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二節 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現況分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69

第二節 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現況分析

本節運用描述性統計呈現桃園縣國民中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現況,分別採用平均數 和標準差瞭解資料的集中和分散情形,並且以平均數和標準差的高低作為排序依據,瞭 解填答者對於該向度或題目的知覺程度。本問卷採取Likert 六點量表進行問卷調查,填 答選項分六種,從非常不符合到非常符合,計分依序計為1、2、3、4、5、6 分,茲就 實證研究結果說明如下:

本研究訂定以下評估準則,若該題項之平均值於 1.50 以下,表示其得分程度為「低」;

平均值介於1.51-2.50 分,表示其得分程度為「中低」;平均值介於 2.51-3.50 分,表示其 得分程度為「中」;平均值介於3.51-4.50 分,表示其得分程度為「中高」;平均值於4.51 以上,表示其得分程度為「高」。茲就實證研究結果說明如下:

壹、整體及各構面分析

有關桃園縣國民中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現況分析,採用平均數與標準差來分析教師 組織公民行為整體及各層面之得分情形,如表4-7所示:

表4-7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整體及各構面之平均數與標準差

整體 層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程度

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 4.5905 0.66775 2 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 4.6984 0.66005 1 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 4.5153 0.72525 3 教師組織公民行為 4.6111 0.65004 高程度

依據表4-7所示,從整體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來看,其問卷整體平均數為4.6111且標準 差為0.65004分,顯示目前桃園縣國民中學整體教師組織公民行為趨於「高程度」。從各 層面來看,單題平均數依高低次序為「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M=4.6984)、「利組織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0

之公民行為」(M=4.5905)與「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M=4.5153)。

本研究結果顯示,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知覺組織公民行為現況為高程度;其層面以 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為最佳,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最低;就組織公民行為各題項整題 而言,其得分均於高程度。研究結果與薛承祐(2010)相同。

貳、各題項分析-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各層面現況分析

一、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層面

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層面現況分析,

本研究採用平均數與標準差以分析「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層面及各題項之得分情形,

如表4-8 所示:

表4-8 「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之平均數與標準差

題項/層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1.我能幫助學校同事。 4.8400 0.73172 1 2.我能無私地為學校同事著想。 4.5410 0.79882 6 3.我能尊重學校的規範或政策。 4.7486 0.78001 4 4.我會在工作上付出額外的心力。 4.7752 0.83286 3 5.我會積極地自我充實,以提升個人的工作效能。 4.8133 0.79323 2 6.我能為學校主動承擔非強制要求的角色和任務。 4.3086 0.94102 8 7.我能幫助學校各種委員會有效能地運作。 4.2762 0.95205 9 8.我能支持或捍衛學校的教育目標。 4.4457 0.85572 7 9.我會對學校抱持正面的態度。 4.5657 0.85268 5

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 4.5905 0.66775 高程度

依據表4-8所示,「利組織之組織公民行為」計有九題,平均數介於4.2762~4.8400 分之間,其中以「我能幫助學校同事。」(M=4.8400)之得分為最高,其次為「我會積極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1

地自我充實,以提升個人的工作效能。」(M=4.8133) ,第三是「我會在工作上付出額 外的心力。」(M=4.7752) ,第四是「我能尊重學校的規範或政策。」(M=4.7486) ,第 五是「我會對學校抱持正面的態度。」(M=4.5657) ,第六是「我能無私地為學校同事 著想。」(M=4.5410) ,第七是「我能支持或捍衛學校的教育目標。」(M=4.4457) ,第 八是「我能為學校主動承擔非強制要求的角色和任務。」(M=4.3086),最後為「我能幫 助學校各種委員會有效能地運作。」(M=4.2762)。整體而言,對於「利組織之公民行為」

層面的認同程度為高程度。

二、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層面

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層面現況分析,

本研究採用平均數與標準差以分析「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層面及各題項之得分情形,

如表4-9 所示。

表4-9 「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之平均數與標準差

題項/層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10.我能從事於有利學校同仁的行為。 4.6324 0.78882 10 11.我能夠幫助學校新進同仁及早熟悉適應學校環境。 4.6629 0.78794 8 12.我會提醒學校同事,校內即將發生的事件或將舉辦的

活動。

4.7295 0.78584 6

13.我會透過參與學校事務來提升學校同事的工作效能。 4.4743 0.86371 12 14.我會協助學校發展及保護學校聲譽使其免受傷害。 4.6552 0.81797 9 15.我能依照學校的規範或程序做事。 4.7848 0.76002 4 16.我能透過負責盡職的行為表現,來展現對學校的支持。 4.8210 0.79738 1 17.我能致力於對學校有利的行為。 4.7410 0.79690 5 18.我能對自己的工作保持熱忱。 4.7067 0.89403 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2

續表 4-9

題項/層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19.我會伸出援手協助在工作上遭遇問題的同事。 4.8133 0.76381 2 20.我會協助請假或不在崗位的同事代理其工作。 4.7867 0.78889 3 21.我會協助工作繁重的同事。 4.5733 0.80838 11

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 4.6984 0.66005 高程度

依據表4-9所示,「利他人之組織公民行為」計有十二題,平均數介於4.4743~4.8210 分之間,其中以「我能透過負責盡職的行為表現,來展現對學校的支持。」(M=4.8210) 之得分為最高,其次為「我會伸出援手協助在工作上遭遇問題的同事。」(M=4.8133) , 第三是「我會協助請假或不在崗位的同事代理其工作。」(M=4.7867) ,第四是「我能 依照學校的規範或程序做事。」(M=4.7848) ,第五是「我能致力於對學校有利的行為。」

(M=4.7410) ,第六是「我會提醒學校同事,校內即將發生的事件或即將舉辦的活動。」

(M=4.7295) ,第七是「我能對自己的工作保持熱忱。」(M=4.7067) ,第八是「我能夠 幫助學校新進同仁及早熟悉適應學校環境。」(M=4.6629),第九是「我會協助學校發展 及保護學校聲譽使其免受傷害。」(M=4.6552) ,第十是「我能從事於有利學校同仁的 行為。」(M=4.6324) ,第十一是「我會協助工作繁重的同事。」(M=4.5733) ,最後為

「我會透過參與學校事務來提升學校同事的工作效能。」(M=4.4743)。整體而言,對於

「利他人之公民行為」層面的認同程度為高程度。

三、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層面

有關桃園縣國民中學教師組織公民行為之「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層面現況分析,

本研究採用平均數與標準差以分析「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層面及各題項之得分情形,

如表4-10 所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3

表4-10 「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之平均數與標準差

題項/層面 平均數 標準差 排序

22.我總是對教學、學生輔導等工作,有著多一份的用心。 4.5886 0.84611 3 23.我能為了工作犧牲奉獻。 4.4438 0.89698 8 24.我可以協助同仁處理個人的事務。 4.4305 0.87666 7 25.我能和學校同仁合作無間的完成工作。 4.5733 0.81544 4 26.我能盡責參與學校會議及團體活動。 4.6610 0.82384 2 27.我能展現對學校的忠誠。 4.4971 0.90297 6 28.我能盡力地參與學校活動。 4.6648 0.83689 1 29.我能投入額外的時間與努力來安排教育工作計畫。 4.5143 0.91962 5 30.我能自願參與非份內的工作或任務。 4.2648 0.99637 9 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 4.5153 0.72525 高程度

依據表4-10所示,「對工作之投入與奉獻」計有九題,平均數介於4.2648~4.6648分 之間,其中以「我能盡力地參與學校活動。」(M=4.6648)之得分為最高,其次為「我能 盡責參與學校會議及團體活動。」(M=4.6610) ,第三是「我總是對教學、學生輔導等 工作,有著多一份的用心。」(M=4.5886) ,第四是「我能和學校同仁合作無間的完成 工作。」(M=4.5733) ,第五是「我能投入額外的時間與努力來安排教育工作計畫。」

(M=4.5143) ,第六是「我能展現對學校的忠誠。」(M=4.4971) ,第七是「我可以協助 同仁處理個人的事務。」(M=4.4305) ,第八是「我能為了工作犧牲奉獻。」(M=4.4438),

最後為「我能自願參與非份內的工作或任務。」(M=4.2648)。整體而言,對於「對工作 之投入與奉獻」層面的認同程度為高程度。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