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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在 2000 年在野之後,由中國國民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 臨時會議、第十六及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皆主要在進行黨務改造,進行重

第三節 利益團體

壹、我國利益團體:

一、我國非政府組織

相較於第一部門(政府)、第二部門(企業),通常將非營利組織、非政府 組織稱為第三部門。第三部門以非政府組織,結合民間資源、人力,接受政 府的委託授權及經費,執行部份政府的職掌,取代部份政府的功能(王振軒,

2003:18)。

我國在近 30 年來非政府組織快速的興起,其主要的原因為蓬勃經濟發 展,快速發展的經濟帶動了我國第一波民間社會組織的興起,包括環保組 織。到了 1990 年代,我國非政府組織因為民主政治的深化更加成長茁壯,

如台灣環保聯盟即於這個時期成立。而在冷戰結束後,國際上關於環保議題 也逐漸興起,環保的議題單一國家很難獨自解決,因此也使得非政府組織邁 向國際化的合作(李怡志等撰,2006:13-23)。

關於我國非政府組織其指的是,依民法、人民團體法、各種特別法規及 相關宗教法規所設立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一般性財團法人基金會、依各種 特別法規所設立的財團法人、宗親社團法人、宗教財團法人,且向法院辦理 登記完成,享有稅法上優惠的組織(王振軒,2006:367)。

我國非政府組織的規範主要依民法及人民團體組織法。我國民法中的私

法人,其包括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是以人為基礎的團體,財團法 人則以財產為主成立的組織。社團法人又可區分為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營 利法人的資格有特別的規定,公益法人則以文化、學術、慈善等性質為目的 的法人,公益法人又可依對於欲參與民眾資格的封閉性或開放性分為互惠性 組織與公共利益組織。至於財團法人,則以基金會為最主要目的。我國非政 府組織的基本分類可見圖 3-4:我國非政府組織基本分類圖。

圖 3-4:我國非政府組織基本分類。

資料來源:(賈西津等著,2004:175)

由於我國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加上我國與中國大陸特殊的情勢,與我國 參與國際外交事務的挑戰,我國非政府組織在減量的作用就顯得更加重要。

我國並非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在參與國際減量談判上,非政府組織的角色 就非常重要,其因在國際關係上,非政府組織可以跳脫以國家為單位的行動 優勢,其往往代表的是社會,而非政府。所以在減量議題上,我國非政府組

法人

公法人(各級政府法 人、公立學校法人)

私法人

社團法人 財團法人

營利社團法人

(公司法)

公益社團法人

(人民團體法)

公益財團法人 基金會 特別財團法人

互惠性組織

(中間法人)

公共利益性組織

織扮演極重要的角色,不論是在國內可以整合民間環保力量、與政府單位進 行溝通協商與合作、公民意見匯集與表達、對政府部門進行監督、教育公民 參與環保事務。在國際上可以免除國家的限制,積極參與國際減量的討論。

二、我國相關環保團體 (一)、看守台灣協會

看守台灣協會是從事環境生態基礎調查研究的非營利組織,其翻譯引進 看守世界研究中心出版品和出版本土環境生態和人文的田野資料,同時推動 國內民眾對環境的關心與環境教育(王振軒,2003:210)。

(二)、中華民國環保生活協會

中華民國環保生活協會成立於 1996 年,其利用網路進行環境教育理念 的推廣並協助相關環保團體活動的推廣。中華民國環保生活協會舉辦過眾多 推廣環境保護和生態保育的活動,例如:大地之愛巡迴活動、生態之旅系列 活動、城市鄉巴佬系列、綠色消費系列活動等等(王振軒,2003:211)。

(三)、綠色公民行動聯盟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的前身為「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北分會」,其主要理 念為擴大台灣環境運動的行動理念。其原則為:人民學習透過現代化社會的 合法抵抗形式來保護自身的環境權益,共同打造人民的永續社會。

貳、中國大陸的民間組織:

一、經濟轉型中的國家與社會關係-民間組織的發展

自中國大陸經濟改革以來,使得原來隸屬於黨政體系的團體及個人逐漸 趨於獨立,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政治環境的寬鬆使得民間組織快速發展。到 1997 年,全國縣級以上社會團體發展到 181318 個(楊光斌,2006:247)。

至 2004 年全國縣級以上社會團體有約 288000 個(徐東海,2006:10)

中國大陸民政部將這些民間組織分為四類,分別為:學術性團體、行業 性團體、專業性團體、聯合性團體(吳忠澤主編,1996:7-8),此外也可 將中國大陸的社團細分為:興趣活動組織、經濟利益組織、民間社會服務組

織、民間自助組織、社會公益組織、次級文化團體、科學技術團體(俞可平 等著,2002:3-4)。

中國大陸民間組織具有四種特徵,包括(楊光斌,2006:248-250):

(一)、民間組織的發展具有上而下的拉動,下而上的推動。上而下的 拉動指的是政府進行經濟改革,弱化了政府的職能。因次,政府為了加強政 治管理,總是支持一些行業性的社團組織。而在經濟改革之後,個人利益激 發了參與社會活動的積極性,此為下而上的推動。

(二)、中國大陸的民間組織具有明顯而濃厚的官民兩重性。

(三)、其民間組織具有中介性質。在體制轉型中,逐漸發揮政府與社 會的樞紐作用。

(四)、民間組織正走向成熟發展,民間化色彩不斷加重。

中國大陸民間組織還存在一些困境包括: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影響民間 組織的順利發展以及合法性問題、民間組織的素質參差不齊,部份民間組織 內部管理不善,影響自身作用、些許民間組織的設置在功能上重複(陳光耀,

1999:8)、部份民間組織內部財務混亂。其中以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導致中國 大陸民間組織合法性的困境最為嚴重。

中國大陸民間組織除了正式登記之外,還存在大量未登記的民間組織,

而造成此一原因不外乎為立法的不適當,使得大量的民間組織存在合法性的 困境。中國大陸現行「社會團體管理登記條例」第三條規定:成立社會團體,

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民辦非 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也規定,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 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此外,中國大陸 民政部也在兩千年發佈「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其第二條規範,只要 是未登記、未經批准、被撤銷登記後繼續組織活動者,視為非法民間組織。

上述法規、行政命令所說的登記必須在各級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因此在其他 部門或國家機關進行的登記,將不視為有效的民間組織登記(謝海定,2004:

21)。此外在民政部門登記之前,必須先找到一個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方可登

記,而大多數有資格的單位通常都不願意擔此任務,如此規定導致大量的民 間組織處於未登記的狀態。

中國大陸民間組織的發展對策有四點:首先必須積極推動民間組織的社 會化,過於濃厚的官方色彩是抑制民間組織發展的重要因素。其次,禁止民 間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如果允許民間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勢必造成市場 上的不公平競爭並帶來逃漏稅的後果。再者,需保護民間組織的合法財產所 有權,目前中國大陸的民間組織與主管部門之間的產權界限不清,主管部門 與民間組織爭利的現象普遍存在,保護民間組織的所有權,有利於民間組織 的發展(王欽元,2006:65)。最後,必須要進行法律條例的修正,徹底解 決民間組織合法性問題。

二、中國大陸關於環境保護的環保組織

中國大陸關注環保的非政府組織,其興起肇因於經濟發展、政府治理以 及全球化等因素。在中國大陸飛快的經濟成長伴隨而來龐大的環境污染問 題,同時此類環保問題,中國大陸政府的解決能力並不足也缺乏經驗,此外 國際性的 NGO 也帶來示範效應。

中國大陸關於環境保護的環保組織,主要可以分成兩大項。其一為公辦 的 NGO,另一類則為民間組織。關於民間環保組織,主要可依組織型態分為

(鄧國勝,2005:5):

(一) 、經過民政部門登記且註冊合法民間組織。

(二) 、在工商部門註冊為企業法人的民間組織 (三) 、未註冊登記的民間組織

(四) 、作為社團的分支,登記為二級團體 (五) 、網路環保團體

(六) 、學生環保團體

(七) 、大學或研究單位所扮演的 NGO 角色

目前中國民間環保團體的發展,不僅民間環保團體的數量大增,而且分 佈也由北京擴散到全國。民間環保團體也逐漸出現功能分化的趨勢。僅管如

此,這些團體也面臨最大的困境,和上述民間團體的困境相同,即是「合法 性」問題。根據中國民政部所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中雙重管 理體制20與非競爭原則之規定,成立一非政府組織必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方可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但事實上有資格作為主管單位的組織,通常不願 意當這種無利可圖的「婆婆」,結果許多民間組織皆因找不到主管單位而無 法進行登記(王振軒,2005:322)。同時,大多數的環保團體也很難找到 一個與其性質相當且願意為其背書的政府部門,因此也多有合法性問題。目 前大多進行工商登記,註冊為企業。雖然具有合法性問題,只要該團體未觸 及政府的底線,中國大陸政府基本上採取不鼓勵、不干涉、不取締的策略,

但此種不干涉只是相對於其他類型組織而言(王信賢,2006:138-139)。總 結來說,中國大陸民間環保團體的發展,將取決於民間組織登記管理的法律

但此種不干涉只是相對於其他類型組織而言(王信賢,2006:138-139)。總 結來說,中國大陸民間環保團體的發展,將取決於民間組織登記管理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