因為唯有建立自治政府,才能繼續保有新教徒自身在愛爾蘭 享有的政治和經濟利益。210執得注意的是,雖然「自治黨」(Home Rule Party)的 名稱,一般被認為是1873 年成立的「自治同盟」(Home Rule League)的俗稱,但 在1871 年 2 月 9 日的《泰晤士報》標題上,已經用「自治黨」(Home Rule Party)

207 “Mr. Isaac Butt, Q.C., On Irish Nationality.,” The Times(London), September 10, 1870.

208 D. George Boyce, “Gladston and the four nations,” in D. George Boyce & Alan O’Day(eds), Gladstone and Ireland: Politics, Religion, and Nationality in the Victorian Age(Hampshire:

Palgrave Macmillan, 2010), 256-257.

209 “The Home-rule party has been cele-,” The Times(London), February 09, 1871.

210 Lawrence J. McCaffrey, “Isaac Butt and the Home Rule Movement: A Study in Conservative Nationalism,”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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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稱呼自治政府協會了。211

1871 年 10 月,自治政府協會的一場會議上,一位成員抱怨英格蘭和愛爾蘭

「票票不等值」的問題,而巴特則嚴厲譴責首相格拉斯東,認為他有如外國首相 一樣,對愛爾蘭的蕭條與困境坐視不管,「一個高尚(high spirited)的國家(指愛爾 蘭)在一個難堪的羞辱和崩壞的政府體制下被踐踏著,怎會感到滿意?」巴特還 另外談及,一位羅馬公教信仰的國會議員Sir G. Bowyer,同意加入自治政府協會 一事上,正可證明該協會的宗旨完全無意「從英格蘭分離出來」。212

同年 11 月 14 日,巴特在蘇格蘭格拉斯哥(Glasgow)市政廳對著台下群眾發 表了一篇長篇演講,完整地闡述了愛爾蘭自治運動的本質與訴求。巴特在這場演 講中首先呼籲聯合王國中「無意壓迫愛爾蘭」的大眾,希望他們能理解並跟愛爾 蘭民族主義者站到同一陣線,一同為了「公平與正義」而發聲。隨後,他不無憤 恨地向聯合王國政府與聽眾質問:

英愛聯合(the Union)七十年來已經得到公允的驗證:它有成功為愛爾蘭帶 來繁榮嗎?它有成功帶來和平嗎?它有讓愛爾蘭人民感到滿意嗎?它有 帶來良善且自由的法律嗎?這每個面向的問題,我會說,它顯然是失敗的。

他認為,1801 年英愛聯合的前後,愛爾蘭的狀況是由繁榮跟經濟成長,逐漸走下 坡;因為英愛聯合,愛爾蘭人不再享有自由,並受到倫敦中央政府法律上的歧視,

例如:

211 “The Home-rule party has been cele-.”

212 “HOME RULE. (FROM OUR OWN CORRESPANDENT),” The Times(London), October 19,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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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為一個人身上帶著手槍或武器,就要被判處流放或監禁嗎?……愛爾 蘭總督(the Lord Lieutenant)只因為警察懷疑某人涉入特定違法行為,就可 以任意逮捕他,並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將他投入監獄,而要留他在監獄多 久,全看總督高興?任何在英國憲法中被奉為圭臬的原則,全然與愛爾蘭 現今的法律狀態相反。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明訂任何自由人均得以 攜帶武器,此乃英格蘭人的基本權利。可是……愛爾蘭人沒有警察發放的 許可證允許,不得攜帶武器,否則可被處流放或監禁。英格蘭的法律規定:

人民必須受審判後始得監禁,但愛爾蘭的法律卻是:只要愛爾蘭總督高興,

就可以把你或任何人送進監禁,還把你永久留在那,即便你一再訴求得到 審判也一樣。英格蘭的法律規定:媒體享有自由,在愛爾蘭的法律卻是:

總督可以在警告兩次後,查禁任何報刊。

對此,巴特提出愛爾蘭應該要有「一個自由的政府,沒有這種政府,沒有一個民 族能享有繁榮、幸福或滿足。」對於「自治」的訴求,他也清楚可能會引起英國 群眾的緊張與疑慮,因此他說愛爾蘭人定然「伸出友誼之手」,並期望英格蘭、

蘇格蘭人能「公正對待」愛爾蘭人,因為愛爾蘭人要得,不過是能夠消除「惡法」

(bad laws)的政府與治理,而這種政府就跟加拿大一樣,由當地人自己管理自己的 事務。213

隔年6 月,巴特在另一場會議上,再度重申大不列顛與愛爾蘭兩地人民的友

213 “MR. BUTT, M.P., ON HOME RULE,” The Times(London), November 15, 1871. 另巴特所提到 的加拿大自治,係指1867 年英國國會通過的〈英屬北美法〉(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該法通過後,原本的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加拿大聯邦,係大英帝國底下的自治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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誼,並以跟前一年氣憤語氣不同的溫和語調,談及愛爾蘭人在英國的都會中定居,

因而受到英國「自由憲法」的啟發;此外,巴特與其他與會人士,再度替自治運 動「劃定紅線」——巴特是這樣說的:「上帝不會允許有一天,暴政跟專制將愛 爾蘭從英格蘭分離開來;兩國的聯合應該是長久的,但要維持長久,就必須站在 完全平等的地位」;而聯合如何長久,平等地位又從何建構?這些自治的倡議者 給了答案:建立一個愛爾蘭議會(Irish Parliament)以獨自掌控、管理愛爾蘭境內事 務,帝國事務和角色,則交給帝國國會(Imperial Parliament)擔當。214

巴特指責格拉斯東像外國首相一樣,對愛爾蘭的困境冷漠地作壁上觀,似乎 不完全符合事實。前一年,自由黨掌控的國會才通過了第一部愛爾蘭〈土地法〉, 可見格拉斯東確實看到愛爾蘭人的困境。1871 年 6 月底,格拉斯東曾晉見維多 利亞女王,並強烈建議女王及王室家族能像在英格蘭、蘇格蘭一樣,也在愛爾蘭 購置房產,並每年固定小住一段期間;格拉斯東似乎認為,愛爾蘭不若英格蘭、

蘇格蘭那樣太平,跟王室在當地沒有地產有關聯。女王在25 日記下的備忘錄中,

認為格拉斯東的建議並不可行,並認為與其舉家到愛爾蘭固定年度小住,倒不如 任命一位王子—尤其威爾斯親王、即未來的國王愛德華七世(Edward VII, 1841-1910, r. 1901-1910)—擔任愛爾蘭總督,不僅遠離政治事務、減少購置地產與王室 遷移的麻煩,還能由內閣的愛爾蘭事務大臣(Secretary of Ireland)直接介入愛爾蘭

214 “HOME RULE.-Last evening an enthusiastic,” The Tines(London), June 11, 1872.

賓塞伯爵(John Poyntz Spencer, the Fifth Earl of Spencer, 1835-1910)呈給維多利亞 女王的報告,以及其他相關材料,2 月 8 日,羅馬公教徒、王家砲兵上尉 J. P.

Nolan 受到羅馬公教教士的「暴力支持」下,在高威郡(County Galway)當選;相 反地,新教徒R. P. Blennerhassett 則在羅馬公教教會的反對下當選。史賓塞伯爵 的這份報告,讓我們得知:支持自治的候選人可能來自不同教派,而羅馬教會在 這之中仍積極運作,在地方政治上具有一定影響力。217

1873 年 1 月 6 日,包括原本的自治政府協會成員的一群愛爾蘭民族主義者 在英國曼徹斯特集會,商討組成「大不列顛自治同盟」(Home Rule Confederation

215 Queen Victoria, “Memorandum by Queen Victoria,” in Queen Victoria, George Earle Buckle(ed.), The Letters of Queen Victoria, Second Series: A Selection from Her Majesty’s Correspondence and Journal between the Years 1862 and 1878, 136-138.

216 Prince Albert Edward, “The Prince of Wales to Queen Victoria,” inQueen Victoria, George Earle Buckle(ed.), The Letters of Queen Victoria, Second Series: A Selection from Her Majesty’s Correspondence and Journal between the Years 1862 and 1878, 230-231.

217 根據資料顯示,Nolan 在當年就因為對選舉結果的申訴而喪失席位,但在 2 年後的大選中重 返國會。另,根據史賓塞伯爵的這份報告所陳述的,這次補選發生許多暴力干擾選舉、或暴

民攻擊選民的事件,愛爾蘭政府得派出軍隊或警察到各地維護治安。有關Nolan 跟

Blennerhassett 當選國會議員及任期起訖,見 N. C. Fleming & Alan O’Day, The Longman Handbook of Modern Irish History Since 1800, 35, 131, 163. 有關愛爾蘭總督史賓塞伯爵呈給維 多利亞女王的報告,見The Fifth Earl of Spencer, “Earl Spenser to Queen Victoria,” inQueen Victoria, George Earle Buckle(ed.), The Letters of Queen Victoria, Second Series: A Selection from Her Majesty’s Correspondence and Journal between the Years 1862 and 1878, 190-192.

of Great Britain);該年約 11 月 18-21 日,這群民族主義者,包括巴特、Nolan、

Blennerhassett、許多國會議員,甚至還有來自美國的人士,共同於都柏林召開「自 治大會」(Home Rule Conference)。這次的會議,具體整理了前述談到的所有有關 愛爾蘭自治的主張與論述,包括:建立一個能夠管理愛爾蘭內部事務的議會:該 盟」(Home Rule League),219還通過了同盟的組織章程,除了將上述的主張納入 章程,作為自治同盟的組織目標外,還規定同盟要「以合法及憲政上的方式達成

218 The Irish Home Rule League, J. G. Swift Mac Neill(ed.), Proceedings of the Home Rule Conference(Dublin: The Irish Home Rule League, 1874), 1-2.

219 N. C. Fleming & Alan O’Day, The Longman Handbook of Modern Irish History Since 1800, 36; 周 惠民,《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161。

220 The Irish Home Rule League, J. G. Swift Mac Neill(ed.), Proceedings of the Home Rule Conference, 20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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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而為了達成自治、又維持大英帝國這兩個看似完全矛盾的目標,就必須

「在下一次的大選中,在各個愛爾蘭的選區號召(人們),以將誠摯努力為這個遠 大目標奉獻的人」送入國會,以求改變。221

1874 年 1 月底至 2 月中,英國國會大選,自由黨輸掉大選,從前次 1868 年 大選的387 席,驟降到剩下 251 席,保守黨則在迪斯雷利帶領下,大舉斬獲,獲 得342 席,並再度重回唐寧街;此外,自治黨人首次參與全英大選就得到 59 席,

1874 年 1 月底至 2 月中,英國國會大選,自由黨輸掉大選,從前次 1868 年 大選的387 席,驟降到剩下 251 席,保守黨則在迪斯雷利帶領下,大舉斬獲,獲 得342 席,並再度重回唐寧街;此外,自治黨人首次參與全英大選就得到 59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