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中國大陸政經環境的演變與政府採購的關係

第三章 兩岸政經環境的演變與政府採購的關係

第二節 中國大陸政經環境的演變與政府採購的關係

718,839,708 24 627,924,388 22

45 2,168,736,004

57 1,152,314,495

總計

32,915,488 2 71,663,524 2

2

策與方向。

是以,中國大陸逐步按照蘇聯模式,建立了政企不分和高度集權的財政稅收體制,

這套體制在1958 年成功向行政分權的方向跨出了一大步,但是隨著大躍進的失敗和採取 集權體制來救治混亂,使這套體制基本上又回到了原點,1964 年底的全國工作會議上,

毛澤東就四清、五反問題進行批評,雙方產生激烈矛盾,尤其在毛澤東鼓吹的「無產階 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1966 年至 1976 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間,劉少奇被鬥爭下台,

中國大陸的經濟再次陷入混亂的局面,74至1976 年 10 月毛澤東死亡、四人幫垮台後,歷 經了短暫的「凡是派」與「實務派」的爭議後,1978 年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

在財政稅收體制方面採取了重大步驟是建立「行政分權的分期財政制度」,也就是從1980 年開始實行的「財政分灶吃飯」和「財政大包乾」。這種行政性分權改革,非但沒有建立 起與市場經濟相對應的財政體系,反而是使得財稅系統內部的矛盾加劇,預算內收入,

特別是中央政府的預算逐漸萎縮、入不敷出的狀況日益嚴重。1993 年中共第十四屆三中 全會決定進行財政稅收體制的全面改革,逐漸的進入新的財稅體制軌道,不過目前財政 領域舊有體制遺留的問題過多,健全適合於市場經濟的公共財政體系仍須努力,而且在 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某些市場失靈仍然需要由政府活動來彌補,政府的作用勢必不可 少。75

因此可以認知的是:中國大陸仍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歷史階段,經濟轉 型不只是經濟體制的轉變,而是整個社會結構深層的變革,不論是國家、社會、市場、

個人,都可能因為正在重新的建構與詮釋中,產生複雜的關係,並伴隨著以市場經濟為 基礎的新型社會結構,衍生出新的財政關係。然「公共財政」對中國大陸來說,算是一 個新的名詞,因為中國大陸從來沒有過「公共財政」的觀念,而是借由其他實施成功國 家的成果作為基礎,不過,發達國家的「Public Finanec」,也並非全套完整的移植到中國 大陸。所以中國大陸展開的公共財政建設,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市場 經濟所推動的作用,客觀上推動了政府職能及財政職能的轉變;政府職能逐漸從微觀事

的「交換過程」。另一種為目前中國大陸現在所稱的「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建立了生 產資料公有制,即生產資料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例如土地制度。

74 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6%87%E5%8C%96%E5%A4%A7%E9%9D%A9%E5%91%BD〉

75吳敬璉,《當代中國經濟改革》,(台北:美商麥格羅希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2009 年 3 月,

頁310。

務性的管理模式,轉變成宏觀調控的管理模式;財政職能原來著重於財政資金的分配,

表 3-3、中國大陸 2008 年各省市採購情形 單位:億元人民幣

76大公網,〈http://www.takungpao.com/fince/roll/2011-01-06/435497.html 〉,2011 年 1 月 6 日。

77 歐洲時報網,〈http://www.oushinet.com/172-1304-104264.xhtml〉,2011 年 1 月 7 日。

以 190 億美元向美方採購 200 架波音公司 737 和 777 機型的客機訂單;其他國營企業, 26483.03 12

24542.75 9 24470.84 6

3

27678.09 25478.38 11

24395.06 8 24245.91 5

2

27608.99 25388.94 10

24905.12 7 24152.21 4

1 26483.03 12

24542.75 9 24470.84 6

3

27678.09 25478.38 11

24395.06 8 24245.91 5

2

27608.99 25388.94 10

24905.12 7 24152.21 4

1

78 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11-01/21/c_121008981.htm〉,2011 年 1 月 21 日。

79 中國大陸國家外匯管理局

〈http://www.safe.gov.cn/model_safe/tjsj/tjsj_detail.jsp?ID=110400000000000000,21&id=5〉

第三節 政府採購協定與兩岸政府採購之政治經濟效應

「多邊貿易協定」(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MTA)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 下的兩個類別之一,是WTO所制定的國際貿易規範之一,具有強制性,對所有會員都有 拘束力,像是反傾銷稅、非關稅貿易障礙等的商品貿易協定( agreements on trade in goods),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GATS)等等 都屬多邊貿易協定,凡是WTO會員國都需要遵守MTA的規範。

相對於多邊貿易協定,另一個是複邊貿易協定(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PTA);

PTA則為WTO所制定之國際貿易規範的其中一種,只對接受的會員國具有約束力,原則 上不強迫所有會員接受,是唯一屬於選擇性的協定,。目前有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及民用航空器交易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等。80

我國於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為WTO的會員, 2008 年 7 月 9 日正式成為GPA政府 採購協定的第41 個簽署國。當我國政府採購制度與GPA相衝突時,以我國法制在採通說 之國際法優位一元論 81的狀況下,我國政府須藉由解釋法律或修法,以使我國政府採購 制度與GPA精神一致。因此我國的政府採購法及配套措施已將GPA的主要規定及需要納 入,例如招標決標資訊之公開事項及途徑、等標期、異議申訴制度。

80 《政府採購制度問題與檢討對策》,(台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9 年 12 月,頁 40。

81 國際法優位一元論,是強調國際法與國內法本質相同,當兩者有牴觸時,因國際法效力優於國內法,應 優先適用國際法,強調隸屬原則,位階原則。

表3-5 我國承諾 GPA 開放清單主要內容

工程:同附件二(Annex 2) 個案開放門檻金額

工程:1000萬特別提款權(第二年) (約折合新台幣4億9,816萬) 500萬特別提款權(第三年) (約折合新台幣2億4,908萬) 個案開放門檻金額

註:1.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為國際貨幣基金帳面

工程:同附件二(Annex 2) 個案開放門檻金額

工程:1000萬特別提款權(第二年) (約折合新台幣4億9,816萬) 500萬特別提款權(第三年) (約折合新台幣2億4,908萬) 個案開放門檻金額

註:1.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 SDR)為國際貨幣基金帳面

表3-6、我國適用 GPA 與政府採購法條文對照表

在近年來金融風暴的影響下,各國經濟受到嚴重衝擊,各國相繼採取各項經濟振興方 案,持續投入經濟建設及採行提振內需措施,以為因應。我國的經濟建設規模相較於各 新興國家所佔的比例上並不算大,國外市場需求遠大於國內市場,基於「國內有限、國 外無限」,值得我國廠商爭取開拓,而且對外貿易一向是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因 此,我國政府除持續擴大內需外,更要在外銷上努力推動。我國經濟部也趁加入GPA的 契機下,擬定「新鄭和計畫」,希望效法鄭和精神,從「完善貿易金融環境」、「強力 拓展大陸及新興市場」、「擴大行銷策略」及「開創採購新領域」等面向;該計畫有五 大專案,其中之一就是 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 (GPA專案),全力協助廠商外銷,爭取獲 得其他GPA會員國的採購訂單,82依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統計,2010 年我國參與 GPA會員國之投標件數計 37 件,得標金額共達 4 億 4018 萬美元(約合新台幣 132 億元)。

表3-7、我國 2010 年 GPA 得標類型表 單位:件/美元

註:統計範圍包括我國廠商為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商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2經濟部國貿局,〈http://cweb.trade.gov.tw/kmi.asp?xdurl=kmif.asp&cat=CAT3984〉, 2010 年 2 月 16 日。

統計期間 2010/01/01~2010/12/31

件數 得標金額

工程 2 US$ 23,000,000 貨品 24 US$ 414,596,298 服務 11 US$ 2,592,235 合計 37 US$ 440,188,533

表3-8:其他 GPA 會員政府採購之我國廠商得標統計表(以標的分類)

中國大陸迄今尚未加入GPA,但是其作為WTO的大國之一,而且也向國際社會做出 加入GPA的承諾,並在 2007 年年底提交了啟動加入談判的申請書。2009 年 5 月 13 日在 WTO的政府採購委員會時,重申並承諾將提出修改清單,在提出修改清單前,將與部分 表達諮商意願之會員國,例如美國、歐盟、瑞士、韓國等國家進行雙邊會談。但是美國 官方表示,中國大陸應基於現有之各國意見及法規基礎上來提出其修改清單。惟中國大 陸GPA代表團則回應,對於已經向中國大陸提出要求諮商的會員,應進一步就其要求內 容澄清相關定義,並建議各GPA締約國協調其對於中國大陸應如何修改清單的要求,中 國大陸始能加快腳步完成提出修改清單。83因此可見中國大陸對於加入GPA的基調並未一 致,目前看來條件尚未成熟,是否有可能是成為GPA的第 42 個會員國,仍然有待觀察。

其次是中國大陸現行的政府採購法,許多的規定和作法,與GPA的規定存在著很大 的差異,例如其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採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84以及其依法公開採 購訊息的發布公正性,也存在著許多問題,由於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存在「黑箱作業」

的現象,像是規避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採購訊息不在指定的媒體發布,規避媒體監督,

對投標訊息故意加以限制,使廠商未能平等獲取等等現象,更重要的是,目前中國大陸 的政府採購法中,從有關的關規定可以發現,該法有著過度的地方保護主義,除了在立 法上故意製造了漏洞,使得地方採購管理部門,制定出一些保護地方產品的考評制度,

優先使用地方「優良」產品制度的規定,優先錄用仍使用當地原料、材料、人力的廠商,

除了達到保護地方廠商的目的外,也對在地經濟有所貢獻。因此中國大陸要進入GPA會 員國,其採購法規將必須加以修法,否則所產生之衝突,動輒提送WTO機制解決,對其 國家形象,乃至於對外關係,恐有重大的影響。倘若中國大陸能加入會員國,基於語言 相通、文化可以銜接,市場商機龐大,中國大陸相較是台灣的幾百倍的國土建設,在爭 取其政府採購訂單上,應能發揮我國的優勢;然各會員國磨刀霍霍的指向中國大陸這龐 大的政府採購市場,中國大陸當局也必須考慮對其公共建設的進度及其政體的掌控程度 是否造成影響。在兩岸關係複雜的情勢之下,若中國大陸進入了GPA會員國,以前述中 國大陸必須考量的情形與條件,是否會突破我國目前對於中國大陸資金的管制,頗值我 國當局深思。

83 陳孟君,「政府採購委員會討論中國進一步修正開放清單和我國國內批准進展」,(台北:中華經濟研究 院),2009 年 5 月 21 日,〈http://www.wtocenter.org.tw/ SmartKMS/do/ www/readDoc?document_id=99626〉。

84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 10 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