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文裡,情緒(emotion)與感情(feeling)之間的差別,大略而言,主要 在於經驗者未必意會到自己的情緒,而總能意會到自己的感情;此分辨 方式以及相關的詳細說明,請參閱 Damasio, Antonio R., The Feeling of What Happens: Body and Emotion in the Making of Consciousness (Orlando, FL: Harcourt, 1999) 第二章及 Damasio, Antonio R., Looking for Spinoza:
Joy, Sorrow, and the Feeling Brain (Orlando, FL: Harcourt, 2003) 第二、三 章。感覺則包括情緒、感情,以及其他任何情境中身體活動的感知狀 態。
12 隱喻與感覺的實例說明,請參閱 Lakoff, George, Whose Freedom? The Battle over America’s Most Important Idea (New York: Farrar, Straus and Giroux, 2006), pp. 28-38。由感覺、感情到隱喻調節的意義論述,請參閱 Johnson, Mark, The Meaning of the Body: Aesthetics of Human Understanding。
請先看一段孟子與告子之間的隱喻交鋒:13
告子曰:「性,猶杞柳也。義,猶桮棬也。以人性為 仁義,猶以杞柳為桮棬。」孟子曰:「子能順杞柳之 性而以為桮棬乎?將戕賊杞柳而後以為桮棬也?如 將戕賊杞柳而以為桮棬,則亦將戕賊人以為仁義與?
率天下之人而禍仁義者,必子之言夫!」
在此,「性,猶杞柳也」比較合理的解讀應當是:以杞柳之 木為材質比喻人性。循此解讀,告子的話可以理解成:「性,好 比杞柳之木。義,好比以杞柳之木為材質編製成的桮棬(即柳 條編成的杯盂容器)。以人性為仁義,就好比以杞柳之木為桮 棬。所以,以人性為仁義是一種誤將材質當成品的看法。」
孟子承接告子的譬喻,但在承接中,同時調整如何由來源 域(杞柳與桮棬)看待目標域(性與仁義)的方式。孟子不再 提柳木材質,而邀請閱聽者由植物生長的角度,重新將杞柳與 桮棬之間的關係定調為:為了製作桮棬,而戕賊杞柳,而截斷 它原有的生機。在此重新定調下,告子「性,猶杞柳也。義,
猶桮棬也」的言論,會導致「為了行仁義,而戕賊人,而截斷 人性原有的生機」此明顯錯誤的結論。請留意,無論是告子還 是孟子,他們所本的推論框架──由材質打製成品,以及戕賊 植物生長以製作器具,總在故事思考的模式中進行。
在這段隱喻交鋒中,孟子由對手話語中的隱喻表述,承接
13 《孟子•告子上》,引自《孟子正義》,頁 732-734。由類比推理分析以 下二則孟子和告子的辯論,並說明二則的論述脈絡以及可能的前後承接 關係,請參閱Chong, Kim Chong, Early Confucian Ethics: Concepts and Arguments (Chicago: Open Court, 2007), pp. 35-52。
在一定抽象層次上相同的跨域看待方式(由杞柳桮棬,看待人 性仁義),經由不同側重面向的取捨(由側重材質,轉為側重杞 柳的生長),以及推論框架的重新調整(由材質打製成品的框 架,改為戕賊植物生長以製作器具的框架),駁斥並瓦解對手隱 喻表述帶來的推論。辯論中,承接對手看待事物的方式,但同 步調整其中的推論框架,是孟子瓦解對手言論的基本手法。以 這種手法所操作的實例,會令人印象深刻,也容易令人記住,14 但遭受駁斥的一方,難免會有言論被扭曲、被誤解的不滿或委 屈。公都子「外人皆稱夫子好辯,敢問何也」15的疑惑,非無來 由。16
或許有人會如此為孟子辯護:「性,猶杞柳也」,其中「杞 柳」二字當然指杞柳,不是指杞柳之木,孟子其實沒有誤解、
曲解告子的意思。然而,由文脈審視,本文的讀法,比較能把 告子的言論詮釋成可以言之成理、值得討論的言論。「杞柳」指 杞柳之木這類的指稱用法,語言學中稱「轉喻」(metonymy),
古今皆有,《孟子》行文,亦不例外。例如,「禹掘地而注之海」17 中,「禹」不單指禹,而指禹所率領的團隊、工匠和百姓。如果 把「禹」當作只嚴格指稱禹,那麼會得到禹一個人掘地而完成 疏通水道防治水患的明顯錯誤的後果。按本文前段分析,孟子 沒有曲解、誤解告子的意思,只是在隱喻交鋒中,用了點辯論
14 參閱 Mio, Jeffery S., “Metaphor and Politics,” Metaphor and Symbol, 12, 2 (1997), pp. 113-133。
15 見《孟子•滕文公下》,《孟子正義》,頁 446。
16 其後荀子亦對孟子有「甚僻違而無類」的批評之語(見《荀子•非十二 子》,《荀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8 年〕,頁 94)。
17 見《孟子•滕文公下》,《孟子正義》,頁 448。
的手段:承接對手的隱喻,但同步重新調整了隱喻的條理及其 推論框架。這種承接中同步重新調節立論視野而重新設定推論 框架的方式,是辯論場合裡重設法則的應用,在己方是引進適 當視野的方式,但對被駁斥方而言,恐怕總有著「取巧手段」
的貶意。
進一步論述前,請先再看另一段隱喻交鋒:18 告子曰:「性猶湍水也,決諸東方則東流,決諸西方 則西流,人性之無分於善不善也,猶水之無分於東西 也。」
孟子曰:「水信無分於東西,無分於上下乎?人性之 善也,猶水之就下也。人無有不善,水無有不下。今 夫水,搏而躍之,可使過顙;激而行之,可使在山:
是豈水之性哉?其勢則然也。人之可使為不善,其性 亦猶是也。」
在此交鋒中,孟子再次使用重設法則,駁斥告子「人性之 無分於善不善也,猶水之無分於東西也」的見解。請注意,告 子「水之無分於東西」中「東西」二字,不只指東西二方位,
而泛指所有方位,這也是前文提到的轉喻用法。告子的意思是:
水沒有特定的流向方位,只看決口的位置,而人性也是如此,
有許許多多可能的發展途徑。孟子承接告子「性猶湍水」的隱 喻,而以「水信無分於東西,無分於上下乎?」的對比與提問,
由上下方位,重新設定隱喻的推論框架:「人性之善也,猶水之 就下也。」
18 《孟子•告子上》,引自《孟子正義》,頁 735-736。
重設法則的要義,不在直接駁斥對手的結論,而是在調整 觀點中,用新的推論框架,取代對手的推論框架。一旦由上下 方位確立「人性之善也,猶水之就下也」,「水之無分於東西」
就與人性善或不善的問題不相干,而「人性之無分於善不善」
就成為明顯錯誤的觀點。承接中而重新設定,而取代,而使之 不相干,或成為明顯錯誤的觀點,是重設法則瓦解對手言論的 基本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