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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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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尼斯協定及各國商品及服務分類之研究

第三節 澳洲

第一項、概述

澳洲商標局(The Australian Trade Marks Office)根據澳洲 1995 年商標 法第 44 條,在商標審查上必須拒絕商標權人以外就近似商標指定於相似 或密切相關商品與服務註冊48。而審查上判斷相似或密切相關商品與服務

(similar goods or closely related services)則以尼斯分類配合交叉搜尋表

(見後述)來進行。澳洲早於 1961 年 4 月 8 日正式開始採用尼斯分類,

並且參加了陸續的尼斯協定之校訂,同時澳洲也允許一申請案跨類別申請

49

第二項、分類之原則

1、分類 (The classes)

商品及服務的分類主要依據 WIPO 所公佈的 「商品及服務的國際分類

」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這些分類與其標 題都詳列在澳洲商標法規的商品服務分類目錄裡,而目錄隨著尼斯分類不 斷地更新。

2、國際分類 – 尼斯

尼斯分類的列表分成兩個部份:第一個部份陳述特定商品及服務分配 至各種分類上,是以字母順序排列的。第二個部份則列出所有分類以及各 種分類的具體內容。一般來說,澳洲商標局會在必要的時候向 WIPO 請益 尼斯分類的內涵;然而明文規定50澳洲商標登記處有權利做出任何決定以 矯正商品及服務的分類。

48 澳洲商標法 44 條:「…an application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a trade mark (applicant's trade mark) in respect of goods (applicant's goods) must be rejected if: (a) the applicant's trade mark is substantially identical with, or deceptively similar to:(i) a trade mark registered by another person in respect of similar goods or closely related services…」

49 澳洲商標法 27 條:(5)An application (other than an application under section 51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2 or more trade marks as a series) may be made in respect of goods and services of one or more of the classes provided for in regulations made under subsection 19(3)」。

3、商品的分類

欲將一個官方判決先例與尼斯分類沒有列入的物品做分類,則必須遵 守下列準則51

(1)成品原則上根據功能或目的做分類。

例如:濾水器被分為第 11 類是因為它的功能或目的是過濾用水,而第 11 類包含了供水方面的商品。

(2)如果分類表中沒有相關的準則,此成品將被歸類於與其類似的商品列表 中(按照字母次序排列)。

例如:乾臘腸與香腸為類似商品,因而被分類為第 29 類。

(3)如果沒有可供互相比較的商品,將採用其他類別的準則;像是某件商品 的製材或是生產過程模式。

例如:手帕若是紙製者被分為第 16 類,若是由紙以外的材料所製成則被 分為第 24 類。它們是以製材去做分類的。

(4)若是多用途的複合成品,可根據其個別功能或隱含之目的去分類。

例如:可收聽廣播的時鐘為一複合物品,可被分為第 9 類或是第 14 類。

未加工材料,非成品或半成品原則上根據其成分來做分類。

例如:未加工或半加工的一般金屬被分為第 6 類。

(5)若某商品可用以製成其他物品的一部份(且此商品一般來說無其他用 途),原則上將兩者分為同一類。

例如:手錶的皮帶被分成第 14 類而不是第 18 類。

(6)不論是否為成品,只要是多種材料所製成的商品,將根據其製材中占大 多數者來分類。

例如:有塑膠裝飾的金屬盒子被分為第 6 類,但若塑膠的部份佔大多數則 被分為第 20 類。

(7)某件物品的容器原則上與其所收納的物品分為同一類。

例如:小提琴收納盒與小提琴皆分為第 15 類。

4、服務的分類

(1)勞務原則上根據服務種類的標題;此標題區分了活動的範圍。

例如:醫療保險根據其最主要的相關活動來區分,因此它被分為第 36 類—

保險服務,而不是被分為第 44 類—醫療服務。

(2)勞務可根據列表(按照字母次序排列)中其他類似者來做分類。

例如:會計服務與商業服務分為同一類,第 35 類。

(3)租稅服務原則上與租稅目標分成同一類別。

例如:電話稅與電信服務都屬於第 38 類。

第三項、分類之程序

在評估分類時,必須考量下列問題52

(1)在跨類申請(multi-class applications)上,商品或服務是否以分類編號 來分組?

所欲申請之商品或服務可以一種以上的分類去申請,此種申請案即為 跨類的申請。其申請標的之說明必須根據以下原則:

1.商品或服務必須根據它們的分類而一同被歸類。

2.分類號碼必須根據各群組逐一指定,而且;

3.群組必須按照其分類號碼順序排列。

凡指定商品及/或服務未配合所屬之類別,可能將該等項目轉移到正確類 別,如該等類別亦出現在申請書上。如錯誤分類之商品或服務無法以這種 方式轉移,申請人必須刪除或增加額外類別,惟必需繳納增加類別之費 用。如審查員原檢索案並未包括,應依據新類別及相關類別進行額外檢索。

(2)申請者所提出的說明是否明確清楚?若否,當此項說明並非一般術 語,則申請者將被要求做更詳盡的說明。

所有的用來說明商品服務的字語必須是很容易被了解接受的。尼斯分 類以及官方判決所用過的字語無疑地會被接受;其他的字語除非能在專業 字典中查詢,或者是與特定行業一致的簡單術語53

52 同前註,Part. 14.4。

(3)該商品或服務是否在尼斯分類或官方判決的列表中能被清楚地歸類?

(4)申請說明所聲稱之商品或服務是否與申請書之分類不符?

(5)該商品或服務是否有轉換類別的需要?

在多重分類的申請上,如果商品或服務的分類發生錯誤,可以將其移 轉至同申請書上既存的另一分類;若是申請書中不存在適合的分類,可新 增一個分類來涵蓋此標的物。

(6)申請者所提出的修正案是否放寬了申請說明的界線?若是,則不被允 許。

在實務上,分類的決定確認了商品與服務的界線,但值得注意的是,

分類只是一個開始,其目的是確認所申請的商品服務是否被正確地分類。

如果申請的分類發生明顯的錯誤、申請書中有模糊不清的敘述、抑或不當 擴張了範圍,則原本的申請書便只應提供搜尋或是作為解答疑問的參考資 料。如果有部分說明模糊不清,審查員應要求申請者提出更進一步的資 訊;此諮詢應要求申請者提出其相關資料及說明以決定分類54

遇到很難分類的新商品或服務,若該商品或服務無法透過尼斯分類、

先前先例或其他可用的相關資源來進行分類時,此項商品或服務將被視為 待分類,若最後決定了新的名稱並完成分類時,會將其加入官方網上列表。

第四項、分類與商標審查

在進行商標審查時,澳洲並不採取類似組群之方式進行商標審查,而 亦是以交叉檢索列表(Cross-search list)的方式進行。交叉檢索之功用在於針 對一個正被檢索的申請案,為檢驗其是否與任何前案之商標有相衝突,須 確認其商品與服務原本類別及其他類別中是否與所欲申請註冊者相近似 進的商標指定於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而交叉檢索只是界定出一般商標審 查員應參考之範圍,並非單一決定的判斷標準。

以下是澳洲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之最新交叉檢索表55

第五項、小結

澳洲在商品與服務的分類以尼斯分類為基準,並隨著時代潮流在演 進,不斷地修正。這些修正並不回顧既有的註冊或申請,先前之案件仍受 先前的分類標準所規範,此有案例可考56。在任何商標申請上,對於商品 及服務清楚且精確的敘述是個非常重要的,因為它決定了接下來註冊的權 利範圍。正確地分類也非常重要--方能提供相近似的商標精準的搜尋範圍。

而在審查時,審查員在決定商品與服務類似與否不應只倚賴其分類的 名稱--應該考量實際商品或服務的本質。因此,在有必要時,初始的搜尋 必須橫跨所有的 45 種分類。例如,「暫時的膳宿服務」被歸為第 43 類,

但在 2002 年 1 月之前是被歸為第 42 類的;2002 年 1 月之前,所有關於第 42 類商品勞務的申請必須先搜尋第 43 類中既存的「暫時的膳宿服務」申 請案並做出相關考量。

56 如 Australian Wine Importers Trade Mark (1889 6 RPC 311) 和「Cal U Test」(1967 FSR 39) 兩案

第六項、澳洲商標審查手冊第十四章(本部分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協 助提供)

第十四章 商品及服務分類 目錄:

相關法條

1. 分類之目的 2. 分類系統 2.1 類別

2.2 國際分類-尼斯分類 2.3 轉換為尼斯分類

3. 清楚之商品/服務名稱及正確分類之規定 4. 審查之分類程序

4.1 介紹

4.2 商標第 64 條及第 65 條變更範圍之限制規定 4.3 第一次及其他報告之審查實務差異

4.4 分類程序之快速指南 4.5 以類別區分商品或服務 4.6 釐清商品及/或服務名稱

4.7 申請人錯誤分類之商品或服務 4.8 申請案增加類別

4.9 移轉一案多類之商品或服務 4.10 變更錯誤分類之商品/服務範圍

4.11 以服務類別主張之商品或以商品類別主張之服務 5.分類原則及發現特定項目之正確類別

5.1 分類工具

5.2 某些特定商品及服務之分類 6.商品/服務名稱之用語

6.1 一般因素

6.2 應避免或合格之用字及用語

6.3 已註冊商標非使用於商品/服務範圍 6.4 排除及限制性用語

6.5 類別標題之範圍 6.6 不切實際之廣泛名稱

6.7 對一切或其他一切商品或服務之主張

7.國際協約國文件 附表:

A1 分類系統之歷史 A2 分類原則

A3 無法接受之商品及服務名稱之註冊文字 A4 檢索尼斯分類

A5 交叉檢索類別-2000 年 6 月以前

A6 交叉檢索分別類-2000 年 6 月到 2001 年 12 月 A7-2002 年 1 月 1 日起交叉檢索

相關法條 商標法

第 19(3)項 得註冊之商標

第 27(3)、(4)及(5)項 申請 - -如何提出 第 32 條 商標局長決定有爭議之商品分類 第 64 條 申請資料公告前進行變更

第 65(3)項及(5)項 申請資料公告後進行變更 第 82 條 改變分類

商標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商品及服務分類 第 4.1 條 申請案核准格式 第 4.2 條 申請規定

第 4.4 條 商品及或服務名稱 附表 1 商標及服務分類

1. 分類之目的

本章說明分類目的、分類準則、適用變更之限制規定及審查之工作程序。

同時包括分類系統逐步發展之資料。

澳洲商標局使用商品及服務之國際分類,共區分為 45 類,每一類涵蓋不

澳洲商標局使用商品及服務之國際分類,共區分為 45 類,每一類涵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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