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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管制對策 :日本治理經驗之借鑑

第五章 臺灣產業治理對策 -以競爭法視角出發

第二節 主要管制對策 :日本治理經驗之借鑑

由於日本政府對於數位平台、平台經濟、個人資料保護、大數據、人工智慧 (AI)等彼此相互牽連之新興議題保持著高度關注的態度,政府各部門單位開始提 出各項應對計畫、舉辦研討會、撰寫相關報告等,因此本節將先彙整日本近年與 行動作業系統產業有關之治理對策,俾利於理解日本現行努力成果及其態度。接 下來將回歸本研究相關主軸,即日本本土 APP 開發產業之維護,具體呈現於提 高APP 開發商商業模式自由度與防止 APP 開發商遭不當排擠此二面向上,以下 將逐一介紹。

第一項 日本近年治理對策彙整

2016 年 2 月日本經濟產業省及公平會共同對電子商務產業展開市場調查250, 作為後續報告及治理原則之基礎。2016 年 8 月日本公平會提出一份「關於行動

250 公正取引委員会、経済産業省,オンライン関連事業に関する共同ヒアリング調査につい

て,2016 年 2 月 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h28/feb/160210_2_files/160210_2.pdf (最後瀏覽日: 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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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市場競爭政策上的課題」251報告,內容提及行動作業系統業者挾其壓倒性市 場地位,恐將阻礙獨立 APP 開發者進入市場,關注焦點和歐盟執委會相同,例 如 Android forks 系統發展、APP 預載及預設等議題上,該份報告應為第一份日 本公部門針對行動作業系統產業所初步擬定的治理方向。2016 年 9 月日本經濟 產業省經濟產業政策局將「邁向第四次產業革命制度研討會」之內容彙整成一份 報告252,內容主要聚焦於「數位平台交易實務」、「資料保護與利用」、「智慧財產 實務」上,由於該份報告偕同日本公平會調查二十餘間相關企業所做成,和實務 發展較為契合而頗具參考價值。2018 年 6 月日本公平會接續 2016 年「關於行動 電話市場競爭政策上的課題」報告,投入相當心力調查後發表「關於行動電話市 場競爭政策上的課題(平成 30 年度調査)」253,內容上仍重申 2016 年報告之精 神與執法方向。

2018 年安倍政府提出的「未來投資戰略 2018」254提到對於平台型經濟的崛 起,應備妥應對規則與理想的競爭政策,為此同年12 月日本經濟產業省、公平 會、總務省一同發布「強化平台型經濟崛起之應對規則的基本原則」255,和本研 究較為相關之部分為確保平台業者對於平台參與者之公正性,以及實現平台公平 且自由之競爭。此外亦舉辦多場研討會,廣邀專家學者給予意見,同年12 月整 理出「強化數位平台交易環境研討會之中間論點整理」256報告,討論上述基本原 則之具體落實方法,較值得注意的是,2018 年 11 月研討會也曾邀請 Google、

251 公正取引委員会,携帯電話市場における競争政策上の課題について,2016 年 2 月,頁 18-19。

252 経済産業省経済産業政策局,第四次産業革命に向けた横断的制度研究会報告書,2016 年 9

月。

253 公正取引委員会,携帯電話市場における競争政策上の課題について(平成 30 年度調

査),2018 年 6 月,頁 1。

254 日本経済再生総合事務局,未来投資戦略 2018―「Society 5.0」「データ駆動型社会」への 変革―,2018 年 6 月,頁 128-129。

255 経済産業省、公正取引委員会、総務省,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型ビジネスの台頭に対応した

ルール整備の基本原則,2018 年 12 月,頁 2-3。

256 経済産業省、公正取引委員会、総務省,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を巡る取引環境整

備に関する中間論点整理,201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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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公司參與 257。2019 年 1 月日本公平會為了能更貼近實務,設置「數位平 台相關交易實務與利用現況」資訊提供窗口258,供事業與消費者提供相關資訊。

從上述各項產業調查、報告、研討會、資訊窗口建置的擔當機關與活動頻率,

可得知日本政府近三年來戮力於新型經濟之應對上,尤其是作為平台型經濟典範 的行動作業系統產業預料將會成為主要管制對象,勢必對於現行產業規則有所撼 動。在上述報告中所提出的治理方針具有引導執法之意味,以下接著介紹和行動 作業系統產業相關治理方向與做法。

第二項 治理方針

現行治理方針主要來自於「強化平台型經濟崛起之應對規則的基本原則」、

「強化數位平台交易環境研討會之中間論點整理」此二份報告,可歸納為兩大方 向,其一為確保數位平台的公正性並提高透明度 259,肇因於平台規則不夠清晰 時,平台參與者(包含企業與消費者)容易形成不公平的交易關係,越巨大的平台 所形成的可能性越高,為避免此情形發生,主管機關必須徹底調查產業以把握實 務脈動(具體做法則可援引獨占禁止法第 40 條 260強制調查,抗衡因營業秘密所 可能造成資訊取得上的阻礙)、創設具相關專業知識之組織支援立法與執法,甚 至要求相關業者明確揭示重要規則與交易條件,但得同時慮及平台業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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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経済産業省、公正取引委員会、総務省,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を巡る取引環境整

備に関する検討会議事要旨,2018 年 11 月

https://www.jftc.go.jp/soshiki/kyotsukoukai/kenkyukai/platform/kaisai_files/181128gijigaiyou.pdf (最 後瀏覽日: 2019/04/01)。

258 公正取引委員会,デジタル・プラットフォーマーに関する取引実態や利用状況についての

情報提供窓口の設置について,2019 年 1 月

https://www.jftc.go.jp/houdou/pressrelease/2019/jan/kyokusou/190123honbun.pdf (最後瀏覽日:

2019/04/01)。

259 同註 255,頁 2。

260 條文翻譯「公平交易委員會於執行職務之必要,得對公務機關、依特別法設立之法人、事業

或事業團體或其職員命其到場或提出必要之報告、訊息或資料。」。

261 同註 256,頁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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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為實現數位平台公平且自由競爭的環境 262,須檢討既有的獨占禁止法 之運用及相關規範適用於數位平台經濟上的極限性,有鑑於數位平台形成獨占或 寡占的後果,競爭法之執行重要性不可言喻,有必要根據數位市場的特性採取促 進競爭之措施。例如過往對於市場界定的判斷上,涉及數位平台時可能得考量雙 邊、多邊市場理論及網路效應;事業結合審查時,須加以留意是否排擠潛在競爭 對手,將資料、無形資產、人才乃至於Know-how 等作為事業結合審查所考量的 要素等;對於違法行為之制裁措施適切行評估,包括課徵金制度之妥適性等263

第三項 具體治理作法

上述介紹多為原則性、上位概念的施政方向,與 APP 產業相關具體治理作 法,主要針對以下產業現況作為將來執法重點264:

1. 交易方式之限制

嚴格限制APP 開發商於 APP 發行平台上的交易方式,使得 APP 開發商的商 業模式受到拘束(例如將無形服務結合實際商品的銷售手法可能受到限制),並且 針對每筆交易徵收30%手續費,但該費率是否合理正當容有討論餘地。

2. 無彈性的價格模式

APP 開發者無法自由決定價格,而必須從 APP 發行平台所設定的價格表作選擇,

有時為了應對匯率波動,單方面變更價格表。

3. 同一開發商旗下的 APP,儲值金額無法彼此流用

許多 APP 開發商於 APP 發行平台上擁有多款 APP,然而個別 APP 所只用的虛 擬貨幣(例如點數、遊戲貨幣等)並無法流用至同一開發商旗下其他 APP,限制此 類虛擬貨幣功能,消費者只能使用個別APP 專屬虛擬貨幣,藉此 APP 開發商無 法利用具流通性的虛擬貨幣,將消費者鞏固於旗下APP。

262 同註 255,頁 2-3。

263 同註 256,頁 12-14。

264 同註 252,頁 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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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限制與行動作業系統業者具競爭性質的 APP

當APP 開發商推出與行動作業系統業者具競爭性質之 APP 時,可能因 APP 發行 平台審查基準而限制其功能,最終與行動作業系統業者的 APP 於競爭上處於不 利地位。

5. 退款方式有剝奪 APP 開發商之虞,銷售、退款事宜等資訊不會回報給 APP 開發商

消費者和APP 開發商為交易雙方,本來與 APP 發行平台無涉,但會代替 APP 開 發商向消費者進行退款,如此居中退款的交易方式,使消費者能夠輕易利用APP 發行平台收到退款,雖然能提升消費體驗,但對於 APP 開發商而言,如果從消 費者處獲得的收益已扣除30%手續費,但退款時須歸還未扣除手續費的金額,將 為 APP 開發商帶來損失。此外,購買時間、對象、退款理由等資訊並不會回報 給 APP 開發商,不僅無法適當修改 APP,無法特定退款對象也使得不易防止雙 重退款或恢復成購買APP 前的狀態。

6. APP 審查基準不夠明確

如果APP 因不合於 APP 發行平台的審核規則而無法上架時,並不會詳盡告知係 因那些審查項目未通過,對於APP 開發商而言,無法預期 APP 審查標準而有所 不安,審查結果也缺乏有效的檢驗。

7. 不使用 APP 發行平台,近用 APP 時也有限制

如果消費者不使用預載的APP 發行平台,可利用一般網路搜尋並下載安裝 APP,

但若利用智慧型裝置上預設的搜尋引擎,於APP 發行平台上架的同類型 APP 將 會有靠前的搜尋結果序位,意味著更容易獲得消費者關注,形成行動作業系統業 者誘導消費者使用APP 發行平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