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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可再生能源法與規劃

第伍章 中國大陸減量的國家行為

第三節 中國大陸可再生能源法與規劃

長期以來,中國大陸的能源規劃一直是選定一個經濟目標,此經濟目標 可能為經濟增長速度或 GDP,在可能的技術條件下預測能源需求量,並用此 來制定能源政策(魏東等,2001:89)。因此,中國大陸在面對京都議定書 指出的溫室氣體排放減量,就必須制定出新的能源政策,「可再生能源法」

就在此一背景之下產生。

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以及總結中國大陸可再生能源資源、技 術以及產業發展,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為了更進一步加 強可再生能源發展,同時落實十一五規劃綱要,便根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 發展規劃」提出的目標和任務,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8:i)。所以本節將分為三部份 討論之,分別為: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重點、

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

壹、可再生能源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於 2005 年通過,並於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共有八章,分為總則、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推廣與應用、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法律責任與附則。

一、總則

「可再生能源法」在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明白表示,制定「可再生能源法」

是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並於第二條定義可再生能源指的是風 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78。同時,中 國大陸也於本法中說明,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 域,並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管 理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79

78 見〈附錄五〉中國大陸可再生能源法,第一章,第一、二條條文。

79 見〈附錄五〉中國大陸可再生能源法,第一章,第四、五條條文。

二、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第二章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中表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將制定全國可 再生能源發開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並依此中長期總量目標,編制全國可再 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80,此為制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的法源。

三、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中國大陸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都由國務院公佈產業指導目 錄。此外關於可再生能源的科學技術和產業化發展皆列為科技發展與高科技 產業發展的優先領域,納入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81。 四、推廣與應用

本法規定,國家將鼓勵和支持可生能源並網發電,電網企業應與取得行 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並網協定,全額收購其電網 覆蓋範圍內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此外,規定在電網未覆蓋 地區得以設立獨立可再生能源電力系統。同時國家鼓勵發展能源作用、裝設 太陽能設備、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82

五、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

可再生能源發電的上網電價,主要由國務院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 開發立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電網企業則依此電價進行收購可再生能源 電量,如其收購電價高於常規發電的價格,其差額附加在銷售電價中分攤,

此外電網企業為接網所產生的接網費或其他相關費用,同樣可於銷售電價中 回收83,其主要以可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為原則進行價格管理。

六、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

國家將設置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對於列入國家可再生能源產業發 展指導目錄、符合信貸的可再生能源開發項目,得以提供有財政貼息的優惠 貸款,並給予稅收優惠。同時電力企業必須接受電力監管機構的檢查和監督

80 見〈附錄五〉中國大陸可再生能源法,第二章,第七、八條條文。

81 見〈附錄五〉中國大陸可再生能源法,第三章,第十、十二條條文。

82 見〈附錄五〉中國大陸可再生能源法,第四章,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條 文。

84。

貳、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

「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是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發展,促 進節能減排,積極應對氣候變化,滿足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總結 出中國大陸可再生能源資源、技術以及產業發展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4-5)。本文將針對「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 劃」的發展目標、重點發展領域、對環境與社會的影響、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分析。

一、發展目標

(一)、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充份利用水電、沼 氣、太陽能和地熱等技術成熟、經濟性好的可再生能源,並加快風力、生質 能、太陽能發電的產業化發展,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到 2010 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 10%,到 2020 年達到 15%。

(二)、解決無電人口的供電問題,改善農村生產與生活用能條件:利 用可再生能源解決偏遠地區的供電問題,採用可再生能源是解決此問題的有 效方法。

(三)、清潔利用有機廢棄物,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推動有機廢棄物的 能源化利用,消除廢棄物造成的環境污染。

(四)、規模化建設帶動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的產業化發展:到 2010 年,

實現以國內制造設備為主的裝備能力。到 2020 年,形成以自有知識產權為 主的國內可再生能源裝備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7:17-19)。

二、重點發展領域

(一)、水電:其規劃到 2010 年,全國水電裝機容量要達到 1.9 億千 瓦,其中大中型水電 1.4 億千瓦,小水電 5000 萬千瓦。到 2020 年,全國水

84 見〈附錄五〉中國大陸可再生能源法,第六章,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條文。

電裝機容量達到 3 億千瓦,其中大中型水電 2.25 億千瓦,小水電 7500 萬千 瓦。

(二)、生物質能:生物質能的發展,主要發展生物質能發電、沼氣、

生物質能固體成型燃料和生物液體燃料。其規劃到 2010 年,生物質能發電 總裝機容量要達到 550 萬千瓦。到 2020 年,生物質能發電總裝機容量要達 到 3000 萬千瓦。

(三)、風電:利用大規模的風電開發,促進風電技術的發展,在「三 北地區」85發展大型和特大型風電場,其他地區則因地制宜發展中小型風電 場。到 2010 年,全國風電裝機容量達到 500 萬千瓦。到 2020 年,則達到 3000 萬千瓦。

(四)、太陽能:在偏遠地區推廣使用太陽能發電系統,解決無電人口 的供電問題。城市地區則規劃在建築物和公共設施配套安裝太陽能發電裝 置,提供發展太陽能發電的市場規模。到了 2010 年,太陽能發電總容量要 達到 30 萬千瓦,到 2020 年則要達到 180 萬千瓦。另外,要推廣太陽能熱利 用,包括在城市地區推廣太陽能極中供熱水工程、太陽能採暖和制冷示範工 程,在農村地區推廣家用太陽能熱水器、太陽房和太陽灶。規劃到 2010 年 太陽能熱利用年替代能源量達到 3000 萬噸標準煤。至 2020 年,年替代能源 量達到 6000 萬噸標準煤。

(五)、其他可再生能源:積極發展地熱能和海洋能的開發,到 2010 年,地熱能年利用量達到 400 萬噸標準煤。到 2020 年,地熱能年利用量達 到 1200 萬噸標準煤,並建成潮汐電站 10 萬千瓦。

(六)、農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在農村地區使用可再生能源,直接解決 農村無電地區的用電問題,同時可改善農村地區的生活條件,並開展出綠色 能源的示範建設。規劃到 2010 年,全國建成 50 個綠色能源示範縣,到 2020 年增加到 500 個示範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

19-26)

三、對環境與社會的影響

水力發電、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不會排放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可以明 顯降低煤炭的使用量,但其發開過程也可能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在水電部 分,會影響所在流域的生態環境,特別為淹沒土地。風力發電要占用大面積 的土地,其葉扇可能影響鳥類,運轉時也會產生噪音污染。生物質能在發電 時,也要消耗水資源,此為使用可再生能源對環境的影響。

關於使用可再生能源產生的社會影響,可以促進偏遠地區的經濟發展,

其因大型水電資源集中在地理位置偏遠地區、大量的風能位於戈壁、太陽能 資源則於西部最豐富、生物質能在農業大縣和林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 展和改革委員會,2007:27-28)。

四、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在本規劃中,為了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採取了六種方式促進可再生能 源的發展,包括提高全社會的認識;建立持續穩定的市場需求,依照政府引 導、政策支持和市場推動的原則,透過優惠的價格政策和強制性的市場配額 政策,以及政府投資,政府特許權等措施,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場;改善市場 環境條件,國家電網企業和石油銷售企業要依「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承 擔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制定電價和費用分攤政策,依照不同的情 況,按有利於可再生能源發展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由國務院制定其發電的上 網電價;加大財政投入和稅收優惠力度,中央根據「可再生能源法」設置可 再生能源發展專項基金,依據可再生能源發展需要和國家資源確立資金規 模;加快技術進步及產業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07:30-32)。

參、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

「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是根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

提出的目標和任務所制定的,其規劃內容包含發展現狀和面臨形勢、指導思

提出的目標和任務所制定的,其規劃內容包含發展現狀和面臨形勢、指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