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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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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目的

商品分類是商標審查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商標法制度不可或缺的一 環,在大多數國家,商品分類歷史幾乎與商標法一樣久。以我國為例,民 國 18 年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就規定了包括化學品、顏料、香料等 64 類及不屬於別類的 65 類商品。隨後在 19 年、49 年、62 年及 76 年均有演 變,而成為商品 95 類及服務 12 類。83 年商標法施行細則中,將商品及服 務分類大幅修改為 34 類商品及 8 類服務,係依照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ation,以下簡稱 WIPO)的以商標註 冊為目的之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的分類(以下簡稱國際分類或尼 斯分類)而來,故我國雖非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之會員國,亦未簽署尼斯 協定,但我國自願遵守,採用尼斯分類迄今超過 10 年。隨後在 91 年,我 國將分類改為商品 34 類及服務 11 類,也與 2002 年生效之尼斯分類第 8 版相符。

隨著市場上新商品及服務不斷推陳出新,尼斯聯盟也於 2003 年 10 月 召開專家委員會會議對商品及服務類別進行許多增加、刪除與更動。為使 我國現行商品及服務分類與類似組群之認定能與時俱進、順應國際潮流及 回應國內現狀需求,有必要對於前述之專家委員會會議有關新增及修改商 品服務類別所根據的原則,作全盤性了解。同時,也有必要搜集相關會員 國採行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的相關訊息和案例,借他山之石以攻錯。

為此,本研究計畫欲達成下述具體目的︰

一、搜集 WIPO 及日本、中國大陸、英國、澳洲、美國及歐盟等國家 關於商品及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之最新相關訊息,包括商品及服 務國際分類之原則,暨其增訂、刪減及修改之原則等相關訊息與 實務案例,使主管機關能更進一步掌握國際趨勢。

二、舉辦會議及以問卷模式,匯整國內商標審查實務上所發生之商品 及服務分類暨類似組群歸屬等問題,並參考國外分類更動之情 況,進行國內、外商品及服務分類及類似組群之比較與分析。

三、以所搜集之 WIPO 及各國關於商品及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之最新 相關訊息及匯整國內商標實務上就現行類似組群所發生之實際

問題進行研究,進而對我國現行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暨類似組群 制度提出具體修改建議。以使我國現行商品及服務分類及類似組 群制度能與國際潮流及國內需求更為貼近。

第二節 研究內容

商標法雖為國內法,因其國情法制經濟狀況而有所差異,然就註冊制 度而言,卻是各國共同的選擇。不論以註冊作為權利取得要件--例如我 國,或以註冊作為權利存在的表見證據--例如美國,註冊均為各國商標 行政機關之主要業務之一。在進行註冊審查,就是否為類似商品或服務判 斷時,並不可能對個案逐一就商品功能、用途、交易習慣、市場情況及消 費者認知等因素比較判斷,而必須倚賴商品及服務分類,優良的商品服務 分類及類似組群的建立;此對商標審查速度與正確性有極大之助益。

我國商標審查程序,有關商品之相同或類似為審查之統一及便利,即 有類似商品及類似服務審查基準、「混淆誤認之虞」審查基準等,提供審 查為用,此外尚有「商品及服務近似組群參考資料」,在審查實務上,類 似組群被作為縮小搜尋近似商標範圍之利器及判斷商品服務相同類似與 否之標準。雖依商標法第 17 條第 6 項規定︰「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認定不 受前項商品或服務分類之限制」,且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參考資料係我國 依據國際尼斯分類,一併考慮國內情況所制定之分類標準,該參考資料前 言即指出該參考資料之編纂主要目的係在供檢索之用,未列入相互檢索之 商品、服務,必要時仍需依商品、服務之性質、內容、提供者、行銷管道 及場所、市場實際情況做判斷。然商品及服務類似組群實際上仍為初步判 斷商品類似與否之唯一標準。

另外,依據商標法第 17 條第 1 項︰「申請商標註冊,由申請人被具 申請書,載明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向專責機關申請 之」,而市場上之商品及服務不斷推陳出新,審查上經常就新商品及服務 之名稱及歸類產生爭議,實有必要就商品及服務類似檢索參考資料為更進 一步之檢討及改進。

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了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申請商 標註冊,應依商品及服務分類表之類別順序,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別,

並具體列舉商品或服務名稱」。其中的商品服務分類表由民國 19 年之商品 分類共 70 項,隨時間演進,商品種類亦增多,直至民國 62 年有服務類別 之出現;民國 83 年改採國際分類標準,共分為 34 類商品、八類服務;最 近之修正於民國 91 年,係因尼斯分類第 8 版於 2001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

我國亦隨美國等其他國家跟進,修正服務第 42 類,新增 43、44、45 等三 類(共區分為 34 類商品及 11 類服務)。我國商品及服務分類不斷演進更新 的原因,除了為配合商品及服務類別的日漸繁複外,更由於交易習慣、社 會理念、技術之演進而不斷改變,例如「網際網路咖啡廳」之類別歸屬,

就是最好的例子。而改採用國際分類,更顯現我國商標法制與國際接軌的 意志。

國際分類--以商標註冊為目的之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係於 1957 年 6 月 15 日根據尼斯會議達成之協定所制定。尼斯協定各會員國在 保護工業財產巴黎聯盟的架構下組成一個特別聯盟,聯盟內會員國必須採 用尼斯分類,至目前止,已有 77 個國家加入,另有許多非會員國及國際 組織採用該分類。而尼斯分類每 5 年出版一新版本,目前為第 8 版(2001 年六月公佈,2002 年 1 月 1 日生效)。

根據尼斯分類第 8 版中之說明,尼斯分類對商品分類之標準大致如 下︰1.製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2.多功能組合之製成品,

則可依產品中任一種功能或用途來分類。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 上以組成材料進行分類。4.構成其他產品一部分之商品原則上與該產品分 為同一類。5.當商品系根據製造材料分類時,依其主要材料進行分類。6.

存放商品之箱、盒等容器原則上與其商品同一類。服務則以行業進行分類。

尼斯協定第 3 條規定之專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Experts)有權進行特 定商品及服務分類之調整。至今專家委員會已召開 19 次會議,單就第 19 次專家會議而言(CLIM/19/1-6),就有許多的新增、刪除或更改。對於這 些新增及修改商品服務類別所根據的原則,我國實有必要進行全盤性了 解,對於其他國家採行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的相關訊息和案例,以及我國 實際上發生之分類及組群問題也有必要進行進一步搜集及了解,以利檢討 及修訂我國現行之商品及服務分類與類似組群之認定原則,進而使我國商 標審查品性更上層樓。

第三節 研究方法

一、文獻資料之搜集及回顧

本研究計畫首先由國內外期刊雜誌、學術論著、法律規章、政府公告 及網路資源等各種來源搜集相關資料,尤其特重 WIPO 尼斯聯盟與各國商 標主管機關對新商品服務歸類或舊有商品服務更改之具體訊息及相關案 例,及其背後所根據之原則及論理,俾能確切符合本研究案之需求。在搜 集相當程度之資料後,即進行資料之回顧及整理。

二、比較法之研究

本研究計畫其次進行比較法之研究。本研究搜集 WIPO 及我國、美國、

歐盟、澳洲、中國大陸等關於商品及服務國際(尼斯)分類之最新相關訊息,

將其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之原則暨其增訂、刪減及修改之訊息與案例以比 較法模式進行研究。各國或因其商標商品分類法制演變歷史不同、或由其 國內市場產業現狀與交易情況不同、或由其語言及文化之獨特性,就算同 基於尼斯分類而來,具體施行以下,往往有所變異。本研究將搜集之各國 商品及服務分類資料,分析檢討具體施行及其利弊得失情況,以供我國就 現行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暨類似組群進行調整之參考,使其更符合國際之 潮流,而對更進一步提升我國商標審查品性有所助益。

三、實證之研究

本研究終極目的,在於檢討我國現行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暨類似組群 制度,並提出具體調整建議。因此,了解國內商標代理人與商標審查官的 看法,極其重要。為達成上述目的,本研究最後以舉辦座談會及問卷等模 式,匯整國內商標申請實務上所發生之商品及服務分類暨類似組群歸屬等 問題,以切實掌握商標權人及代理人之意見。另外,本研究將與主管機關 智慧財產局之審查官員進行座談,以融合商標代理人及行政機關兩方面之 需求與意見,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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