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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上相關概念之發展

第二章 無形文化資產概念源流與發展

第一節 國際上相關概念之發展

歷史建築之雄偉與美麗總是令人感動,因此,世界各國的文化資產維護觀念,

與收藏古文物一樣,總是從有形的建築物開始,尤其在西方社會中,相關概念最 早可追溯自文藝復興時期,歐洲人對於對於古希臘羅馬文化的崇拜,促使其發展 出對於古建築如何修復及重建技術等一系列的相關議題。而至近代 18~19 世紀以 後,建築文化資產的保存開始出現不同的學派與修復理論。

文化資產的保護在二次大戰後逐漸成為國際性的議題,以維護世界和平與安 全為宗旨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注意到全球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正受 到強力的破壞及威脅,須要以國際間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具有特殊價值的人類文化 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以現代科學方法為基礎的永久保護制度。因此在 1972 年 通過《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 保 護 對 象 可 概 分 為 文 化 遺 產 (Cultural 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與複合式(Cultural & Natural Heritage),主要 以保護建築、古蹟、遺址等物質遺產或有形遺產為主。並在 1976 年 11 月成立「世 界遺產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3,至今已完成全球 1031 項「世界遺產」

(World Heritage)的認定與保護名錄(2015 年 7 月止),持續推動全人類共享的財富 --有形資產(Tangible Heritage)的保存工作。

然而 1972 年通過《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時,已有許多會員國表 示應關注傳統及民俗文化的保護工作,因此,1973 年玻利維亞建議於《全球智 慧財產權公約》增加對於民間藝術及文化資產保護的條款。

1982 年 教 科 文 組 織 成 立 民 俗 保 護 專 家 委 員 會 , 設 立 非 物 質 遺 產 部 門

3 洪孟啟(2006),〈文化資產保存的世界潮流--從有形到無形〉,《美育》,154 期。

(Non-Physical Heritage),同年,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共同完成一份「保護民間藝術表達防範非法使用之國家法律 示範法條」(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1985 年教科文組織決定先以「

建議案」取代「公約」形式,在 1989 年通過《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是為第 一份正式保護民間傳統創作之文件。

1992 年教科文組織開始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保護計畫,主要目的在於「

尊重、確認其保存與傳承的必要性、重視從事者及社群的重要角色」,針對語言、

傳統音樂、非物質遺產、及智慧財產權等項目,重新評估過去的保護方法。計畫 的首要工作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化與傳承」,特別是「瀕臨消失者」,其選擇 權應「取決於表演者/創作者/從事者及其社群」。保護原則為:(1) 無形文化的本 質是持續演繹的,不應將其制式化;(2) 不應脫離其原生環境;(3) 應謹慎處理 排除不利無形文化資產生存的威脅;(4) 應容納融合都會生活的文化;(5) 應使 用異於有形文化資產保存的方法。41994 年,教科文組織採納韓國之提案,設立

「人類活體寶藏」(或譯為「活著的人類財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計畫,鼓勵 各會員國以認證方式肯定該國具有傑出才華的傳統傳承者(tradition bearers),以增 強其自我保存動機,讓他們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得以傳遞下去。

1997 年由摩洛哥提案,教科文組織第 29 會期通過「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 化遺產公告計畫」,從 2001 年開始每隔兩年公告一次「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 資產」。

1998 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文化發展政策跨政府會議」(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Cultural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中,開始檢視文化遺產(heritage) 的概念,普遍認為長久以來 「文化遺產的行動常侷限於有形部份」,因此重新修

4 洪孟啟(2006),〈文化資產保存的世界潮流--從有形到無形〉,《美育》,154 期。

正文化遺產的定義:「是包含所有自然及文化的元素,有形的及無形的,傳承的 或創新的」。1999 年教科文組織與美國史密森機構(Smithsonian Institution)合作,

在華盛頓召開「1989 年《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之全球評估--地方賦權與 國際合作」會議,認為應多注重傳統文化的發展過程,保護措施應著重對於地方 從事者生產的過程、傳承及保存其文化的肯定與尊重,並應以強化社群自我動機 為重5

2001 年教科文組織通過《文化多樣性宣言》,強調世界各國的各種文化遺產,

包含非物質遺產在內,對於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之重要意義。隔年於伊斯坦堡召 開之第三屆國際文化部長會議,則是依據《文化多樣性宣言》之精神發表《伊斯 坦堡宣言》,表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涉及到文化多樣性的議題,因此必 須制定可供遵行的國際規範公約。

教科文組織根據《文化多樣性宣言》之精神,於 2003 年通過《保護非物質 文化遺產公約》(簡稱非遺公約),並規範須滿 30 個國家簽屬公約後生效,遂於 羅馬尼亞成為第 30 個締約國後,於 2006 年 4 月 20 日正式生效,成為目前國際 上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國際公約。

公約中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則,有別於有形文化資產的「保護」

(protection)概念,而是使用「維護」(safeguarding),在非遺公約第二條第三款中 定義「維護」的概念為「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而與「維 護」概念相關之條文主要集中於公約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透過對條文的瞭解,

可以發現公約對於保護無形文化資產的手法,主要是透過教育與保障無形文化資 產傳承的空間、場所及參與,進行整體性的維護。根據非遺公約的定義,無形文 化資產乃是一種「活的遺產」,因此關於無形文化資產的傳承必須以社群與群體 的參與為中心,並應該尊重社群之於無形文化資產的實踐與創造,重視提供社群

5 洪孟啟(2005),《國際教科文組織無形文化資產認定及在地行動研究計畫》,國際民間藝術組織 臺灣分會。

認同感與持續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