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有關兩岸的政府採購制度,均為近十餘年來實行之新制度,尤其是中國大陸,其《招 標投標法》係自2000 年 1 月 1 日施行,《政府採購法》更是於 2003 年開始施行,因此兩 岸政府採購制度可供回顧之文獻及相關論述,在比例上有其限度。以下將兩岸採購制度 的文獻,以及相關學術文章回顧整理,於政府採購法議題上,分類如以下各點。

一、法律觀點文獻:

(一)、法制面觀點文獻:

自1949 年兩岸政治實體分隔之後,兩岸法制之基礎,猶如兩條平行線般,中國大陸 沿襲前蘇聯共產主義制度國家,甚至於1978 年底開始推行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至 1994 年的這段期間,其法制思維難認進步。惟改革開放政策的推行,中國大陸的經濟環 境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改革的推進,中國大陸政府儼然創建出適合社會主義市 場經濟體制的公共財政體系方向。在台灣方面,推行民主制度,於政體上延續孫中山先 生所創立之五權憲法,在法制的建立上多參照歐陸(尤其德國、法國)及部分亞洲先進 國家(日本)之大陸法系思維,惟近十餘年來更參採歐美法系(海洋法系)之程序法律 正義思想,對於基本人權擘劃和注重,實為兩岸法制基礎之重大差異點,也是兩岸法治

44 同註 26,頁 25。

思想落差之所在。兩岸法制比較的文獻,如我國學者王文杰(2002)《中國大陸法制之變 遷》,以 1949 年以來大陸法制發展歷程,隨著其經濟體制的變遷,探討其過渡的軌跡。

其認為「先是社會主義改造,後為經濟體制改革。從原來的市場經濟和私有制過渡到計 畫經濟體制為第一次過渡,之後又從公有制回到市場經濟和私有制則為第二次過渡。兩 次過渡都是由同一個政權由上而下所主導,這樣一來一返的本身,卻導出了法律制度的 架構與內涵出現不同的風格」。鄭正忠(1992)《兩岸司法制度之比較與評析》,主要在比 較兩岸在司法制度設計上,存在的差異,以宏觀的立場,整體的檢視我國五權憲法體制 與大陸社會主義體制下之司法體系、審檢制度,乃至於律師、調解等制度內容,以瞭解 彼此司法制度之變革和特色。

(二)、法律性質文獻探討:

政府採購行為,究係為公法行為抑或是私經濟(也有稱作國庫行政)行為之論述,

我國學者吳庚(2009)《行政法理論與實用》,以德國法學上兩階段說或雙層理論

(Zweistufentheorie)之特殊法律性質概念,意謂行政主體與廠商之間之法律關係可分為 兩個階段: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予以決定對象時,屬公法關係,於決定之後「如何」

履行則屬私法關係。李惠宗(2007)《行政法要義》則認為,雖然迄至目前,尚難有一套 完美的理論可以解決公、私法區辨的問題,但屬於較具通說者為所謂的「修正主體說」, 認為只要法規有以公權力主體作為規範之相對人,該法即屬公法。行政機關依法規執行 職務,除非明白顯示其選擇私法行為為手段外,應推定其為公法性質。另國內有對中國 大陸政府採購法之法律位階提出觀點者:楊智斌、曾錦燦(2003)「大陸政府採購法位階 屬行政法」,45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三條:『政府採購合同適用合 同法。採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志願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同法第七十九條:「政府採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七十二條、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 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並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如以目前我國公 法性質與私法性質區別之通說:「雙階段論」來檢視,中國大陸之政府採購法是否全屬公 法或行政法範圍,至也未必;若以「修正主體說」觀點,該法明白顯示其私法行為及手 段,因此筆者則認該文之所以認定屬於「行政法」之論述,容有疑問;貿然遽以認定其

45 楊智斌、曾錦燦(2003),「大陸政府採購法位階屬行政法」,營建知訊,2003 年第 251 期,頁 20 ~28。

為行政法位階,應有未足。

中國大陸文獻則對於政府採購法律的定位和性質較少探討,對於政府採購制度的法 律探討文獻則有:于安(2005)新華網財經頻道:「中國政府採購正在走向迷途」一文,

認為在立法的過程中,政府採購合同的法律定性曾引起爭論,最後規定適用合同法。此 定性帶來了不少問題,一些行政領導幹部出於私利違法干預政府採購,檢察機關和審判 機關很少從公共利益角度關注政府採購案件。並認為政府採購是政府利用市場提高採購 資金使用效益的一個手段,政府採購合同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義務,理應具有行政性 與民事性的雙重屬性,為民事權利和公共利益提供保護。46姚文勝(2009)《政府採購法 律制度研究》則運用公、私法劃分理論對相關爭議進行理論剖析,指出公法諸論的理論 缺陷。其認為,實際上一些公法學者在論述及引用國外有關政府採購學說觀點時,也難 以避免陷入到實用主義方法論中,對一些觀點斷章取義或曲解。47

二、政治經濟觀點文獻:

我國學者王麗鳳(2006)《我國政府採購的政治經濟分析》指出:政府採購究竟是經 濟行為抑或是政治行為,一向爭議頗多。理論上,政治行為的邏輯與經濟行為的邏輯有 所不同;但是政府採購既是一項經濟交易加上行政活動的過程,也就是國家機關向外尋 求資源協助以達成施政目標的行為。蕭全政(1994)《台灣地區的新重商主義》指出:分 辨經濟與政治:目標方面,政治追求的是安和,經濟追求的是樂利。制度方面,政治依 靠政府組織與運動,建立法律和權威的結構以維持安和,而經濟則藉可運用的資源,透 過市場機制,進行財貨、勞務的生產、交易與分配以達到效率、繁榮的目標。行為主體 的觀點上,政治講求個人隸屬社群,政府追求的是集體安全與社會秩序的維護,經濟則 為個人或個體追求資源有效利用,以達成成長、穩定與繁榮的目的。

大陸學者馬海濤、姜愛華(2007)《我國政府採購制度研究》則認為:政府採購具有 兩面性,當政府處於市場之外,政府採購是政府的一種調控手段,具有計畫性、宏觀性;

當政府處於市場之內時,政府採購是一種交易行為,具有市場性、微觀性,因此政府可 以運用政府採購的交易手段,有計劃的調控市場機能,以避免市場失靈。

46 于安,「中國政府採購正在走向迷途」,(北京,新華網財經頻道),2005 年 9 月 28 日,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fortune〉。

47 姚文勝,《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年 8 月,頁 305。

三、以政府採購實務運作及比較觀點文獻

政府採購的實務運作相關文獻如: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法彙 編》。黃鈺華、蔡佩芳、李世祺(2003)《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中國大陸方面 則有:新華出版社(200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務全書》,皆為「政府採購法」

的法律規定與釋義,以及實務上操作的程序。謝佳伯(2003)《兩岸政府採購法制之比較》, 該論文偏重於中國大陸政府採購中,有關工程採購之論述。陳泰源(2008)《兩岸政府採 購爭議處理比較研究》,則僅限縮於爭議處理法律規定的比較。黃國源(2008),《兩岸政 府採購法比較研究》以兩岸採購法內容條文,並就採購合同的規範做出評析。

四、政府採購制度設計之文獻探討

政府採購在實務運作上,是否真能如立法規畫時,所欲達成之目的與成效?政府採 購的制度設計,除了要兼具公平、公正的原則,讓廠商之間立於相同的起跑位置;另一 方面,國家處於具有行政公權力,國家機關與廠商權益之間,也應兼顧買賣雙方處於平 等的立場,和社會公益等政策平衡。因此對於政府採購制度設計以及效率提升之探討,

也是政府採購當中重要的課題。我國相關文件有蔡郁崇(2000)的《政府採購的雙元性-採購弊案的制度性起源研究》,係以「採購弊案」為探討主題,認為政府採購兼具完成政 治公平與經濟效益的二元目的,由於政府長期將政府採購的管理採取放任的態度,以致 於採購機關人員與廠商之間,有利用經濟租金的尋租動機與行動動機的機會,導致採購 弊案的發生。

大陸學者馬海濤(2006)《政府採購難點問題研究》提出:「政府採購是公共支出管 理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個重要的執行階段,在公共財政體系建設中具 有相當的作用。以總體上說,政府採購應實現管理、市場、經濟和社會目標;當前中國 大陸政府採購制度的建設仍存在一些認識上、操作上和基礎管理工作方面的問題」。谷遼 海(2005)《中國政府採購案例評析》第二卷及(2007)第三卷,對於中國大陸政府採購 制度在實踐上與法律、法學理論所發現的矛盾與問題,並由案件實例提出評析與見解,

剖析中國大陸政府採購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與需要修改的內容。

相較於政府採購政策的探討,中國大陸較我國豐富,劉小川、唐東會(2009)《中國 政府採購政策研究》該書反應了當前中國大陸政府採購領域實證研究和對策研究,在理

論章節回顧了政府採購的類型、原則、效益評估標準、功能定位等問題,實證研究則分 析了政府採購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尤其運用微觀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從資源配 置、經濟結構配置、經濟成長、環境保護,反貪污與政府治理等角度,對政府採購角度

論章節回顧了政府採購的類型、原則、效益評估標準、功能定位等問題,實證研究則分 析了政府採購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尤其運用微觀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從資源配 置、經濟結構配置、經濟成長、環境保護,反貪污與政府治理等角度,對政府採購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