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明治時期臺南三郊的困境
第三節 跨政權下三郊的貿易問題及其肆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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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跨政權下三郊的貿易問題及其肆應
由於本島商人需要排解貿易糾紛的平臺,臺南三郊在明治 32 年(1899)重 興以後,隨即有所行動。清末開港通商以來,臺灣商人已經相當仰賴以蒸汽船運 輸貨物,明治 29 年(1896)4 月臺灣總督府授命伊萬里運輸株式會社,開設西 海岸四個國際港口與澎湖的郵務航路。46明治 30 年(1897)4 月,臺灣總督府命 令大阪商船會社開設沿岸命令航線,臺灣商人透過沿岸命令航線將貨物運往打 狗,並透過打狗—橫濱線運至日本母國。47然而總督府扶植的大阪商船會社在經 營臺灣沿岸航線初期,常發生遺失貨物的問題,因此臺南三郊重整以後的第一件 集體行動,就是向臺南縣知事與總督府控訴商船會社的業務過失。
臺南三郊與大阪商船會社的協商,獲得官方和商船會社相當正面地回應,此 後臺南三郊繼續以商人團體的角色與商船會社談判。安平港在明治 31 年(1898)
的年輸出稅 87890 圓、輸入稅 127507 圓,僅次於淡水港,是南部最重要的港口,
明治 32 年(1899)總督府補助大阪商船會社增開對岸航線。南部的對岸航線著 重於開發安平—香港航路,在此之前這條臺南商人最重要的貿易路線為英商道格 拉斯輪船公司所把持,而大阪商船會社則以總督府為靠山,逐步奪取外商輪船公 司在臺灣的業務版圖。48明治 34 年(1901)臺南三郊與大阪商船會社簽訂條約,
協定對岸航線的運費,從協定中可以看出,三郊商人主要的貿易範圍包括了香 港、汕頭與廈門,貿易的貨物則有白糖、姜黃、龍眼、鳳梨絲、筍乾、蓪草、白 銀、麻、米、荳、苧,另外乘客的船資也在協定範圍之內。49
除了與輪船運輸業者達成協議之外,三郊也與臺南當地的運輸業者協商公定 運費和工資。明治 34 年(1901)1 月 14 日,臺南三郊與臺南附近的竹筏業者,
46 游智勝,〈日治時期臺灣沿岸命令航線(1897-1943)〉(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史研究所 碩士論文,2008),頁 25。
47 游智勝,〈日治時期臺灣沿岸命令航線(1897-1943)〉,頁 28-39。
48 〈商船會社の對岸航路〉,《臺灣日日新報》1899 年 9 月 9 日,第 2 版。
49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三卷上,頁 75、〈商船會社と臺南三郊組合 との運賃協商〉,《臺灣日日新報》1901 年 7 月 10 日,第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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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議臺南市北方曾文溪、將軍溪兩條河川的港口市鎮,來往安平的竹筏運費。50 明治 39 年(1906)6 月 1 日,臺南三郊再次修訂竹筏運費,與明治 34 年的協定 相比,停泊的竹筏港稍微有所變動,但是最大的差別是,明治 34 年仍然使用清 代的六八銀計算運費,而到了明治 39 年則改以臺灣銀行券計價。另外值得注意 的是,明治 39 年三郊組合開始使用刻有「臺南三郊組合事務所印」字樣的圖章,
「臺南三郊組合事務所」成為清代時「三益堂」的正式名稱。51同年 5 月 22 日,
三郊組合與在安平海關負責貨物過磅的磅工、搬運貨物的苦力工協定工資,該份
「磅工章程」由三郊組合公訂,並廢除明治 36 年(1903)所訂的「磅工例金」。
52臺南三郊與商船會社、竹筏業者、海關磅工、搬運工協定運費工資,意味著三 郊組合有能力主導當時臺南地區商貿所需的一切運輸方式。
上一段提到,明治 39 年臺南三郊將竹筏運費從清代銀元改為臺灣銀行券,
事實上針對臺灣的通貨,由於明治時期臺灣總督府時常需公告銀圓匯率,卻不能 解決臺灣銀貨交易的問題,臺南三郊在明治 32 年(1899)已經向臺灣總督府上 書請願。該年 12 月,三郊組合長王雪農向總督兒玉源太郎投遞稟文,陳述本島 商人使用通貨的狀況:
內地人、本島人均屬朝廷赤子,乃於行用銀貨,則儼同異國者。蓋官府收 之於民,及內地商之兌貨者,皆以國銀行用,而舊時之粗雜缺損銀円則不 收用,惟本島人自相交易得用舊銀而已。若要納租稅及與內商交關均須換 國銀,展轉煩難。倘一時遽欲改專用國銀,而舊銀概不准行用,則舊銀滯
50 這些港口市鎮包括瀨頂(加拔、山頂、內庄、新庄、後堀)、瀨下(石仔瀨、二坎仔、埤尾、
廠尾)、渡仔頭、西庄(六分寮、北仔店、五十堀、東勢仔)、曾文溪(總爺庄、胡厝後、寮仔 廍、九間厝、小新營)、坎仔庄、東溪州、加弄頭(蘇厝、打鐵店、檨仔林、東竹林、後營、
下面厝)、梢楠(七十二分、海尾、大竹林、劉厝)、海尾、承裕寮、蘆竹溝、北美寮。參見臨 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三卷上,頁 72。
51 明治 39 年與安平有竹筏運輸聯繫的港口則有:海尾、蚵殼港、海寮、芋寮、東竹林、西庄寮 仔廍、溪底寮、東勢寮、拔仔林、烏厝寮、謝厝寮、下面厝、檨仔林、加弄蘇厝、曾文、渡仔 頭、獺腳、獺頂、七股寮、蘆竹溝灣頭。參見[日]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 書》第三卷上,頁 73-74。
52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三卷上,頁 7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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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交關立絕,不得不忍耐煩勞於舊銀,仍秤量一律行用亦苟且一時,不 得已之勢也。53
王雪農指出在日治前期為了維持本島商人之間以及對清國的貿易,舊銀在政權交 替之際仍然有使用的必要,然而要納稅或與日本商人交易的時候,必須使用國銀
(日圓)。因此本島商人認為現在依舊慣使用清代銀幣有所不便,只不過是一時 的權宜之計,欲請求總督府改變原本的「秤量」。54
王雪農進一步指出,在臺南地區使用的銀元相當複雜,臺南府城雖然使用六 八銀交易,但是當三郊與鄉下採買者收購時,55必須使用足重七分三錢的龍銀支 付,而當其他市鎮的內郊向臺南三郊採購貨物,56又另外以秤重七分五錢的龍銀 付款。另外一方面,臺灣人使用的銀元沒辦法兌換成日圓,也無法用於銀行:
自 督憲蒞臺以後,勵精圖治,創立臺灣銀行,分設支行於重要各地,誠 欲存款、放貸、匯押以利商賈而廣財源,法良意美,為開臺未有之盛典也。
其奈民間現時所用皆粗銀如上文所論者,欲其竭蹶從事於銀行也難矣,豈 不徒費盛意乎?57
53 〈本島商賈ノ資本業體及取引銀行調臺灣銀行ヘ送付〉,臺灣總督府檔案,4600-20,殖產門雜 類,1899 年 5 月 1 日。
54 據三郊商人敘述,清末官員曾將外省接濟臺灣的兵餉削去銀邊二、三分重,為了彌補重量不 足的弊端,官府規定銀元一圓的重量為六錢八分,稱之為六八銀。此後臺南商人訂立契約皆以 六八銀言議價格,另外為了判斷銀元成色是否不足,使用「六錢八分秤」秤量銀元。參見〈本 島商賈ノ資本業體及取引銀行調臺灣銀行ヘ送付〉,臺灣總督府檔案,4600-20,殖產門雜類,
1899 年 5 月 1 日、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三卷上,頁 75-76。
55 王雪農在這裡所謂的「鄉下採買者」,應該是諸如鉆腳、糖割、出庄、糖販仔等地方糖商。參 見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糖業舊慣一斑》,頁 84-99。
56 清末到日治初期郊商將行郊分為內郊與外郊,除了王雪農提到內外郊的關係以外,蔡國琳在 明治 30 年(1897)編修《臺南縣誌》時,將臺南三郊、煙郊、油車郊這些以對外進出口貿易 為主的商人團體歸類於外郊,糖間、米郊、布郊、綢緞郊、絲線郊、藥材郊、杉郊、苧仔郊、
油釘鐵郊、敢郊、磁仔郊、茶郊、各種舖戶結合成的神明會團體、臺南六條街公所,這些團體 被蔡國琳歸類為內郊,因為這些團體未從事進出口,僅從外郊購得商品以後,再賣給臺灣各個 內地市場。雖然單一商人可能加入多個行郊,但是本島商人將行郊分為內外郊,足見臺灣商業 經濟的成熟,使得商業團體產生對島內與對島外兩種不同的貿易屬性。參見〈本島商賈ノ資本 業體及取引銀行調臺灣銀行ヘ送付〉,臺灣總督府檔案,4600-20,殖產門雜類,1899 年 5 月 1 日、村上玉吉,《南部臺灣誌》(臺北:成文,1985),頁 381-387。
57 〈本島商賈ノ資本業體及取引銀行調臺灣銀行ヘ送付〉,臺灣總督府檔案,4600-20,殖產門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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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已經有洋行在臺灣代理外商銀行的業務,臺灣商人對於銀行定存、借貸、匯 兌等業務並不陌生。日治以後外商銀行逐漸退出臺灣,卻沒有相應的金融機構滿 足本島商人的需要,因此本島商人希望透過貨幣改革,改以臺銀作為「交易銀行」
(取引銀行)。根據以上各種理由,王雪農希望總督府能夠禁止劣質銀幣的輸入 以及使用,並且收購買回清代的銀幣重鑄,作為發行紙鈔的輔助。58
由上可知,總督府公告的銀圓幣值,難以適用於全臺灣。光是在臺南地區內 的交易,銀幣的價值與種類就有所不同,更何況是整個臺灣的銀貨流通狀況。為 了解決通貨的問題,臺南三郊有時並不按照總督府的公告匯率,而由臺南三郊開 會決定:
竊惟貿易必公平為準,行市須因時制宜。我臺南現在所行用銀圓紙票,參 差不齊,價值因之低昂互異,交關市面阻礙難行。爰是我組合會集內外郊 號公同酌議,妥定時行規約,自茲以後凡各交易行用銀幣,價值務宜照左 開條約遵行,毋得違背,切切。此佈。
一、 訂本年舊曆正捌月初一日起,交關賣買一律概用龍烏平面銀,作七 四為準通用。
二、 議定如無平面之銀須當過秤,以七二足秤作七三通用。
三、 議定現時臺票,併無鑿號光龍銀準作七五通用。
四、 議定日本票,照銀行時價起落為準通用。
五、 議定自此規約施行以後,銀砣概不得捧用,如有偽質花銀,惟經手 是問。59
類,1899 年 5 月 1 日。
58 〈三郊會と惡貨禁止の請願〉,《臺灣日日新報》1900 年 1 月 28 日,第 2 版。
59 小出錠太郎,《臺南事情》,頁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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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臺南三郊針對商業問題採取兩種手法。一方面稟請官府有所作為,修
由上可知,臺南三郊針對商業問題採取兩種手法。一方面稟請官府有所作為,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