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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APP 開發商所涉競爭法議題

第二節 不當擷取資料

承上所述,資料或資訊的取得與運用不僅在行動作業系統產業具有重要意義,

更是現今ICT 產業中的新興議題,諸如大數據應用、個人資訊保護等,而目前台 灣的APP 產業中,對於資料及資訊相關爭議層出不窮,其中和競爭法相關的 APP 案件多集中於「不當擷取資料」此一類型,代表案例有豬豬快租案以及屋比案,

兩案例的APP 開發商本身皆從事不動產銷售租賃等相關業務,並主要以 APP 作 為其商業模式的實踐工具,進而與傳統不動產業者之間產生摩擦,據此本研究將 介紹此二案例背景事實及公平會、智慧財產法院相關裁決,最後提出研究見解以 供參考。

第一項 豬豬快租案

第一款 背景事實

本處分 230做成時點為 2017 年 10 月,檢舉人「591 房屋交易網」(下稱 591 房屋網)為一網路平台,房屋出租者及房仲業者(下稱物件刊登者)加入會員後可付 費刊登房屋租賃、買賣及其他不動產交易相關資訊,依物件刊登者刊載需求作為 收費標準,消費者則能免費查詢,591 房屋網也同時於 Android、iOS 系統推出 APP(下稱 591 APP),所載資訊和 591 房屋網無異。被處分人「豬豬科技」於 Android、

iOS 系統亦推出一款免費房屋租賃 APP「豬豬快租」(下稱豬豬快租 APP),主要 功能和591 APP 相仿,不過豬豬快租 APP 並未提供物件刊登服務,APP 上的物 件資訊係利用「網路爬蟲技術(web crawling)」擷取自各大房屋交易平台,目的是 為了使消費者能獲得更全面的搜尋體驗,消費者亦可付費購買進階服務,APP 將 自動通知符合預設條件的物件資訊,但豬豬快租 APP 並不介入消費者和租賃物 件刊登者間的交易。

230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 106084 號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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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爭議緣起於豬豬快租 APP 所刊載物件資訊,約九成係擷取自 591 房 屋網,其中包括物件照片、基本資料及刊登者聯絡資訊等,但豬豬快租 APP 並 未提供任何591 房屋網所登載相同物件之網路連結,消費者得直接與 591 房屋網 的物件刊登者聯繫,而毋庸造訪591 房屋網或下載 591 APP。由於 591 房屋網稱 其投入大量資源維繫物件刊登者及消費者兩大群體常駐,透過向物件刊登者收費 以維持網路平台運營,而雖然豬豬快租APP 收費對象為購買進階服務的消費者,

但其未獲591 房屋網首肯即不當擷取物件資訊之行為,造成 591 房屋網整體網路 平台造訪人數遭豬豬快租 APP 分流,一旦造訪人數下降時,將連帶影響物件刊 登者發布物件資訊的意願,損及 591 房屋網之獲利來源。另一方面,豬豬快租 APP 除了向消費者收費外,招睞而來的造訪人數也可透過置入廣告變現收益,據 此 591 房屋網認為豬豬快租 APP 的獲利皆非基於自身努力成果,進而損及檢舉 人權益,係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不公平競爭行為,因而向公平會檢舉豬豬快租 APP 違反公平法第 25 條231

在處分作成前,591 房屋網曾於 2016 年 8 月要求豬豬快租 APP 下架相關物 件資訊但未能達成共識,豬豬快租 APP 僅加強物件資訊和原刊載網站的聯繫,

例如設置超連結(Hyperlink)、標示資訊來源網址、自動或半自動連結至資訊來源 網頁,並稱豬豬快租 APP 僅為搜尋工具,其功能無法取代 591 房屋網,造訪人 數也因上述舉措而不會遭分流,甚至能提高591 房屋網的曝光度進而促進市場效 率。對此 591 房屋網則駁斥豬豬快租 APP 並未設置引導措施,和一般資訊整合 搜尋平台有別,確實影響591 房屋網所欲維繫的網路平台生態。

第二款 公平會處分

由於檢舉人以公平法第25 條此一概括條款為由檢舉,公平會便先梳理本案 屬於何種影響交易秩序之行為態樣,首先591 房屋網對於物件資訊之取得,必須 投入相當努力,包括維護網站、審核資料及客服系統支援等,公平會進一步指出

231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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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網站具有「雙邊市場」之特性,平台參與群體分別為房東與房客,在間接網 路效應的作用下,平台上所駐足的房東與房客數量彼此具正向相關,租屋網站業 者必須提出補貼手段或廣告行銷才能維繫房東與房客使用平台,因此檢舉人投入 的努力成果確具有商業價值。而豬豬快租 APP 自承未得檢舉人同意即不當擷取 物件資訊,用以建置自身 APP 內容,增加自身交易機會,從而賺取消費者付費 服務項目及廣告收益,該等行為被認定為「榨取他人努力成果」的典型類型。

而對於591 房屋網的影響有三,其一為房客分流至豬豬快租 APP,降低 591 房屋網為吸引房客的行銷效益;其二為房客數量降低,減損房東在591 房屋網刊 登物件資訊的誘因;其三為網站總體流量下降,廣告業者於網頁上置入廣告的費 用也將降低,影響 591 房屋網的廣告收益,公平會據此認定豬豬快租 APP 的行 為顯失公平屬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至於豬豬快租 APP 的相關抗辯並未獲公平 會採納,不論新、舊版豬豬快租 APP 皆和一般資訊整合搜尋平台不同,使用者 無法被引導回至物件資訊原刊載網站,其營運模式確實瓜分591 房屋網的流量及 交易機會,從而違反公平法第 25 條及相關處理原則 232,要求豬豬快租 APP 取 得權利人授權、重新設計APP 以避免分流原刊載網站流量,或是自行將 APP 下 架。

第二項 屋比案

第一款 背景事實

本案被告歐克斯科技公司推出一房屋比價網站及 APP,分別為「屋比-超省 房屋比價」網站和「屋比-超省房屋比價 APP」(下稱屋比網、屋比 APP),與豬豬 快租 APP 同屬於房屋交易新型事業,因其營運方針和傳統不動產交易與經紀業 者發生衝突,遭包含信義房屋、永慶房屋及台灣房屋等台灣多家知名業者聯合提

23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 7 條第 2 項第 4 款:「抄襲他 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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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最後於由智慧財產法院於2018 年 1 月作成判決233。本案和豬豬快租案相同 點在於屋比網及屋比 APP 上的資訊皆是擷取自各大房屋交易平台,差異之處則 是在於消費者無法於屋比網及屋比 APP 上瀏覽完整資訊,仍必須借助超連結的 方式,引導回原物件資訊刊載網站瀏覽。此外在獲利方式上,本案被告招攬不動 產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俗稱房仲)加入成為「屋比經紀人」,並向其收取會員費作 為主要獲利來源,消費者能藉此平台尋找適合的房仲,但被告未向屋比經紀人和 消費者間所達成的交易收取傭金,與豬豬快租 APP 向消費者收取進階服務使用 費不同。

本案爭議在於被告的擷取資料行為並未事先取得原告同意,物件資訊蒐集、

網站維護及相關行銷都是仰賴原告投入相當資源維繫,被告的行為被認為是「搭 便車」,屬於公平法第 25 條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為類型。此外被告所創設的

「屋比經紀人」制度容易使消費者誤認其所聯繫的房仲與原物件資訊刊載網站有 所關連,同樣有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疑慮,加上屋比經紀人與消費 者接洽並賺取傭金的同時,將剝奪消費者和原告達成交易的機會,進而阻絕原告 後續得收取的仲介服務報酬,原告與被告間實具有競爭關係。

被告方面的抗辯則集中於雙方並無競爭關係,被告的商業模式未違公平法第 25 條,理由在於被告未擷取原告所擁有資料,只是設置超連結作為與原告網站 之間的引導,並無將他人資訊充為自身平台內容之情事,屋比網及屋比 APP 僅 提供搜尋功能,和原告網站功能有所差異,被告所提供的物件資訊不具替代性,

消費者不至於認為原、被告具有合作關係,屋比網及屋比 APP 反而能增加原告 網站的點閱率。屋比經紀人制度所網羅的房仲則來自各方,甚至包含原告所屬房 仲也加入其中,加上被告並未介入個別物件交易進而從中獲利,屋比經紀人制度 甚至可為原告增加不少交易機會,綜上所述,被告的商業模式不僅無違法疑慮,

反倒更能促進不動產市場交易效率,原、被告之間非處於競爭狀態。

233 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公訴字第 9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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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智財法院第一審判決

本案原告指控被告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商標法及民法等規範,本研究以下 僅聚焦於公平法相關爭點上,主要為「屋比比價平台」系統(應為上述屋比網及屋 比APP)和「屋比經紀人」制度是否違反公平法第 25 條。智財法院在進行個案討 論前,先援引最高行政法院94 年度判字第 1668 號判決要旨作為公平法第 25 條 的內涵基礎,將重點置於行為有無符合社會倫理手段,是否不當壓抑交易相對人 之決定自由。

首先智財法院肯認被告所建置的屋比比價平台投入相當資源,功能上可比擬 為一般搜尋引擎,旨在提供消費者同一物件的多重資訊,並未約束消費者的選擇,

加上屋比比價平台標示物件資訊出處之作法,以及被告和各該原告名稱與表徵有 所差異,消費者不至於混淆資訊來源,智財法院認定被告所使用的商業手法合於 社會倫理,整體營運上並無欺瞞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引人錯誤之欺罔情形發生,

該等行為非屬顯失公平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未違公平法第25 條。

此外,智財法院認為原告所稱的競爭關係並不存在,原因在於屋比比價平台 和原告所經營的網路平台型態有別,前者僅提供搜尋功能,後者尚包含行銷受委

此外,智財法院認為原告所稱的競爭關係並不存在,原因在於屋比比價平台 和原告所經營的網路平台型態有別,前者僅提供搜尋功能,後者尚包含行銷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