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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在減量行為中相互競爭事項

第陸章 兩岸於減量行為中相互競爭與合作事項

第一節 兩岸在減量行為中相互競爭事項

我國參與國際事務,最大的阻力便為中國大陸的打壓,因此我國欲參與 國際減量談判,最大的障礙也為中國大陸。本節暨望藉由了解兩岸各自不同 的主權觀,來討論我國參與國際減量談判的問題。並以博奕理論的兩人非零 和遊戲分析兩岸在此議題上的競爭,最後提出可行性的方案。

壹、兩岸各自主權觀

主權是指國家擁有的至高無上的決策與執行政策的權威(呂亞力,

2001:73-74)。在其領土內,是最高的,同時其他力量皆不可與之有所牴

觸,面對其他主權國家時,則是平等的且一國內政不容其他主權國家干涉。

總而言之,主權的概念是在歷史變化中逐步形成的、主權必須為內部的統 一,以行使其至高之權力、同時必須獲得其他國家的承認(楊開煌,2003:

69-70)。

一、我國的主權觀

我國的主權觀是從歷史演變建構起來的,我國在主權上存在著政治治權 僅及於台澎金馬,而憲法上的主權卻及於全中國的問題。我國的主權觀由於 受到國內政治發展與國際環境的影響,及政權演變過程中各時期主政的領導 人,在定位主權歸屬立場上的不同,顯現出不一致的主權觀(劉性仁,2004:

131-134)。主要可以分為兩蔣時期、李登輝主政前期、李登輝主政後期、

陳水扁主政時期(徐芃,2007:187-190)、以及馬英九主政時期。

(一)、兩蔣時期:兩蔣時期將我國定位為一個自 1911 年就獨立存在 的國家,兩岸處在分裂分治的事實,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及於大陸,同時認 為中共為偽政權,乃一叛亂團體。其奉行傳統主權論,認為中國的主權不可 分,中華民國的主權將永久存在,並以三民主義做為重要的指導原則。

(二)、李登輝主政前期: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主權的範圍,

依國統綱領及於大陸地區,並將中國大陸定位為政治實體。認為中國的主權 可以分割,中華民國的主權永遠存在,依據國統綱領、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 為指導原則。

(三)、李登輝主政後期:中華民國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其主權範圍不 及於大陸地區,我國與中國大陸是國家與國家,至少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鄭 樟雄,2002:115-116)。

(四)、陳水扁主政時期: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不是中國 的一部份,台灣與中國是一邊一國,拒絕一個中國原則及一國兩制(鄭樟雄,

2002:117-118)。

(五)、馬英九主政時期:馬英九總統認為兩岸的主權爭議,目前無法 解決,但可透過九二共識,雙方求同存異,擱置爭議,並積極恢復兩岸對話

機制(鄭海麟,2008:28),同時,並以「三不」、「三要」86做為其兩岸 政策。

二、中國大陸的主權觀

中國大陸對台灣主權的主張,經由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以及胡錦濤 四個時期,可以歸納出中國大陸對於台灣主權主張的標準三段論:世界上只 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 府。以下將分述此四時期對台灣主權觀的認知。

(一)、毛澤東時期:毛澤東時期可分為武力解放、和平解放台灣兩時 期。在武力解放台灣時期,毛澤東公布了「告台灣同胞書」,其提到堅持一 個中國,反對兩個中國,台、澎、金、馬是中國的一部份,不是另一個國家,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沒有兩個中國。其次,完全祖國統一,是中國人民神 聖的任務,這是中國內政,外人無權過問。和平解放台灣時期的代表論述則 為「一綱四目」87(鄭樟雄,2002:121-122)。

(二)、鄧小平時期:一國兩制,是鄧小平時期對於台灣問題的重要方 針。其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制度可以不同,但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台灣則做為特別行政區,可以實行與中國大陸不同的制度,擁 有某些獨享的權力。

(三)、江澤民時期:江澤民主政初期,延續鄧小平時期的對台政策,

即是以「一國兩制,和平統一」為基本原則。其後以江八點88做為對台政策 的主張,此外,江澤民主政後期對台政策,更呈現軟的更軟,硬的更硬的趨 勢。雖然仍一再強調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不再定義是中華人

86 「三不」、「三要」分別是,不統、不獨、不武,要安全、要繁榮、要尊嚴。

87 一綱四目指的是,台灣必須統一于中國,此為一綱。台灣回歸祖國後,除外交必須統一于中央 外,所以軍政大權,人事安排均交於蔣介石、台灣所以軍政及經濟建設一切費用不足全由中央撥付、

台灣社會改革可以從緩,必等條件成熟並尊重蔣介石的同意後進行、雙方互不派特務,不破壞雙方 團結。

88 江八點大致內容為:1、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與前提;2、對於台灣同外 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不持異議;3、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是中共一貫主張;4、不 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絕不是針對台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統一和搞「台灣獨立」的圖 謀;5、大力發展兩岸經濟文化經濟交流與合作,主張不以政治分歧去影響干擾兩岸經濟合作;6、

兩岸同胞要共同繼承和發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7、充分尊重台灣同胞的生活方式和當家做主的

民共和國,改為提出台灣與大陸同屬一個中國(胡宜文,2008:120,160,

217)。

(四)、胡錦濤時期:2004 年胡錦濤逐步掌握軍政大權之後,對我國 除了延續一個中國政策與「江八點」之外,胡錦濤提出的「胡四點」89,以 及中國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後對台政策的「四點意見90」,並配合中 國大陸的經濟力量對我國實施軟硬兼施的手法(瞿毓峯,2007:148)。

三、兩岸主權觀的衝突

兩岸自 1949 年 9 月國民政府撤退來台,10 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開始,兩岸的主權衝突因而產生。自此後中華民國政府僅實際管轄台、澎、

金、馬等領土,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控制絕大部份的中國領土,因此出現了兩 個自稱為合法代表的中央政府。

1971 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中華民國 退出聯合國,兩國的邦交國數量出現結構性的變化。在我國退出聯合國之 前,兩岸的主權觀並無太大差異,雙方都是抱持傳統主權的觀點,即在內部 主權上都自認為最高的、排它性的權威。但在 1971 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主權的認知不變,但我國為因應國際現實,主權的觀念逐漸改變(沈正彥,

2000:9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主權的論述上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 的一部份,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的三段論,我國在主權的 主張上,則跳脫了以往一個中國即中華民國的論述,試圖將一個中國定義在 於歷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緣上的中國,同時因我國政黨輪替使得近年 來我國的主權觀因執政黨的改變有著不同的論述,由李登輝後期的特殊國與 國關係到陳水扁時期的一邊一國,至馬英九的擱置爭議。雖然我國主權觀的 論述已有改變,但與中國大陸主權觀的衝突依然存在,並未取得相同的看法

89 胡四點內容為:1、要始終堅持一個中國原則;2、要大力促進兩岸的經濟文化交流;3、要深入 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4、要團結兩岸同胞共同推進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林佑蒼,2006:

70)

90 四點意見,簡稱新胡四點,其內容為: 1、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絕不動搖;2、爭取和平統一的努 力絕不放棄;3、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絕不改變;4、反對台獨分裂活動絕不妥協(林佑蒼,

2006:71)

與主張。

四、兩岸主權問題的協商

兩岸關於主權問題的協商,可從九二共識窺探並為其開端。1990 年我 國成立了海基會,並於 1991 年先後兩次在北京與中國國務院台灣辦公室官 員針對事務性議題進行協商。1991 年 12 月中國大陸也成立海協會,成為海 基會的對口單位。

兩會於 1992 年 3 月與北京進行磋商,討論兩岸文書查證等問題,由於 我國堅持這些事務性問題與一個中國原則無關,使得此次協商沒有達成任何 具體協議。會後,中國大陸海協會常務副會長唐樹備指出,一個中國問題不 應成為雙方會商的困擾。我國則針對中國大陸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表示,推出 兩項法律與政治動作,分別是立法院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及國統會提出關於一個中國的定義,此定義已帶有一中各表的意味(童振 源等著,2004:36-37)。因此在 1992 年兩會在香港協商時,兩岸對於一中 都做了各自表述。

九二共識雖然在我國國內各派人士存有許多不同意見,有些認為沒有九 二共識,有些則認為有九二共識,而中國大陸也在 2000 年我國總統大選後,

才開始使用九二共識,並將其內涵定義為「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

(張五岳,2005:20)。雖然九二共識有許多的爭論,不過在總統馬英九上 任之後,積極推動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下進行兩岸交流與協商。九二共識可能 成為未來兩岸協商的關鍵。

貳、我國參與國際減量談判的身份問題

我國參與國際減量談判的最大問題,即為我國的身份問題。造成我國此 一問題的最大原因即為中國大陸的打壓。中國大陸在國際上打壓我國參與各 種國際事務已經履見不鮮,但我國參與國際減量談判卻仍有其急迫性。因為 就算我國遲遲不能參與國際減量談判,我國依然要盡到我國應盡的減量義 務,所以不能參與國際減量談判對我國發展極為不利。因此,參與國際減量 談判應為我國最主要目的之一。我國必須依此目的,與中國大陸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