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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檔案編輯作為下的制度開展

第二章 民國初年清代檔案管理制度的繼承與變革

第一節、 傳統檔案編輯作為下的制度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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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之維護、出納、典藏環境等,對於瞭解南京國民政府北伐勝利初期,在檔案管 理上所面臨的問題,有一定程度之助益。

第一節、傳統檔案編輯作為下的制度開展

根據行政學者張金鑑所稱,「前清各衙門的檔案,全由胥吏包辦,對於管理方法,

視同箇中祕密,不肯輕予傳授他人,以致弊端百出,積重難返,大為世人所詬病」,89 對於此現象,秦翰才在其著作《檔案科學管理法》有著詳細的描述:90

檔案在吾國,自昔被人所忽視。前清各衙門之檔案,在胥吏手中,且父以傳子,

子以傳孫,幾如世襲罔替之爵位。彼等之保管檔案,極少規律,純憑記憶。惟 其如此,使他人不易或無法調取,乃至因無可參考而不能工作,彼等遂可以把 持其地位。亦惟其如此,彼等可以在接受相當賄絡之下,抽換、竄改或竟湮滅,

使其一案件根本無從查究,或雖可查究而事實已根本變質。於是往昔所謂精明 之長官常於初到任時,或於平日,調案閱看,熟知若干重要故實,俾胥吏不能 欺矇;但未嘗對於檔案制度,有所改革。更子拳亂以後,清廷銳意革新,嘗一 度明令各部銷毀所有例案,以期廓清弊藪;但亦未聞進一步企圖樹立若何新檔 案制度。辛亥革命,中華民國成立,然各官署之檔案大抵因仍故轍。

根據秦翰才所稱,民國肇建,各項檔案制度承襲前清,也因此積弊舊習仍舊,

並為特定人員所把持。南京臨時政府成立時間較短,相關制度規範非若公文程式 具體頒訂而可供查考,也因此在探究各項作法與問題上較為困難,其後北京政府

89 張金鑑,〈檔案管理〉,《行政學典範》(臺北:中國行政學會,1957),頁 426-434。

90 秦翰才,〈檔案科學管理法〉,於《檔案學經典著作:第二卷》,檔案學通訊雜誌社編(上海:

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3 年 6 月),頁 623-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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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因積極將檔案管理制度法制化,縱然此時期在政治上多有動盪,然仍可藉 由各項法規、辦法的演變看出檔案管理方面與前清之差異及其後發展特色之處。

1912 年 3 月 12 日,北京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公布政府直屬官制通 則,以國務院作為國家執政最高行政機關,並下設秘書廳以綜理國務院宣達法令、

撰擬及保管機要文書、典守印信等事務。國務院轄下設若干部會,依據 1916 年 5 月教令第 23 號所修正《政府直屬官制》所載,國務院轄設外交、內務、財政、陸 軍、海軍、司法、教育、農林、工商、交通等 10 部,國務院秘書廳雖掌管該院文 書、檔案管理事務,但並未強制規範所轄各部於相關事務之作為。91 換言之,北京 政府時期文書、檔案並無中央主管專責單位,各機關各行其是,觀察此時期各部組 織規程,文書、檔案相關作業多為該部總務廳之機要、文書等科所掌管,然此部分 業務多被視為其他行政之旁支,惟少部分機關如外交部等,依其需要制訂檔案管理 相關辦法,抑或設有專門清理、保存檔案之檔案房、檔案科、檔案室等。

北京政府成立後,各機關隨即頒訂文書、檔案管理相關辦法,諸如外交、司 法、教育等部先後於 1913 年 8 至 9 月頒訂《外交部保存文件規則》、《司法部文件 保存細則》、《教育部保存文件規則》等規則,詳細規範各部重要文件之區分、編 製、保管、處理、編目、檢調等事宜。仔細觀察不難發現,各項規則普遍不使用「

檔案」一詞,而係以「文件」指稱各項公務文書資料及其附件,且進一步將保存期限 概念納入其中,如司法及教育部將所保存文件區分為正輯、要輯與雜輯等 3 類,

其中正輯係為將來引證之例規,永久保存;要輯為可備查考而無須永久保存者,

保存 7 年;雜輯為無關緊要者,保存 2 年;至凡附屬正輯、要輯之圖畫、書札等 附件,難於合編者則編為別輯。根據《司法部文件保存細則》所稱,「別輯編製方

91 政事堂,〈政府直屬官制〉(1916 年 5 月 4 日),《政府公報》,第 120 號(1916 年 5 月 5 日):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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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須黏抄附卷種類於正輯或要輯等」,92 並稱檔案銷毀由總務廳第二科負責,該 科具有檢核之權限,若認定正輯、要輯、雜輯之區別有混淆時,可通知各該業務 承辦單位更正或注意,使重要文件在價值判斷上係有所規範。雖然各機關檔案管 理都需依據文件性質進行保存年限價值判斷的分類編輯動作,然部分機關如外交 部於辦法中特別強調辦畢文件須「刪繁摘要、編成專檔」。根據《外交部保存文件 規則》所規定,應進行編輯之文書包括該部成立以前之文書,由檔案庫主管員負 責;該部成立以後之文書,則由各廳司主管人員負責編輯。此外,該規則第 10 條 稱,「凡各廳、司經辦案件於辦結時,即由各主管員刪繁,摘要編成專檔,限二個 月內送檔案庫,分別編號儲藏..」,而在其他機關所制訂辦法與規則中亦可見相關 規定,成為北京政府檔案管理較為特殊之處。93

事實上,在《外交部保存文件規則》頒訂之前,該部即考量「從前檔案間有未 清理者,新行文書又復紛集,非有劃一整理之辦法不足以考成績而清積牘」,94 遂 而於 1912 年 8 月 9 日頒訂《外交部編檔辦法》,以解決新、舊檔案整理上的問題。

是項辦法計 13 條,規定該部檔案整理之編排、描述、彙編、銷毀、保存、檢調等 各項事宜:95(一)各司廳檔案宜分科編號。每科立簿記一本,除編號外,兼記每 案事實,由主管科員隨時記錄,分發生、辦法、結果三層,歸檔時於紙夾上按千 字文編列字號,每字分十號、每檔一號,各科做木櫥,一架分二十五夾,每夾按

92 司法部,〈司法部文件保存細則〉(1912 年 9 月 27 日),《政府公報》,第 154 號(1913 年 10 月 1 日):頁 3-10。

93 外交部,〈外交部保存文件規則〉(1913 年 7 月 18 日),《政府公報》,第 446 號(1913 年 8 月 2 日):頁 27-31。

94 外交部,〈外交部部令〉,《政府公報》,第 103 號(1912 年 1 月 8 日):頁 3031。

95 外交部,〈外交部令〉,《政府公報》,第 103 號(1912 年 8 月 11 日):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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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編字,各存十號,共計能容二百五十檔簿記,前數頁列分類目錄,下注某字第 幾號,如提「洪字三號,檔案於架上洪字夾內第三紙夾即是」;(二)每屆年終,將 各檔用布包封,包頭大書年分並字如「元/年」,天、地、元、黃按次存放,就檔架 上至某案已編成專檔者,於檔冊上仍註某字、某號與檔案並存或另存均可,字號 與案夾符合查取自然便利;(三)各案中洋文附件宜用華文註明事由歸入原案內,

以便編檔時將洋文一同編入;(四)通用文件格式尚未頒訂,紙件參差不齊,今定 每紙夾紙存十件不至有凹凸之病,如一案有多至數十件者,則紙夾可分一甲天、

一乙天、一丙等字;(五)每案於結案時即由各司主管員刪繁摘要、編成專檔,送 交總務廳編纂科或密存或編交涉專書;(六)凡文件之無關緊要者及重複者,俟已 編檔後限於三年即行銷燬;(七)凡文件之不必編檔者,酌備各種統計表,俟列入 表後限於一年即行銷燬;(八)舊檔凡已編檔者、未編檔者,均派專員清理重編,

以備他日外交書之刊行;(九)附設一檔案房於總務廳,編纂科派專員經管,凡各 司中各案之已編成檔者,其所有原文件均送至檔案房保存;(十)凡各司廳欲提取 檔案者,須以文簿記明種類、冊數,彼此簽字以免遺失;(十一)凡個案有經年累 月迄未了結者,仍應分年編檔或因先後辦理情形劃分時期,隨時編檔;(十二)簿 記、木櫥、紙夾等件,均由總務廳造定,備齊分送各司以歸一律;(十三)應行銷 燬之文件先由各司派員檢查,於收發文簿上加蓋銷毀圖章並註上檢查員銜名,彙 齊送至編纂科,再行檢查一遍然後派員檢閱焚毀。

仔細觀察上述《外交部編檔辦法》不難發現,外交部在文書與檔案管理制度方 面明顯受前清之影響,諸如該辦法第 2 條針對檔案的編排,稱「每屬年終,將各檔 用布包封,包頭大書年分併字,如元年天、地、玄、黃,按次存放舊擋架上…」,第 5 條有關檔案內容摘錄,稱「每案於結案時,即由各司主管員刪繁摘要,編成專檔,

送交總務廳編纂科,或秘存或編交涉專書」,與清代將處理過的事務彙抄成冊後,定 期捆紮成包的作法如出一轍,其他機關並有相關作為,諸如蒙藏院等,對於前清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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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管理制度的承襲可見一斑。96 從《外交部編檔辦法》所規定內容可知,檔案原件 於歸檔前需進行「刪繁摘要」的編輯過程,此作法構成北京政府檔案管理上特殊之發 展。依據 1913 年 8 月所頒訂《外交部保存文件規則》第 10 條稱,「凡各廳、司經 辦案件於辦結時,即由各主管員刪繁,摘要編成專檔,限二個月內送檔案庫,分別 編號儲藏…」,97 此所稱檔案庫,根據《外交部編檔辦法》第 9 條稱,「附設一檔案 房於總務廳,編纂科派專員經管,凡各司中各案之已編成檔者,其所有原文件均送 至檔案房保存」,98 換言之,外交部於總務廳下設檔案庫,該庫所典藏檔案係為「每 屆年終,將各檔用布包封」之檔案原件,至各業務承辦人員所製成「專檔」,依據 1913 年 3 月 6 日外交部所發各司函文,「本部檔案庫,業經成立,所有貴司新編之各項 專檔,即希照章,送交統計科檔案庫,收存為盼」,99 顯然係送至統計科檔案庫。

有關編檔詳細作法則可從《外交部通商司編檔辦法》中窺知一二。該辦法第 3 條 稱「本司送抄舊檔字數,每日以二萬字為準,本日何時交送,於次日何時將原件、抄 件一併收回,尚有稽遲延誤,應由編檔處負其責任。本司各科如有遺漏,亦由編檔者 負責」、第 4 條稱「檔案先擇重要未結者,盡先編輯,次及未結而案情較輕者,次及已 結者,溯至民國元年為止」、第 6 條稱「每案重要文件,如照會、節略、會晤問答等,

有關編檔詳細作法則可從《外交部通商司編檔辦法》中窺知一二。該辦法第 3 條 稱「本司送抄舊檔字數,每日以二萬字為準,本日何時交送,於次日何時將原件、抄 件一併收回,尚有稽遲延誤,應由編檔處負其責任。本司各科如有遺漏,亦由編檔者 負責」、第 4 條稱「檔案先擇重要未結者,盡先編輯,次及未結而案情較輕者,次及已 結者,溯至民國元年為止」、第 6 條稱「每案重要文件,如照會、節略、會晤問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