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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傳習計畫

第三章 臺灣對無形文化資產保存之作為

第四節 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傳習計畫

進入二十一世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開始公布《人類口頭與非物質文化遺 產代表作》保存名單,2003 年頒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文化資產的保 存趨勢開始由有形進入到無形。依據非遺公約的原則與精神,無形文化的傳承必 須以社群為中心,而且應該尊重社群之於無形文化資產的實踐與創造,重視提供 社群認同感與持續感。

為能與國際接軌,《文化資產保存法》經過重新修訂後於 2005 年公告施行,

將原本舊法第四章民族藝術,以及第五章民俗及有關文物,在新法中一併納為第 五章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新法不僅將「民族藝術」更名為「傳統藝術」, 以跳脫國族主義的漢人本位立場,更學習日本《文化財保護法》的概念,將無形 文化資產的指定對象放在「技藝」本身,將「人」視為技藝的保存者。而在制度 上,行政事務統一由文建會管理,建立登錄與指定制度,並依據地方自治精神,

將事權下放地方主管機關,由地方政府針對各地之無形文化資產進行普查及登錄,

而國家則由地方所登錄之傳統藝術中,擇其重要者,審查指定為「重要傳統藝術、

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因此文資法公告隔年便開始普查工作之執行。為了積極 趕在耆老凋零、技藝消亡之前,完成調查及指定保存的工作,文建會文化資產總 管理處60於 2008 年以重點調查的方式進行訪查工作,直接提名建議登錄61,並於 2009 年指定第一批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及保存團體,隨後即開始執行藝師或團 體的傳習計畫。

然而在指定之後的傳習工作,並未能在文資法內的各項條文中找到直接的 行政規範,甚至完全未談及「保存者及保存團體」,而必須透過以文資法為母法 所衍生的相關子法中才能找到依據。也就是依據文資法第 60 條及施行細則第 17

60 2012 年 5 月 20 日,「文化部」正式掛牌,原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同時改制為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61 江韶瑩(2009),〈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現況與趨勢〉,《第一屆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暨保存團體 專輯》,頁 7。

條規定,傳習事務為保存維護計畫中的其中一項工作,並以文資法第 59 條以及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6 條所公告之保存者或保 存團體為對象,進一步制訂「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保存團體傳習計畫」之作業辦 法。

也由於在文資法以及施行細則規定中,已將傳習事務列為保存維護計畫的 項目之一,因此,「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保存團體傳習計畫」實際上已成為保護 重要無形文化資產的一項常務性工作。以每四年為一個傳習階段,由被指定的保 存者或保存團體逐年提送計畫。依據此傳習計畫所規範的執行辦法,自行提出個 別的技藝傳習計畫書,詳述教學構想、經費需求、傳習目標,以及藝生的遴選方 式等。在通過審查會議後,文化資產局則以此傳習計畫辦法為根據,以政府採購 程序辦理委託作業,與各個指定傳統藝術保存者或保存團體所提傳習教學活動計 畫訂定契約,從而支應各計畫必要之經費,並透過期中訪視、期末傳習成果公開 展演之補助辦理,檢視傳習活動執行之成效62

62 范揚坤,〈文化資產保存概念、活動與「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傳習計畫」之於傳統 音樂文化保存的審視〉,參見

http://rimh.ncfta.gov.tw/2010_taiwan_traditional_music_yearbook/tw/critics/c3.html

圖 三-1:「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保存團體傳習計畫」作業辦法之法源依據分析

在累積過去「民族藝術藝生傳藝計畫」以及「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的 經驗上,「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保存團體傳習計畫」透過由保存者或保存團體自 行提送執行計畫書,跳脫過去委託學者或學校單位承辦的方式,將傳習工作之教 學內容、傳授方式、資源分配、甚至藝生遴選的主導權全權交給保存者或保存團 體,不僅是信任傳統藝術保存者保存團體的藝能專業,也尊重到傳統技藝傳授的 既有生態與人文傳統。

因此,「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保存團體傳習計畫」藉由尊重藝師的專業,由 藝師自行選擇三至四名具備基礎和具有潛力的藝生,以避免一般來者不拒、從頭 開始的推廣教育方式。考量傳統民間藝師的傳習方式,通常採「口傳心授」、「隨 機教學」的方式進行,「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保存團體傳習計畫」中,藝生同樣 跟隨藝師一起生活、學習、參與演出,或擔任推廣教學助教,在長達四年的傳習 過程中,達到專業傳習的目的。在計畫執行期間,文化資產局也聘請專家學者作 期中期末考核評鑑,並舉行傳藝成果展演。如有傳藝成效不彰或不適任藝生,則 可能以輔導、裁減或撤換藝生的方式,以確保傳藝品質63

而從「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保存團體傳習計畫」作業辦法中也可看出,其 中所規範的權利義務對象只針對「授業藝師」及「傳習藝生」兩種身分,不僅呈 現出此計畫辦法意圖以相對單純的核心人力組織架構,達到師徒制的傳習關係64, 另一方面也呈現出,相較於過去在大政府時代下所進行的兩次傳習計畫,臺灣在 經濟支持力已遠不如前的狀況下,仍企圖推動傳統藝術之保存維護的行政策略及 用心。

63 林茂賢(2010),〈十年磨一劍:大師手路.再起新章〉,《99 年度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暨保存團 體專刊》,頁 9-10。

64范揚坤,〈文化資產保存概念、活動與「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傳習計畫」之於傳統 音樂文化保存的審視〉,參見

http://rimh.ncfta.gov.tw/2010_taiwan_traditional_music_yearbook/tw/critics/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