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尼斯協定及各國商品及服務分類之研究
第四節 中國大陸
第一項、概述
中國大陸雖於即 1950 年頒佈了商標註冊暫行條例,但法制推展並不 積極。1963 年又頒佈了商標管理條例,但商標制度仍難謂完整57。接著在 文化大革命期間,商標管理遭到的嚴重破壞,原來的商標註冊與管理機構 被撤銷,於此期間有關大陸地區的商標之工作,並非有專責機構為統一之 註冊與管理,其中外貿商標和外國商標交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辦理;而國內商標註冊權限則下放地方,導致商標使用情況十分混亂。1978 年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成立後,即下設商標局,商標局於 1979 年 11 月 1 日恢復全國商標統一註冊制度。實行全國統一註冊58。在 1982 年 8 月,人大常委會制定並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正式賦予商標制度 法源。
在 1998 年 11 月 1 日加入巴黎公約後,大陸即開始施行國際分類,隨 後便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 7 版制訂「類 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並於 1998 年開始實施59。而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
大陸地區開始採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 8 版,同時商標局根據上述分類表修改了「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第二項、分類之原則
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公布的商標申請填寫說明第 6 項:「『商 標註冊申請書』中的『類別』及『商品/服務項目』,應根據申請人自己經 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參照『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 分類)第 8 版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 分表』來填寫」60。而商品/服務商標註冊申請人於申請時,應當依照前述
57 鄭成思,「智慧財產權法」,頁 145 至 147,台北水牛出版社,1991 年初版。
58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於 2003 年 1 月 30 日所發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商標工作 的回顧」一文,引述自 http://markbook. nease.net/other/reference/reference_20030130.htm,最後瀏 覽:2005/05/19。
59 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1988 年 9 月 15 日公佈:「關於實行商標註冊用商品國際分類的 通知」。
分類表和區分表填寫商品和服務項目,填寫商品或服務名稱時,應按照所 填商品/服務的數量填寫順序號。申請商標註冊時,一份申請限制一個商標 一個類別,不同類別的商品或服務,應提交不同的申請。對於沒有列在分 類表中的商品名稱或者服務項目,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過泛且不足以劃 分其類別的商品或服務名稱,並應參照與尼斯分類相同的下列原則61︰ 一、商品分類
1.製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同時兼顧商品使用的原材料、
操作模式以及生產部門、銷售管道和商品消費習慣等。
2.原料、未加工或半成品原則上按其組成的原料進行分類。
3.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組成的原材料分類時,如果是由幾種不同原材料製 成,原則上按其主要原材料進行分類。
4.商品構成其它商品一部分,並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它用途,原則上 與其它商品分在一類。
5.專用於盛放商品的盒、箱之類的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分在同一類。
二、服務分類
1.服務原則上按照服務分類類名及其註釋所劃分的行業進行分類。
2.出租業的服務,原則上與透過出租物所實現的服務分在一類。
3.提供建議、訊息或咨詢的服務原則上與提供服務所涉及的事務歸於同一 類別。
第三項、分類之程序
中國大陸在 1979 年恢復全國商標統一註冊後,仍然沿用 1963 年公佈 的「商品分類表」。然而中國大陸於 1985 年、1989 年先後加入「保護工業 產權巴黎公約」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其國內商品分類表已不 能適應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在 1987 年,國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決定將用國內分類轉換為用國際分類。轉換採用的是「『商標檢索用 卡片』一次性轉換,至於『商標註冊簿』、『商標註冊證』則在續展時轉換」
的原則。這些改革,也在 1999 年才徹底完成62。
61 中國專利商標網:商標註冊申請所需條件及要求,引自 http://51shangbiao.mblogger.cn/,最後 瀏覽:2005/05/1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也根據尼斯分類和對尼斯分類在國內的 實施,制定「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目前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是根據尼斯第 8 版所制訂的,其修改為新增設三個類別的服務項目。新增 設的第 43 類至第 45 類,按類確定類似群及類似群號,並對照原第 42 類 的類似群審查。第 42 類中保留的服務項目仍保留原有的類似群號。其他 方面的修改則本於對調整類似關係的商品不予以挪動類似群,不改變該商 品的原類似群號的原則,採用在原類似群下加「註」的模式予以說明63。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為正確確定商品和服務項目的類別提供了 標準。其內容也顯示了各個類的類名及各類似群,以便檢索。以上類別標 題名稱和類似群組名稱,均不得作為商標註冊時填報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 稱64。申請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應填寫具體的商品名稱、商品號或服務 項目、服務號等。
類似商品名稱和服務項目及編號。名稱或項目在前,相應的編號在 後,共由六位數字所組成。前端有「C」字標注的編號,表示該商品名稱 或服務項目及編號未在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中列 入,但屬中國大陸常用的。在申請註冊商標時,所需註冊的商品名稱或服 務項目,應儘可能的按照此處的規範商品名稱或服務項目及編號填寫,這 樣將有助於加快商標的註冊進程,確保申請人早日獲得商標專用權65。
第四項、分類與商標審查
中國大陸商標審查在判斷商品與服務類似與否除了以國際分類為標 準,還輔以前述之「類似群」作為審查的重要參考。但是,就算是中央主 管機關自行編印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也只是商標審查人員、管 理人員、商標代理人、商標申請人以及商標使用人判斷商品和服務類似與 否的主要依據和參考工具,但不是唯一的法規性文件,「商品或者服務類 似的判斷:(一)以普通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客觀認識進行綜合判斷;
(二)『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
可以作為認定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據」66。對於某
63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2002 年版「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引自:http://www.
marketbook.net/,最後瀏覽:2005/05/30。
64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於 1996 年商標(1996)第 7 號函參見。
65 引述自 http://markbook.nease.net/classify/classify_2002.htm,最後瀏覽:2005/05/30。
66 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1999 年工商標字第 331 號:”關於商標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些商品和服務是否類似還要結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模式和具體的服 務行業、服務實施場所、服務的對象等實際情況進行判斷67。
第五項、商品分類在判斷商品類似與否上的法律定位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2 公佈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第 11 條規定:
「商標法第 52 條第(1)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
用途、生產部門、銷售管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 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模式、對象等方面相 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 服務。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繫,容易 使相關公眾混淆」68。
第 12 條也對國際分類和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定位作出說明:
「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 52 條第(1)項的規定,認定商品 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 認識綜合判斷;『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 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 考」69。
由於中國大陸是尼斯協定的會員國,其「商品分類表(即「商標註冊 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便是根據商品服務的國際分類標準(尼斯 分類)所制訂,而「商品區分表(即「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則是國 家工商總局根據尼斯國際分類及其在中國大陸的實務運作情形,並結合中 國大陸之具體情況對商品和服務的類似群組及商品和服務的名稱進行翻 譯、調整、增補和刪減而製訂的。理論上,「商品分類表」並不具有法律
67 同前註,第 7 條:「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費物件、銷售渠道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 著特定聯繫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方式、物件等方面相關,或者存在著特定聯 繫的服務。 商品和服務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易使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的,
該商品與服務應當認定為類似」。
68 2002 年 10 月 12 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第 11 條。
規範的性質,純屬為便於商標註冊管理而被人為劃定的工具性參照標準
70。而根據尼斯分類為主要基礎所編譯增刪之「商品區分表」,充其量亦僅 屬行政機關之內部規則而已。如是之故,在商標實務運作上,前開「商品 分類表」和「商品區分表」在商品類似的判斷上,究竟扮演什麼地位,頗 值探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 50 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 的,屬於商標法第 52 條第(5)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一)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
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