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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伐戰役後的新舊檔案分治作為

第二章 民國初年清代檔案管理制度的繼承與變革

第三節、 北伐戰役後的新舊檔案分治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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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及國外以教會、王室為保存文獻之中樞,並開放予社會大眾利用之觀點,也因此部 分學者開始引進國外檔案館之思維,成為國史館未彰顯其成效前之另項作法。

第三節、北伐戰役後的新舊檔案分治作為

1928 年,以國民黨為首的南京國民政府在北伐戰役中獲得了勝利,取代北京政 府成為中國正式之治權,在此背景之下,南京國民政府遂而接收北京政府各項行政 設施與資產,其中並含括文書、檔案等行政資料的收受與整理。從前述可知,民國 肇建之初,檔案管理制度多係封閉且把持於特定人員之手,此時期相關討論與論述 亦因此多集中於公文程式及文書作法之探討,或著重於檔案內容之刪繁摘要,對於 原始文件之管理則較少論及,或將文書及檔案管理透過傳統史料保存觀念作為論述 核心,無實際行政操作,故有論者稱早期檔案管理制度「缺乏行政經驗之故,多篇於 學理之探討,而很少能提出具體的實行的方案」。130 新政府文書與檔案管理制度的 問題雖未為多數行政人員所關切,然西方近代檔案管理思維與實證史學研究典範卻 於此時逐漸成熟並導入中國,因而致使中國古代傳統史料留存制度,與其後南京國 民政府行政效率會所推動各項政策,形成著重典藏及側重行政兩條截然不同的發展 方向,也因此直接或間接影響南京國民政府及其後續檔案管理制度之發展。

根據陳世局所稱,「中華民國建立時,北京政府的中央部門雖設置機關檔案 室,但並未成立接收舊政權的檔案機關,造成清代檔案遭受損毀」,131 將民國以 後清代檔案散佚歸咎於未成立接收舊政權的檔案機關。事實上,民國肇建,中央

130 行政效率研究會,〈行政效率研究會設立之旨趣〉,《行政效率》,第 1 卷第 1 期(1934 年 7 月):頁 1-2。

131 陳世局,〈外交部北平檔案保管處之成立及其裁撤〉,《國史館館刊》,第 32 期(2012 年 6 月):頁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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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地方均設有檔案清理處從事檔案甄別,132 惟檔案清理處缺乏制度,且部分機關 諸如翰林院、督察院、弼德院等「閑散衙門」檔案無人聞問,終致散佚,即使為教 育部所接管之前清內閣大庫檔案,亦因經費與空間的短絀而販售予回收紙廠,也 因此可稱前清檔案散佚主要在於各機關管理制度上所造成,而非無移交與保存機 關。甫成立的南京國民政府,並未有接管北京政府檔案之問題,然隨著北伐戰役 的勝利,北京政府各級機關檔案的收受與管理成為不得不面對的棘手問題。為了 不影響政府行政,如同北京政府將前清檔案視為舊檔而採取新、舊檔案分治的作 法,南京國民政府亦將前清及北京政府時期檔案視為舊檔以進行管理,傅振倫在 其著作《公文檔案管理法》即稱,「爾來整理工作,每以國民政府成立於南京以前 之國務院檔案及北政府各部處檔案為舊檔,建都南京以來之檔案為新案,分別整 理」。133 新檔依據各級機關所制訂各項文書管理辦法進行處理,而舊檔則有鑑於 北京政府選擇性接受前清檔案之弊,除部分學術、史政機構業已針對前清檔案進 行整理外,則規劃將北京政府各部會機關改制為各部院會北平檔案保管處。至各

132 傅振倫,〈公文檔案管理〉,於《檔案學經典著作:第二卷》,檔案學通訊雜誌社編(上海:世 界圖書出版公司,2013 年 6 月),頁 511-514。

133 南京國民政府對於「舊檔」的認定各機關不盡相同,在接收北京政府檔案之初,自然係以前清 與北京政府檔案作為舊檔,然部分機關於制定法規後或設置機關後,即將法規頒布前或機關 設置前之檔案視作舊檔,如軍政部於 1933 年 1 月 10 日所頒布《軍政部整理案卷暫行辦法》,

該辦法開宗明義即稱「整理本部案卷,應先將現有案卷截至二十一年十二月底止,(凡北平運 回之舊陸軍部檔案及上次軍事委員會與總司令部移交接管之文卷皆包括在內),匯集為一類,

作為舊案卷,依第二項辦法整理之;其自二十二年一月為始之案卷,另為一類,作為新案卷,

依第三項辦法保管之」,遂仍舊係採取新、舊檔案分治的作法,然新、舊檔案的定義分期則有 所不同。傅振倫,〈公文檔案管理〉,於《檔案學經典著作:第二卷》,檔案學通訊雜誌社編(上 海: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3 年 6 月),頁 51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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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檔案,國立北平研究院注意各省、市、縣各機關舊檔散佚情形嚴重,遂 而函教育部呈行政院,轉請南京國民政府明令全國各省、縣、市各級機關「將舊有 檔案妥為保存,或交學術機關保存整理,不得任意銷毀」:134

近代西歐各國史學異常發達,對於各地方、各機關已往之舊有檔案、冊卷可備 史學用之各種材料,即一鱗一爪莫不設法蒐集,建設專館加意保存,並編成目 錄,使學者研討便易。往昔我邦典籍代有專官,降及近代各處檔案每因視為年 久無用,焚者、賣者時有所聞,敝院史學研究會以為各省、縣舊存檔案,關係 史學材料綦重,若不特加保存,深恐年遠銷亡,將來文獻或不足徵,史乘每多 遺闕。用經開會議決,由院函教育部轉呈行政院請國府明令各省、市、縣各機 關,將舊有檔案妥為保存,或交學術機關保存整理,不得任意銷毀…

是案並於 1930 年 3 月 10 日由南京國民政府第 66 次會議決議頒發指令,明令 各省、縣、市各級機關應積極保存舊檔。各地方政府舊檔的留存畢竟係消極的令各 機關自行管理,而非主動徵集,也因此南京國民政府對於北京政府檔案的接管作為,

則以各部院會設置北平檔案保管處作為接收機關為其主要核心。1928 年 7 月 23 日,

南京國民政府依據中央政治會議第 149 次政治會議決議,以訓令第 381 號要求各行 政部院會,「如在北平設立臨時接收機關,只得設某某部院會北平檔案保管處,名稱 務須一律」;135 然而,即便明文規定各機關所成立接收機關名稱上限制為「某某部 院會北平檔案保管處」,並依此制訂相關章程辦法,然觀察部分機關如教育部,雖於

134 行政院,〈國民政府關於各省縣市舊檔應予保存給行政院的指令〉,於《民國時期文書工作和檔 案工作資料選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1987 年 7 月),頁 459。

135 國民政府,〈令各行政部院會設立北平檔案保管處〉,《司法公報》,第 16 期(1928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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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上自稱為「某某部院會北平檔案保管處」,然所頒發關防卻係「北平檔案管理處

」,軍政部則稱「北平檔案整理處」,則顯見仍有部分機關未依上述訓令制訂機關名稱。

各部院會依據上述訓令頒訂章程辦法,諸如農礦部於 1929 年 1 月 20 日頒訂

《農礦部北平檔案保管處組織規則》,該規則第 1 條稱「國民政府農礦部為保管北 平舊部檔案及署內器物,特設北平檔案保管處」、第 6 條則稱「主任承農礦部長之 命得就近管理或監督北平附近部屬機關及部有財產」,顯然除管理檔案之外,並兼 管該部原北京政府時期之器物、財產,且具備監督該地區部屬機關之職,至組織 架構部分,該處設主任 1 人,下設文牘兼收發、會計兼庶務、保管兼編輯等三課,

各設課長 1 人,並依事務需要聘任辦事員,各項作業以精簡為原則;136 內政部於 1928 年 7 月 29 日頒訂《內政部北平檔案保管處暫行章程》,該章程第 1 條即稱「

本部為統一前內務部直轄各機關事務起見,依照國民政府第 381 號訓令,特設北 平檔案保管處,所有各該機關文卷產業物品及一切應保存管理之件,悉由檔案保 管處指揮監督之」,似以管理各項北京政府遺留下來檔案為主,然該章程有關處長 職能部分的說明,則稱該處處長負責所轄各機關之財產調查與造冊,顯然所謂檔 案保管,但實際上卻係兼具有看守之職能,根據該部於次月修正公布之章程來看,

第 1 條「前內務部所有文卷、圖書、物品及建築物之不屬他處者,其保管事項由檔 案保管處掌管之」、第 4 條「處員秉承處長分掌左列各事:一、關於文卷、圖書之 整理編查事項;二、關於物品之整理保存事項;三、關於收發文件撰擬文電事項;

四、關於本處會計庶務事項」,則顯然該機關雖稱「檔案」保管,但實際上則含括各

136 農礦部,〈農礦部北平檔案保管處組織規則〉(1929 年 1 月 20 日),於《民國時期文書工作和檔 案工作資料選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1987 年 7 月),頁 59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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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財產、建築與收發文之工作。137 工商部依據南京國民政府函,「爲令遵事,現 在北京已吿克復,所有偽府各文武機關案卷財產,着由各該部、院、會、處、局 各按主管範圍,分別派員馳往北京接收具報」,派定參事呂咸、秘書高秉坊、視察 員趙希復、科長王世鼎、技正陳數庸等,前往北平接收北京政府實業、農工兩部 及其附屬各機關之屬於職部主管部分,據陳報辦理情形如次:138

本年六月廿一日,該員等會集北平,組織接收委員會,即就舊實業、農工兩部內、

外情形,分爲八組進行,部內分總務、商務、勸業、工務四組,部外分商標、權 度、工業、商品四組,…各組接收辦法,均係綜計原有種類,先擬定簡明表式,

分檔案、財產、簿册、圖書、儀器、傢具等表,依類淸點分別填註,各繕三分,

以一分呈鈞府備案,一分存職部查考,一分存北平檔案保管處,以留根據,其各 項檔案、簿册中,關係重要,爲職部查案所必需者,復分別標明檢出,裝箱運部

以一分呈鈞府備案,一分存職部查考,一分存北平檔案保管處,以留根據,其各 項檔案、簿册中,關係重要,爲職部查案所必需者,復分別標明檢出,裝箱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