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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再生能源發展

第肆章 我國減量的國家行為

第三節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

第三節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

為了因應京都議定書,以及為全球氣候轉變的危機負起責任,我國行政 單位必須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去促使國內各級產業,符合京都議定書中所規 定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上節所討論到的「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便是政府 為配合減量政策的主要法律條文。除此之外,關於我國產業結構之調整,有 許多配套法規,這些配套法規說明了我國政府對產業結構轉變的政策。但是 能源與各產業發展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探討我國能源政策因應京都議定書的

34 引自〈附錄三〉行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法第十五條。

35 引自〈附錄三〉行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法第二十一條。

36 引自〈附錄三〉行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法第十六條。

37 引自〈附錄三〉行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法第十七條。

38 引自〈附錄三〉行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法第二十二條。

39 引自〈附錄三〉行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法第十八條。

40 引自〈附錄三〉行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法第十九條。

41 引自〈附錄三〉行政院版溫室氣體減量法第二十條。

轉變是也必要的。本節將先探討我國產業及能源結構轉變的策略,其次說明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規定。

壹、我國產業及能源結構因應減量之策略 一、產業結構因應減量之策略

台灣的產業在經歷兩次產業升級之後,已經是一個以製造業及服務業為 主的新興工業化經濟體。由我國各部門燃料所排放之 CO2 來分析,以工業部 門所排放的比例為最高,歷年來一直維持在 53%以上,其次為運輸部門,再 其次為住宅部門,參考表 4-2:我國燃料燃燒排放 CO2。工業部門佔最高比 例的 CO2 排放量,則與產業結構中太多高耗能產業有關(林榮仁,2004:94)。 而在工業部門的排放大戶又以鋼鐵業、石化業、水泥業、造紙業、人纖業,

排放最多,但其卻為我國經濟發展所需,貿然要求關廠以降低溫室氣體排 放,並非長遠之計,此舉更將重創我國經濟發展。因此,在溫室氣體減量上,

要考量到國家經濟的永續發展,藉由將已折舊完畢、且能源效率相對不彰的 生產設備汰舊換新,提升效率(尤浚達,2008:90)。此外,這五大產業也 皆訂定自發性節約能源的目標。

表 4-2:我國燃料燃燒排放 CO2,以部門別

工業 運輸 農業 住宅 其他 1980 65.9% 12.1% 3.8% 11.3% 6.9%

1985 63.7% 15.6% 4.0% 10.6% 6.2%

1990 61.1% 16.6% 3.1% 12.9% 6.3%

1995 59.1% 17.4% 2.3% 15.4% 5.8%

2000 61% 15% 2% 17% 5%

資料來源:(林榮仁,2004:95)。

我國行政院為配合及促進產業結構轉變,自 1999 年便制定促進產業升 級條例,產業升級條例為配合環境基本法的協力法規之一,其主要規定包括

租稅減免、研發補助、融資優惠。再加上我國整體產業由勞力密集度轉變為 資本密集度與技術人力密集度,可見我國正朝向低勞力、高資本、高技術人 力密集的經濟類型發展,也因此配合議定書對具有重大排放量的五大產業進 行減量措施,也可以幫助我們產業進行產業升級及優化,進入一種以服務業 為主的後工業化時代。

二、能源結構因應減量之策略

根據統計,2000 年台灣地區進口的能源,佔總供給量的 97.1%,能源進 口值佔國內總進口的 10.8%,佔國內生產毛額的 3.96%,顯示我國產業發展 與經濟成長受到能源的影響甚大。另外,石化燃料佔能源供給的 89.1%,預 期至 2025 年,石化燃料佔能源供給會上生到 92%,全國的 CO2 排放量會比 2000 年成長一倍多(張翊峰等著,2004:167)。

經濟部能源局為充份掌握能源產業排放狀況,並強化能源產業溫室氣體 減量能力,在 2006 年推動「建立能源產業盤查、登錄、查核、驗證體系」、

「建構能源產業減量能力,推動自願性減量」、「建立能源產業環境會計系 統」、「建立產業溫室氣體排放管理機制」等四項計劃(能源報導雜誌編輯室,

2007:4)。

能源政策的改變牽動著我國產業發展及結構,改用再生能源來替代石化 能源則是降低排放量的最佳途徑。所謂再生能源指的是水力發電、地熱發 電、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廢棄物能發電(垃圾焚化發電、沼氣發電、其他 發電)。我國目前再生能源以水力發電為主,但根據國際能源總署的統計,

截至 2004 年底,風力發電總裝置容量位居全球之冠,高達 166.29 萬瓦,年 成長率高達 13.9%(張鼎煥,2005:39)。

貳、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基本上以環境基本法作為基礎法規。早在 1982 年,

行政院就發布了能源管理法,其中規定能源研究發展的方向,提供我國能源 使用的目標。為了因應京都議定書,我國行政院於 2001 年制定了「再生能

源發展條例」,其架構可分為六點說明之:

一、推廣總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 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分期訂定再生能源獎勵推廣目 標。本條例獎勵總量上限為再生能源發電總裝置容量六百五十萬瓩42。 二、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電業業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份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 當作基金,未盡繳交基金義務,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43。此基金必須用於再生能源電價之補貼、再生能 源設備之補貼、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準 再生能源發展之用途。此外,電業業者繳交基金之費用,得反映到售電價格

44。

三、電業併聯購買義務及併購費率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所產生的電能,應由所在區域內距電網最近之電 業業者併聯、躉購,電業業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45,未盡併聯、躉購或 提供停機維修期間所需電力義務,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處新台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46。再生能源發電之躉購費率,為每度新台幣 兩元。但水力發電者,需以非抽蓄式水力,且裝置容量兩萬瓩以下者才適用。

此外,當全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達到第五條規定之上限六百五十萬瓩之百 分之五十後,得視情況檢討其躉購費率。而當全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達到 第五條規定之上限六百五十萬瓩後,其躉購費率則回歸市場機制47

四、示範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太陽能光電發電技術之發展48,訂定示範補助辦

42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五條。

43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

44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

45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

46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四條。

47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八條。

法,採階段性推廣措施,期有示範擴散,擴大國內市場需求,帶動太陽能光 電產業發展。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再生能源熱利用之合理成本,訂定 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其使用熱利用替代石油能源部分則由石油管理法中所 定的石油基金支應49

五、土地利用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一定規模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其 發電設備及供電線路所需使用土地之權利取得,準用電業法第五十條至第五 十六條規定50

六、再生能源自用發電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必需依中央主管機關請求,提供再生能源運轉資料,

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51,違者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52,未提報資料或提報不實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53。 再生能源自用發電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具繳交 基金、申報及配合查核之義務54,未按時申報或申報不實者,除新台幣二十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55。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者,不受 電業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限制。其有關申請及管理事宜,適用電業法第九十 八條至第一百零四條規定56

49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條。

50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一條。

51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二條。

52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

53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六條。

54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

55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六條。

56 引自〈附錄四〉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三條。

第四節 小結

我國因應京都議定書所制定的減量方案,具有許多的執行上的困境。首 先,我國國家政策的立場與目標不明確,未能成立一國家溫室氣體減量與管 理機關,使得事權過於繁雜。政府雖然目前力倡節能減碳活動,卻未見重大 政策的具體行為,如溫室氣體減量法尚未立法通過。

再者,溫室氣體減量措施的技術大多依賴外來技術,我國國內技術研究 能量尚且不足,造成我國減量成本相對提高許多。最後,政府的監督與執行 管理機關又尚在草創階段。要改善這些困境,必須要重加強行政管制做起,

並提供經濟誘因及提升技術來進行減量,同時推廣國內環境教育。

具體的方案可由成立國家的管理機構做起,建立資料管理體系及績效評 估查核機制。同時採取以價格為工具的方式,改善我國產業與能源結構。推 動整合污染管制計劃,將溫室氣體減量議題納入污染防治、工業減廢、清潔 生產、綠色生產力等相關輔導計畫中。政府也應該強化與國際社會進行研討 會交流及爭取參與國際間實際的減量運作機制(蔣本基,2006:7)。

本章綜整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的國家行為,其策略主要有九項,分別 整理如下:

壹、建立專責機構,規劃減量策略。

壹、建立專責機構,規劃減量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