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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背景變項在組織公民行為之差異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四節 不同背景變項在組織公民行為之差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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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不同背景變項在組織公民行為之差異分析

本節旨在探討不同背景變項下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差異情形。分析 方法以「獨立樣本t檢定」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為主。

ㄧ、不同性別對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及其各層面之差異情形

爲了解不同性別對於整體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及其各層面之得分情形,乃進行獨立樣 本 t 檢定,所得結果如表 4-18 所示:

表4-18 性別在「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差異性檢定

整體 層面 男性

平均數

女性

平均數 t值 事後比較 組織公民行為 4.6940 4.5649 2.189** 男>女

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 4.7069 4.5256 3.005*** 男>女 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 4.7677 4.6597 1.801* 男>女 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 4.5827 4.4777 1.593 -

*p<0.1;**p<0.05;***p<0.01

(一)整體分析

依據表4-18 所示,就整體而言,男性平均數為 4.6940,女性的平均數為 4.5649,

其 t 值為 2.189,已達顯著水準,經事後比較發現男性高於女性。意即男性教師之組織公 民行為高於女性教師。此研究結果與李玉美(2010)、曾貴珍(2011)、高家斌和蘇玲慧

(2013)相同。

(二)層面分析

針對不同性別之教師與組織公民行為各層面現況之差異性分析得知:

「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層面,男性平均數為4.7069,女性平均數為 4.5256,其 t 值為3.005,達顯著水準,經事後比較發現男性教師高於女性教師;

31-40歲 230 4.5600

41-50歲 173 4.6788 51歲以上 25 4.8747

層面 年齡 人數 平均數 F值 事後比較

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

30歲以下 97 4.5166

1.896 - 31-40歲 230 4.5628

41-50歲 173 4.6333 51歲以上 25 4.8356

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

30歲以下 97 4.6125

3.394** (4)>(1) 31-40歲 230 4.6409

41-50歲 173 4.7871 51歲以上 25 4.9467

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

30歲以下 97 4.4788

2.650** (4>(2) 31-40歲 230 4.4493

41-50歲 173 4.5800 51歲以上 25 4.8178

**p<0.05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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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分析

依據表4-19所示,就整體而言,不同年齡之教師在組織公民行為上已達顯著水準 (F=2.847),經事後比較發現51歲以上組別高於31-40歲組別。意即51歲以上組別之教師 組織公民行為高於31-40歲組別教師。此研究結果與曾貴珍(2011)相符。

(二)層面分析

針對不同年齡之教師與組織公民行為各層面現況之差異性分析得知:

「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層面(F=1.896 ),其F值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不同年齡之 教師在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上並無差異。

「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層面(F=3.394 ),其F值達顯著水準,經事後比較發現51 歲以上組別高於30歲以下組別。

「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F=2.650 ),其F值達顯著水準,經事後比較發現51歲以上 組別高於31-40歲組別。

三、不同服務年資對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及其各層面之差異情形

爲了解不同年資對於整體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及其各層面之得分情形,乃進行單因子 變異數分析,所得結果如表4-20所示:

**p<0.05

(一)整體分析

「利組織之公民行為」(F=1.1317 )與「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F=1.816),其F值未 達顯著水準。意即不同服務年資之教師在利組織之公民行為和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上沒 有差異。

「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F=3.431 ),其F值已達顯著水準,經事後比較發現任教21 年以上組別之教師高於10年以下組別之教師。推論其原因,資深教師比較願意分享及傳 承經驗。

**p<0.05;***p<0.01

(一)整體分析

依據表4-21所示,就整體而言,不同學歷之教師在組織公民行為上已達顯著水準 (F=4.191)。意即碩士學歷之教師組織公民行為高於學士學歷之教師。研究結果與曾貴珍

(2011)、高家斌和蘇玲慧(2013)相同。

(二)層面分析

針對不同學歷之教師與組織公民行為各層面現況之差異性分析得知:

「利組織之公民行為」層面(F=1.985),其F值未達顯著水準。意即不同之學歷在利 組之組織公民行為上沒有差異。

「利他人之公民行為」(F=5.332)與「對工作投入與奉獻」(F=4.167) 兩個層面,其F

***p<0.01

(一)整體分析

依據表4-22 所示,就整體而言,不同職務之教師在組織公民行為上已達顯著水準 (F=7.124),經事後比較發現主任高於其他教師。意即主任的組織公民行為皆高於其他教 師。本研究結果與曾貴珍(2011)、吳毅然(2011)相同。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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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分析

依據表4-23 所示,就整體而言,不同學校規模之教師在組織公民行為上未達顯著 水準(F=0.674)。意即不同學校規模之教師在組織公民行為上沒有差異。本研究結果與薛 承祐(2010)、曾貴珍(2011)、謝傳崇和王瓊滿(2011)相同。

(二)層面分析

針對不學校規模之教師與組織公民行為各層面現況之差異性分析得知:

「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F=0.355)、「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F=0.941)與「對工 作之投入與奉獻」(F=1.027)三個層面,其 F 值均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不同學校規模之教 師在組織公民行為的三個層面上未有差異。

七、不同地區對組織公民行為及其各層面之差異情形

爲了解不同地區之教師對於整體組織公民行為及其各層面之得分情形,乃進行獨立 樣本 t 檢定,所得結果如表 4-24 所示:

表4-24 學校地區在「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差異性檢定

整體 層面 一般

平均數

偏遠

平均數 t值 事後比較 組織公民行為 4.6307 4.4859 1.749* 一般>偏遠

利組織之

組織公民行為 4.6018 4.5180 0.983 - 利他人之

組織公民行為 4.7212 4.5528 2.004** 一般>偏遠 對工作之投入

與奉獻 4.5389 4.3646 1.888* 一般>偏遠

*p<0.1;**p<0.05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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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體分析

依據表4-24 所示,就整體而言,一般地區平均數為 4.6307,偏遠地區平均數為 4.4859,

其 t 值為 1.749,已達顯著水準,經事後比較發現一般地區高於偏遠地區。意即一般地區 教師之組織公民行為高於偏遠地區教師。

(二)層面分析

針對不同地區之教師與教師學術樂觀各層面現況之差異性分析得知:

「利組織之公民行為」層面,一般地區平均數為4.6018,偏遠地區平均數為 4.5180,

其 t 值為 0.983,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不同地區的教師在利組織之公民行為上並無差異。

「利他人之公民行為」層面,一般地區平均數為4.7212,偏遠地區平均數為 4.5528,

其 t 值為 2.004,已達顯著水準,經事後比較發現一般地區高於偏遠地區。意即一般地區 教師在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上高於偏遠地區教師。

「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層面,一般地區平均數為4.5389,偏遠地區平均數為 4.3646,

其 t 值為 1.888,已達顯著水準,經事後比較發現一般地區高於偏遠地區。意即一般地區 教師其工作之投入與奉獻上高於偏遠地區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