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臺灣對無形文化資產保存之作為
第二節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傳藝工作計畫
1982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實施,定義「民族藝術」為「民族及地方特有 之藝術」,明定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權責單位為社教司,並指出主管單位之職責
「對民族藝術應進行全面性之調查、採集及整理,並依其性質,分別由教育部或 地方政府制定或專設機構保存維護。」
根據當時文資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教育部得就民族藝術中擇其重要者指定 為重要民族藝術」、第四十二條「教育部為保存、發揚及傳授傳統技藝,對於重 要民族藝術具有卓越技藝者,得遴聘為藝師;其遴聘辦法由教育部訂之。」教育 部於 1985 年公告《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明定藝師傳藝待遇比照教授等 級,每月享有五萬元固定經費48。1989 年依據《教育部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審 查細則》,由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審議委員會,從各藝師候選人中,依其從事藝術 歷史性、技術性成就、以及傳承意願等條件,訂定三項辦理原則:
一、從事該項民族藝術工作三十年以上,其所擅長技藝係屬重要民族藝術項目。
二、在該項藝術上具有高度成就,能充分體現該項藝術的特色及內涵。
三、能夠且願意繼續從事該項藝術之研究及傳承工作49。
同年經過多次審查討論後,由審議委員會投票遴選出七位第一屆重要民族 藝術藝師,並訂定《教育部重要民族藝術藝生甄選習藝暫行要點》、及《教育部 委託辦理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傳藝工作計畫》,委託大專院校藝術科系或社教機構,
辦理藝師技藝傳承工作,兼以調查、整理、推廣藝師技藝及相關民族藝術。隔年 開始甄選藝生,甄選程序分為書面審查、現場示演、及三個月實習等三個階段。
為了鼓勵藝生學習,不僅免納學費,且由教育部酌發獎助學金之獎勵,技藝優越 者經藝師審議委員會評審通過者,得發給傳藝結業證書50。
48 陳美智(2004),《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策略研究─聚焦於傳統表演藝術的探討》,佛光大學藝術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0。
49 溫秋菊(1995),〈從民族藝師階段性的傳藝成果思考傳藝計畫之目標─以鑼鼓樂傳藝計劃為例〉,
《民族藝術傳承研討會論文集》,頁 109。
50 簡瑞榮(1992),《近十年政府推展民族藝術教育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研究所碩士論 文,頁 89。
表 三-1: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傳習法規制定及計畫推行紀事 1985 年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1988 年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審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1989 年 《教育部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審查細則》
《教育部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傳藝、服務、待遇實施要點》
《教育部重要民族藝術藝生甄選習藝暫行要點》
《教育部委託辦理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傳藝工作計畫》
遴聘第一屆重要民族藝術藝師
1990 年 公告重要民族藝術藝生甄選習藝招生簡章
1991 年 公告藝生錄取名單
委託各單位辦理傳藝計劃
1993 年 新增甄選布袋戲後場樂藝生之傳藝項目
1994 年 傳習計畫結束
1995 年 辦理民族藝術傳承研討會
1997 年 修訂《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
廢止《教育部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傳藝、服務帶育實施要點》、《教育部重要民族
藝術藝生甄選習藝暫行要點》
公佈第二屆重要民族藝術藝師
(資料來源:教育部(1995),民族藝術傳承研討會論文集。本研究加以整理。)
表 三-2:民族藝術藝師傳藝計畫執行情形
相片等原始資料,為傳統藝術保存工作留下珍貴史料。
1982 年公告實施的文資法,基本上制定之概念是參酌日本文化財保護法所 訂定,因此在民族藝術藝師的遴聘及傳習方式上,也可以看得出來是想學習日本 的做法,然而由於在法源制度上的誤識,使得這次傳習工作有其根本缺陷:
一、日本所指定的是針對「技藝」本身的保存傳習,臺灣的作法則是以「人」
為主,所以當藝師因年紀過大而過世之後計畫便中斷,而無從繼續傳藝;或是布 袋戲一開始只招收前場藝生,傳習藝師的前場技藝,但是俗話說「三分前場,七 分後場」,傳習工作忽略了布袋戲出神入化的技藝展現,必須依賴前後場天衣無 縫的搭配,而這樣的團體默契並非一位藝師之力便能傳授的。
二、傳習計畫之規劃與執行皆委託學校或行政單位辦理,執行前未對技藝 生態及傳習模式進行了解,因此才會出現諸如皮影戲成效不佳之情形。
三、雖然意欲學習日本的傳藝制度,但由於日本的傳藝制度是建立在尊重 傳統藝術活態發展的生態上,逐漸發展出明確的保護哲學以及行政原則,若只是 在做法上擷取一部分依樣畫葫蘆,卻未事先對整套執行制度的背景進行考察,也 只能學得皮毛,不僅未能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也難以產生延續性的影響。
此為臺灣首次以國家力量所推動之傳習計畫,計畫執行前雖邀集專家學者 集思廣益、制定相關規範,並經過長久的研擬討論,然而仍發生若干問題。由於 1994 年行政院已核定「國家建設六年計劃」,其中文建會制定之「民間藝術保存 傳習計畫」以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新建計畫」,皆納入行政院十二項計畫之「充 實省(市)、縣(市)、鄉鎮及社區文化軟硬體設施」項下,兩項計畫同時由傳統藝 術中心籌備處執行。因此後續傳統藝術相關傳習政策之執行,自此改由文建會附 屬單位──傳統藝術中心籌備處負責。
1997 年教育部決議修訂《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聘辦法》,廢止藝師每月五萬 元津貼,改為無給職,彰顯其終身榮銜,並修正藝師得提出重要民族藝術傳藝、
研究計劃,由教育部邀請學者專家會同文建會審查,計畫通過者由教育部委託文
建會辦理52,以加強與文化專責機構分工協調,並廢止《教育部重要民族藝術藝 師傳藝、服務帶育實施要點》、《教育部重要民族藝術藝生甄選習藝暫行要點》。 同年公佈第二屆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共甄選出六位。傳統表演藝術組:黃海岱(布 袋戲)、王金鳳(北管)、廖瓊枝(歌仔戲);傳統工藝組:陳火慶(漆器)、黃塗山(竹 編)、林再興(交趾陶)。當時除了教育部之傳習計畫外,仍有不少關於傳統藝術之 推廣教育課程,然而只能讓民眾對傳統藝術有粗淺的認識,對於技藝的傳承未有 太大幫助。此次傳習工作只做了一屆,透過考評檢討以及研討會的交流,雖然彙 整出不少珍貴的經驗,然而由於後續執行單位以及做法的改弦更張,使得經驗無 法延續,殊為可惜。
52 教育部(1998),《第二屆民族藝術藝師紀事-藝林傳響》,臺北市:教育部,頁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