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民國初年清代檔案管理制度的繼承與變革
第四節、 一九三O年代檔案管理現況調查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賣公物論,業經院以第 673 號密令通飭各機關遵照在案,而關於各機關已失時效 之檔案處理方式,是次會議提出 2 項意見:155(一)各部會署所有舊檔及已失時 效之檔案,不必即行銷燬,或任意移動處置,將來由國家興建總庫,集中保管;
(二)在集中保管辦法未實施以前,各部會署檔案應於第一年度終發時清理一次,
其可以公開不用之檔案及已失時效檔案須予以處置時,應呈行政院核准後,撥交 故宮博物院及其他適當學術機構檢查整理。換言之,南京國民政府對於各機關所 管有舊檔,仍期待各機關自行管理,而此時期正值重設國史館案的審議,行政院 針對國史館重設案提出「未到公開時期,而不專屬任何機關,或現屬某某機關而堆 積不用之檔案,應設立直隸於行政院之國立檔案庫」之建議,156 故可知何以對於 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的提案,南京國民政府會提出俟國家檔案庫成立後,再統為 集中管理之建議,也因此北京政府各機關檔案亦保存於各接收機關中,而非集中 於特定機構,以期待國家檔案庫的設置與相關法規的施行。
第四節、一九三O年代檔案管理現況調查
中原大戰後的南京國民政府,在治權上獲得相對穩定,各項發展亦如雨後春 筍般積極發展,檔案作為國家政策推動之媒介,因此各級政府在短時間內即須面 臨缺乏完善制度下大量檔案的整理作業。從前章節所述可知,南京國民政府在檔 案管理制度的發展上,如同北京政府沿襲清制,甫成立的南京國民政府在各項制 度上承襲前政府亦在所難免,也因此相關作法與習慣亦有所繼承,將前清及北京
155 杜明,〈國民政府內政部處理北洋內務部檔案史料選(二)〉,《民國檔案》,第 3 期(2005 年 3 月),頁 9-28。
156 行政院,〈行政院會議議事錄第 151 次會議〉,《國民政府行政院會議紀錄案》(臺北:國家發 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1934 年 3 月 13 日),檔號:A300000000A/0023/2-5-1/03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政府時期檔案視為舊檔,而南京國民政府所產生檔案則為新檔,舊檔則藉由成立 各機關北平檔案保管處負責管理,而新檔則由各機關制訂辦法自行管理,然而,
各機關北平檔案保管處畢竟係暫時性之機關,也因此如何結合新、舊檔案的管理 方式也成為南京國民政府檔案管理上須面對的問題。
有關南京國民政府 1930 年代各機關檔案管理之情形,行政效率會於籌備初期 先行針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進行初步調查,並於 1935 年春配合檔案整理處的 設置,再次委派全體職員分赴中央各機關進行調查,其調查面向包括行政與文書、
檔案二者,被調查機關或各種附屬組織共計 130 餘處,其調查方式採何魯成所提出 之〈檔案管理調查表〉為基礎,分作組織職掌、登記、分類編目、典藏、出納及建 築等 6 個面向,以進一步瞭解南京國民政府當下檔案管理所遭遇的各項問題。何魯 成在其《檔案管理與整理》序中提到,「檔案管理,是要從調查、比較兩方面著手」。
157 行政效率會先後幾次的調查行動,在中央行政部會方面,包括內政部、外交部、
財政部、實業部、軍政部、教育部、交通部、鐵道部、海軍部、僑務委員會、蒙藏 委員會、建設委員會、禁煙委員會、振務委員會等 14 個部會,158 調查人員包括王
157 何魯成,《檔案管理與整理》(長沙:商務印書館,1938 年 2 月),頁 1。
158 南京國民政府中央行政機關之設立,係根據 1928 年通過之《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其 第 21 條並規定「行政院為國民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於其下設各部會及委員會以分職全國各項 政事,包括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軍政部、教育部、交通部、鐵道部、衛生部、工商部、
農鑛部、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建設委員會、禁煙委員會、賑災委員會等 15 部會。此 15 部會隨著國家發展與政務需求而有所更迭,至研究會進行探訪時,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架構 除內政部、外交部、財政部、軍政部、教育部、交通部、鐵道部、僑務委員會、蒙藏委員會、
建設委員會、禁煙委員會、振務委員會(原賑災委員會改名)等 12 部會維持不變外,裁撤了 衛生(1930 年 12 月 10 日,衛生部裁撤,於內政部設衛生署辦理衛生事務)、工商及農鑛(193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盤、何魯成、吳崇廉、唐駿、許可鈞、楊蔭清、趙學銘、劉健、蔡國銘等 9 人,其 中蔡國銘並於事前針對行政院各部會檔案管理概況進行初步調查,並於調查後撰擬 調查報告,一併刊載於《行政效率》第 2 卷第 9-10 期檔案專號(詳表 2-1),則可 進一步瞭解南京國民政府於 1930 年代文書、檔案管理之現況及其遭遇之問題。
表 2-1:南京國民政府中央部會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作者 調查單位 篇名 刊期
蔡國銘 行政院 行政院各部會檔案管理概況 V1N8 行政院各部會檔案管理概況(續) V1N10 行政院各部會檔案管理概況(續) V1N11 何魯成、劉健 內政部 內政部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8 劉健 行政院 行政院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何魯成、劉健 內政部 內政部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何魯成 外交部 外交部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唐駿、何魯成 財政部 財政部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趙學銘、王盤 實業部 實業部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唐駿 教育部 教育部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吳崇廉、許可鈞 交通部 交通部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楊蔭清、劉健 鐵道部 鐵道部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蔡國銘 海軍部 海軍部檔案室概況 V2N9-10
年 12 月 4 日,中央政治會議決議將工商部與農鑛部合併為實業部)等三部,並增設海軍(1929 年 4 月 12 日,裁撤軍政部海軍署,成立海軍部)及實業二部,遂成 14 部會。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接續表 2-1)
作者 調查單位 篇名 刊期
王盤 軍政部總務廳 軍政部總務廳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許可鈞 蒙藏委員會 蒙藏委員會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吳崇廉 僑務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趙學銘 禁煙委員會 禁煙委員會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楊蔭清 振務委員會 振務委員會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何魯成、楊蔭清 建設委員會 建設委員會檔案管理調查報告 V2N9-10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有關 1930 年代南京國民政府各機關文書、檔案管理組織職掌部分,周連寬 稱,「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後,各院部會檔案仍多採分儲制,以科員、辦事員、書 記、等下級職員管之,保管方法亦不講求,其忽視檔案之程度,不減於往時,至 各省地方機關之檔案管理情形,更無論矣」;159 邱祖銘歸納 1930 年代南京國民政 府檔案管理之組織職掌,稱主要分隸收發處、各司科及檔案處,而收發處僅係一 傳遞機關,其中保管檔案者主要為各司科及檔案處,則顯見此時期各機關檔案或 採分散、或採集中管理之作法。160 管理制度的分歧依據何魯成所稱,「檔案管理 方式,殊不一致,普通分為集中制與分司制兩種,兩制之利弊,各家見地不同,
亦無定論」,161 而此觀點亦反映在行政效率會所調查之結果。從行政效率會調查 結果可知,1930 年代中央行政機關檔案管理所採取制度則可分為集中、半集中及
159 周連寬,〈檔案管理法〉,於《檔案學經典著作:第二卷》,檔案學通訊雜誌社編(上海:世界 圖書出版公司,2013 年 6 月),頁 578-579。
160 邱祖銘,〈檔案編製問題之檢討〉,《行政效率》,第 1 卷第 8 期(1934 年 10 月):頁 327-329。
161 何魯成,《檔案管理與整理》(長沙:商務印書館,1938 年 2 月),頁 1。
‧
‧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封,不思改進,而且利用其記憶力,把持卷房,以為鞏固飯碗之工具」,且各機關 在組織規程或辦事細則上均未明訂主管檔案之部分,而各機關所謂檔案室者,實 際上並非正式編制,則管理檔案之業務必為某科股所兼辦,顯見南京國民政府在 檔案管理制度之不健全。162 此外,甘乃光〈文書檔案連鎖辦法之試驗〉中提到,
「以總收發處之統一,助成各司檔案管理制度之統一」,163 顯然其最後仍期待行政 與檔案均採取集中制度,而非僅是行政集中、檔案分存。
有關各機關檔案登記之情形,是項作業目的在於明瞭責任、檢查便利,原係屬 文書工作之一環,然其制度之優劣對於後續檔案管理於分類與編目上影響甚鉅,故 而為行政效率研究會檔案管理調查項目之一。事實上,由前述章節可知,北京政府 各機關著重檔案編製作業,其相關作法並衍伸為後續文書登記與檔案分編作業,也 因此各機關對於編檔作業規定較多,諸如 1912 年《外交部編檔辦法》第 1 條「各司 廳檔案宜分科編號。每科立簿記一本,除編號外,兼記每案事實,由主管科員隨時 記錄,分發生、辦法、結果三層,歸檔時於紙夾上按千字文編列字號,每字分十號、
每檔一號,各科做木櫥,一架分二十五夾,每夾按次編字,各存十號,共計能容二 百五十檔簿記,前數頁列分類目錄,下注某字第幾號,如提「洪字三號,檔案於架上 洪字夾內第三紙夾即是」;164 1912 年《司法部文件保存細則》第 23 條「總務廳第 二科備置文件編存簿如左:正輯文件編存簿、要輯文件編存簿、雜輯文件編存簿」、
162 周連寬,〈檔案管理法〉,於《檔案學經典著作:第二卷》,檔案學通訊雜誌社編(上海:世界 圖書出版公司,2013 年 6 月),頁 578-579。
163 甘乃光,〈文書檔案連鎖辦法之試驗-內政部初期試驗之報告〉,《中央週報》,第 339 期(1934 年):頁 48-53。
164 外交部,〈外交部編檔辦法〉(1912 年 8 月 9 日),於《民國時期文書工作和檔案工作資料選 編》,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南京: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1987 年 7 月),頁 114-11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 25 條「文件編存簿必須登記左列各項:一、種類;二、卷數;三、卷由;四、件 數;五、附件;六、年月;七、櫃號;八、格段;九、摘要」、第 26 條「文件檢索
第 25 條「文件編存簿必須登記左列各項:一、種類;二、卷數;三、卷由;四、件 數;五、附件;六、年月;七、櫃號;八、格段;九、摘要」、第 26 條「文件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