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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大正時期以後臺南三郊的轉變

第三節 三郊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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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三郊的解散

儘管臺南三郊在 1906 年以後,幾乎已經沒有任何協調商業貿易的行動,但 是三郊在社會文化層面上的重要性益加突顯,成為臺南本地商人舉辦社會文化活 動、參加地方基層行政的平臺。明治 36 年(1903),王雪農辭去臺南三郊組合長,

改由許藏春接任,是三郊組合在轉型時期的重要標誌,然而許藏春在組合長任內 雖然極力參與社會文化活動,卻也替臺南三郊的解散埋下伏筆,臺南三郊龐大公 產所帶來的利益,不但不能凝聚商人之間的向心力,反而成為派系鬥爭的導火 線,最後被迫在戰爭時期宣告解散。

臺南三郊組織的腐敗,在許藏春上任不久以後就發生了。明治 41 年(1908)

12 月 13 日,臺南當地的警務課召喚三郊組合長許藏春到局內責問:

臺南三郊組合長許藏春,自蒞任以來,星霜六載。事事因公藉私,種種不 一,甚至該組合書記為組長所選用也,中有弄敝,咎將誰歸。故去十三日,

當道略知此情,乃召喚說諭,為監督不嚴云。48

根據以上文字,可知許藏春擔任三郊組合長的職務時,其標準受到質疑,尤其在 選用三郊組合書記一事上被認為有弊端存在。過去臺南三郊的爐主或組合長,皆 不曾有像許藏春一樣,受到如此質疑和批判的聲音。

夫許既有熱心公益,何至去年被臺中新報攻擊其無公德心,且被當地警務 課,召喚說諭。皆為任三郊組長辦理不善,此回竟用頌揚之文投之報上,

將誰欺乎?時在座數人,聞某生之言,皆以為然云。49

48 〈說諭組長〉,《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9 年 1 月 17 日,第 5 版。

49 〈何必欺人〉,《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9 年 2 月 19 日,第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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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如此公開廣泛的批評,指責許藏春沒有公德心、被當地警務課召喚說諭,代 表許藏春及其親信已經對三郊內部造成嚴重的傷害,日後各種腐敗舞弊的案例也 逐一浮現。

例如明治 42 年(1909)2 月,臺南三郊水仙宮的神像驚傳失竊,遭社會大 眾議論:

水仙宮奉祀三郊之祖佛,亦臺南唯一之廟宇也。雖置有兩三間店稅,以供 油香料,奈該住持僧円元,慾壑難填,謹以飽其私囊,餘不之顧。而三郊 組合長,亦僅管理每年數千金之生息,全不整頓,致油香有時斷絕。甚至 水仙王左右及如來等佛,近日亦遺失,未知被盜竊去,抑佛果有靈,走入 極樂世界也。50

根據這段報導,得知臺南三郊在人事方面產生相當大的問題。供給水仙宮的店租 每年約有 414 圓,51理論上應該不會有經營上的困難,但因為住持竊取店租中飽 私囊,又殆忽職守荒廢廟務。另一方面,臺南三郊組合長身兼水仙宮管理人,52 卻不整頓人事,導致水仙宮的香油錢供應不足。住持與組合長的管理不善,造成 水仙宮重要的神像遺失,而遭人議論或許是神佛顯靈不再保佑水仙宮。

同時前述提到的三郊組合書記,其腐敗的事蹟也受到公眾批判:

三股仔港在曾文溪將出安平港之際,每年須投一二百圓浚渫費,則船隻竹 筏自可以出入。本年三郊組合書記黃壽南,將集捐八百圓,大為浚渫。眾 以該港係溪沙從內流出,一經雨水,依然壅塞,縱投莫大之資,不能為功,

或不從其苛求,然亦捐有五百金。目下竹筏到此,仍要停滯四五天,俟水

50 〈佛亦走去〉,《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9 年 2 月 9 日,第 4 版。

51 臺灣總督府,《臺南州寺廟臺帳簡冊》,頁 27。

52 臺灣總督府,《臺南州寺廟臺帳簡冊》,頁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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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時,乃得過去而黃就中取利。每竹筏一到該地或索金二圓、或三圓,藉 浚渫之名,而橫行強索,其愚壑想難填滿也。53

由上可見,日治初期有關運河和港口的疏濬工程,依然由臺南三郊負責,而地方 政府對於臺南三郊募集捐款的行為,也給予允許的態度。然而,黃壽南藉口少募 集了三百金,在曾文溪出海口私自辦理抽分,強迫來往竹筏繳納,這顯然不在地 方政府允許的範圍之內。更何況抽分得到的金錢並非作為公用,報導指出三郊組 合書記是出於私利,才強行徵索抽分。

在組合長、寺廟住持、組合書記依序被揭發徇私舞弊之後,許藏春並沒有因 此產生警惕,相反地在大正 5 年(1914)整修水仙宮時,又有組合員在報上匿名 投書批評當時的三郊幹部:

臺南三郊組合書記某,凡組合一切收支及賑項,概歸其掌理。凡有組合家 屋修理,土木工每名抽壹角,以小工作大工,前組合員物議紛紛,組合長 袒護之,至今家貲不下萬金。此番三郊組合稟請修理水仙宮,經蒙當道許 准,豫算額按六千圓,組合存款三千餘圓,不足謹向組合捐題。彼謂組合 員曰,土木須付之包辦,較為得策。罔料近日起工,絕不聞包辦之事。某 甲素知組合內容,總會時屢出與較,會某甲乏資經商,欲向銀行告貸,乃 謀組合長之子作保,借出數百圓。其後甲無力可還,竟支出組合存款代為 清還。聞該次修理委彼,草草從事,以銷此巨款,組合長豈無其責乎?(一 組合員投)54

雖然無法確定文中所指涉的三郊組合書記,是否與前述的黃壽南為同一人,但是 種種徇私舞弊的行為,同樣得到許藏春包庇。首先,該組合書記在組合所屬的家

53 〈慾壑難填〉,《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09 年 5 月 5 日,第 4 版。

54 〈楓葉荻花〉,《臺灣日日新報》1916 年 10 月 2 日,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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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整修中,扣取土木工薪資,竊為己用。其次,又因為找組合長的兒子當保證人,

向銀行貸款經商,卻又無力償還,竟然竊取公款還債。藉著水仙宮整修的機會趁 機包攬土木工程,訛詐組合員捐題的整修費用清償貸款。而更不可思議的是,由 於牽涉到組合長的兒子替書記作保證人,因此投書的組合員言「組合長豈無其責 乎」,暗指許藏春不但對書記的行為知情,甚至進而包庇的可能。

因為不斷發生舞弊,許藏春不久後解除組合長的職務,由盧世澤短暫代理組 合長一年,大正 7 年(1918)選出新任組合長謝群我。新任組合長打著革除弊端 的口號上任,可知許藏春在任期的最後一段時間,無法獲得組合員的信任,很有 可能被迫交出組合長的職務:

……改隸後,雖設有組合,奈業商衰退,又被某書記從中舞弊,愈不可聞。

大正七年間,解選謝群我為正組合長,盧世澤為副組合長,整頓郊務,革 免書記,力除舊弊。……55

因此可知許藏春一派被趕下台的可能性相當高,即使卸任以後仍然備受批評。謝 群我上任以後極力整頓,使得臺南三郊的收益逐漸提昇,每年普渡的費用只需要 三郊出公款辦理,不需要組合員的捐獻。而且每年的收益除了納稅、修繕廟宇家 屋、祭祀費以外,其餘皆捐作為社會慈善事業,每年捐款於社會公益的金額超過 1000 圓。56但是如同前一節所述,謝群我掌管臺南三郊的時候,普渡和建醮的規 模比起前任顯得太過寒酸,反而引起部分組合員及附近商家信眾不滿。57另外一 方面,如同本章第一節所述,謝群我在任期的最後,極力推動臺南三郊社團法人 化,可惜在其過世以後三郊陷入派系內鬥,社團法人化的議題也遭到地方政府擱

55 〈整頓郊務〉,《臺灣日日新報》1920 年 4 月 24 日,第 6 版。

56 〈臺南商業團體三郊紛糾沿革顛末〉,《臺灣日日新報》1933 年 8 月 28 日,第 4 版。

57 〈建醮兩則〉,《臺灣日日新報》,1920 年 12 月 3 日,第 6 版。〈醮事盛況〉,《臺灣日日新報》,

1921 年 1 月 5 日,第 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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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而懸而未決。58

謝群我在組合長任內過世,迫使臺南三郊必須選出新任組合長。昭和 7 年

(1932)6 月 21 日,臺南三郊在謝群我的英泰行內召開會議,補選三郊組合長。

經過謝群我十餘年下來的開源節流,三郊的經營狀況似乎有所好轉,除了當時因 為市區改正被拆除的房屋,臺南三郊尚存 44 筆房地產,每年可收取租金 5000 餘圓。另外,在人事方面為了避免書記從中舞弊,特別將書記的名額增為三位,

一來能夠分攤責任,二來得以互相監督,不致於發生像許藏春主導三郊時,袒護 特定書記任由其中飽私囊。59

三郊組合長向來需要義務服務的精神,不但不支薪還需要任勞任怨,一般認 為並不會有人主動挺身角逐組合長大位。但是昭和 7 年的組合長補選反而出乎大 眾預料之外,竟然有組合員主動投入競選活動,讓旁觀者難以理解。60然而這些 積極投入競選的組合員,其實代表了三郊內部的派系勢力,這次組合長補選因為 派系的積極運作,產生日後兩邊派系對立的情勢,而導致三郊內部分裂,直接影 響三郊日後的解散。

派系的出現,源於許藏春任組合長時。許藏春為了維持祭典和整修廟宇所需 費用,大力鼓吹新成員加入,61日後擔任三郊組合幹部的盧世澤、陳明沛、張江 攀等人,皆於許藏春任組合長時加入臺南三郊,這些人後來選上三郊組合幹部,

被稱為「新派」,與謝群我關係較為親密的組合員被稱為「中舊派」、「正老派」。

62新舊兩派在前幾任組合長帶領之下,原本並無公然衝突對立,尚能在組合長的 約束之下收斂,然而在謝群我過世以後,兩派就臺南三郊的主導權起了爭端。首 先謝群我過世以後,由盧世澤代理組合長,昭和 7 年組合長補選的結果,由陳明 沛當選組合長,副組合長為盧世澤、張江攀,幹事為石慶章、許炳煌,新派在選

58 〈三郊組合派下一二策動冀有所染指〉,《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32 年 9 月 21 日,第 8 版。

59 〈三郊組合長本日補選有出而策動者〉,《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32 年 6 月 21 日,夕刊第 4 版。

60 〈三郊組合長本日補選有出而策動者〉,《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32 年 6 月 21 日,夕刊第 4

60 〈三郊組合長本日補選有出而策動者〉,《漢文臺灣日日新報》1932 年 6 月 21 日,夕刊第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