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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財產權之保障尚待加強

在文檔中 2010 中國人權觀察報告 (頁 184-187)

1.台商的土地使用權

2010 年許多台商存在土地使用權問題的困擾,面對「財產權」的保衛 戰:

合肥甲台商從事房地產,早期取得 1000 畝地,已分期開發了 300 畝,

現在面臨 700 畝之「保衛戰」,主管部門要收回未開發的土地。

江西南昌乙台商早期投入幼兒園,有一直辦不了土地使用權出讓之困 擾;乙台商因幼兒園之困擾,乃另投資一工廠,但開發區出售之土地使用 權於建廠後卻一直取不到出讓之權證。

在九江,也有三位台商和我討論他們面臨的土地使用權問題:丙台商 兄弟二人是台商第二代,他們工廠的土地使用權辦過「出讓」的手續,並 和國土局辦好手續,最近將土地使用權的一半以及一半的廠房轉讓他人,

轉讓合同簽好了,然而,開發區管委會出來主張轉讓合同無效,要求台商

以百分之四十之價格賣回給開發區,再由開發區再賣給那個想買的人。台 商問過他們在大陸及台灣的法律顧問,顧問都說:既然以前曾在國土局辦 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過土地出讓金,手續完備,可以不用理開發 區,轉讓合同並非無效。

然而,台商應關心的重點是:國土局受開發區管委會之影響,以致土 地使用權之轉讓無法辦妥登記,而如何向受讓人交待!開發區管委會心理 上認為:前幾年以「便宜」價格將土地使用權「賣給」台商,現台商不需 要那麼大片土地,「理應」賣回開發區,在「利」字當口,「事實上」纒著 台商不放,干擾台商向國土局辦理轉讓手續,干擾台商另一半工廠之經 營。這些矛盾及困擾,是因為近幾年土地漲價幅度較大、速度較快所造成 的,以及法律與事實(眼紅)所造成的衝突!

在九江台商提的第二個案例是:丁台商 1994 年以 574 萬元人民幣與九 江某縣羽絨廠設立合資企業「○○大飯店」,羽絨廠以土地 2343 平方米之 使用權、大樓作價 356 萬元合資。迄至 2010 年,16 年都過去了,羽絨廠尚 未完成將土地使用權辦妥出讓予合資公司的手續,尚未過戶至合資公司名 下。在這中間,於 2005 年 8 月 25 日,縣人民政府作出「丁要求政府責成 縣羽絨廠將其出資財產過戶到合資企業上訪問題處理初步意見」:…(三)土 地出讓金本應由縣羽絨廠支付,但考慮目前縣羽絨廠實際困難,先由台商 墊付,由縣羽絨廠認可,在合資企業股份中扣除,(四)所得出讓金部分由縣 政府全部返還羽絨廠用于企業改制,徹底解決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問 題,實行企業長治久安。以上「方案」竟要台商「先墊付」,問題是台商丁 本無此義務,且實際上不一定有多餘資金,所以,此方案並未落實。拖至 2007 年 12 月 28 日縣人民政府又作出「處理意見」…「羽絨廠改制實施方 案已經縣政府批准資產處置工作已著手啟動。待資產變現後,在滿足職工 安置的同時抽出部分資金補交土地出讓金,以徹底解決此問題」。但至 2010 年 10 月 22 日,又過了將近 3 年,仍未解決,而離 1994 年合資時已拖了 16

年。並且,由於近 2、3 年來,不動產大幅增值,演變成國土局不願再以當 時之 356 萬元「出讓」土地使用權予合資公司,使問題更形複雜。假如,

當時台商能牙一咬「先墊付」出讓金並減低中方之股份,說不定比現在更 好!但這是「後見之明」,且當時也有資金問題。丁台商稱:中方另有土地 出售,還有資產賠償因遲延所產生之出讓金提高的損害,看來,丁台商要 有心理準備以仲裁請求損害賠償。

在九江,第三家提出土地問題的台商,卻是關於在山東煙台的困境。

他說他在煙台向房東租廠房開工廠,被房東趕出工廠而停產,機器設備也 搬不走。好慘啊!

2.執行時效及訴訟時效過短

在大陸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只有二年(民事訴訟法第 215 條),這 對台商在大陸如被人欠債,申請強制執行的「時間壓力」很大,尤其大陸 地方大,執行並不容易,只有二年的申請執行時效,並不合理,影響台商 財產權的保障。

除了「執行時效」以外,一般的「訴訟時效」,也是只有二年(民法通則 第 135 條),權利人必須在二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就不受法律保 護。此外,涉及侵權的、買賣產品質量不合格、租金問題的訴訟時只有一 年而已,不利於台商財產權的保障。

3.共利益」過廣,台商之土地強制被徵收

早年,許多台商在大陸以較便宜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創立企業。近幾 年,房地產價格高漲,台商的土地使用權頻頻被「地方勢力」所覬覦。

依照台灣人的觀念,政府如徵收土地,不外是開闢道路、建公園等公 共建設,以「公共利益」之名義,依法進行徵收並補償。不料,近年來頻 頻發生大陸之房地產開發公司為了經營房地產,透過當地政府以「公共利

益」之名義徵收台商之土地使用權!將「公共利益」無限擴大解釋包括

「城市規劃」中的房地產投資項目,許多台商的產權就在「公共利益」的 美名下,被當地房地產公司廣泛地侵奪。

對於行政機關的徵收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依據「行政覆議法」及

「行政訴訟法」,台商仍有提起行政覆議及行政訴訟的救濟管道。但法院均 以行政覆議為「最終裁決」,與行政機關保持一致,喪失司法的功能。此現 象侵害台商的人權(財產權、經營權)甚鉅,殊值重視。

台商遇到委屈,多循向上級陳情、申訴管道救濟,但大官多忙,陳情 案也多了,這些陳情多數如石沈大海或被地方應付一下,拖久根本解決不 了問題。行政陳情無效後,本來,還有一道「最後防線」的司法,期待司 法總會給一個「明確的答案」,無奈,司法尚未茁壯,往往受制於行政權 力。

在文檔中 2010 中國人權觀察報告 (頁 184-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