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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 採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 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貨物或者服務項目採取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 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 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採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預算,採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採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當 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 部門批准。

第三十八條: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 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 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 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 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 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後,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 進行最後報價,採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 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 商。

第三十九條:採取單一來源方式採購的,採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採購項目 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採購。

第四十條:採取詢價方式採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採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 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採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 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採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 名單中確定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採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 成交供應商,並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採購人或者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 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 上簽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 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採購文件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 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复、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採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採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採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採購方式,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採用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相應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