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無形文化資產概念源流與發展
第四節 中國的保存傳習制度
一、歷史緣起
二十世紀的中國,是一個極不穩定的時代,尤其在經歷了連綿的戰亂以及文 化大革命之後,大半的古文物以及無形的傳統文化都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雖然在 1980 年代,中國政府曾大規模地針對民間文藝進行普查,然而,自從開放經濟 改革,社會變遷快速,人民生活產生極大的變化,再加上全球化的影響,傳統的 生活習俗急速消失;經濟快速發展後,形成消費社會,價值觀念的轉變導致許多 傳統技藝後繼乏人。為了搶救迅速消失的傳統文化,以及維繫國族身分認同的需 要,中國當局自 2001 年「崑曲」被列入第一批「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之後,便積極地展開相關的保護計畫。
二、組織機關
(一)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是隸屬於文化部轄下之中央單位,專門負責擬訂非物質文 化遺產保護政策,起草相關法規草案,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專案之保 護規劃,承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專案的申報、評審、傳承、及推廣工作。
(二)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
為了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保存與管理相關事項,設有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邀集民間文學及語言、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
手工技藝、傳統醫藥、民俗等共九大領域之專家學者以作諮詢。
(三)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
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為文化部直屬單位,主要任務是負責中國民族 民間文藝資源的搜集、整理、保護、研究、發展,並將研究結果編纂出版為十部
《民族民間文藝集成志書》,目前正在進行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託項目“中國節 日志”、“中國史詩百卷工程”等重大專案,並推動民間文化資源數位化,此外,
並負責民族民間文化藝術的傳播和交流之工作18。
(四)中國藝術研究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在 2006 年成立於中國藝術研究院,是為國家 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專業機構,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之政策諮詢;
組織全國範圍普查工作的開展;指導保護計畫的實施;進行非物質保護遺產保護 的理論研究;舉辦學術、展演及公益活動,推廣、交流、宣傳保護工作的成果和 經驗;實行研究成果的發表和人才培訓等工作。此外,還肩負著向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申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評審任務。
(五)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培訓中心
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培訓中心於 2010 年 5 月成立,是屬於聯合國 教科文組織轄下之國際機構,另在日本及韓國亦各成立一座亞太中心,分別負責 研究、以及信息與網絡建設等任務。中國之亞太中心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等機構組成,致力於宣傳和推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透過長期和短期課程培訓與田野調查相結合等多種方式,提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亞太地區會員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能力,並成為國際合作之平臺。
18 以上資料參考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官方網站,http://www.cefla.org/recommend.jsp,
2015。
(六)省、市、縣級保護中心
國家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相對應,各地方政府相繼成立非物質文化遺 產保護中心,行政上隸屬於各級文化管理部門,主要工作在於執行相關的保護政 策、地方名錄申報、傳承人認定、補助金發放、相關宣傳活動的推行等。19
三、相關法規
(一)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中國最早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法律,是 1997 年由國務院頒布實施 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這是一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傳統工藝美術 的行政法規,規定了國家保護傳統工藝美術的原則、優秀工藝品的徵集、收藏制 度和「工藝美術大師」的命名制度,有效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傳承、保護和發展。
(二)地方性法規及條例
中國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立法模式,是從地方開始的,先制定相關的地方 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在累積了一定的經驗後,再著手國家層面的立法工作。2000 年 5 月制定完成的《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是中國第一個專門保 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法規,為其他各省區制定類似的法規提供先例,在非物 質文化遺產的內容、範圍、工作方針、各級政府的職責、保護與搶救、推薦與認 定、交易與出境、保障措施、獎勵與處罰等方面訂下規範。該條例並於 2013 年 進行修訂,更名為《雲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新法當中強化政府保護 責任,並在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境外組織和個人進行調查等方面做了明 確的規範;鼓勵區域性整體保護;對無法履行保護職責的專案保護責任單位進行 重新認定;為喪失傳承能力的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待遇;實施旅遊業收入回饋
19 李欣(2011),《數字化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路向》,北京:科學出版社,頁 94-97。
民族傳統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之機制等20,針對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存事務 所產生之問題提供規範之道,新制度亦同樣成為地方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 務之先驅。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
2002 年中國便已開始籌備擬定《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建議稿》,2004 年中國 正式加入了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之後,為了借鑑公約之精 神,正式將正在擬定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草案》定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法草案》,並於 2011 年 2 月完成立法,共六章四十五條,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調查、代表性名錄、傳承與傳播、法律責任等進行規範,並闡明保護非物質文化 遺產的原則,應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與傳承性。
在傳承機制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亦明定各級文化主管部門,可針 對本級政府所批准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並規範縣級以 上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提供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 流等活動,支持其參與傳播、社會公益活動等其他措施。是目前中國在非物質文 化遺產保護政策上最重要的法規。
四、相關政策
(一)普查研究
1、中國民族民間文藝集成志書與基礎資源資料庫
1979 年開始,由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斥資動員人類學、民族學方面學者專家,
深入田野並針對中國各地民間文藝進行全面性、深入的普查,以及影像、文獻資 料的收集,並予以編纂出版成「中國民族民間文藝集成志書」,共有《中國民間 歌曲集成》、《中國戲曲音樂集成》、《中國民族民間器樂曲集成》、《中國曲藝音樂
20 李欣(2011),《數字化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新路向》,北京:科學出版社,頁 104-107。
集成》、《中國民族民間舞蹈集成》、《中國民間故事集成》、《中國歌謠集成》、《中 國諺語集成》、《中國戲曲志》、《中國曲藝志》等十部,每部集成志書按中國行政 區劃分,每省十卷,共計編纂 298 卷,四百冊,這套大型的文獻資料從書不僅有 文字、圖譜、曲譜、舞譜,還有圖片及音像資料,成為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具 代表性的基礎文獻21,為申報聯合國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之工作奠下良 好的基礎。
2、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
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是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 分,是由文化部、財政部聯合國家民委、中國文聯於 2003 年初所推動,對於珍 貴、瀕危並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進行有效保護的系統 工程22。該工程的保護方式為:
(1) 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進行全面普查、確認、登記、建檔。
(2) 在真實記錄的基礎上進行整理、研究、出版,或以博物館等妥善方式予 以展示、保存。
(3) 通過建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對原生態文化保存較為完整並具有特殊價值 和濃郁特色的文化區域,進行動態的持續性保護。
(4) 通過對傳承人的資助扶持和鼓勵,建立民族民間文化傳承機制。對優秀 的民族民間文化進行宣傳、弘揚和振興23。
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預計用 17 年的時間,循序漸進地完成普查,並 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奠定基礎。
21 陳美智(2004),《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策略研究─聚焦於傳統表演藝術的探討》,佛光大學藝術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02。
22 中國藝術研究院(2007),《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手冊》,文化藝術出版社,頁 4。
23 以上資料參考中國民俗學會
http://www.chinafolklore.org/ChinaFolkloreSociety/xscz/040520-bhf.htm ,2015。
(二)名錄制度
名錄制度是中國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保護的核心制度,由於非物 質文化遺產本身的複雜性、廣泛性、加之國家的行政、財政資源有限,不可能給 予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同等的保護,而應重點保護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 的或瀕臨消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因此,建立名錄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 最為有效和可行的辦法。在名錄制度下,根據相應的評定標準和程序,對納入名 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重點保護和搶救24。
中國國務院自 2006 年開始,公布了昆曲、古琴、維吾爾族十二木卡姆等首 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至 2014 年 12 月已公布了四批,總數 達 1372 項。
(三)評選獎勵
基於中國的建國歷史中,戲劇(戲曲)是其宣揚理念、建立政局的重要利器,
也因此政府相當重視對傳統戲曲表演的獎勵,來自政府各部門單位的評選獎項相 當多,如「五個一工程獎」、「文華獎」、「梅花獎」、「金鐘獎」、「牡丹獎」、「中國 京劇節賞」、「梅蘭芳金獎大賞」、「德藝雙馨」等,均具有重要引導作用25。
(四)薪傳教育
1、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
中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習機制上,亦同樣形成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相 結合的傳承人保護制度,國家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相關立法主要見於 2008 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2011
中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習機制上,亦同樣形成了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相 結合的傳承人保護制度,國家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相關立法主要見於 2008 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