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尼斯協定及各國商品及服務分類之研究
第五節 日本
第一項、概述
日本商標制度,早於明治 17 年(1884 年)即已開始施行,包含註冊 登記、先申請主義、一案一申請、專用期限與延展、商品分類等重要基本 制度,早具有現代商標法的雛型73,不但法治歷史悠久,而且至今申請數 量龐大,據統計,在日本已登錄的商標約有二百萬件,每年約有十多萬件 的商標申請,所以日本可謂是商標數最多的國家74,號稱為商標大國,亦 不為過。
日本有關商標註冊事務,係由主管智慧財產事務的「特許聽( Japanese Patent Office,JPO)」所執掌。在國際分類於引進日本之前,JPO 對於商品 或服務申請註冊的檢查,是根據日本原有國內分類,原有舊的分類系統商 品分類共計分三十四類,且無服務標章75。隨著日本於 1990 年簽署參加尼 斯聯盟76,1992 年採用國際分類標準以來,JPO 根據傳統的分類系統以及 新採用的國際分類系統將所有商品重新分類,並施行「商品類別轉換制 度」,亦即將國內原有舊分類之商品商品轉換成現行之國際分類規定之商 品。所謂舊日本商品分類系於 1992 年 3 月 31 日前所提出之申請案,具體 而言,是根據明治 32 年法、明治 42 年法、大正 10 年法及昭和 34 年法所 註冊之 4 種商品分類77。隨著尼斯分類的採用,JPO 遂根據日本傳統的分 類系統以及新採用的國際分類系統,將所有商品(服務)重新分類,並將 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歸類為同一組群,並編定「近似組群碼(similar group code)」,而由政府公報發布在「商品服務分類近似檢索參考資料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similar goods and services)」。例如,化學製 品係歸納為第 1 類,其近似組群碼為 No.01A01.78
73 葉德輝;台灣日據時期商標法與案例評析;智慧財產權月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73 期;頁 81;94/01。
74 新富克幸,商標について(1) 商標の基本とインターマーク,引述自 http://www.hzs.co.jp/hitoto_s/no23/no23_etm.htm,最後瀏覽日期,94.06.17。
75 Shoen ONO, Overview of Japanese Trademark Law, 46-55, 2nd ed., Yuhikaku Publishing(1999)。
76 同前註。
77 引述自 http://www.taie.com.tw/912.htm,最後瀏覽:2005/05/20。
78 參閱 Kimiko YANO 著 Amendments to the 〝Japanese 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similar goods and services〞一文,引自日本商標協會網站:http://www.jp-ta.jp/committee/005/02/09.pdf 最後瀏
第二項、日本商品⁄服務的分類原則
一、日本商品⁄服務的分類與類似組群(similar group)
日本於 1992 年採用尼斯分類以來,即制定「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 考資料」。其主要分類之原則係依循尼斯分類對商品 6 項,服務 3 項之分 類原則而來79,由於前已介紹,在此不再贅述。
日本對於商品分類,雖亦採國際商品分類方法,但是在每一商品類別 底下,又有所謂「類似組群(similar group)」,作為在商品分類上的子目錄,
以協助在類似商品判斷上之搜尋及定位。對於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則將其編 列為一個相同的「類似組群碼(similar group code)」。但縱使日本商標法 第 6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商品或服務的分類僅為參考,不應作為判斷近 似性範圍之決定依據」,但實際上在申請或初步調查時,商標審查人員往 往仍須仰賴「近似組群碼」所為之分類編號,以判斷系爭商品或服務近似 範圍80。因此,類似組群往往成為商標審查機關初步判斷商品是否類似之 一個重要依據。
二、日本商標審查資訊的公開化
為因應網際網路的發展,日本特許聽建構「智慧財產權數位圖書館
(Industri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 ,IPDL)」,提供外界對於商品分類的 查詢81。另外,針對 JPO 將類似的商品或服務歸類為同一組群並編定近似 組群碼(similar group code);而由政府公報發布在「商品服務分類近似 檢索參考資料(Examination Guidelines for similar goods and services)」等 資料,可經由網站上加以查詢82。
此外,為了使商標管理及審查工作運作順暢,有必要制訂一套制式、
公平及適當的方式加以審查,因此,日本商標審查標準局(Trademark Examination Standards Office) 在 1981 年 3 月與相關的組織合作,針對商標 審查實務運作加以研究,並經由商標審查部門內部的商標審查標準會議做 成商標審查手冊(Trademark Examination Manual),作為商標審查人員審 查時之依據,且在相關法規修正時隨著加以增刪。JPO 並於 2001 年 7 月將
79 同前註 3。
80 同前註 78。
81 查詢時可逕點選入 http://www1.ipdl.ncipi.go.jp/nice/index.html 後,依其左方所顯示之指示查 詢,在該以依照國際商品分類的英文字母順序排列之「商品及服務(查詢)表」,除可查詢該商 品之日文翻譯外,更附有與該商品相關的類似組群碼,以方便外界對商品分類之查詢。
82 可連接以下網址查詢 http://www.jpo.go.jp/shiryou/kijun/kijun2/t_ruiji_kijun.htm,最後瀏覽:
審查手則對外公開83。
第三項、日本商品⁄服務分類的修正
由於日本現行已改採尼斯分類,因此,有關其商品分類之修正,原則 上亦係隨著尼斯分類的修正而修正。但由於日本在採行尼斯分類前,係以 日本獨特的商品分類系統作為分類方法,改採尼斯分類後,便面臨商與國 際分類接軌及調和的問題,意即商品分類的「換類(reclassification)」問 題。此外,可稱為日本商品分類審查特色之一的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 資料,在日本商標審查實務上,往往成為商標審查機關初步判斷商品是否 類似之一個重要依據,則於尼斯分類修正時之因應,均為本節論述之重點。
一、換類制度(the System of Reclassification)
(一)、概述:
日本商品分類自1899年開始施行商品分類迄今採用國際分類以來,歷 經四次的修正,迄今前後共有五種分類方法。因此,除了商標所有人及JPO 外,一般人搜尋或調查商標是非常複雜而困難的。此外,商標權的範圍,
在明治及大正時期也欠明確。針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毫無疑問的,對於順 暢商標處理流程而言,是很大障礙。在採用國際分類後,新舊商標分類將 導致更多不同的商標分類方法並存,但也將更進一步擴大商標系統的上述 問題。
日本在採行商品國際分類方法前,對於商品的分類,是依據日本傳統 的商品分類方法行之。所謂的傳統商品分類方法,指明治32年法(1899 年)、明治42年法(1909年)、 大正10年法(1921年)以及昭和34年法
(1959年)的分類方法。日本於1992年4月1日起採行國際分類(第1類至 第34類為商品之分類,第35類至第42類則為服務之分類),並接受服務標 章之申請後。有鑑於國際商品分類與舊日本商品分類之構成及商品分類表 示不一致,而導致商標調查之繁雜及權利範圍不明確等問題。1996日本商 標法的修正,決定統一傳統日本獨特的商標登記指定商品分類方法,並以
「商品類別轉換制度(下稱『換類(reclassification)』)」,亦即將原註 冊於舊日本分類之商標權所指定之商品轉換成現行之國際分類規定之商
83 日本商標審查手冊說明,引述自 http://www.jpo.go.jp/quick_e/index_sh.htm 最後瀏覽:
品。並在1998年4月1日開始實施84。
(二)、換類制度具體內容:
1. 商標權人有請求換類的義務:
換類申請之受理開始日依前述四種法令註冊之商標而異,JPO長官將 考量換類的申請法規及審查過程而指定開始受理換類日期85,具體而 言86:
1.1922年1月10以前申請並取得註冊之商標權,得於1998年4月1日起 提出申請。
2.1922年1月11日起至1960年3月31日止申請並取得註冊之商標權,得 於1999年4月1日起提出申請。
3.1960年4月1日起至1992年3月31日止申請並取得註冊之商標權,得 於2000年4月1日起提出申請。
2. 換類之申請係從商標專用期滿日前6個月起,以迄期滿後1年內止為 之,因此,商標權之指定商品倘依國際分類需跨2個分類以上之商品 時,應先提出延展,繳納1件商標延展費用後再另行提出商品轉換申 請,以節省費用。倘未依規定提出商品轉換申請者,商標當局則不受 理次回之延展申請,商標權將於次回之專用期滿日消滅。
3. 依舊日本分類註冊之商標,並無跨類制度,一件商標只能指定一個類 別申請,因此,依舊的分類註冊方法註冊之商標,如以同一商標註冊 多件商品分類者甚多,再依商品轉換結果則將變成更多之類別,因 此,為減少將來龐大之延展費用,在換類時,應重新依國際分類標準 整理成一件商標跨不同類別方式提出申請。
84 同前註,49.01。
85 同前註 83。
4. 換類的申請87:
(1).申請期間,茲引日本商標審查手冊之圖示說明如下:
由於商標權的申請換類期間幾乎與重新登記期間相同,申請人得同時進行 該二程序。但必須分別表明申請換類及申請重新登記。但如指定開始受理 換類日期已經過六個月,申請換類需填載於下一次的商標權更新期間(亦 即需在十年後)
另外,關於JPO指定的日期與換類申請期間的關係,詳如下表:
此外,對於不可歸責商標權人之事由致未能於六個月期間內申請換類者,
商標權人亦得於原因消滅後的14天內(海外者,二個月內)申請換類。
(2).申請書的填載項目:
換類申請書的填載項目包含以下項目,並附加必要之解釋向JPO提出 申請。
a. 申請者之姓名及住居所;
b. 商標登記號碼;
c. 應經換類的系爭商品及依日本商標法規所定的商品或服務分類。
此外,如果系爭商標業經他人使用或設質,申請換類時,必須附具使用 人或質權人的書面同意書。
(3). 申請經審查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審查人員將會駁回換類之申請並以 書面附載理由通知申請人:
a. 申請說明書所填載的申請內容,實際上已超過該商品商標所指定的 範圍;
b. 申請說明書所填載的申請內容,非依照申請當時有效的商品或服務 分類方法分類;
c. 申請者非商標所有人。
惟需注意者,於商標換類時,於申請審查期間、上訴甚至是再審期間,
申請人亦得隨時修正。
(4).登記:
換類一經登記隨即生效。且一經登記,即將下列事項登載於商標公報:
換類一經登記隨即生效。且一經登記,即將下列事項登載於商標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