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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結論

英國憲政上的轉變

自17 世紀中期的英格蘭內戰起,英國國會就產生了變化,首先是國會中本 來為地主階級、上議院貴族所主導,保護土地貴族的利益,此時,已將眼光逐漸 轉到商貿跟海外利益上,儘管斯圖亞特王朝的末期,地主跟商人之間仍持續拉鋸,

但大英帝國的國力,已經注定要以海外殖民拓展、貿易為靠山,而不是傳統的土 地產出。因此,當國家在19 世紀末以前,逐步排除掉海外擴張的競爭對手,如 西班牙、法國、荷蘭等,國會已經逐漸從地主代言人,轉為商貿利益的保護者;

海外拓展、海外貿易仍具有風險性,而國會通過的法令,即是為保護大英帝國的 海外利益、以及保護並促進商業、金融業發展而生。

另一個國會的變化,是與君主在有關國家主權代表和宗教議題上的爭奪,而 兩者其實是必須結合起來檢視、而無法分割的問題。整個大不列顛、愛爾蘭本處 於同一宗教之下時,3 國之間─英格蘭、愛爾蘭、蘇格蘭─並不因宗教而起糾紛,

國會也不會因宗教問題,與國王衝突。16 世紀的宗教改革之風,從德意志地區吹 向蘇格蘭,蘇格蘭因而轉變為一個新教國家,儘管母親瑪麗女王是個羅馬公教徒,

但詹姆士六世(未來的英王詹姆士一世)仍依照貴族們的意願,依照新教教義撫養 長大。在英格蘭,宗教「改革」的發生,則與亨利八世個人的婚姻問題有關;儘 管英格蘭國教會被視為是最像羅馬公教的教派,但英格蘭仍被歐洲列強視為離經 叛道的新教國家,此時的愛爾蘭,雖然為亨利八世所迫、承認其及後代為愛爾蘭 國王,但仍繼續忠於羅馬公教。這種宗教上的歧異,是日後國王與國會衝突的根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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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改革後,大不列顛產生許多新教派別,各派莫不全力施為、意圖影響國 會的決策以及國王在宗教上的態度,但羅馬公教徒,則在政治上愈來愈被邊緣化。

17 世紀初倫敦做出的、向厄斯特地區的移民政策,1642-1649 的內戰,以及接下 來11 年、直至 1660 年的共和時期,讓新教勢力逐步穩固在英格蘭地位,並逐漸 入侵愛爾蘭。在內戰及共和時期,克倫威爾不僅派兵屠殺愛爾蘭羅馬公教教士及 教徒,還大量剝奪愛爾蘭人的土地。287可以說,英格蘭內戰,是一場混合了國家 權力與宗教鬥爭的嚴重衝突,而斯圖亞特王室的不堅定的宗教態度,仍將引發另 一場衝突:查理二世娶一位羅馬公教徒王后,而他的繼承人、胞弟約克公爵詹姆 士,更是一位羅馬公教徒,引發了國會極大的疑慮,因而在1673 年通過〈檢核 法〉,以禁止羅馬公教徒出任公職,5 年後,更意圖立法將詹姆士排除在王位繼承 之外。

1688/89 年的革命,結果是將大不列顛的宗教問題定於一尊,不列顛島上實 施新教教派的宗教寬容,但仍留下包括愛爾蘭在內的羅馬公教徒問題,懸而未解,

後者要待19 世紀初,才獲得解決。這場號稱「光榮革命」的政變/衝突,在愛爾 蘭仍讓羅馬公教徒受迫甚深,但在大英的政治方面,卻產生了一個影響深遠的轉 變:先前國王與國會,彼此都認為自身對某些議題如宗教、王位繼承、稅收、法 律制定等,享有獨尊、排除性的特權,因而引發雙方對於國家統治權誰屬的爭執;

此後,新國王基於得位乃由於國會的支持,雖仍享有否決權,但也不敢太過違逆 國會公意。國會可決定王位繼承,並規定僅能由新教徒繼承王位,這是國會在宗 教和繼承問題上的勝利。

287 周惠民,《愛爾蘭史:詩人與歌者的國度》,頁 9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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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被國會擁立的國王威廉三世/瑪麗二世,在簽署〈權利法案〉後,儘管君權 受限,但這並不代表統治權的旁落。國王仍在某些議題上,能夠堅持己見、甚至 反對國會跟政府的意見,例如漢諾威王室初期的君主,均以自身的加冕飾詞為由,

峻拒政府欲賦予公民權給羅馬公教徒的想法。維多利亞女王在他長年的統治中,

像其前幾任的君主一樣,一直都能對政府的組成、展現君主的個人意志,直至 1867 年〈改革法〉的通過,正式確立了一項英國政治原則:行政權由贏得國會下 議院大選多數的政黨取得,內閣大體上必須隨著執政黨的大選成敗上、下臺,君 主只能被動接受民意的抉擇,對於政府的施政和內閣人選的提名,再無置喙之餘 地。正是所謂「王在國會」(the King in the Parliament),或者憲法學者戴雪所稱的

「巴力門主權」(即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產生;288筆者在此必須 指出的是,「巴力門主權」並非突然產生,乃是經過一連串長期的政治變化而生,

在19 世紀中時,就有另一位憲法學者白芝浩注意到君主與內閣之間的「分工」, 並在其著作《英國憲法》指出:前者扮演「尊榮」的部分,後者則扮演「效能」, 兩者必須分工合作才能有效統治。289儘管兩位憲法學者,在出版其專著有時間上 的前後差異,著墨之處也不盡相通,但筆者認為,二者之論點可以互相補充,且 正好顯示出君主與內閣政府在「統」、「治」上的分工,與職能差異。

此外,長久以來上議院跟下議院之間,一直在爭奪國家政策的領導權,但正 是19 世紀的三次國會的〈改革法〉,威脅了上議院的權力,因此當 1831 年上議 院否決第一次〈改革法〉時,《泰晤士報》就斷言「貴族們已經在他們與大不列

288 戴雪(Albert Venn Dicey)著,《英憲精義》,頁 134。

289 沃爾特‧白芝浩(Walter Bagehot)著,《英國憲法》,頁 143-144。

290 E. A. Smith, The House of Lords in British Politics and Society, 1815-1911, 136.

291 E. A. Smith, The House of Lords in British Politics and Society, 1815-1911, 139.

292 “Reform Of The House Of Lords.,” The Times(London), December 7, 1871.

293 “Reform Of The House Of Lords.,” Letters to the Editor, The Times(London), December 11, 1871.

294 “Reform Of The House Of Lords.,” Letters to the Editor, The Times(London), December 29, 1884.

295 羅伯特‧羅傑斯(Robert Rogers)、羅德里‧瓦特斯(Rhodri Walters)著,《英國國會》,頁 53,

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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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這樣的「最高法院」嗎?事實上,國會自古以來即能干涉司法審判,甚至直 接涉入司法事務。1876 年國會通過的〈上訴審判法〉(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也直接闡明,來自英格蘭、蘇格蘭、愛爾蘭等地法院的上訴案件「乃上議院之責 任」。296興許索爾茲伯里即是在1886 年同時想到美國憲法上的違憲審查權,與上 議院的這項受理上訴案件審理的權力,而決定在1893 年於上議院施行其「英國 最高法院」的理想——混淆了司法審判跟國會立法權的界線;結果,他的繼承者 在20 世紀初再度動用上議院這項「違憲審查權」時,遭遇了民意的反撲。

愛爾蘭人的焦慮與情緒

愛爾蘭蘭人與不列顛的英格蘭人、蘇格蘭人,彼此一直都有「外來者」的感 受,尤其愛爾蘭長年為不列顛殖民,必須服膺在外來地主們的權勢之下,對自身 的命運感到茫然,時常面對不列顛對羅馬公教徒們的壓迫與歧視性政策,這是愛 爾蘭人焦慮情緒之所在,也是愛爾蘭民族主義運動的根源。

在18 世紀的文獻中,時人已經注意到,愛爾蘭在大英帝國內格格不入的情 形,因而有人提議要將愛爾蘭和併入大不列顛,以利綏靖愛爾蘭,但顯然未達成 效:16 世紀的宗教改革,不列顛與愛爾蘭在宗教上分屬不同的教派,對羅馬公教 徒的歧視性法律依然存在,並未因為1801 年的〈聯合法〉而取消;即便 1829 年,

國會立法給與羅馬公教徒公民權,對愛爾蘭人=羅馬公教徒的歧視性態度,也依 然未消。

296 羅伯特‧羅傑斯(Robert Rogers)、羅德里‧瓦特斯(Rhodri Walters)著,《英國國會》,頁 52-53;法條全文見“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 1876,” Legislation.gov.uk, accessed June 18, 2019, 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Vict/39-40/59/ena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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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世紀上半葉,愛爾蘭人開啟「撤廢運動」與「羅馬公教解放運動」,隱含 了兩種矛盾情緒:一方面是希望能掌控自身的事務,並擺脫掉「對外勾結」與「不 服國教」的標籤,建立一個由愛爾蘭人自己管理自己的政府;一方面,他們雖然 屢受壓迫,但仍冀望他們的國王能投以垂憐的眼光,繼續做愛爾蘭的國王,公平 且公正地統治他們。因此,雖然撤廢運動的目標是要廢除1801 年的〈聯合法〉, 但並非推翻英王的統治,只是期待英王能作為愛爾蘭國王的身份,設立一個以愛 爾蘭國王之名治理的政府。「自治運動」跟撤廢運動有某種程度上的相似,「自治 黨人」,或者後來媒體與歷史學者所稱的「愛爾蘭黨人」,也試著推動愛爾蘭的獨 立自主,並設立一個由愛爾蘭國王、上議院、下議院組成的國會,由此國會授權 一個政府,以對愛爾蘭進行統治。

愛爾蘭黨人與撤廢運動倡議者不同之處在於,他們並不反對英愛聯合,也不 認為應該切斷與大英帝國的關係,相反地,他們還認為大英帝國可以是愛爾蘭政 府國防與外交政策的主導者,因此,這是一種「有限度的民族主義運動」。但反 對自治的人認為,愛爾蘭的自治,無異是一種大英帝國下的分離主義運動,也是 一種「犯罪陰謀及愛爾蘭式的『穆斯林刺客』」。297甚至格拉斯東自己在1888 年 5 月的演說「以分離的辦法恢復國會的效率...去治療愛爾蘭問題」,也很容易被反 對者認為,是對分離主義的正面認可。298

297 Matthew Kelly, “Home Rule for Ireland: For and Against,” 32. Kelly 在該文中所用之詞為

“assassin”,並以西式引號括起;該詞除了暗殺之外,也可指 11-13 世紀十字軍東征之時,在 敘利亞地區專門暗殺十字軍、或西亞地區穆斯林王朝軍政要員的一個穆斯林極端組織,故筆 者在此作此譯。

298 蔡承翰,〈自治議題、愛爾蘭黨與英國政黨政治的變動〉,頁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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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黨人在各地募款、宣傳,同時也善用國會議員的身份,在國會內尋求 盟友支持。素有「愛爾蘭無冕王」的查爾斯.帕奈爾,以其在「土地戰爭」中「杯 葛」策略的運用之經驗,認知到必須跟不同潛在盟友討價還價,才能達到政治上 的目標。此外,迪斯雷利、其後繼者索爾茲伯里,或者格拉斯東,也都會從個人、

派系、政黨的政治利益,計算跟不同政治勢力結盟。甚至在各黨派內部,也可能

派系、政黨的政治利益,計算跟不同政治勢力結盟。甚至在各黨派內部,也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