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無形文化資產概念源流與發展
第三節 韓國的保存傳習制度
由於地緣上,韓國夾在兩大強國─中國及日本之間,過去在國際政治上,形 同兩大強權間的政治侵略跳板,長期處在近似從屬的地位;在文化上,亦像是文 化交流之橋梁,強烈地受到兩國影響,因此在文化藝術的呈現方式以及風俗習慣 上,也都相近於中日。而自從二十世紀初,受到日本殖民的高壓統治,被迫改掉 語言文字,直到韓戰結束,在不斷的戰爭殺伐間,許多傳統文化被日本人有意識 地打壓、破壞,或因戰爭而亡佚,因此在韓戰結束後等待重建時,尚存之傳統藝 術、民俗、技藝即使尚未完全消失,卻多已不完整。為了重整民族自信,並建立 民族特色,因此韓國政府積極地以重建的方式,藉由口傳及文獻資料的收集,恢 復傳統藝能及技術,並藉由國家之力,以完整且制度化的傳習方式,大力扶植傳 統技能的承襲及從業者,藉全民教育的方式灌輸下一代珍視傳統文化之觀念。
因此韓國的文化財保護作為,可說是參照了日本的行政制度後,更加著重在傳習 教育的層面,而成為其對傳統文化保護政策中最大的成就,也使得該制度被聯合 國教科文組織於 1994 年援引成為典範,並被譽為是最完整的制度。時至今日,
世人已可藉由韓國近年大放異彩之文化創意及觀光產業,見其強力扶植之文化政 策所帶來的豐美成效。
一、相關組織機關
1、文化財廳
韓國的文化財保護工作,由隸屬於文化觀光部下之文化財廳負責,文化財廳 共分九課:建築課、動產文化財課、史跡課、無形文化財課、天然紀念物課、埋 藏文化財課、近代文化財課、文化財制度課、國寶指定課等。其中無形文化財課 負責無形文化財相關之政策、行政規劃及執行等工作。
2、文化財委員會
為了調查、審議、文化財之保存與管理相關事項,文化廳下設有文化財委員 會,決議事項如下:
(1) 國家指定文化財之指定與解除。
(2) 重要無形文化財之保持者或保持團體之認定與解除,以及名譽保有者之認 定。
(3) 有關國家指定文化財之研究、保存、管理與活用事項。
(4) 文化財廳長對市、道指定文化財之指定與管理,所提出之勸告事項。
(5) 其他有關文化財管理之提案,以及文化廳附議之事項。
文化財委員會下設 8 個分科委員會,其中與無形文化財相關者為第四分科委 員會,其下還可另外設置兼任專門委員會,接受分科委員會委託進行相關資料之 收集、調查、研究,並提出報告書或發表意見。
圖 二-2:韓國文化財行政組織架構簡圖(與無形文化財行政相關者)
其中「無形文化財」在法令中之定義為:「戲劇、音樂、舞蹈、工藝技術等 無形的文化所產,而且具有歷史、藝術、學術之重要價值者。」其中可針對具有 重要性者指定為「重要無形文化財」,與日本的指定作法相似,在指定「重要無 形文化財」的同時須認定其保持者與保持團體。
而較為特別的是,韓國的文化財保護法另有「暫時指定」之制度,可針對尚 未被指定之無形文化財,具有重要性且有緊急需求,可先進行暫時指定為重要無 形文化財,等待文化財委員會審議完成,但若自暫時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沒有 被指定者,則取消該項無形文化財之暫時指定資格,此與我國現行文資法之作法 相近。
依據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目前由國家指定的重要無形文化財,可概分為七大 項:音樂、舞蹈、戲劇、遊戲與儀式、武藝、工藝技術、飲食。其指定基準如下:
符合以下任一項,在學術、藝術、歷史或技術上具有重要價值,且鄉土特色顯著 者。
1. 戲劇:人偶劇、面具劇。
2. 音樂:祭禮樂、宴禮樂、軍樂、歌曲、韓詵之詠唱、散調、農樂、雜歌、民 謠、舞樂、梵唄。
3. 舞踊:儀式舞、宮廷舞、面具舞、民俗舞蹈。
4. 工藝技術:陶瓷工藝、製筆、製帽、金屬工藝、骨角工藝、螺鈿漆工藝、製 紙與紙工藝、木工藝、建築工藝、織品工藝、染色工藝、玉石工藝、繡結工 藝、服飾工藝、樂器工藝、草編工藝、竹工藝、武具工藝。
5. 其他如儀式、遊戲、武藝、飲食等。
6. 上述第一項與第三項的技藝之成立或構成上的重要要素或技法,或者道具的 製作或修理等技術。
由此可見,韓國的無形文化財分類,即包含日本所定義之「無形文化財、無 形民俗文化財,以及文化財保存技術」。而國家在進行指定作業時,文化廳長應 要求由文化財委員會之分科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進行調查及審
核。
施行細則中明定關於保持者與保持團體認定的基準如下:
保持者:能體現或保存重要無形文化財之藝能或技能的原型,又能忠實地演出、
實現者。
保持團體:能保存重要無形文化財之藝能或技能的原型,又能忠實地實現之團體。
惟保持團體的認定,僅限由於該重要無形文化財的藝能或技能之性質,不可能單 由個人實現,應該認定為保持者人數眾多之情況。
名譽保持者:在已認定之保持者中,無法定期傳授該無形文化財技藝或技術者。
保持團體的代表者可被指定為保持者,最初以藝能或技藝的優越性為考量,
但逐漸轉為選拔具有經營管理團體能力者。
(二)傳習與公開
由於《文化財保存法》中明定推動重要無形文化財的保護與傳習為國家之責 任,文化財廳長可令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或保持團體施行技藝傳授之教育活動,
必要之經費在預算範圍內可由國家負擔,文化財廳長可提供傳習生獎學金,而傳 習制度可列表如下。
表 二-5: 韓國傳習制度位階說明
身分位階 位階說明
名譽保持者 當保持者因健康等因素無法定期傳授技藝時,則轉為名譽保持 者。
保持者 無形文化財技藝之保持者,經認定後具有教育傳成者之義務。
傳 習 教 育 助 教
保持者從履修生中選出提名,經文化財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協助 保持者進行教育工作。當保持者死亡或無法履行教育、公開之作 時,優先被提名為保持者候選人。
研修生 傳習教育生學習達一定年數,且學習成績良好,保持者或保持團
體可發給研修證明書。
傳習獎學生 學習半年以上或具相關經驗一年以上者,經保持者或保持團體之 推薦可成為傳習獎學生。
傳習生 跟隨保持者學習,並被提名為傳習生者。
(資料來源:黃貞燕(2006),《日韓兩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制度暨個案資料收集計 畫》,頁 82)
被認定為重要無形文化資產之保持者與保持團體,可接受中央或地方的補助,
同時亦負有教育及公開之義務,參加公部門舉辦之相關活動每年約 3-5 次,每年 尚須提出年度報告給文化財廳或文化局。
保持者、傳習教育助教、履修生等,皆具有可在學校教書之資格,稱為「產 學兼任教師」,另外尚有「重要無形文化財學分認定制」,提供在保持者名下修習 一定程度並符合要求之傳習者,可給予專門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使得重要無形 文化財之傳習工作得以與正規教育結合。
為了提供無形文化財保持者、保持團體進行傳習及公開之場地,韓國設有傳 習教育館,國家級傳習館由文化財廳主管,各地地方政府亦設立所屬之傳習館,
可供申請使用。
(三)補助
1、傳習支援金
表 二-6:韓國傳習支援金說明
身分 傳習支援金(每月) 保持者 100 萬南韓圜 傳習教育助教 40 萬南韓圜
保持團體 100 萬南韓圜/每位保持者
40 萬南韓圜/每位傳習教育助教
保持團體的教育經營支援金 100 萬南韓圜 保持團體的傳習活動獎勵金 24 萬南韓圜
傳習獎學生 12 萬南韓圜(目前僅傳成困難項目之藝能 7 種與技能 43 種之傳 習獎學生為補助對象)
(資料來源:黃貞燕(2008),《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頁 292。)
國家指定之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保持團體,除了中央的補助之外,亦可 同時獲得地方政府之補助。
2、喪葬與入院補助金
保持者或傳習著較死亡時,政府提供保有者 100 萬南韓圜、傳習助教 50 萬 南韓圜作為喪葬補助金;傷病住院 10 天以上,保持者可補助 100 萬南韓圜、傳 習助教補助 50 萬南韓圜。
3、特別支援金
針對名譽保持者、生計困難之保持者、以及傳承困難項目之研修生,另外提 供特別支援金。
(1) 名譽保持者:當保持者因年齡、健康因素無法進行傳習與公開工作時,經文 化財委員會審議通過,轉為名譽保持者,每月可獲 100 萬南韓圜。
(2) 生計困難之保持者:以保持者收支與財產狀況來才定補助等級,A 級可每年 額外獲得 500 萬南韓圜,B 級可每年額外獲得 300 萬南韓圜。
(3) 傳承困難項目之研修生:經文化財委員會審議後選出之傳承困難項目,經保 持者推薦之研修生,每人每年可額外獲得 500 萬南韓圜補助。
4、公開補助
對於藝能或技藝公開之補助可分三類:
(1) 原型公開:所謂原型是指無形文化財最原初之型態,通常是指戰後藉由文獻 或口傳歷史所重建出來的表現作法,因此在表演藝能上通常指劇目、樂曲、舞碼 等;工藝技術之材質、技術、型態;儀式或風俗習慣之活動時間、地點及方式等。
(2) 國內公演與展示: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傳習助教與保持團體,或非指定 之無形文化財傳承團體,為了重要無形文化財之推廣與普及所舉辦之功演或展示,
每年皆可接受一次補助,
(3) 海外公演或展示:依照活動規模、活動地點遠近,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
傳習助教與保持團體可有不同程度之補助金。
其他例如參加地方慶典、交流活動,或由國家指派參與之國際型活動,也都 可接受補助。
三、制度特點
1、傳習方式制度化
1、傳習方式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