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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書改革運動下的現代檔案管理基礎建立

民壹 1 廿三發 OOO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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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單位,故雖有總收發處處理全部收發事宜,但實際上內部仍無公文登記之總號 數,換言之,公文無總號數即無法確切掌握公文及其後歸檔情形,形成機關內各 業務單位自行為政、檔案管理愈加混亂的現象。

為解決上述問題,甘乃光提出了文書檔案連鎖辦法,並於 1934 年 10 月以內 政部為對象,著手試行文書檔案連鎖辦法,「一面試驗、一面研究,遇有問題發生,

即設法解決,竊冀經幾度討論增訂以後,可以獲得一個內政部理想的文書收發即 檔案管理之方法」。322 文書與檔案間的連鎖,其核心在於文書檔案分類與登記上 的統一,以達收發處與檔案處之合一、舊卷能隨新案件共同送閱之目標,從而作 為將來檔案集中管理之準備制度。323 324 在此基礎之下,內政部修改昔日各司自 行以「案」為單位的檔案管理架構,廢除各司收發文各自編號的制度,轉為統一的 結構式分類方式,並由單一窗口將來文、發文進行登記與分類,而分類方式則依 據該部組織職掌,例如省政府組織法屬於該部民政司掌理,則歸為民政司,司下 並統一歸納各司業務為(壹)法規、(貳)組織、(參)吏治、(肆)會議、(伍)

條陳、(陸)調查、(柒)計劃、(捌)工作報告、(玖)訴願及(拾)徵求刊物等 10 個類別,分別以號數代之,類下則再依據各單位所需細分若干目,因此提出「

司」、「類」、「目」之 3 層架構,並於登記時於上述 3 層架構後增加年代號及收發文 流水號,也因此上述省政府組織法相關發文則可登記如下:

民壹 1 廿三發 OOO 號

322 甘乃光,〈文書檔案連鎖辦法之試驗-內政部初期試驗之報告〉,《中央週報》,第 339 期(1934 年):頁 157。

323 同上註,頁 48-53。

324 周連寬,〈周連寬先生對吳子堅先生意見之解釋〉,《行政效率》,第 1 卷第 11 期(1934 年 12 月):頁 50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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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民政司,壹代表法規類,數字 1 則係省法規目,而管卷單位只需將公 文依號排列,即可將同一類性質之公文彙集一處,解決了調卷、歸檔及舊檔整理 與編排上的問題。內政部的試驗,依據甘乃光所稱,係開闢了一條大路,然在方 法上仍有許多地方需要修正,而承續內政部改革提出方案的教育部,在方法上則 亦顯妥善。325 繼內政部施行後,教育部隨即派員赴內政部調查各項實際情形並從 而修正相關辦法於該部進行試驗。事實上,教育部在文書檔案管理上並無各司處 自行編號上的問題,因此在實際推行上較內政部來得順利,大抵而言,內政與教 育二部改革內容上大同小異,惟教育部進一步將收發文號以年度為起迄,而非若 干機關以長官任期為標準,此部分則令文書與檔案管理更加明確且易於操作。姑 且不論文書檔案連鎖辦法之優劣,是項辦法在各機關對於新、舊檔案整合上束手 無策的同時,顯然成為難得具體提出的試行的方案,加上內政部與行政效率會的 關係密切,而是項辦法又係以甘乃光為主導,也因此該部的試驗及相關報告提出 後,一時間各機關派員前往實習之請求絡繹不絕,「此法出後,江西省政府即派員 來部練習,廣西省政府亦派員調查,其餘京內外機關來研究者甚多」,326 根據 1934 年 12 月 9 日《中央日報》所載,江西省政府主席熊式輝於是年 11 月致電甘乃光,

以期同意派員到部實習相關辦法:327

內政部甘次長勛鑒,聞貴部訓練管卷整理檔案,著有成效,畢省擬先派員二人,

赴部學習,藉資模楷,倘承允許,即飭首途,其學習期限,並盼見示,弟熊式 輝叩。

325 甘乃光,〈文書檔案改革運動的回顧與展望〉,於《檔案管理與整理》,何魯成著(長沙:商務 印書館,1938 年 2 月),頁 1-36。

326 甘乃光,〈甘序〉,於《檔案管理法》,周連寬著(上海:正中書局,1945 年 11 月),頁 1-36。

327 中央日報,〈內政部檔案連鎖法各省要求派員實習〉,《中央日報》,第 3 版(193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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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乃光隨即同意江西省政府的請求,並約期 1 個月,其他各省要求則比照辦 理。根據何魯成所稱,江西省政府所派實習 2 人學習月餘,成績至佳,對於江西 省政府文書處理影響甚鉅。328 1935 年,甘乃光轉職武昌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 第五處時,更將文書檔案連鎖辦法移植至該處進行測試,自此推廣至江西、廣西、

湖北、四川等地,相關規範並有受到是項辦法之影響,如 1942 年 7 月國民黨中央 秘書處檔案科《管理檔案辦法》第 1 項稱,「統一收發文之字號即檔號,歸檔時檔 案科無需另編檔號」,329 顯然納入文書檔案連鎖辦法之精神,則可知該項辦法對 於中央爾至地方各級機關檔案管理制度之建立,因而有一定程度的影響。

文書檔案連鎖辦法提出後即經各機關重複試驗與修正,根據甘乃光所稱,「內 政部的試驗,大體上是已經開闢了一條大路,原則是樹立了,在方法上,當然還 有許多地方,需要修正,教育部的辦法,便比較內政部為妥善,到 24 年的春天我 轉職武昌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行營第五處的時候,決議繼續試驗,在行營的試驗,

大體上仍是沿襲著內政部的辦法,不過辦法中有幾點在內政部未及試驗的…」,330 又稱「24 年我轉職武昌行營第五處,仍繼續試驗文書檔案連鎖辦法,因為該處是新 組織的機關,所以試驗起來,一切辦法都較內政部時為徹底」,331 也因此該項辦 法係結合理論與實際操作不斷修正而成,乍看之下係以連結文書與檔案二者,從 而解決南京國民政府當下文書與檔案、新檔與舊檔管理整合上之問題,然其所涉

328 何魯成,《檔案管理與整理》(長沙:商務印書館,1938 年 2 月),頁 158。

329 中央設計局,〈國民黨中央秘書處檔案科管理檔案辦法〉,於《民國時期文書工作和檔案工作 資料選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1987 年 7 月),頁 502。

330 甘乃光,〈文書檔案改革運動的回顧與展望〉,於《檔案管理與整理》,何魯成著(長沙:商務 印書館,1938 年 2 月),頁 1-36。

331 同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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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並非僅為收發與管卷二者之連鎖,實為一機關中之單位賴此互相連鎖」,332 間 接使得相關作為與西方檔案理論與思維不謀而合。

對於甘乃光所提出文書檔案連鎖辦法各界則多有扞格,支持是項辦法者認為「

檔案管理改革如不採用文書檔案連鎖法,僅能有相當之改進,必不能獲得澈底之 改善」,333 更稱「一般行政機關之文書處理,既有其共通缺點,而欲改革檔案管理,

又非從文書收發上,根本改造,不克奏功。甘乃光先生文書檔案連鎖法之創行,

乃為救濟一般行政機關文書處理之共通缺點,故雖初次試行於內政部,而其所樹 立之原則及方法,固可暢行於各機關,以圖文書處理之徹底改造」;334 對於是項 辦法存疑者,則認為文書檔案號碼之連鎖,理想雖佳,然事實上則有採用固定類 號、統一收發文號碼、文書收發時間、修改檔案號碼及電報是否能應用此方法等 諸多問題,335 也因此有人提出將文書檔案連鎖辦法進行修正,各機關所屬部門收 發文分別登記,則可解決上述問題。336

1935 年吳鴻志受到西方檔案學思維的影響,提出另外一項「連鎖」的概念,其 稱「每宗文件皆有其固有的序列,倘若主其事者不察,貿然從事,結果非把原有條 理分明的次序弄亂不止,則檔案的意義,亦將隨之而失了」,因而稱「文件原有的

332 何魯成,《檔案管理與整理》(長沙:商務印書館,1938 年 2 月),頁 84-85。

333 邱祖銘,〈檔案編制問題之檢討〉,《行政效率》,第 1 卷第 8 期(1934 年 10 月):頁 327-329。

334 何魯成,《檔案管理與整理》(長沙:商務印書館,1938 年 2 月),頁 133。

335 龍兆佛,〈文書檔案連鎖辦法之商榷〉,《行政效率》,第 2 卷第 4 期(1935 年):頁 835-843。

336 吳子監,〈吳子監先生對於收發檔案連貫辦法之商榷〉,《行政效率》,第 1 卷第 11 期(1934 年):頁 50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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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必須保存」。337 吳鴻志所提出者即係西方檔案管理思維 3 大原則中的保存原 始順序原則(Principle of Original Order),甘乃光文稱文書檔案連鎖辦法旨在統 一公文之登記與分類,在分類上雖係以該機關之業務職掌為依歸,但各機關業務 職掌即係各部門分司依據,根據 1947 年 3 月外交部修正頒定《外交部管卷規則》

第 9 條所稱,「以主管之廳、司、處、室、會分類,以案件事由之性質分卷」,338 也 因此在上符合了相同來源、在下符合相同全宗放置一處之原則,而在歸檔的編號 上因統一收發,因此不致發生了各業務單位自行其是、前後不一的編號情形,其 並以年度作為文號之起迄,也因此在順序上亦避免了原始順序打散的問題,顯然 亦符合「文件原有的組合必須保存」之原則,從而間接地奠定我國日後檔案管理發 展重要基礎。

然而,文書連鎖辦法在最後仍未能為全國各機關所推行採用,因中日關係緊 張,全國全面對日抗戰固然為原因之一,然根據當時中國檔案之管理思維,顯然 並無全宗、副全宗之複分管理層級概念,認為一個機關所屬各級部門檔案都應歸 該機關所有,以國立政治大學為例,其所屬附幼、實小、附中所產生檔案,應歸 屬於國立政治大學所有,在文書檔案連鎖辦法的架構之下,收發文於登記之時即 依據分類表進行分類,並依據分類結果給定文號,換言之,機關在收文或發文的 同時,所登記之文號即係檔號,各機關必須能夠掌握收發文之總號數,以避免文 號產生重複使用的情形,倘若各單位原本集中於一處辦公,此問題自然容易解決,

但各機關情形與規模不一,實在難以控制各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能夠集中辦公、統 一收發。倘若各機關能夠將所屬單位視為副全宗,其產生檔案在母機構中自成系

但各機關情形與規模不一,實在難以控制各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能夠集中辦公、統 一收發。倘若各機關能夠將所屬單位視為副全宗,其產生檔案在母機構中自成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