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尼斯協定及各國商品及服務分類之研究
第七節 歐盟
第一項、概述
共同體商標(Community Trademark)是歐盟為實現貨品與服務自由 流通而建立的國際商標註冊體系。商標權的保護在歐洲絕非陌生,但是在 以傳統國內立法保護商標的方式,對一個朝向共同市場努力的歐洲卻可能 會造成貿易的阻礙。隨著歐洲市場整合的努力,有關商標方面必須達成的 首先除了盡量使會員國國內商標法趨於一致外,其次,也有建立會員體國 際商標註冊制度,以茲達成一份申請、一種語言、一次收費,向一個主管 機關申請,卻能一次取得歐盟 25 國保護的利益。
共同體商標於 1996 年 1 月 1 日正式受理申請,至今已有超過 20 萬件 的商標取得共同體商標註冊133。共同體商標的主管機構為歐洲內部市場整 合局(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OHIM),只要是歐盟、
巴黎公約或世界貿易組織的國民、居民或法人都可以透過歐盟成員國或直 接向歐洲內部市場整合局提出申請。共同體商標之法源為 1993 年 12 月 20 日的歐盟指令第 4094 號。
第二項、分類原則
建立共同體商標的歐盟指令第 4094 號第 28 條授權制定後續的實施規 則(Implementing Regulation)來規範有關商品及服務的分類134。在 1995 年 12 月 13 日通過的歐盟委員會實施規則第 2868/95 號第 1 條第 2 項(1)
及(2)則明文規定共同體商標分類應採用 1957 年 6 月 15 日通過的以商 標註冊為目的之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及該協定其後的修改135。
133 Ladas & Parry: Protecting Trademarks in Europe-The Community Trademark:http://www.ladas.
com/Trademarks/EuropeanCommunity/CommunityTrademark.html#Goods ,最後瀏覽:2005/04/20。
134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40/941 of 20 December 1993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Article 28: Classification:「Goods and services in respect of which Community trade marks are applied for shall be classifi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specified in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135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2868/95 of 13 December 1995 implement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40/94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Article 1, Rule 2:「(1) The common classifica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1 of the 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 of 15 June 1957, as revised and
在內部市場整合局 1996 年審查手冊第四部份中,也指出審查官員會 接受出現在尼斯分類標題或字母順序表內有的商品或服務名稱,但不接受 像「X 類裡所有商品」這樣的名稱136。如果一個產品名稱不在分類或字母 表內時,應依據的分類原則亦與當時尼斯分類之標準而來137,在此亦不就 尼斯分類標準反覆贅言。
就內部市場整合局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商品或服務認定 上,內部市場整合局完全接受 WIPO 對商品或服務的分類,原因是內部市 場整合局接受所有的類別標題、接受 WIPO 對零售服務的看法,同時也放 棄對所有 WIPO 所接受的商品或服務名稱提起「過寬」(broadness)或「模 糊」 (vagueness)的抗議138。
有關商品或服務的限縮本為允許,一個有效限縮的新名詞必須比舊名 詞範圍來的窄而落在其範圍之內,例如酒類飲料限縮為威士忌和琴酒。在 類別尚未指定前,這樣的概念還可以適用,例如從「茶」限縮到「藥用茶」。 但是,若類別已然指定,假設茶指定於 30 類,藥用茶於第 5 類,則不可 如此限縮139。另外,由於內部市場整合局接受類別標題,標題被認為包括 其下所有個別商品,所以由標題限縮為個別商品是被接受的140。
第三項、商品及服務名稱之確定
尼斯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主要功能是在商標註冊時決定權利保護的 範圍,雖然歐盟並非尼斯聯盟的會員,但是在前述的歐盟指令和委員會規 則下,內部市場整合局在商標審查上自應強制適用尼斯分類。在尼斯分類 下,為了使申請人能對審查官員所能接受的商品或服務名稱有所了解,內 部市場整合局建立了一套可搜尋的網上資料庫,稱為 EUROACE
SEARCH。網址是:http://secure.oami.eu.int/euroace/ euroaceservlet?action = search&langid=en。
EUROACE SEARCH 最大的成就是在建構了包含義大利文、西班牙
services shall be worded in such a way as to indicate clearly the nature of the goods and services and to allow each item to be classified in only one class of the Nice Classification…」。
136 OHIM 26/3/96 Examination Guidelines,4.1 及 4.2 見
http://oami.eu.int/EN/mark/marque/directives/exam.htm#Heading4,最後瀏覽:2005/05/17。
137 同前註,4.3。
138 Guidelines Concerning Proceedings before the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 Part B, Examination, version 2004/08/30, 13.C.4.1。
139 同前註,Part E, Section 3: 3.4.2。
文、法文英文及德文等五種語言可以相對應的商品和服務名稱資料庫,資 料庫中的內容是所有能馬上被內部市場整合局所能接受的商品和服務名 稱,若申請人使用這些名稱則不會遭到拒絕,因此可以減少答辯往來,大 幅降低申請時間,而資料庫中的名稱也有相對應的分類號碼以供申請人申 請商標之用。
第四項、商品分類之更動
商品及服務類別的確定,在內部市場整合局處理共同體商標新申請案 時,為必要的程序之一。內部市場整合局對新申請案的處理,可分為七個 步驟:
一、為新申請案建檔,
二、初步審查並確定申請日,
三、形式審查,包括費用、商品及服務類別、優先權等,
四、搜尋先前近似商標,
五、審查有無不許註冊之事由,
六、將申請案公告,
七、賦予權利並登錄於共同體商標註冊簿。
其法源依據,進一步深究,在於歐盟委員會 1995 年 12 月 13 日實施 規則第 2868/95 號(以下簡稱共同體商標實施規則)第 9 條及第 10 條,規 定申請案在初步審查後必須審查內容填寫是否符合要求,並且必須審查其 填寫的商品及服務類別。類別更動會直接影響到費用,第 9 條更定明:審 查官若審查發現有類別更動而使該案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數目有變 更時,應確認所有類別費用均已付清,如果多出的類別費用沒有付清,且 審查官並沒有收到任何其他證據證明已經付清,則可部分駁回未付類別商 品或服務的指定141。
當審查官認為申請指定的商品或服務有修正的必要時,必須與申請人溝 通,但在任何情況下其修正不得超過原有的範圍142。申請人把商品或服務 錯誤歸類,而後將其歸於正確的類別時並不代表申請人指定之範圍擴大。
例如申請人指定商品為啤酒、葡萄酒及菸草,並將其錯誤歸於第 33 類,
此時,正確之分類應為啤酒為32 類、葡萄酒為33 類及菸草為34類。雖然
141 同前註 135,Rule 9(5)。
現在類別增加,但並不代表商品指定範圍擴大143。當有需要更正類別時,
審查官會寄發編號 108 函144,要求申請人在二個月內更正商品及服務,否 則申請案將被全部或部分駁回。申請案部分駁回的情況是僅限於審查員認 為有爭議的商品或服務指定將被拒絕。
第五項、商品分類與商標檢索及移轉
根據共同體商標法第 39 條第 2 項規定,當共同體商標申請被接受並 且申請日被確定時,內部市場整合局必須將該申請副本送交指定的會員國 中央智慧財產權機構145。有關內部市場整合局本身在進行審查時,必須確 定申請日或優先權主張日。而須檢索的前案則包括申請中或已註冊的共同 體商標,包括:a.商標和指定商品服務完全相同的商標,及 b.與申請商標 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務同一或類似,而其程度已經會導致大眾對兩商 標混淆誤認的可能(likelihood of confusion),包括認為有關聯的可能
(likelihood of association)。
而內部市場整合局的檢索並非一相對與申請案有可能有衝突的所有 其他智慧財產權權利的完整評估,也不能拘束異議或撤銷部門的決定146。
143 同前註。
144 108 號函樣式如下:
108 Notice of requirement to amend classification issued under Article 28 of the Regulation and Rule 9 of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Name and address of applicant or representative : ...
File No : ...
Date of issue : ...
Your reference number : ...
You are required within two months of the date of receipt of this communication to amend the spec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in your application as follows SPECIFY. Failing this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in whole or in part).
Signed Examiner
145 同前註 134,Article39(2)。
在審查時接著要判斷的是下列三種情況:i.商標近似且指定商品或服務相 同、ii.商標相同且指定商品及服務類似、iii.商標近似且指定商品及服務類 似。內部市場整合局必須建立電腦檢索系統以獲致前述的結果,而檢索應 不限於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因為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可能並不完全侷 限於同一分類147。
在缺少一個精密度高的自動檢索程式之情況下,無法發展一套檢索系 統來識別語音上的近似;此時將以視覺上的近似作為基礎,將檢索系統延 伸至尚未自動化的語音對照功能。檢索的結果將列在分離的標題下方,並 在國家機關收到檢索報告之時,同時傳達給申請人。有關內部市場整合局 局內商標檢索方式詳細內容,為非公佈給外界大眾的資料,因而在此無法 進行進一步之介紹。
共同體商標法 17 條及 24 條對在共同體商標的移轉有所規定,共同體 商標之申請與註冊均可由原所有權人移轉至另一人,不論是以買賣或是以 繼受方式為之,內部市場整合局並受理移轉登記之申請。如此之移轉亦可 只限於註冊或申請商標指定之部分商品或服務,稱為部分移轉(partial transfer)148。再部分移轉中,屬於新(註冊或申請)案而被移轉出的商品 或服務必須標明,而新案與所剩舊案相加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不得超越原有 商品說明範圍149,因此,商品說明必須明確。而當部分移轉申請案被提出 時,若未明確指明舊案所剩之個別商品與服務,則移出剩餘之商品與服務 自動歸於舊案。例如原案有 A、B 及 C 三種商品,而申請人提出申請移轉 C,則 A 與 B 留於原註冊中,新註冊或申請案中則為 C 商品。而當原商品 或服務包括類名,則在原有範圍沒有被擴大的情況下,類名仍可被使用,
只是必須加以澄清。例如原案商品名稱是「酒精飲料」,而移轉僅限於威 士忌和琴酒時,則原案之指定商品應標明為「除威士忌和琴酒以外之酒精 飲料」。另外,商品及服務類別也會和部分移轉時的收費有關150。
147 同前註 138,Part B, 7.4.1。
148 同前註 138,part. E, 4.1。
149 同前註 138,part. E, 4.5.1。
第六項、小結
前引的 1995 年歐盟委員會實施規則第 2868/95 號第 1 條第 2 項(4)
前引的 1995 年歐盟委員會實施規則第 2868/95 號第 1 條第 2 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