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尼斯協定及各國商品及服務分類之研究
第一節 尼斯協定
第一項、概述
國際分類--以商標註冊為目的之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係於 1957 年 6 月 15 日根據尼斯外交會議達成的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而來,其前身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聯合國國際局
(BIRPI)於 1935 年所編定的分類。爾後於 1967 年於斯德哥爾摩、1977 年於日內瓦均再為修訂。尼斯協定各會員國在保護工業財產巴黎聯盟的架 構下組成一個特別聯盟,而這些聯盟成員國應採用該國際分類(下稱尼斯 分類)1。尼斯聯盟的每一會員國有義務在商標註冊中使用尼斯分類為主要 分類或輔助分類,且必須在有關商標註冊之官方文件與出版品中標明註冊 之商標所屬的商品與服務之國際分類類別。至目前止,已有 77 個國家加 入,另有許多非會員國及國際組織採用該分類。
尼斯協定中規定聯盟應成立一個由各會員國代表組成之專家委員會 (Committee of Experts)2,該委員會執掌商品及服務分類中之所有變更,特 別是商品或服務在不同類別中轉換、依字母順序排列分類表之更新與必要 註釋之引入。自 1961 年 4 月 8 日尼斯協定生效後,專家委員會已舉辦 19 次會議,最引人矚目之成就包括︰全面檢視依字母順序排列之商品與服務 分類表(1970 年代晚期)、實質地修改了一般說明、類別標題與註釋(1982 年)、在字母順序分類表中給予每一項商品與服務「基本序號」(basic number) (1990 年)、使用者可以透過查詢參考目錄,在不同語言版本之字母順序分 類表中藉由基本序號找到對應的商品或服務,修正服務第 42 類,新增第 43、44、45 等 3 類(2000 年)。
為因應商品及服務快速變動,尼斯分類提供更新方式︰一,不斷對現 有版本為修定。二,每 5 年提供一新版本。現有的最新版本--尼斯分類 第 8 版於 2001 年 6 月公佈,並於 2002 年 1 月 1 日生效。此正式版本(英文 及法文)包含兩個部分︰第一部分依字母順序列出商品表與服務表,第二部 分依所屬類別將商品與服務依字母順序列出。
1 Preface of Nice Agreement, 8th edition。
第二項、分類之原則
每一個類別的標題原則上說明屬於該類別之商品或服務之範圍。要是 為了確定一個商品或服務的正確分類,應查閱相關類別中,依字母順序排 列的商品表及服務表與註釋。若商品或服務無法藉由類別表、註釋、依字 母順序排列之商品表及服務表加以分類,則應適用一般性說明中制定的分 類標準。茲列明如下3︰
一、商品分類
(一)、製成品原則上按其功能、用途進行分類,若該製成品之功能或用 途在任一類別標題中皆未提及,則該製成品根據按字母順序排列分類表上 可相比擬之製成品類推其分類。若無法找到可相比擬之製成品,可根據其 他輔助標準來分類,例如︰製造該製成品之材料或其操作模式。
(二)、多功能組合之製成品(例如結合收音機之時鐘)可以根據產品中任一 功能或用途來分類,若那些功能或用途在任一類別之標題中皆未提及,則 可依上述第 1 項之標準進行分類。
(三)、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則上依其組成材料進行分類。
(四)、構成其他產品之一部分之商品原則上與該產品分類在同一類,但 必須是該種商品在正常情況下不能用於其他用途。除此種情況外,其餘依 上述第 1 項之標準進行分類。
(五)、一項商品無論是否為製成品,當根據其製造材料分類時,若有數 種不同之材料,則該商品原則上依其主要材料進行分類。
(六)、用於存放商品之盒、箱容器原則上與該商品置於同一類。
二、服務分類
(一)、服務原則上根據類別標題及註釋所說明之行業進行分類,或根據 按字母順序排列分類表上可相比擬之服務類推其分類。
(二)、租賃服務原則上與透過該出租物所提供之服務分在同一類(例如電 話出租分類在第 38 類)。
(三)、提供諮詢、訊息、諮商之服務主要依照該諮詢、訊息、諮商所附 屬之主要服務之分類,如交通諮詢屬於第 39 類、企業管理諮詢屬於第 35 類、財務諮詢屬於第 36 類、美容諮詢屬於 44 類,經由電訊如電話、電腦 傳輸之諮詢、訊息、諮商不影響這些服務之分類。
第三項、尼斯分類修定之程序
尼斯協定規定成立一個由各會員國代表組成之專家委員會執掌分類 中之所有變更,尤其是商品或服務在不同類別中轉換、依字母順序排列分 類表之更新與必要註釋之引入。在第 19 次會議中並透過最新修正的「專 家委員會議事規則」4,明定代表、費用支出、會議期間、會議主席以及分 類修正的採用等會議事項。
尼斯協定也規定專家委員會得成立事前準備工作小組(Preparatory Working Group),其功能為對變更、增加分類等為先前之決定,而準備工 作小組其法源依據為尼斯分類第 3 條第 3 項第 4 款︰專家委員會…有權設 立次委員會和工作小組。然其決定非為最終且對專家委員會並無拘束之作 用,換言之,專家委員會才是分類修正之最終決定確定機關。例如在專家 委員會議第 19 次會議的決定就包括了︰專家委員會同意再次表決準備工 作小組於第 21 至 23 次會議中否決之提案5。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內容除了有 權設立次級委員會和事前準備工作小組,對分類的變動作出決定以外,還 包括向聯盟會員國家提出建議,以利分類的使用並促進使用的一致化。
另外,聯盟會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WIPO 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或是依據尼斯協定第 2 款第 2 項參加專家委員會的政府間組織以 及經專家委員會特邀提出建議的國家或組織,可以對分類的變動提出建 議。提案應送國際局,並由國際局在審議該提案的專家委員會開會之前至 少兩個月,送交專家委員會各委員或觀察員。而就有關事項,尼斯聯盟每 一會員國有一票表決權,棄權不得計入票數6。修改分類的決定,應由出席 的特別聯盟國家以五分之四多數投票通過;修改係指將商品或服務項目從 一個類別轉到另一個類別,或建立新的類別。
4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Committee of Experts of the Nice Union,見 WIPO 文件: CLIM/CE/19/6 附件三。
5 見 WIPO 文件:CLIM/CE/19/6,第 22 至 27 點。
第四項、 國際局就尼斯分類之最新建議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國際局(International Bureau)自 1983 年起就 接受了尼斯聯盟第 7 次大會的建議,提供尼斯分類服務(Nice Classification Service),接受包括商標審查官、代理人和相關大眾等利害關係人士就特 定的商品或服務根據尼斯分類應如何歸類提出意見報告。國際局這樣的服 務自 1994 年起對各國商標審查官並不收費,對其他人則收取費用,費用 計算是每份報告基本費 60 瑞士法郎,加上內容每一字 3 瑞士法郎的費用7。
雖然該服務需繳費,但是在 1994 年,國際局就做成 152 份報告,1995 年達到 206 份,1997 年光是前一季就達到 183 份,已經達到國際局能處理 的上限,對此,在 1997 年 9 月尼斯聯盟第 15 次大會時,國際局提出一份 提案,建議從 1998 年 4 月 1 日起,只接受會員國或區域組織的商標審查 官申請,而不再接受其他個人對有疑問的商品或服務分類的疑問8。尼斯聯 盟大會隨即討論國際局的提案,在德國、日本、法國和安多拉發言討論後,
大會就通過國際局的提案9。
國際局就尼斯分類服務迄今已經陸續提出 19 次建議。專家委員會第 19 次會議於 2003 年 10 月 2 日至 10 日於日內瓦召開。該次會議中,專家 委員會對事前準備工作小組提出國際商品及服務分類之修正、更改及新商 品及服務之歸類建議進行確認。在該次會議後,國際局接著又在 2004 年 1 月 7 日及後陸續對尼斯新分類分別提出第 16 號、第 17 號、第 18 號及地 19 號建議,茲列明並整理如下:
第 16 號建議10包括將美容用之錠片和口香糖(Pastilles and chewing gum for cosmetic purposes)分類於第 3 類11,將沐浴用肥皂泡沫產生器(Soap bubbles and foam generators for shows)分類於第 11 類,將鑰匙鎖繩
(Lenyards 或 Keycords)分類於第 14 類。
第 17 號建議12包括將再生纖維包裝容器(Packaging containers of regenerated cellulose)分類於第 16 類,將碳粉匣補充服務(Refilling of empty toner cartridges)分類於第 37 類。
7 見 WIPO 文件:NA/XV/1,第 1 點。
8 同前註,第 4 點。
9 見 WIPO 文件:NA/XV/2,第 10 點。
10 見 WIPO 傳閱文件(Circular)C. NCL 50 及其附件。
11 美容用之錠片和口香糖商品(Pastilles and chewing gum for cosmetic purposes)實際商品內容未 見於我國市場,暫不可考。此商品在該建議中被建議移至第 3 類,見
http://www.wipo.int/classifications/nice/en/about/recommen/recom_16.htm,最後瀏覽:2005/10/10。
第 18 號建議13則包括將食用酵素(Enzymes for human consumption)
分類於第 29 類,將調味用豆漿(Soya milk [condiment])分類於第 30 類,
將以提升團體工作效率為目的之監督(Supervision of teamwork to improve its effectiveness)分類於第 35 類,將電腦安全之顧問(Consultancy in the field of computer security)分類於第 42 類,將治療服務(Therapy services)分 類於第 44 類。
第 19 號建議14則包括失禁褲(Incontinence garments)分類於第 5 類,
將可下載電話鈴聲(Telephone ring tones [downloadable])分類於第 9 類,
將奶醬(Milk jam)分類於第 29 類,將浸泡葡萄酒中以增加酒風味的天然 薰木片(Toasted natural wood chips added to wine to improve its flavour)分 類於第 30 類。
另外,有關第 19 次專家委員會會議異動增刪之商品服務、第 24 次及 25 次準備工作小組會議建議異動之商品服務內容為本計畫欲達成目標之 一,將於本報告另設專節為詳細之整理。
第五項、小結
尼斯分類是在總結、吸收了許多國家商標註冊管理經驗的基礎上,逐 漸摸索建構起來的。它為各國商標的檢索、申請和檔案管理提供了統一工 具,為實現商標國際註冊創造了可能。尼斯聯盟會員國以商標註冊為目的 而採用相同的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這樣的分類有相當的務實功能取向:
例如有些國家採取「一類一申請案」,以尼斯分類作為申請案指定商品服
例如有些國家採取「一類一申請案」,以尼斯分類作為申請案指定商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