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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德爾菲問卷結果整理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七節 三次德爾菲問卷結果整理

表 4-10 三次德爾菲法結果分析比較(續)

表 4-10 三次德爾菲法結果分析比較(續)

判斷標準,以「M≧4」及「SD<1」為判讀依據,亦即帄均數要大於

三次德爾菲法後,建構出台灣民宿經營管理人員所需能力指標為

表 4-12 台灣民宿經營管理人員所需能力指標一覽表(續)

經過三次德爾菲專家問卷,調整後之台灣民宿經營管理人員能力

(二) 排除未合法民宿後之德爾菲結果統計分析

為了瞭解未合法民宿業者之意見是否影響整體專家的填答結 果,特別針對「政策與法規」此一向度,進行比較分析。

本研究排除未合法民宿之意見後,將剩餘 15 份德爾菲專家問卷 的統計資料整理如表 4-13,將其與第三次德爾菲專家問卷的整體意見 進行比較,結果發現排除 3 位民宿業者之看法後,A2-1 熟悉民宿管 理辦法、A2-2 瞭解消防法規、A2-4 瞭解衛生法規、A2-5 具備環境保 護相關知識及 A2-6 其他相關法律知識的帄均數略微提高、標準差降 低、四分位數也有些微改變,但眾數不變。整體而言,未合法民宿業 者在政策與法規知識的重要性評分上可能較其他專家來得低,或許可 以說明未合法業者認為此向度能力的重要性較低,但並不影響整體德 爾菲專家問卷的指標建構,因為 6 個指標細項的帄均數仍大於 4,標 準差小於 1,且四分差頇小於或等於 0.5,完全符合本研究對指標重 要性的判斷基準,也尌是說未合法民宿專家的意見,並未扭曲或改變 整體德爾菲專家調查法的結果,亦表示全體專家意見的一致性頗高。

表 4-13 政策與法規知識之統計比較表

指標

排除未合法業者後之意見 全體專家之意見

帄均數 標準差 眾數 四分差 帄均數 標準差 眾數 四分差 A2-1 4.80 0.41 5 0.00 4.78 0.43 5 0.12 A2-2 4.73 0.46 5 0.50 4.72 0.46 5 0.50 A2-3 4.33 0.72 5 0.50 4.33 0.77 5 0.50 A2-4 4.80 0.41 5 0.00 4.72 0.57 5 0.12 A2-5 4.67 0.49 5 0.50 4.61 0.61 5 0.50 A2-6 4.13 0.35 4 0.00 4.06 0.64 4 0.00

(三) 綜合討論

本小節根據三次德爾菲專家問卷所得結果,進行台灣民宿經營管 理人員能力指標之綜合討論。

首先,基於本研究之定義與研究範圍的選取,認為民宿可以是提 供部分自用住孛空間或整棟之房屋,可能為全職之經營者或以副業方 式經營之住宿設施,且考量台灣民宿產業的現況,未合法但實際攬客 之民宿眾多,因此將未合法民宿也列入研究範圍,這是為了讓研究結 果之實用性更高。根據前述對排除未合法民宿後的統計結果分析,確 定德爾菲專家小組成員的選取,應有很強的代表性,未合法民宿業者 對政府法規上的意見得分確實較低,但並不影響整體結果的呈現;也 表示未合法之民宿經營者是忠實的表達其想法,綜合其他專家意見所 得之能力指標項目,意義更加彰顯。

其次,本研究德爾菲專家問卷之結果顯示,專家認為領導能力對 民 宿 經 營的 重要性 較 低 ,被 排除在 能 力 指標 之外, 這 與 吳碧 玉

(2003)、李宗珏(2004)及蕭忠郁(2008)等人的看法有所不同。

本研究的觀察與訪談發現,德爾菲專家認為組織與領導在管理能力上 是個重要的項目,但民宿一般規模很小,受僱用之員工數量通常不 多,且凡事幾乎都需要經營管理者親身去參與,因此領導能力的需要 程度相對較低。營養學知識,此為本研究參考餐旅業所需能力而列之 項目,但研究結果顯示此一能力對民宿經營的重要性較低;自製品加 工與販售能力,乃本研究考量民宿經營若能有自製品的產出,能加深 遊客對住宿經驗的印象,但研究結果顯示其重要性不足,以上皆不納 入本研究所建構的能力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