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無形文化資產概念源流與發展
第二節 日本的保存傳習制度
亞洲國家中,日本則是最早制定文化資產保護相關法令的國家。由於明治維 新後,日本積極實施西化政策,使得使得社會價值觀與生活型態急遽改變,加上 廢佛毀寺的思潮影響,傳統文物及寺廟建築大量遭到破壞,因而早在 1871 年即 頒布《古器物保存法》、1897 年頒布《古社寺保存法》,之後陸續尚有《史蹟 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1919)、《國寶保存法》(1929)、《重要美術品之相關 法律》(1933)。1949 年,建於西元六世紀之法隆寺金堂失火,由於該寺據推測是 世界最古老之木造建築物,並保留珍貴古壁畫,因此引發社會高度關切,各界開 始檢討文化財保存制度的完整性,因而在統合過去各項文化財法令制度後,於 1950 年通過《文化財保護法》,首創「無形文化財」之觀念,將傳統技能及民 俗文化納入文化財的保護範圍。隨著後續行政執行的檢討與修法,更近一步區分
「無形文化財」、「無形民俗文化財」之分類概念,使得行政措施愈加細膩,加 上完整周全的文化財保存修復制度,使得無形文化財的運作體系得以健全,並且 以完整的形式呈現。
由於相關保護法令制度執行得早,加上政治環境與其他亞洲國家比較上相對 穩定,且社會普遍有保存意識,使得許多技藝行業均尚能維持其原來的生態,不 致亡佚,因此日本的文化財保存政策方針在於尊重並延續其原來生態,且在嚴守 藝能技術的傳統原型之外,亦鼓勵與現代品味結合,在形態上從事創新,因此其 傳統藝術與現代社會生活仍保持相當緊密的關係。其在傳統文化保存的成就,也 使得日本在國際這股重視無形文化遺產維護之潮流中,扮演領頭的角色。
一、相關組織機關
(一)官方單位
1、文化廳
日本中央的文化行政機構,由文部科學省(以下簡稱文科省)為一級機關,下 設文化廳為文化政策主要行政機構,與無形文化財相關之執行單位為文化財保護 部,設有部長與文化財鑑查官一名,下設有傳統文化課、工藝美術課、紀念物課、
建造物課,各課均設有數名文化財調查官,負責國家指定、選擇、選定之相關行 政工作。傳統文化課下設有文化財保護企劃室,統籌本課所轄不同類型文化財之 相關事務,其組織架構如圖 2-1。
2、常設審議會
依據《文部科學省設置法》規定,文化廳設有文化審議委員會負責調查,委 員由文科省大臣提名,經內閣同意後由文科省大臣任命。文化審議會下設有:國 語、著作權、文化財、文化功勞者選考等四個分科會。分科會下設有五個常設專 門調查會與一個企劃調查會,委員任期約 2 至 4 年,負責調查及審議事項,其中 第四專門調查會負責無形文化財及文化財保存技術,第五專門調查會負責民俗文 化財。根據文化財保護法規定,文科省大臣執行以下作為:
(1) 重要無形文化財、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之指定與解除指定。
(2) 文化財保存技術之選定或解除選定。
(3) 重要無形文化財、文化財保存技術之保存者與保存團體的認定或解除認定。
另外,文化廳長選擇重要無形文化財與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認為有加以記 錄或進行補助之必要時,皆須先諮詢審議會之意見。
3、獨立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為擺脫政府科層體制的拘束,提升部分公共事業
機構的行政效率,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以「行政法 人」的制度執行之。與無形文化財維護行政相關者為:隸屬於文化財研究所的東 京文化財研究所、日本藝術文化振興會及其所管轄之國立劇場。
東京文化財研究所設有無形遺產部,負責無形文化財、無形民俗文化財相關 資料收集與研究工作,以及相關保護行政工作施行狀況與影響的調查研究。
日本藝術文化振興會主要協助傳統表演藝術的公開、傳承者的養成、調查研 究等相關保存措施與推廣事業之進行7,轄下管理國立劇場,在全日本共有五個 展演單位及一個資料館,專門進行傳統藝能的公演、推廣,相關資料之調查研究,
以及傳承者培育工作,其劇場空間亦針對傳統藝能的演出而設計,是一個綜合性 進行傳統藝術推廣與保護的機構。
7 陳美智(2004),《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策略研究─聚焦於傳統表演藝術的探討》,佛光大學藝術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7。
圖 二-1: 日本文化財行政組織架構簡圖(與無形文化財行政相關者)
(資料來源:黃貞燕(2008),《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P.66;行政院文建會,
《2004 文化白皮書》,頁 27。本研究加以整理。) 文部科學省
紀念物課 工藝美術課
文化財部
奈良文化財研究所 文化財研究所
日本藝術文化 振興會
國立劇場
東京文化財研究所 文化財分科會
文化廳
文化審議會
建造物課 傳統文化課
獨立行政法人
文化財保護 企劃室 文化財鑑查官 第四專門調查會
企劃調查會 第五專門調查會
常設審議會
(二)民間組織
1、財團法人傳統樣式工藝品產業振興會
由於對日本政府而言,工藝視為一種產業,因此由經濟產業省所管轄,透過 指定具有地方特色之傳統工藝品,進而推廣並扶植其產業。財團法人傳統樣式工 藝品產業振興會(簡稱傳產協會)是依據經濟產業省制定之《傳統樣式工藝品產業 振興法》規定所成立,結合中央與地方公部門、以及地方公益團體共同合作,透 過人才培育、扶助工藝產業、以及推廣活動等工作,對富涵地方歷史傳統、蘊含 地方風土內涵及熟練手工藝匠的傳統工藝產業予以振興。
傳產協會之主要工作如下:
(1) 每年辦理傳統工藝士之認證,並致力於保持經認定之工藝品,及其產地高度 傳統性的工藝技術與技法,支援技法的繼承和提昇。
(2) 獎勵對傳統工藝品之提昇、推廣、振興及後繼者養成有貢獻者。
(3) 進行技術、設計、產銷通路、消費者意見等之研究、調查、以及資訊之提供。
(4) 協助推動產地振興、共同產業振興、活用等計畫,支援共同事業、產銷合作 組合等工作。
(5) 辦理推廣普及活動,加強媒體的宣傳,每年十一月訂為「傳統樣式工藝品月」, 舉辦「全國傳統樣式工藝品展」,進行各項交流。
(6) 傳統樣式工藝品標章之授與。
(7) 全國傳統樣式工藝品中心之營運及管理。
傳統工藝士認證為傳產協會的重要業務之一,其認定是依照作品及專業知能 考試之檢測結果評定,合格後可申請傳統工藝士之登錄,登錄後授與傳統工藝品 標章,並須參加五年的傳統工藝士講習會,以加深專業知能,以及其他與產銷、
法令相關之資訊,並可獲得傳產協會所辦理之各項協助以及合作計畫。8
8 江韶瑩(2005),〈傳統工藝的證照制度〉,《界限的穿透─民間藝術綜合論壇論文集》,國立傳統 藝術中心,頁 16-18。
2、財團法人地域傳統藝能活用中心
依據《活用地域傳統藝能推動觀光與特定地域工商業之振興法》(俗稱節慶 法),由文部科學省、農林水產省、通商產業省、運輸省、自治省五省,共同負 擔法律所規範之權責,由產業省及運輸省共同成立財團法人地域傳統藝能活用中 心,以進行地方傳統節慶活動之辦理。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 為各地活用傳統藝能的活動進行海外宣傳與國際交流事業。
(2) 收集、提供各地活用傳統藝能的活動資訊。
(3) 舉辦如何活用各地傳統藝能之相關獎作與研討會。
(4) 進行有關活用各地傳統藝能之調查與研究。
(5) 舉辦活用各地傳統藝能之節慶活動。9
二、相關法規
日本主管文化財保護事宜之法令為《文化財保護法》,主要規範了對於文化 財保護之制度及作為。另外在產業環境方面,尚有《傳統樣式工藝品產業振興法》
及《活用地域傳統藝能推動觀光與特定地域工商業之振興法》。
《傳統樣式工藝品產業振興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產業省,其規範之對象因 與重要無形文化財之工藝技術多有重複之處,因此若涉及文化財保護行政管轄範 圍,經濟產業大臣必須諮詢文部科學大臣之意見進行協商。該法令的保護對象與 目的,是鼓勵各種運用傳統技術或技法的地方工藝產品之發展,促成地方傳統工 藝品產業的延續與振興,以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其內容主要由工藝品產地工會提 出申請,符合條件者由經濟產業大臣指定為「傳統樣式工藝品」,指定條件為:
1. 須為日常生活中使用之物品。
2. 製造過程之主要部分必須是手工製作。
3. 主要以傳統的技術或技法所製造。
9 黃貞燕(2008),《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國立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頁 80。
4. 使用傳統材料。
5. 在特定地方上已形成一定規模之產業者。
經指定之工藝品該產地工會可提出振興計畫,經認可後,根據振興計畫執行 之事業相關費用,可向國家或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被指定之工藝品必須標示:
1. 「經濟產業大臣指定傳統樣式工藝品」之文字標誌。
2. 工藝品之正式名稱。
3. 特定製造協同工會等之名稱。
《活用地域傳統藝能推動觀光與特定地域工商業之振興法》,為文部科學省、
農林水產省、通商產業省、運輸省、自治省等五省共同主管,目的在於促進活用 地方傳統民俗藝能,以豐富地方文化、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增進地方工商業活化,
並由「財團法人地域傳統藝能活用中心」推動相關活動。該法之推行雖然引起學 者關於民俗藝能觀光化之擔憂,究竟傳統民俗應該維持傳統或應隨活化需要而變 化,此議題難有確切之答案,然而該法的施行一方面卻也使民俗藝能因得到活用
並由「財團法人地域傳統藝能活用中心」推動相關活動。該法之推行雖然引起學 者關於民俗藝能觀光化之擔憂,究竟傳統民俗應該維持傳統或應隨活化需要而變 化,此議題難有確切之答案,然而該法的施行一方面卻也使民俗藝能因得到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