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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組織公民行為之意涵與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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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組織公民行為之意涵與相關研究

1988 年 D. W. Organ 將「組織公民行為」的概念引入後,20 世紀 90 年代學者和專家 對此議題保持高度的興趣,迄今仍受到國內外多位學者的重視,相關的研究更是不少。

本節就組織公民行為的意義、內涵與相關研究加以探討,以做為本研究組織公民行為的 理論基礎。

壹、組織公民行為之意義

組織公民行為源自於管理學的領域,1983年,Bateman 和Organ 合寫一篇探討工作 滿足感和個人自發性工作意願之關係的文章,乃將成員自發性展現與組織正式規定無關 的利社會行為定名為「公民行為」。1988年,Organ以組織為研究焦點著作專書,將其 改名為「組織公民行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江岷欽、許道然,2002)。

Organ 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為組織中的個人,表現出超越標準以外的行為, 它排除 個人內在的動機,或是為了獲得讚賞的目的,以及排除組織契約關係,而表現超越角色 標準的行為,亦即它是不求組織給予獎賞,仍然自動自發位組織奉獻出超越角色規範之 外的行為(引自鄭耀男,2004)。另外,Anderson和Williams 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係指成 員為組織利益努力而表現出的行為,以及在工作上,願意主動幫助別人,關心其他同事,

藉由對同事工作上的幫助而間接使組織獲利的行為(引自廖大偉,2004)。在此脈絡下,

展現服從、主動、積極、協助他人、盡職的行為,這些行為一般都超出了成員的工作角 色,完全出於個人意願,與正式的獎勵制度無任何關聯,也非角色內所要求的行為,可 說是有助於組織效能的展開(鄭伯壎、姜定宇,2003)。

每個組織若僅依賴成員的角色內行為,很難有效達成工作目標(蔡秀琴,2006),

是故,組織裡必須仰賴成員角色外的行為,讓成員具有創新、超越工作角色的自發性行 為,以彌補工作規範的不足(牟鍾福,2001;張嘉原,2008;蔡秀琴,2006;謝傳崇、

王瓊滿,2011)。就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界定,Somech 和Ron表示,係指所有幫助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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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與學生的行為,包括協助同事、準備不同能力之學生所需之作業、提供學校改善建 議與向校外人士行銷本校(吳毅然,2011)。不僅如此,Jimmieson、Hannam 和Yeo(2010)

研究發現,教師是教學績效的關鍵,教師組織公民行為可以透過教學效能,來影響學生 在學校的生活與學習品質和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中的專業,對教師的教學效能產生正向影 響。總而言之,組織公民行為的實踐,可使組織發揮無窮的潛力,對組織的效能和成功 運作扮演著關鍵的角色,對組織績效或效率具有相當程度的正面意義(江岷欽、許道然,

2002;吳清山、林天祐,2007;賴明政,2004)。

就實務面而言,組織公民行為應用在教育系統,是學校成長及永續經營的重要因子,

欲獲得成功的關鍵取決於組織公民行為的展現,倘若學校的成員表現出自發性的行為、

有益組織的行為及不求酬償的行為,將對學校組織發展而言顯得更為重要(李雯智,

2008)。再則,學校如果能夠促使教師願意主動承諾,認同學校而自發努力,必定能提 昇學校效能,使學校保有競爭力,進而達成教育目標。總而言之,組織公民行為發展至 今深獲關注的主要原因,在於組織公民行為可以促進組織成員彼此協助、合作的行為,

不僅提高團隊的士氣和組織向心力,也可促使組織成員願意承擔新的責任,積極專業成 長、自我提昇,增加組織整體適應環境的能力(謝傳崇、王瓊滿,2011)。

歸納上述文獻分析,組織公民行為乃是指:不計任何酬償和不受職務角色規範,發 自內心的對個體或團隊付出與奉獻,並且展現順從、忠誠、助人的行為態度,此行為能 促進組織的績效提升。換言之,組織公民行為係一種自發性的行為表現,對組織具正面 向上的力量,如教師表現出組織公民行為,將能提昇學校的效能,進而提昇教學品質。

貮、組織公民行為的內涵

一、組織公民行為特性

組織公民行為之理論基礎源自如Bateman與Organ定義組織公民行為時,論及其概念 源於社會交換理論與正向情感;而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承接其理論基礎主要源自於心理 契約理論、角色定義幅度等綜合理論(引自黃淑娟,2012)。研究者在探討相關文獻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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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成員所展現的組織公民行為,會深受「領導者的領導風格」所影響(許金田、胡秀 華、淩孝綦、鄭伯壎、周麗芳,2004)。當領導者採取嚴格控管、威權領導,部屬會常 因畏懼或不滿,導致降低其組織公民行為程度及降低組織效能(許金田、胡秀華、淩孝 綦、鄭伯壎、周麗芳,2004)。另外,從相關的實證研究發現,當領導者給予部屬支持,

會提昇工作滿足與組織承諾感,進而提高組織公民行為的展現,強化組織效能(鄭仁偉、

廖瓊瑤,2000)。當領導者採取照顧部屬的領導行為,會使部屬對領導者產生認同與回 報,進而提高其組織公民行為程度及工作效能(鄭伯壎、謝佩鴛、周麗芳,2002)。根 據吳政達、湯家偉和羅清水(2007)研究發現,組織成員對主管信任較高時,較會表現 出組織公民行為,有利於組織資源保護,進而降低組織為防範投機行為所投注的成本。

由此間接說明了組織公民行為和領導行為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由此脈絡可知,組織公民 行為的形成,部分來自於主管的善意對待與策略激發,部分來自於個人人格特質的展現。

組織之中若有正向的文化環境,當一位勤勉正直的部屬知覺主管的公正、尊重、與信任 的對待,便會產生主動回饋的心理,而表現出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

隨著組織公民行為概念啟發,相關概念越來越受到重視,鄭伯壎和姜定宇(2003)

表示「積極公民特徵」的信念與行為,包括三類重要的行為,一為「組織服從」:成員接 受組織合理的規則、限制、工作標準、以及人事政策等;其次為「組織忠誠」:成員與組 織一同面對威脅、維護組織聲譽、以及為了組織整體利益而與其他人合作;第三為「組 織參與」:成員全心投入組織的各項活動,例如,參加非硬性規定出席的會議、與他人 分享資訊或創新的想法、以及提供他人不喜歡聽但卻正確的資訊。具體來說,「超越組 織工作規範之外的角色行為」以及「展現對組織有益的利他行為」是組織公民行為的兩 大內涵,包括主動協助其他同仁、主動參與組織議題、主動投入額外的工作,具體的行 為有順從、利他、忠誠、參與、有禮、行善、勤勉正直、運動家精神等美德(吳清山、

林天祐,2007)。陳俊瑋(2010)於其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研究中進一步指出,

一個組織要有效能,其成員必須有以下三個行為條件:一為「成員願意參與並留任於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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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其次必須「達成角色內的績效」;第三必須「超越工作角色」,表現出創新與自發的 行為,在織公民行為的展現,前二項屬於一種「角色內的行為」,而最後一項超越工作 角色表現出創新與自發的行為則被認為是一種「角色外的行為」。

2011年DiPaola 與Tschannen-Moran將組織公民行為研究應用至教育領域,以教師為 研究對象,結果發現當教師表現組織公民行為,從事非正式工作中所負責的工作,自願 完成非指派的工作,對學校組織而言,將有非常大的影響,進而能提昇學校效率,研究 結果顯示組織公民行為與學校文化中的三個構面(校長領導、教師專業和學生成就),

皆有顯著相關(引自高嘉斌、蘇玲惠,2013)。除此之外,Dimitriades、Schneider、Walumbwa 和Hartnell表示,當組織營造出有利服務的環境,即營造出有利的服務氣候時,成員的行 為在無形中受到影響,會擴大自己的工作執掌,容易展現更多角色外的行為,提升自己 的組織公民行為程度(引自孫思源、潘豐泉、林重均,2011)。有關組織公民行為的研 究,多數仍將之當成是「角色外行為」,至於角色外行為特色其採用國外學者Somech和 Drach-Zahavy觀點認為有:1.志願行為:既非角色所需亦非職責所在; 2.特別強調角色 外的多向度,包括個人、團隊、整體組織三個層級; 3.就組織觀點而言,角色外行為必 須有利組織。究竟組織公民行為是「角色內行為」或「角色外行為」,一直有所討論 (引自 李明威,2011)。

本研究由相關文獻探討歸納出組織公民行為特性,採「角色外行為」此一觀點,以釐 清組織公民行為特性特性如下:

(一)須是不在組織正式酬償制度規範之行為。

(二)須是自動自發、自願且不求酬償的行為。

(三)須是角色職責要求以外和工作要求以外的行為。

(四)須是對組織整體或組織其他成員有利的行為。

二、組織公民行為構面

有關組織公民行為研究之構面組成不一,多數學者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一種多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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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究竟哪些構面足以具代表性,亦為本研究重要的部分,以下茲就組織公民行為 的構面說明之。

江岷欽和許道然(2002)參考 Organ (1988)所述為藍本,輔以其他學者之看法

(Konovsky & Organ, 1996; Robinson & Morrison, 1995),其針對政府組織公民行為研究,

改為較切合政府組織情境的組織公民行為構面:利他助人、恪守本分、預先知會、耐煩 負重、公民美德。鄭燿男(2002)根據 Organ (1988)的內涵與構面,其針對國中小教 師的組織公民行為研究,改為較切合學校組織情境的組織公民行為構面:關懷學校利益、

主動助人行為、工作自我要求、尊重學校倫理、敬業行為等五構面。

吳政達(2005)參考 Coleman 與 Borman 研究,發展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 量表,其研究組成構面為:「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含利他行為、良好德行次級構面,

對特定個體有直接的幫助,而能間接對組織有貢獻的組織公民行為;「利組織之組織公

對特定個體有直接的幫助,而能間接對組織有貢獻的組織公民行為;「利組織之組織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