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無形文化資產傳習計畫學員後續發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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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 要. 本研究透過對「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學員的後續發展進行電訪調查,了解學 員當時的習藝背景與初衷、目前是否繼續從業,以了解學員之就業或學習狀況。 並運用深度訪談來收集受訪者的從業歷程中的想法,藉以了解目前傳統藝術在經 過傳習計畫對人才的培訓後,在社會環境中的發展現況,以及各傳統藝術適合的 延續方式。 經過本研究與各項傳習計畫的學員一一訪談之後,瞭解到除了專業傳習之外, 欲達到傳統藝術的活態保存,必須透過整體環境的配合,因此社會大眾的參與以 及原生環境的健全,其實才是傳統藝術永續發展的最大支持力量。. 關鍵字:傳統藝術、無形文化資產、傳習計畫、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 II.
(3) Abstract. This study focuses on surveying the career development of students after they completed the Program for Preserv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Folk Arts. With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ir background, motivation, current career planning (if they devote themselves to related job or not) by in-depth telephone interview to find out the effect of learning, their thought about career path, and futhermore, to know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future perspectives and proper ways of preserv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folk arts. After in-depth interview with students of every subjects in the program for preserv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folk arts, we could assume that: to achieve the goal of indigenous preservaiton, all the elements of macro environment should coordinate with each other besides the transmission program. Therefore, the participation of general public and the integrity original environment are the most importment support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folk art.. Keyword: : traditional arts, 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y, the Program for Preserv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Folk Arts, the Program for Preservation and Transmission. III.
(4) 誌. 謝. 進入研究所,原以為是登上青雲之路,沒想到卻是展開了榮格所謂的英雄之 旅,一路上有過許多挫折無力,但也幸好受到許多善念的幫助。感謝一路上陪伴 著我的好友惠婷和國考讀書會的夥伴們,你們的同理以及鼓勵,一直是我很重要 支持力量;感謝曾經陪伴著我走過最辛苦的一年的小鐘,那一段陪伴的過程,成 了滋養我心靈的養份;感謝台北故事館的朋友、蘇絢慧老師臉書社群上的臉友們、 還有一心功的眾師兄姐,你們的陪伴使我不孤單;還要感謝論文寫作過程中,熱 情協助我的受訪者們,你們的熱情令我感動,使我重新感受到文化工作的意義。 當然最要感謝指導教授曾肅良老師的寬厚及包容,才使我能夠順利交出這份論 文。 被龍捲風帶離家鄉的桃樂絲,千辛萬苦地經歷各種華麗的冒險,最終只是為 了歸鄉。經歷了許多迷茫的流浪之後,我又回到原點。唯一不同的是,一直關愛 著我的阿婆,等不及我完成論文便離開了,謝謝阿婆一直默默的關心著我,阿婆 的愛成為了我心底最深的溫柔。最後,這份論文要獻給含辛茹苦的母親,謝謝母 親,我愛您。. IV.
(5) 目. 次. 摘 要............................................................................................................................ II Abstract ......................................................................................................................... III 誌 謝...........................................................................................................................IV 目 次............................................................................................................................V 圖目錄..........................................................................................................................VII 表目錄........................................................................................................................... IX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 6 第四節 研究內容.................................................................................................. 7 第二章 無形文化資產概念源流與發展...................................................................... 9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國際上相關概念之發展.......................................................................... 9 日本的保存傳習制度............................................................................ 13 韓國的保存傳習制度............................................................................ 26 中國的保存傳習制度............................................................................ 35. 第三章 臺灣對無形文化資產保存之作為................................................................ 43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臺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歷程.................................................................... 43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傳藝工作計畫........................................................ 51 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 56 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傳習計畫........................................ 63. 第四章 調查研究之模式建構與結果分析................................................................ 67 第一節 調查研究模式建構................................................................................ 67 第二節 傳統戲劇類調查分析............................................................................ 72 第三節 傳統音樂類調查分析............................................................................ 94 第四節 傳統工藝類調查分析.......................................................................... 112 V.
(6) 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137 第一節 發現與討論.......................................................................................... 137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45 參考文獻.................................................................................................................... 149 附錄一:文化資產局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及保存團體傳習計畫........................ 153 附錄二:文化資產局傳藝民俗組陳佳君科長訪談逐字稿.................................... 157 附錄三: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學員訪談逐字稿................................................ 158. VI.
(7) 圖目錄 圖 二-1:日本文化財行政組織架構簡圖(與無形文化財行政相關者) ........ 16 圖 二-2:韓國文化財行政組織架構簡圖(與無形文化財行政相關者) ........ 28 圖 三-1:「重要傳統藝術保存者保存團體傳習計畫」作業辦法之法源依據 分析...................................................................................................... 65 圖 四-1:研究步驟流程圖 ............................................................................... 69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四-2:傳統戲劇類職業比例圖 ................................................................... 72 四-3:傳統戲劇類性別比例圖 ................................................................... 72 四-4:傳統戲劇類學歷比例圖 ................................................................... 72 四-5:傳統戲劇類持續學習者比例圖 ....................................................... 78 四-6:傳統戲劇類從業者學習比例圖 ....................................................... 79 四-7:傳統戲劇類促成從業比例圖 ........................................................... 79. 圖 四-8:傳統戲劇類薪資計酬方式 ............................................................... 80 圖 四-9:傳統戲劇類傳習方式意見比例圖 ................................................... 85 圖 四-10:傳統戲劇類成效評估意見比例圖 ................................................. 86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四-11:傳統戲劇類傳習政策對技藝之實質助益 ..................................... 88 四-12:傳統音樂類性別比例圖 ................................................................. 94 四-13:傳統音樂類學歷比例圖 ................................................................. 94 四-14:傳統音樂類職業比例圖 ................................................................. 94 四-15:傳統音樂類持續學習者比例圖 ..................................................... 97 四-16:傳統音樂類從業者學習比例圖 ..................................................... 98 四-17:傳統音樂類促成從業比例圖 ......................................................... 99 四-18:傳統音樂類薪資計酬方式 ............................................................. 99 四-19:傳統音樂類傳習方式意見比例圖 ............................................... 104.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四-20:傳統音樂類成效評估意見比例圖 ............................................... 106 四-21:傳統音樂類傳習政策對技藝之實質助益 ................................... 107 四-22:傳統工藝類學員性別比例圖 ....................................................... 112 四-23:傳統工藝類學員學歷比例圖 ....................................................... 112 四-24:傳統工藝類學員職業比例圖 ....................................................... 112 四-25:傳統工藝類持續學習者比例圖 ................................................... 116 四-26:傳統工藝類從業者學習比例圖 ................................................... 116 四-27:傳統工藝類促成從業比例圖 ....................................................... 117. 圖 圖 圖 圖. 四-28:傳統工藝類薪資計酬方式 ........................................................... 118 四-29:傳統工藝類傳習方式意見比例圖 ............................................... 123 四-30:傳統工藝類成效評估意見比例圖 ............................................... 125 四-31:傳統工藝類傳習政策對技藝之實質助益 ................................... 128 VII.
(8)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圖. 五-1:名單調查結果比例圖 ..................................................................... 137 五-2:學員調查性別總比例圖 ................................................................. 138 五-3:學員調查學歷總比例圖 ................................................................. 138 五-4:學員調查職業總比例圖 ................................................................. 138 五-5:從業者學習總比例圖 ..................................................................... 138 五-6:持續學習者總比例圖 ..................................................................... 138 五-7:促成從業總比例圖 ......................................................................... 139 五-8:薪資計酬方式 ................................................................................. 139 五-9:傳習方式意見總比例圖 ................................................................. 140. 圖 五-10:傳習成效評估方式總比例圖 ....................................................... 140 圖 五-11:傳習政策對技藝之實質助益總比例圖 ....................................... 141. VIII.
(9) 表目錄 表 表 表 表 表. 二-1: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之「維護」相關條文 ........................... 12 二-2:日本《文化財保護法》之分類體系表 ........................................... 19 二-3:無形文化財之指定、認定與選擇基準表 ....................................... 21 二-4:「各個認定」、「總合認定」、「團體認定」之區別 ......................... 22 二-5:韓國傳習制度位階說明 ................................................................... 30. 表 表 表 表 表 表. 二-6:韓國傳習支援金說明 ....................................................................... 31 三-1:重要民族藝術藝師傳習法規制定及計畫推行紀事 ....................... 52 三-2:民族藝術藝師傳藝計畫執行情形 ................................................... 53 三-3: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傳習類專案列表 ....................................... 58 四-1:訪問調查表 ....................................................................................... 71 四-2:傳統戲劇類訪問調查表 ................................................................... 74. 表 四-3:傳統音樂類訪問調查表 ................................................................... 96 表 四-4:傳統工藝類訪問調查表 ................................................................. 114. IX.
(10)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筆者自小於古都府城成長,在古都氣息的耳濡目染下,對於古老的歷史史蹟 及傳統文化多所嚮往,對於文化之傳承議題亦多所關注。過去由於曾任職南部之 社區大學,藉助文化局之文化資產傳習計畫,邀請曾於民國 78 年榮獲教育部民 俗藝術傳統雜技薪傳獎的陳學禮老先生,傳習藝陣曲藝。社大課程僅為短期社會 教育課程,陳老先生當時已 90 高齡,仍不惜舟車勞頓,來到社大授課,且在課 程結束後,仍非常熱情地希望繼續開課。而學員們也因見識到國寶級藝師的風采, 也非常珍惜上課之機會。雖然社區大學提供了可接近傳統藝術的社會教育之機會, 然而以藝師當時之年歲,也實無法提供真正扎實的訓練,且學員多仍只是慕其國 寶之名而來,因此也無法成為薪傳之種籽,更罔論成為從業者。 傳統藝術乃屬於「無形的技藝與藝能」文化資產,傳統藝術保存之主要動力 來自於族群的共同意識,並強調自我生活價值的肯定,在保存工作上亦不同於有 形類的古蹟、遺址、文化景觀、古物等具有「實體物」之對象,保存對象反而存 在於保存與維護具有精通技藝與知識的個人或團體,針對「保存者與保存團體」 進行傳統藝術的保護才是關鍵1。因此在新版文資法實行後,又傳出檢討聲,欲 加強對於無形文化資產之保護,似乎有意仿效日韓以年金制度照顧無形文化財保 有者,然而若全依靠國家之力來維持傳統民間藝術之命脈,尤其近年國家財政日 益困難,中央不斷縮減預算,這是否為有效之方式,也令筆者感到困惑。. 1. 臺灣民俗文化工作室(2009), 〈無形文化資產傳統藝術登錄現況〉 ,載於王壽來編, 《第一屆重要 傳統藝術保存者暨保存團體》 ,臺中: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 1.
(11) 二、研究目的 臺灣關於傳統民間藝術的傳承方式,除了原本的師徒傳授外,尚有正規的學 院教育、政府機關的技術研習課程、以及社會團體的推廣活動等方式,但除了前 兩項較具有深入且專業的傳習之外,後兩項對於專業技藝的培育較難起到作用。 而正規學院教育的部分,目前多由藝術大學以及臺灣戲曲學院,在傳統戲曲及音 樂表演方面有專門科系的培育,但也多著重在官方主流之劇種,例如京劇、歌仔 戲等,其餘傳統技藝的培育也直到近年才有相關科系出現。 除此之外,由於 1970 年代鄉土運動的影響,古蹟保存運動蓬勃發展,政府 開始著手制訂文化資產保存法,跟著也注意到民間技藝的傳習問題,因而 1982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頒布後,明定由教育部負責民族藝術傳習業務,並於 1989 年遴選第一屆重要民族藝師,1991 年實施「教育部委託辦理重要民族藝術藝師 傳藝工作計畫」,計畫實施共計三年,然而執行第一屆結束後,便不再續辦。 1995 年文建會開始執行「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共分保存類、傳習類、 調查研究及其他,傳習類又下分為傳統戲劇(有「崑曲傳習計畫」等共 14 項)、 傳統音樂(有「南管古樂傳習計畫」等共 13 項)、傳統工藝(有「鹿港施鎮洋木雕 技藝傳習計畫」等共 12 項),該計畫涵括之類別及項目較為全面,共推動兩期, 總計八年,是歷年來針對傳統藝術最大規模之研究、記錄、傳習之計畫,傳習人 次高達兩千多人,專業培訓式及推廣教育式之傳習方式兼有之,且因屬於國家型 計畫,具有特定預算科目,計畫有延續性,因此較具成效。 2005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重新修訂後公告施行,陸續修訂相關子法。透過 文資法第 60 條及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在傳統藝術的保存工作上,將傳習工作 列入常務性之行政事務,於 2009 年開始進行地方登錄與中央指定工作,並同時 進行傳習計畫。雖然此做法是學自日韓,以專業師徒制的方式進行傳習,然而目 前為止僅有一屆藝生結業,調查樣本數仍少。 許多的調查及研究皆表示傳統民間藝術衰落,其原因在於的人才流失,但從. 2.
(12) 文建會「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高達 2000 多人次的傳習數量來看,仍不乏有 心人願意從事傳統民間藝術。而政府近年來有意學習日韓之政策,以指定保存者、 保存團體之方式發展傳習制度,希望藉由國家之力促使技藝專業化傳習,解決人 才流失、技藝後繼無人的問題。但是,承習了技藝之後是否如期望中的繼續從事 相關行業?是否對產業環境發生影響?傳習過程中實際上遇到了什麼狀況? 長久以來,政府對於傳統藝術的傳習實際上投注了不少的資源,然而後續如 果沒有針對傳統藝術所賴以存續的生態也同樣有配套機制,使得習藝者接受傳習 後無法繼續從業精進技術、或浸淫其中繼續發展,並進一步成為薪傳之種子,那 麼便失去政府施政之美意以及所投入的資源,因此需要針對過去的成效進行評估, 確立未來該如何進行相關配套措施,使傳統藝術得以活態保存的方式得到存續。 目前有關傳統民間藝術後繼無人之傳習問題時,多歸結於大環境的變化。因 此本研究希望藉由追蹤「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學員在計畫結束後的從業情形, 以及與藝文環境結合之狀況,藉以了解目前傳統藝術在經過「傳習計畫」的訓練 後,在社會環境中的發展現況,以及各傳統藝術適合的延續方式。. 3.
(13)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限制.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對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學員的後續發展進行訪查,透過其與藝 文環境結合之狀況,藉以了解目前傳統藝術在經過「傳習計畫」的訓練後,在社 會環境中的發展現況,以及適合各傳統藝術的延續方式,採取之研究方法如下: (一)文獻分析法 本研究將運用現有與無形文化資產傳習方面相關之書籍、期刊、論文、研究 計畫等文獻資料進行搜集、分析,了解各國針對各國國情所制定對於傳統民間藝 術之傳習政策及制度,以及臺灣目前對於延續傳統藝術的各類傳習措施。 (二)調查研究法 本研究以教育研究中調查研究法的方式,透過對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學員 的後續發展進行訪問調查,以收集質性資料。一般在教育研究中採用調查研究法, 主要是為了蒐集教育現象的相關資料,大致上可達到蒐集現況資料、了解教育人 員態度、擬定教育計畫、提出教育改進策略、提供研究依據等目的。利用問卷或 訪問,蒐集母群體或樣本對某些事物的看法、意見或態度,將所蒐集到的資料進 行分析,以其了解受調查者心思意念的一種研究方法2。本研究將從「民間藝術 保存傳習計畫」相關資料中所能取得之學員名單,利用電訪調查了解當時的習藝 生的背景與習藝初衷、目前是否繼續從業,以了解從業者之就業狀況。並運用深 度訪談來收集受訪者的從業歷程中的想法,及其職業選擇的內外在因素,從其實 際從業的經驗勾勒出產業之環境現況,並了解「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所造成 之影響,以及各傳統藝術適合的延續方式。. 2. 葉重新(2004), 《教育研究法》 ,臺北市:心理出版社,頁 158 -160。 4.
(14) 二、研究限制 (一)研究文獻上的限制: 由於目前國際間針對無形文化資產制定之保存政策之國家,以日本、韓國及 中國最具成效,且與我國文化背景相近,故列入研究之案例,但在國際資料的收 集上,由於語言上的限制,在文獻資料上將以中英文既有之資料為收集對象,因 而無法鉅細靡遺。. (二)研究對象上的限制: 「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推動兩期,總計八年,執行其間傳習人次達 2000 多人。礙於時間、人力以及資料取得性等種種因素限制,無法全面性地追蹤調查, 因而也無法面面俱到地針對所有傳統民間藝術之藝種進行從業者的訪查。在取樣 對象的選擇上,國立傳統藝術中心曾於 2001 年舉辦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檢討 座談會,該會議手冊隨附與會人士之名冊資料便為本研究之取樣對象,然該名冊 未能涵蓋執行八年以來的所有計畫,亦僅能就尚可連繫且願意受訪者進行調查, 是為本研究之限制。. 5.
(15) 第三節. 研究範圍. 「無形文化資產」之名稱概念,最早來自於日本及韓國文化財保護法中所稱 之「無形文化財」 ,是臺灣相對於有形的「文化資產」 ,並參照日韓的用法所使用 之名詞。近年來由於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 2003 年公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 約》,因而開始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並推動相關保護概念,「非物質文化遺產」 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官方所公告之中文用語,與日韓所使用之「無形文化財」之 概念相近,也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無形文化資產」實質上是指涉相同的 概念。 在臺灣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雖然並未出現「無形文化資產」此一用語,但 參照日本文化財保護法之用法,其概念涵蓋了文資法中第五章之傳統藝術、民俗 及有關文物,以及第八章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本研究由於以政府過去傳習計畫 之學員為研究對象,而政府過去的傳習政策多針對傳統藝術,因此,本研究所指 稱之無形文化資產,便以傳統藝術,亦即傳統表演藝術、傳統工藝技術為研究範 疇。. 6.
(16) 第四節. 研究內容. 本研究擬評估政府傳習計畫與大環境互動之情形,及其影響與成效,故將藉 由與世界各國之傳習政策比較,並就我國現今之傳習結果進行瞭解。論文架構上, 首先在緒論中先確立此題目之核心主軸,鋪陳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 論文架構、預期瓶頸與成果。 第二章首先介紹國際上關於無形文化資產概念之源流與理論,並概述目前國 際上的發展概況與未來趨勢,藉由各國政府為因應國情所制定之傳習政策,來了 解各國傳統藝術產業之生態特色。目前國際上對無形文化資產的保存及傳習作為 作得最好的是日本與韓國,中國在這幾年也急起直追,學界的討論及研究蓬勃發 展,因而一併作一介紹。 第三章首先概述我國政府及民間對文化資產從有形到無形的保護歷程,以及 從教育部到文建會以來,對於無形文化資產之相關傳習政策,包括本次題目之主 題:「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以及自 2009 年以來開始推行之「重要傳統藝術 保存者保存團體傳習計畫」,從政策之籌劃至執行做一介紹。 第四章民間藝術保存傳習計畫成效調查與分析,預定自「民間藝術保存傳習 計畫」之各項子計畫中,從戲劇類、音樂類、工藝類進行追蹤,擬以訪問調查、 深度訪談的方式,從調查結果了解習藝生目前的職業概況,以窺探藝生在結束訓 練之後是否繼續投身相關產業,藉此分析該計畫是否有達到預期成效,使技藝繼 續傳承,或成為薪傳之種子,從而擴大其影響性。並藉由了解藝生職業選擇的內 外在因素、從業時所遭遇的困難,嘗試勾勒出該藝術產業生態環境之現況。 第五章結論:本研究預計將能了解該計畫所產生之影響,並藉此分析目前傳 統藝術在現今社會環境中發展之機會。雖不敢言能對該領域有多大貢獻或對政策 有何建言,但求能讓自己更深入地了解傳統民間藝術傳習的現況及產業生態,並 期許能激發新的想法,提供未來想投身從業者參考,以產生新的著力點來改善目 前之傳統民間藝術產業發展狀況。 7.
(17) 8.
(18) 第二章 無形文化資產概念源流與發展 第一節. 國際上相關概念之發展. 歷史建築之雄偉與美麗總是令人感動,因此,世界各國的文化資產維護觀念, 與收藏古文物一樣,總是從有形的建築物開始,尤其在西方社會中,相關概念最 早可追溯自文藝復興時期,歐洲人對於對於古希臘羅馬文化的崇拜,促使其發展 出對於古建築如何修復及重建技術等一系列的相關議題。而至近代 18~19 世紀以 後,建築文化資產的保存開始出現不同的學派與修復理論。 文化資產的保護在二次大戰後逐漸成為國際性的議題,以維護世界和平與安 全為宗旨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注意到全球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正受 到強力的破壞及威脅,須要以國際間共同的力量來保護具有特殊價值的人類文化 和自然遺產,建立一個以現代科學方法為基礎的永久保護制度。因此在 1972 年 通過《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 保 護 對 象 可 概 分 為 文 化 遺 產 (Cultural Heritage)、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與複合式(Cultural & Natural Heritage),主要 以保護建築、古蹟、遺址等物質遺產或有形遺產為主。並在 1976 年 11 月成立「世 界遺產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3,至今已完成全球 1031 項「世界遺產」 (World Heritage)的認定與保護名錄(2015 年 7 月止),持續推動全人類共享的財富 --有形資產(Tangible Heritage)的保存工作。 然而 1972 年通過《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公約》時,已有許多會員國表 示應關注傳統及民俗文化的保護工作,因此,1973 年玻利維亞建議於《全球智 慧財產權公約》增加對於民間藝術及文化資產保護的條款。 1982 年 教 科 文 組 織 成 立 民 俗 保 護 專 家 委 員 會 , 設 立 非 物 質 遺 產 部 門 3. 洪孟啟(2006), 〈文化資產保存的世界潮流--從有形到無形〉, 《美育》 ,154 期。. 9.
(19) (Non-Physical Heritage),同年,與「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共同完成一份「保護民間藝術表達防範非法使用之國家法律 示範法條」(Model Provisions for National Laws on the Protection of Expression of Folklore against Illicit and Other Prejudicial Actions)。1985 年教科文組織決定先以「 建議案」取代「公約」形式,在 1989 年通過《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是為第 一份正式保護民間傳統創作之文件。 1992 年教科文組織開始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保護計畫,主要目的在於「 尊重、確認其保存與傳承的必要性、重視從事者及社群的重要角色」,針對語言、 傳統音樂、非物質遺產、及智慧財產權等項目,重新評估過去的保護方法。計畫 的首要工作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化與傳承」,特別是「瀕臨消失者」,其選擇 權應「取決於表演者/創作者/從事者及其社群」。保護原則為:(1) 無形文化的本 質是持續演繹的,不應將其制式化;(2) 不應脫離其原生環境;(3) 應謹慎處理 排除不利無形文化資產生存的威脅;(4) 應容納融合都會生活的文化;(5) 應使 用異於有形文化資產保存的方法。41994 年,教科文組織採納韓國之提案,設立 「人類活體寶藏」(或譯為「活著的人類財富」Living Human Treasures)計畫,鼓勵 各會員國以認證方式肯定該國具有傑出才華的傳統傳承者(tradition bearers),以增 強其自我保存動機,讓他們的知識、經驗、和技能得以傳遞下去。 1997 年由摩洛哥提案,教科文組織第 29 會期通過「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 化遺產公告計畫」 ,從 2001 年開始每隔兩年公告一次「人類重要口傳與無形文化 資產」。 1998 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文化發展政策跨政府會議」(Intergovernmental Conference on Cultural Policies for Development)中,開始檢視文化遺產(heritage) 的概念,普遍認為長久以來 「文化遺產的行動常侷限於有形部份」,因此重新修. 4. 洪孟啟(2006), 〈文化資產保存的世界潮流--從有形到無形〉, 《美育》 ,154 期。. 10.
(20) 正文化遺產的定義:「是包含所有自然及文化的元素,有形的及無形的,傳承的 或創新的」。1999 年教科文組織與美國史密森機構(Smithsonian Institution)合作, 在華盛頓召開「1989 年《保護傳統文化與民俗建議書》之全球評估--地方賦權與 國際合作」會議,認為應多注重傳統文化的發展過程,保護措施應著重對於地方 從事者生產的過程、傳承及保存其文化的肯定與尊重,並應以強化社群自我動機 為重5。 2001 年教科文組織通過《文化多樣性宣言》 ,強調世界各國的各種文化遺產, 包含非物質遺產在內,對於維護人類文化多樣性之重要意義。隔年於伊斯坦堡召 開之第三屆國際文化部長會議,則是依據《文化多樣性宣言》之精神發表《伊斯 坦堡宣言》,表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涉及到文化多樣性的議題,因此必 須制定可供遵行的國際規範公約。 教科文組織根據《文化多樣性宣言》之精神,於 2003 年通過《保護非物質 文化遺產公約》(簡稱非遺公約),並規範須滿 30 個國家簽屬公約後生效,遂於 羅馬尼亞成為第 30 個締約國後,於 2006 年 4 月 20 日正式生效,成為目前國際 上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最重要的國際公約。 公約中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原則,有別於有形文化資產的「保護」 (protection)概念,而是使用「維護」(safeguarding),在非遺公約第二條第三款中 定義「維護」的概念為「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而與「維 護」概念相關之條文主要集中於公約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透過對條文的瞭解, 可以發現公約對於保護無形文化資產的手法,主要是透過教育與保障無形文化資 產傳承的空間、場所及參與,進行整體性的維護。根據非遺公約的定義,無形文 化資產乃是一種「活的遺產」,因此關於無形文化資產的傳承必須以社群與群體 的參與為中心,並應該尊重社群之於無形文化資產的實踐與創造,重視提供社群. 5. 洪孟啟(2005), 《國際教科文組織無形文化資產認定及在地行動研究計畫》,國際民間藝術組織 臺灣分會。 11.
(21) 認同感與持續感6。 表 二-1: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之「維護」相關條文 條文內容. 摘要說明. 第二條第三款:. 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維護」指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命力的各種措施,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 保護原則及手法。. 的確認、建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傳承(特別是通過正規與非 正規的教育)和振興。 第十二條第一款:. 應列冊進行維護。. 為了使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確認以便加以維護,各締約國應根據 自己的國情擬定一份或數份關於這類遺產的清單,並應定期加以更新。 第十三條:. 為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 為了確保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維護、弘揚和展示,各締約國應努. 社會中發揮應有作用,. 力做到:. 以達到維護、弘揚和展. (一) 制定一項總合政策,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並將. 示,國家所應具備的行. 這種遺產的維護納入規劃工作;. 政措施。包括制定政. (二) 指定或建立一個或數個主管保護其領土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構;. 策、建立主管機構、鼓. (三) 鼓勵開展有效維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特別是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 勵研究、保障展演空. 學、技術和藝術研究以及方法研究;. 間、尊重原生態、以及. (四) 採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以便:. 相關文獻之近用權等。. 1.促進建立或加強培訓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構以及通過為這種遺產提供 活動和表現的場所和空間, 促進這種遺產的傳承; 2.確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享用, 同時對享用這種遺產的特殊方面的習俗做 法予以尊重; 3.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機構並創造條件促進對它的利用。 第十四條:各締約國應竭力採取種種必要的手段,以便:. 透過向青年、公眾、社. (一)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中得到確認、尊重和弘揚,主要通過:. 群進行教育、宣傳,使. 1. 向公眾, 尤其是向青年進行宣傳和傳播資訊的教育計畫;. 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社會. 2. 有關社區和群體的具體的教育和培訓計畫;. 中獲得尊重、認同及維. 3.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尤其是管理和研究方面的能力培養活動;. 護,並培育相關管理及. 4. 非正規的知識傳播手段。. 研究人才。. (二)不斷向公眾宣傳對這種遺產造成的威脅以及根據本公約所開展的活動; (三)促進維護表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需的自然場所和紀念地點的教育。 第十五條:締約國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 應努力確保創造、延. 促進社區、群體和個人. 續和傳承這種遺產的社區、群體, 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 並促進他. 的參與及管理。. 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 6. 黃貞燕(2008),《現階段臺灣無形文化資產潛力資源研究調查計畫─薪傳策略研究報告》 ,財團 法人福祿文教基金會,頁 9-11。 12.
(22) 第二節. 日本的保存傳習制度. 亞洲國家中,日本則是最早制定文化資產保護相關法令的國家。由於明治維 新後,日本積極實施西化政策,使得使得社會價值觀與生活型態急遽改變,加上 廢佛毀寺的思潮影響,傳統文物及寺廟建築大量遭到破壞,因而早在 1871 年即 頒布《古器物保存法》、1897 年頒布《古社寺保存法》,之後陸續尚有《史蹟 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1919)、《國寶保存法》(1929)、《重要美術品之相關 法律》(1933)。1949 年,建於西元六世紀之法隆寺金堂失火,由於該寺據推測是 世界最古老之木造建築物,並保留珍貴古壁畫,因此引發社會高度關切,各界開 始檢討文化財保存制度的完整性,因而在統合過去各項文化財法令制度後,於 1950 年通過《文化財保護法》,首創「無形文化財」之觀念,將傳統技能及民 俗文化納入文化財的保護範圍。隨著後續行政執行的檢討與修法,更近一步區分 「無形文化財」、「無形民俗文化財」之分類概念,使得行政措施愈加細膩,加 上完整周全的文化財保存修復制度,使得無形文化財的運作體系得以健全,並且 以完整的形式呈現。 由於相關保護法令制度執行得早,加上政治環境與其他亞洲國家比較上相對 穩定,且社會普遍有保存意識,使得許多技藝行業均尚能維持其原來的生態,不 致亡佚,因此日本的文化財保存政策方針在於尊重並延續其原來生態,且在嚴守 藝能技術的傳統原型之外,亦鼓勵與現代品味結合,在形態上從事創新,因此其 傳統藝術與現代社會生活仍保持相當緊密的關係。其在傳統文化保存的成就,也 使得日本在國際這股重視無形文化遺產維護之潮流中,扮演領頭的角色。. 13.
(23) 一、相關組織機關 (一)官方單位 1、文化廳 日本中央的文化行政機構,由文部科學省(以下簡稱文科省)為一級機關,下 設文化廳為文化政策主要行政機構,與無形文化財相關之執行單位為文化財保護 部,設有部長與文化財鑑查官一名,下設有傳統文化課、工藝美術課、紀念物課、 建造物課,各課均設有數名文化財調查官,負責國家指定、選擇、選定之相關行 政工作。傳統文化課下設有文化財保護企劃室,統籌本課所轄不同類型文化財之 相關事務,其組織架構如圖 2-1。. 2、常設審議會 依據《文部科學省設置法》規定,文化廳設有文化審議委員會負責調查,委 員由文科省大臣提名,經內閣同意後由文科省大臣任命。文化審議會下設有:國 語、著作權、文化財、文化功勞者選考等四個分科會。分科會下設有五個常設專 門調查會與一個企劃調查會,委員任期約 2 至 4 年,負責調查及審議事項,其中 第四專門調查會負責無形文化財及文化財保存技術,第五專門調查會負責民俗文 化財。根據文化財保護法規定,文科省大臣執行以下作為: (1) 重要無形文化財、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之指定與解除指定。 (2) 文化財保存技術之選定或解除選定。 (3) 重要無形文化財、文化財保存技術之保存者與保存團體的認定或解除認定。 另外,文化廳長選擇重要無形文化財與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認為有加以記 錄或進行補助之必要時,皆須先諮詢審議會之意見。. 3、獨立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的一種,為擺脫政府科層體制的拘束,提升部分公共事業 14.
(24) 機構的行政效率,而牽涉的公共層面又不適合以財團的形式為之,遂以「行政法 人」的制度執行之。與無形文化財維護行政相關者為:隸屬於文化財研究所的東 京文化財研究所、日本藝術文化振興會及其所管轄之國立劇場。 東京文化財研究所設有無形遺產部,負責無形文化財、無形民俗文化財相關 資料收集與研究工作,以及相關保護行政工作施行狀況與影響的調查研究。 日本藝術文化振興會主要協助傳統表演藝術的公開、傳承者的養成、調查研 究等相關保存措施與推廣事業之進行7,轄下管理國立劇場,在全日本共有五個 展演單位及一個資料館,專門進行傳統藝能的公演、推廣,相關資料之調查研究, 以及傳承者培育工作,其劇場空間亦針對傳統藝能的演出而設計,是一個綜合性 進行傳統藝術推廣與保護的機構。. 7. 陳美智(2004),《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策略研究─聚焦於傳統表演藝術的探討》,佛光大學藝術 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57。. 15.
(25) 文部科學省. 常設審議會. 獨立行政法人. 文化廳. 文化財研究所 第四專門調查會 第五專門調查會. 文化審議會. 東京文化財研究所. 文化財分科會. 奈良文化財研究所. 企劃調查會. 日本藝術文化 振興會. 工藝美術課. 國立劇場. 文化財部. 文化財鑑查官. 傳統文化課. 紀念物課. 建造物課. 文化財保護 企劃室 圖 二-1:. 日本文化財行政組織架構簡圖(與無形文化財行政相關者). (資料來源:黃貞燕(2008), 《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 ,P.66;行政院文建會, 《2004 文化白皮書》,頁 27。本研究加以整理。). 16.
(26) (二)民間組織 1、財團法人傳統樣式工藝品產業振興會 由於對日本政府而言,工藝視為一種產業,因此由經濟產業省所管轄,透過 指定具有地方特色之傳統工藝品,進而推廣並扶植其產業。財團法人傳統樣式工 藝品產業振興會(簡稱傳產協會)是依據經濟產業省制定之《傳統樣式工藝品產業 振興法》規定所成立,結合中央與地方公部門、以及地方公益團體共同合作,透 過人才培育、扶助工藝產業、以及推廣活動等工作,對富涵地方歷史傳統、蘊含 地方風土內涵及熟練手工藝匠的傳統工藝產業予以振興。 傳產協會之主要工作如下: (1) 每年辦理傳統工藝士之認證,並致力於保持經認定之工藝品,及其產地高度 傳統性的工藝技術與技法,支援技法的繼承和提昇。 (2) 獎勵對傳統工藝品之提昇、推廣、振興及後繼者養成有貢獻者。 (3) 進行技術、設計、產銷通路、消費者意見等之研究、調查、以及資訊之提供。 (4) 協助推動產地振興、共同產業振興、活用等計畫,支援共同事業、產銷合作 組合等工作。 (5) 辦理推廣普及活動,加強媒體的宣傳,每年十一月訂為「傳統樣式工藝品月」, 舉辦「全國傳統樣式工藝品展」,進行各項交流。 (6) 傳統樣式工藝品標章之授與。 (7) 全國傳統樣式工藝品中心之營運及管理。 傳統工藝士認證為傳產協會的重要業務之一,其認定是依照作品及專業知能 考試之檢測結果評定,合格後可申請傳統工藝士之登錄,登錄後授與傳統工藝品 標章,並須參加五年的傳統工藝士講習會,以加深專業知能,以及其他與產銷、 法令相關之資訊,並可獲得傳產協會所辦理之各項協助以及合作計畫。8. 8. 江韶瑩(2005), 〈傳統工藝的證照制度〉, 《界限的穿透─民間藝術綜合論壇論文集》 ,國立傳統 藝術中心,頁 16-18。 17.
(27) 2、財團法人地域傳統藝能活用中心 依據《活用地域傳統藝能推動觀光與特定地域工商業之振興法》(俗稱節慶 法),由文部科學省、農林水產省、通商產業省、運輸省、自治省五省,共同負 擔法律所規範之權責,由產業省及運輸省共同成立財團法人地域傳統藝能活用中 心,以進行地方傳統節慶活動之辦理。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 為各地活用傳統藝能的活動進行海外宣傳與國際交流事業。 (2) 收集、提供各地活用傳統藝能的活動資訊。 (3) 舉辦如何活用各地傳統藝能之相關獎作與研討會。 (4) 進行有關活用各地傳統藝能之調查與研究。 (5) 舉辦活用各地傳統藝能之節慶活動。. 9. 二、相關法規 日本主管文化財保護事宜之法令為《文化財保護法》,主要規範了對於文化 財保護之制度及作為。另外在產業環境方面,尚有《傳統樣式工藝品產業振興法》 及《活用地域傳統藝能推動觀光與特定地域工商業之振興法》。 《傳統樣式工藝品產業振興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產業省,其規範之對象因 與重要無形文化財之工藝技術多有重複之處,因此若涉及文化財保護行政管轄範 圍,經濟產業大臣必須諮詢文部科學大臣之意見進行協商。該法令的保護對象與 目的,是鼓勵各種運用傳統技術或技法的地方工藝產品之發展,促成地方傳統工 藝品產業的延續與振興,以帶動地方經濟發展。其內容主要由工藝品產地工會提 出申請,符合條件者由經濟產業大臣指定為「傳統樣式工藝品」,指定條件為: 1.. 須為日常生活中使用之物品。. 2.. 製造過程之主要部分必須是手工製作。. 3.. 主要以傳統的技術或技法所製造。. 9. 黃貞燕(2008), 《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國立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頁 80。. 18.
(28) 4.. 使用傳統材料。. 5.. 在特定地方上已形成一定規模之產業者。 經指定之工藝品該產地工會可提出振興計畫,經認可後,根據振興計畫執行. 之事業相關費用,可向國家或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被指定之工藝品必須標示: 1.. 「經濟產業大臣指定傳統樣式工藝品」之文字標誌。. 2.. 工藝品之正式名稱。. 3.. 特定製造協同工會等之名稱。 《活用地域傳統藝能推動觀光與特定地域工商業之振興法》 ,為文部科學省、. 農林水產省、通商產業省、運輸省、自治省等五省共同主管,目的在於促進活用 地方傳統民俗藝能,以豐富地方文化、促進地方觀光發展、增進地方工商業活化, 並由「財團法人地域傳統藝能活用中心」推動相關活動。該法之推行雖然引起學 者關於民俗藝能觀光化之擔憂,究竟傳統民俗應該維持傳統或應隨活化需要而變 化,此議題難有確切之答案,然而該法的施行一方面卻也使民俗藝能因得到活用 而能繼續發展,對於民俗藝能之維持也算是一項貢獻10。. 三、保護制度 (一)《文化財保護法》保護體系 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已執行逾半世紀,其分類體系龐大且完整,茲如表 二-2: 日本《文化財保護法》之分類體系表如下: 表 二-2:日本《文化財保護法》之分類體系表. 文 化 財. 10. 文化財類型. 舉例項目. 有形文化財. 古蹟建築物、藝術品、工藝品等。. 無形文化財. 戲劇、音樂、舞蹈、工藝技術等。. 有形民俗文化財. 服飾、家具、器具等。. 黃貞燕(2008), 《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國立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頁 83-85。. 19.
(29) 其 他. 無形民俗文化財. 風俗習慣、民俗藝能、民俗技術等。. 紀念物. 遺跡、名勝、動植物、地質礦物等。. 文化景觀. 農林漁牧景觀、工業地景、水利設施等。. 傳統建造物群. 歷史街道、聚落等。. 文化財保存技術. 文化財保存上必要之傳統技藝或修復技術。. 埋藏文化財. 埋藏於土地中的文化財。. (資料來源:黃貞燕(2008), 《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 ,國立傳統藝術總處籌 備處,頁 86。) 由於本研究探討重點在於無形文化資產中有關傳統藝術的部分,因此在保存 制度作為的探討則集中於無形文化財。而依據文化財保護法規定,無形文化財是 指「戲劇、音樂、工藝技術等無形的文化產出,為我國歷史上、藝術上具高度價 值者」 。一般概分為藝能及工藝技術兩大類。在無形文化財保護行政中, 「選擇」、 「指定」及「認定」在法律認定上是屬於不同的行政作為,其中指定與選定,都 是為了進行補助等支援而施行。 1、 「選擇」是施行於國家指定之外的「無形文化財」及「無形民俗文化財」,由 文化廳長官進行「選擇」 ,被選擇之保護項目不須同時認定保持者與保持團體, 主管機關主要以記錄等方式進行保護工作,保護之效力較「指定」消極。 2、 「指定」是針對「重要無形文化財」及「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的中央等級行 政作為,由文科省大臣進行「指定」 ,可施行相關管理、保護、公開、調查之 措施,並加以規範或加以支援,經指定之項目須同時認定保持者或保持團體, 同時也被賦予義務,並具有行政罰則或刑事罰則之擔保效力。 3、 「認定」是針對「保持者」與「保持團體」的行政作為。除了「重要無形民俗 文化財」之外,在指定「重要無形文化財」或選定「文化財保存技術」時, 必須同時認定保持者與保持團體,由保持者或保持團體擔負技藝公開或傳承. 20.
(30) 之工作11。依據藝能或技藝的性質,另可分為「各個認定」 、 「總合認定」 、 「團 體認定」,其認定內涵如表 2-3。. 表 二-3:無形文化財之指定、認定與選擇基準表. 類 型. 無 形 文 化 財. 行政作為及對象. 基準. 指定 重 要 無 形 藝能或工藝技術上藝術價值特別高者、藝術史上特別重 文化財 要者,或是藝術價值高、藝術史上具重要地位且具地方 及流派特色者。 認定 保持者 1. 能高度體現被指定為重要文化財之藝能、藝能技 法,或工藝技術。 2. 正確體現並精通藝能、技法或工藝技術者。 3. 高度體現藝能、技法或工藝技術者,為二人以上共 同體現之情況,指構成團體的構成員。(總合認定) 保持團體 由於藝能或技法的特質上個人特色不明顯,且該當藝能 或技法的保持者為多數的情況,以這些人為主要構成的 成員。 選擇 選 擇 記 錄 在藝能、技法、工藝技術中,對能了解其變遷過程具有 無 形 文 化 重要性者。 財. (資料來源:黃貞燕(2006), 《日韓兩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制度暨個案資料收集計 畫》;本研究整理。). 11. 黃貞燕(2006),《日韓兩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制度暨個案資料收集計畫》,財團法人樹火紀念 紙文化基金會,頁 27-28、頁 35-37。 21.
(31) 表 二-4: 「各個認定」、 「總合認定」 、「團體認定」之區別. 行政作為. 認定對象 個人藝. 可由個人單獨表現,或從團體表現中可獨立出來成. (保持者). 為特定之藝術表現者。. 團體藝. 由複數的技藝所構成,由團體共同呈現而成立,但. 之成員. 團體共同呈現中,包含可單獨成為一種藝術型態的. (保持者). 各項藝能或技藝。例如:歌舞伎。. 各個認定. 總合認定. 由於藝能或技藝本身技法所限,共同呈現的分工程 團體藝. 序中,無法凸顯個人的藝術特色。例如:漆藝。. (保持團體). (目前在團體認定上僅限自然人組成之社團法人或任. 團體認定 意結合之任意團體,財團法人不作為認定對象。) (資料來源:黃貞燕(2008), 《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 ,頁 106 本研究整理。). (二)傳承與教育 依據目前日本《文化財保護法》所規定之保護工作,大致上概分為:記錄、 公開展示、傳承、補助,以及提供建議或勸告。但因保護項目之性質不同,因而 其著重之保護工作重點各有所不同,大致上來說,政府對於「指定重要無形文化 財」的保護工作,除了調查記錄外,可藉由「認定保持者與保持團體」的方式, 由保持者或保持團體擔負技藝公開或傳承之工作,此亦為保護工作之核心。 重要無形文化財的保持者或保持團體,通常是該技藝項目中最優秀者,因此 也享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另一方面,日本另有「日本藝術院」 、 「文化勛章」 、 「文 化功勞者」等獎賞,對擁有優秀技藝者賦予榮銜之外,還提供獎金,和每年的定 額資助12,然而這類的表彰與獎賞,與認定保持者或保持團體之行政作為並不相 同。經由指定重要無形文化財或認定保持者或保持團體之行政作為,是希望藉由 12. 陳美智(2004), 《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策略研究─聚焦於傳統表演藝術的探討》 ,佛光大學藝術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68。 22.
(32) 技藝優秀的保持者及保持團體傳承、公開無形文化財,因此是國家賦予保持者或 保持團體傳習與推廣的任務。若無法認定保持者或保持團體時,則以選擇記錄無 形文化財的方式進行保存,故指定重要無形文化財與選擇記錄無形文化財其差別 往往並不在於重要性。一旦重要無形文化財喪失其價值性,或者當保持者死亡、 保持團體解散,使得重要無形文化財欠缺體現技藝者,國家可以解除該無形文化 財之指定;當保持者因身心障礙因素不再適任保持者之任務,或保持團體因人員 異動等因素不再適任保持團體,國家亦可解除其認定13。 雖然傳習是無形文化財保護工作的核心,然而日本政府亦體認到市場的萎縮 是技藝傳承者越來越少的原因,因此日本政府除了透過人才培訓制度來進行無形 文化財的傳習之外,並確保、進而擴展市場,以雙管齊下的方式解決無形文化財 的傳承問題。 在傳統藝能方面,除了透過認定保存者及保存團體進行傳習工作之外,日本 藝術文化振興會所經營之國立劇場事業群,專門演出各類傳統表演藝能,協助推 動傳習、記錄與推廣工作。 在傳統工藝方面,除了透過個人保持者以傳統師徒制度進行技術的傳習,政 府亦成立專門性大學,一般綜合性大學也有相關之博碩士班。保存團體亦藉由結 合公部門以及地方工商團體等資源,共同經營小型的研修教育事業,規劃制度性 的教育課程以及實務訓練14。以京都傳統工藝專門學校為例,該校由京都府園部 町及京都傳統工藝產業界,組成財團法人京都傳統工藝產業支援會,共同興辦京 都傳統工藝專門學校,課程設計上分為理論與實習兩部份,進行為期兩年的進修 與研習,校方會聘請通過傳統工藝式認證之工藝士進行技術、美學、造型、及設 計理念之傳授,經過兩年專業訓練後,畢業生可以選擇進入傳統工藝專門學校的 專攻科,鑽研更高深的技術15。. 13. 黃貞燕(2008), 《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國立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頁 112。 黃貞燕(2008), 《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國立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頁 152-153。 15 陳淑慧(2008), 《從文化資產保存現況探討本土傳統技藝傳承之永續策略》 ,國立高雄大學都市 發展與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6。 14. 23.
(33) (三)補助 重要無形文化財之保持者(各個認定之情況),每年可或定額補助 200 萬日圓, 用以支援公開、傳承等活動,但總合認定之團體會員,符合該會設定標準者亦稱 無形文化財的保持者,但相關補助以團體整體為對象,會員個人不另行補助。 保持團體每年可獲得定額補助金,之員該團體企劃進行的公開傳習活動。各保持 團體所獲補助額度不一,由文化廳傳統文化課依據重要無形文化財的特質、保持 團體的規模與公開、傳習狀況所需決定。 由於國家對無形文化財的保持者每年支出固定之補助金,因此保持者的名額 受到相關預算限制,若補助預算沒有增加,只能等待原有保持者死亡,員額出缺 時才能進行新的指定。原則上藝能與工藝名額各半。. 五、制度特點 日本的文化財保護制度由於已執行逾半世紀之久,因此許多的行政思惟極為 細膩且靈活,以下羅列其制度之特色及優缺點。 1、無形文化財與無形民俗文化財之保護體系的建立 將「無形文化財」與「無形民俗文化財」根據其不同特性,分屬二類的不同 的保護體系,以免因無形文化財之歷史及藝術價值而排擠了無形民俗文化財維護 之行政資源,並依其適合之方式進行保護與記錄。 2、傳承型態之適切分類 將無形文化財的表現型態分為個人藝與團體藝,也將傳習工作的型態加以區 分,使得相關補助或傳承工作能依照不同類型來規劃。 3、技藝與保持者關係明確 與藝術家彰顯制度相較,彰顯制度重視的是藝術家個人的成就,即使是「團 體藝」,個人的成就還是可以單獨地加以彰顯與肯定。但文化財保存制度的宗旨 在於推動保存與傳習工作,因此在這個制度中,作為「文化資產」對象的是「技 24.
(34) 藝」而不是「人」,重視的是某項「技藝」或「活動」的藝術與歷史價值,「人」 只是「技藝」的體現與傳承之必要媒介,而不是彰顯的對象。 4、嚴守技藝「原型」卻不失「形」的創新 「型」是個別藝術與活動作為一個藝術類型的特色所在,也是文化財保護制 度必須加以保護與傳承的部分。 「形」則是允許各別保持者詮釋的部分, 「形」的 表現自由限度何在,則由該藝術的「保持者」或「保持團體」來決定。 5、與文化財保存技術之配套措施 將表演藝術相關之服裝、舞臺、道具等製作修理技術,選定為保存技術,同 步推行傳習工作。工藝部分如染織相關的植物染料之生產與製造、漆器相關的繪 製工具製造技術等,也被選定為保存技術。 6、依類型特質規劃補助辦法 從文化財保護法立場所支付之補助金,其原則必須是用來協助保持者、保持 團體(無形文化財)進行傳習、公開等工作,而非個人生活的補助,對行政補助的 項目也進行具體的規範。其次,無形文化財的保持者的補助辦法不同於保持團體, 無形文化財的補助辦法又不同於無形民俗文化財,其中皆有細膩的分類思惟與行 政措施。16. 16. 黃貞燕(2008), 《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國立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頁 51-53。 25.
(35) 第三節. 韓國的保存傳習制度. 由於地緣上,韓國夾在兩大強國─中國及日本之間,過去在國際政治上,形 同兩大強權間的政治侵略跳板,長期處在近似從屬的地位;在文化上,亦像是文 化交流之橋梁,強烈地受到兩國影響,因此在文化藝術的呈現方式以及風俗習慣 上,也都相近於中日。而自從二十世紀初,受到日本殖民的高壓統治,被迫改掉 語言文字,直到韓戰結束,在不斷的戰爭殺伐間,許多傳統文化被日本人有意識 地打壓、破壞,或因戰爭而亡佚,因此在韓戰結束後等待重建時,尚存之傳統藝 術、民俗、技藝即使尚未完全消失,卻多已不完整。為了重整民族自信,並建立 民族特色,因此韓國政府積極地以重建的方式,藉由口傳及文獻資料的收集,恢 復傳統藝能及技術,並藉由國家之力,以完整且制度化的傳習方式,大力扶植傳 統技能的承襲及從業者,藉全民教育的方式灌輸下一代珍視傳統文化之觀念。 因此韓國的文化財保護作為,可說是參照了日本的行政制度後,更加著重在傳習 教育的層面,而成為其對傳統文化保護政策中最大的成就,也使得該制度被聯合 國教科文組織於 1994 年援引成為典範,並被譽為是最完整的制度。時至今日, 世人已可藉由韓國近年大放異彩之文化創意及觀光產業,見其強力扶植之文化政 策所帶來的豐美成效。. 一、相關組織機關 1、文化財廳 韓國的文化財保護工作,由隸屬於文化觀光部下之文化財廳負責,文化財廳 共分九課:建築課、動產文化財課、史跡課、無形文化財課、天然紀念物課、埋 藏文化財課、近代文化財課、文化財制度課、國寶指定課等。其中無形文化財課 負責無形文化財相關之政策、行政規劃及執行等工作。. 26.
(36) 2、文化財委員會 為了調查、審議、文化財之保存與管理相關事項,文化廳下設有文化財委員 會,決議事項如下: (1) 國家指定文化財之指定與解除。 (2) 重要無形文化財之保持者或保持團體之認定與解除,以及名譽保有者之認 定。 (3) 有關國家指定文化財之研究、保存、管理與活用事項。 (4) 文化財廳長對市、道指定文化財之指定與管理,所提出之勸告事項。 (5) 其他有關文化財管理之提案,以及文化廳附議之事項。 文化財委員會下設 8 個分科委員會,其中與無形文化財相關者為第四分科委 員會,其下還可另外設置兼任專門委員會,接受分科委員會委託進行相關資料之 收集、調查、研究,並提出報告書或發表意見。. 27.
(37) 文化觀光部 國立民俗博物館. 常設審議機構. 國立韓國傳統 表演藝術中心. 文化財廳. 國立文化財研究所. 文化財委員會. 國立傳統文化學校. 文化財專門委員會 第四分科 委員會. 傳習教育館. 建 築 課. 動 產 文 化 財 課. 史 跡 課. 無 形 文 化 財 課. 天 然 紀 念 物 課. 埋 藏 文 化 財 課. 近 代 文 化 財 課. 文 化 財 制 度 課. 國 寶 指 定 課. 圖 二-2:韓國文化財行政組織架構簡圖(與無形文化財行政相關者). (資料來源:黃貞燕(2008), 《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 ,;本研究加以整理。). 二、無形文化財的保護與傳習制度 (一)分類體系與行政制度 目前韓國主導文化財保護的主要法令為《文化財保護法》。依據韓國《文化 財保護法》,其分類體系分為四大類: 1、國寶與寶物 2、無形文化財 3、史蹟、名勝與天然紀念物 4、民俗資料. 28.
(38) 其中「無形文化財」在法令中之定義為:「戲劇、音樂、舞蹈、工藝技術等 無形的文化所產,而且具有歷史、藝術、學術之重要價值者。」其中可針對具有 重要性者指定為「重要無形文化財」,與日本的指定作法相似,在指定「重要無 形文化財」的同時須認定其保持者與保持團體。 而較為特別的是,韓國的文化財保護法另有「暫時指定」之制度,可針對尚 未被指定之無形文化財,具有重要性且有緊急需求,可先進行暫時指定為重要無 形文化財,等待文化財委員會審議完成,但若自暫時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沒有 被指定者,則取消該項無形文化財之暫時指定資格,此與我國現行文資法之作法 相近。 依據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目前由國家指定的重要無形文化財,可概分為七大 項:音樂、舞蹈、戲劇、遊戲與儀式、武藝、工藝技術、飲食。其指定基準如下: 符合以下任一項,在學術、藝術、歷史或技術上具有重要價值,且鄉土特色顯著 者。 1. 戲劇:人偶劇、面具劇。 2. 音樂:祭禮樂、宴禮樂、軍樂、歌曲、韓詵之詠唱、散調、農樂、雜歌、民 謠、舞樂、梵唄。 3. 舞踊:儀式舞、宮廷舞、面具舞、民俗舞蹈。 4. 工藝技術:陶瓷工藝、製筆、製帽、金屬工藝、骨角工藝、螺鈿漆工藝、製 紙與紙工藝、木工藝、建築工藝、織品工藝、染色工藝、玉石工藝、繡結工 藝、服飾工藝、樂器工藝、草編工藝、竹工藝、武具工藝。 5. 其他如儀式、遊戲、武藝、飲食等。 6. 上述第一項與第三項的技藝之成立或構成上的重要要素或技法,或者道具的 製作或修理等技術。 由此可見,韓國的無形文化財分類,即包含日本所定義之「無形文化財、無 形民俗文化財,以及文化財保存技術」。而國家在進行指定作業時,文化廳長應 要求由文化財委員會之分科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委員三人以上進行調查及審 29.
(39) 核。 施行細則中明定關於保持者與保持團體認定的基準如下: 保持者:能體現或保存重要無形文化財之藝能或技能的原型,又能忠實地演出、 實現者。 保持團體:能保存重要無形文化財之藝能或技能的原型,又能忠實地實現之團體。 惟保持團體的認定,僅限由於該重要無形文化財的藝能或技能之性質,不可能單 由個人實現,應該認定為保持者人數眾多之情況。 名譽保持者:在已認定之保持者中,無法定期傳授該無形文化財技藝或技術者。 保持團體的代表者可被指定為保持者,最初以藝能或技藝的優越性為考量, 但逐漸轉為選拔具有經營管理團體能力者。. (二)傳習與公開 由於《文化財保存法》中明定推動重要無形文化財的保護與傳習為國家之責 任,文化財廳長可令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或保持團體施行技藝傳授之教育活動, 必要之經費在預算範圍內可由國家負擔,文化財廳長可提供傳習生獎學金,而傳 習制度可列表如下。 表 二-5: 韓國傳習制度位階說明. 身分位階. 位階說明. 名譽保持者. 當保持者因健康等因素無法定期傳授技藝時,則轉為名譽保持 者。. 保持者. 無形文化財技藝之保持者,經認定後具有教育傳成者之義務。. 傳 習 教 育 助 保持者從履修生中選出提名,經文化財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協助 教. 保持者進行教育工作。當保持者死亡或無法履行教育、公開之作 時,優先被提名為保持者候選人。. 研修生. 傳習教育生學習達一定年數,且學習成績良好,保持者或保持團. 30.
(40) 體可發給研修證明書。 傳習獎學生. 學習半年以上或具相關經驗一年以上者,經保持者或保持團體之 推薦可成為傳習獎學生。. 傳習生. 跟隨保持者學習,並被提名為傳習生者。. (資料來源:黃貞燕(2006), 《日韓兩國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制度暨個案資料收集計 畫》,頁 82). 被認定為重要無形文化資產之保持者與保持團體,可接受中央或地方的補助, 同時亦負有教育及公開之義務,參加公部門舉辦之相關活動每年約 3-5 次,每年 尚須提出年度報告給文化財廳或文化局。 保持者、傳習教育助教、履修生等,皆具有可在學校教書之資格,稱為「產 學兼任教師」 ,另外尚有「重要無形文化財學分認定制」 ,提供在保持者名下修習 一定程度並符合要求之傳習者,可給予專門學校畢業同等之資格,使得重要無形 文化財之傳習工作得以與正規教育結合。 為了提供無形文化財保持者、保持團體進行傳習及公開之場地,韓國設有傳 習教育館,國家級傳習館由文化財廳主管,各地地方政府亦設立所屬之傳習館, 可供申請使用。. (三)補助 1、傳習支援金 表 二-6:韓國傳習支援金說明. 身分. 傳習支援金(每月). 保持者. 100 萬南韓圜. 傳習教育助教. 40 萬南韓圜. 保持團體. 100 萬南韓圜/每位保持者. 31.
(41) 40 萬南韓圜/每位傳習教育助教 保持團體的教育經營支援金 100 萬南韓圜 保持團體的傳習活動獎勵金 24 萬南韓圜 傳習獎學生. 12 萬南韓圜(目前僅傳成困難項目之藝能 7 種與技能 43 種之傳 習獎學生為補助對象). (資料來源:黃貞燕(2008),《日韓無形的文化財保護制度》,頁 292。). 國家指定之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保持團體,除了中央的補助之外,亦可 同時獲得地方政府之補助。. 2、喪葬與入院補助金 保持者或傳習著較死亡時,政府提供保有者 100 萬南韓圜、傳習助教 50 萬 南韓圜作為喪葬補助金;傷病住院 10 天以上,保持者可補助 100 萬南韓圜、傳 習助教補助 50 萬南韓圜。. 3、特別支援金 針對名譽保持者、生計困難之保持者、以及傳承困難項目之研修生,另外提 供特別支援金。 (1) 名譽保持者:當保持者因年齡、健康因素無法進行傳習與公開工作時,經文 化財委員會審議通過,轉為名譽保持者,每月可獲 100 萬南韓圜。 (2) 生計困難之保持者:以保持者收支與財產狀況來才定補助等級,A 級可每年 額外獲得 500 萬南韓圜,B 級可每年額外獲得 300 萬南韓圜。 (3) 傳承困難項目之研修生:經文化財委員會審議後選出之傳承困難項目,經保 持者推薦之研修生,每人每年可額外獲得 500 萬南韓圜補助。. 32.
(42) 4、公開補助 對於藝能或技藝公開之補助可分三類: (1) 原型公開:所謂原型是指無形文化財最原初之型態,通常是指戰後藉由文獻 或口傳歷史所重建出來的表現作法,因此在表演藝能上通常指劇目、樂曲、舞碼 等;工藝技術之材質、技術、型態;儀式或風俗習慣之活動時間、地點及方式等。 (2) 國內公演與展示: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傳習助教與保持團體,或非指定 之無形文化財傳承團體,為了重要無形文化財之推廣與普及所舉辦之功演或展示, 每年皆可接受一次補助, (3) 海外公演或展示:依照活動規模、活動地點遠近,重要無形文化財保持者、 傳習助教與保持團體可有不同程度之補助金。 其他例如參加地方慶典、交流活動,或由國家指派參與之國際型活動,也都 可接受補助。. 三、制度特點 1、傳習方式制度化 規劃「保有者─傳習助教─研修生─傳習生」之傳習制度,使後繼者育成的工作, 以及投入這項工作的年輕一代之未來遠景都有規可循。 2、補助的多元化 除了保有者,傳習獎學生、研修生、傳習助教都有機會獲得一定補助。除了定額 補助外,提供參加各種公演或展示活動的補助對於無形藝能與技能的公開與延續 多少有所鼓勵。 3、公開方式多元化 除了「原型公開」之外,韓國政府積極推動無形文化財的生活化、觀光化,企劃 或獎勵各式各樣公演與展示的機會,促成民間經營相關文化產業,使得傳統藝能 及民俗習慣得以「原型」以外的形式在現代社會中延續。. 33.
(43) 4、傳統藝能格式化 由於法令明示「文化財之保存、管理與活用,以維持原型為原則」,此「原 型」是指重建後的「典型」,因此行政作為的目的,在於將這些典型被當作固定 不變的範本被傳承下去,因而使得傳承的內容被格式化。而在於民俗活動的保存 上,由於經重建的民俗活動大多已失去原有的實踐脈絡,多是為了「表演」而存 在,且從事傳承之成員,也多已只是對此表演有興趣的人,而非真正與此風俗生 活有關係之社群。17. 17. 同註 16,頁 54,頁 299-301。 34.
(44) 第四節. 中國的保存傳習制度. 一、歷史緣起 二十世紀的中國,是一個極不穩定的時代,尤其在經歷了連綿的戰亂以及文 化大革命之後,大半的古文物以及無形的傳統文化都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雖然在 1980 年代,中國政府曾大規模地針對民間文藝進行普查,然而,自從開放經濟 改革,社會變遷快速,人民生活產生極大的變化,再加上全球化的影響,傳統的 生活習俗急速消失;經濟快速發展後,形成消費社會,價值觀念的轉變導致許多 傳統技藝後繼乏人。為了搶救迅速消失的傳統文化,以及維繫國族身分認同的需 要,中國當局自 2001 年「崑曲」被列入第一批「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 之後,便積極地展開相關的保護計畫。. 二、組織機關 (一)文化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 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是隸屬於文化部轄下之中央單位,專門負責擬訂非物質文 化遺產保護政策,起草相關法規草案,擬訂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專案之保 護規劃,承辦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專案的申報、評審、傳承、及推廣工作。. (二)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 為了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保存與管理相關事項,設有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 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邀集民間文學及語言、音樂、舞蹈、戲劇、曲藝、美術、 手工技藝、傳統醫藥、民俗等共九大領域之專家學者以作諮詢。. 35.
(45) (三)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 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為文化部直屬單位,主要任務是負責中國民族 民間文藝資源的搜集、整理、保護、研究、發展,並將研究結果編纂出版為十部 《民族民間文藝集成志書》,目前正在進行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託項目“中國節 日志”、“中國史詩百卷工程”等重大專案,並推動民間文化資源數位化,此外, 並負責民族民間文化藝術的傳播和交流之工作18。. (四)中國藝術研究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 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在 2006 年成立於中國藝術研究院,是為國家 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專業機構,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之政策諮詢; 組織全國範圍普查工作的開展;指導保護計畫的實施;進行非物質保護遺產保護 的理論研究;舉辦學術、展演及公益活動,推廣、交流、宣傳保護工作的成果和 經驗;實行研究成果的發表和人才培訓等工作。此外,還肩負著向聯合國教科文 組織申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評審任務。. (五)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培訓中心 亞太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培訓中心於 2010 年 5 月成立,是屬於聯合國 教科文組織轄下之國際機構,另在日本及韓國亦各成立一座亞太中心,分別負責 研究、以及信息與網絡建設等任務。中國之亞太中心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 諮詢委員會、秘書處等機構組成,致力於宣傳和推廣《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 透過長期和短期課程培訓與田野調查相結合等多種方式,提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亞太地區會員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能力,並成為國際合作之平臺。. 18. 以上資料參考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官方網站,http://www.cefla.org/recommend.jsp, 2015。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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