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府採購協定的相關文獻回顧

兩岸政府為加入WTO,均於入會前允諾,將打開政府採購的大門,而政府採購協定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簡稱GPA),為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的四個附件之 一,是各締約國對外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以實現政府採購國際化和自由化的法律文件,

屬複邊協定,由於過去GPA締約國往往不採納其他未締約國之廠商所提供的產品及服 務,使得我國廠商在參與國外政府採購市場面臨許多阻礙。我國加入GPA成為締約國後,

可擴增我國廠商國際商機平台,為我國具國際競爭力的廠商開創公平競爭的機會,直接 參與競標國外政府採購市場。另依據WTO統計,與我貿易關係密切之美、加、歐、日、

5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2 條參照。

53王志毅、李井奎、葉敏 譯(Jeffrey S.Banks &Eric A Hanushek 著),《政治經濟學新方向》,(上海:世紀出 版有限公司)2010 年 1 月,頁 30。

韓等GPA締約國所開放之政府採購市場,總規模每年約 9,603 億美元,約為我國國內開放 市場規模的150 倍,中國大陸的政府採購市場更是可預期的鉅量。2008 年 12 月 9 日WTO 政府採購委員會大會通過台灣申請加入GPA案,2009 年完成國內法定程序後,台灣正式 成為GPA第 41 個簽署國,54中國大陸目前尚未成為GPA締約國,現仍與各會員國磋商當 中。

我國對於政府採購協定文獻上有學者羅昌發(2008)《政府採購法與政府採購協定論 析》,主要對政府採購協定實施與國內政府採購法實施的實務運作探討。此外我國研究中 國大陸 GPA 進度論文,有帥心疆(2009)《中國大陸政府採購法制適用範圍之研究-兼論 其開放清單及政府採購協定適用範圍》該研究重點在於中國大陸政府採購法制適用範圍 之規定是否與GPA 適用範圍之規定和其開放清單內容有所牴觸。

中國大陸則有肖北庚(2010)《WTO 政府採購協定及我國因應研究》主要介紹中國 大陸加入 WTO 架構下的政府採購協定,其進程與承諾策略,綜合 GPA 衍生與發展,分 析GPA 的基本結構與具體內容,並提出因應對策。

小結

近代的政府採購的態樣可追溯至十八世紀末的英國文具公用局;美國獨立戰爭期 間,為了採購戰爭所需物資,從軍事機關開始形成政府採購的部門,至1984 年的《聯邦 採購條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開始在聯邦政府的所有行政機構實施,後 來許多政府機構都制定了自己的採購條例。由於制定相關採購法規,為軍隊及聯邦服務 總署提供了較為詳細的採購政策和方法,並確立了聯邦服務總署為絕大多數的聯邦政府 向民間單位組織集中採購的權利。我國的歷史上雖然難以用現代政府採購的觀點,然而 在東漢所創設的「均輸」與「平準」制度,卻是現代政府採購行為的集中採購態樣的先 驅之一。

從政治學的循環理論、政治經濟學中尋租理論及管制經濟理論,可以探討發現政府 採購行為所發生的問題,並綜合以上政府採購的觀念並加以分析,儘管在概念的表述上 存在著不一致,但是仍然包含了幾個共同的意涵:

54 轉載自中華民國經濟部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有關各國加入政府採購協定之情形,2011 年 1 月 1 日,

〈http://gpa.taiwantrade.com.tw/mainpage.asp〉。

一、政府採購的主體是政府機關但是主體範圍卻不僅侷限於此;在我國,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 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 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55在中國大陸方面,也明白揭示,政府採購適用單位不僅 指行政部門,包括司法部門、立法部門,連同事業單位、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皆適用 政府採購的範圍,此涉及該政體運作模式,於後一併探討。

二、政府採購目的係為實現正常的政府職能,以及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

三、政府採購行為必須要依據法定的形式、方法和程序進行,並依法受到監督。

四、政府採購所使用的資金主要是財政性資金,至於其屬於預算內或是預算外資金,我國 與中國大陸的觀點並不相同。我國在一般通常情形下,政府採購支出均應在預算內完 成,甚至是遭遇重大緊急事故,或加速公共工程建設等特殊情形,在我國政府預算編 列有預備金支應,或是以特別預算經各級民意機關審議通過後動支或先墊付,例如九 二一地震、重大颱風災害的緊急採購,此外若採購標的超出預算金額,不得決標。56從 上揭說明即知我國政府採購資金的來源屬於歲出項目,都應於預算編列完成法定程序 後辦理 57,至於歲出與歲入來源如何平衡,則屬財政問題,不在政府採購的範疇討論。

中國大陸則把政府採購預算視為建立新型政府採購制度的產物;現行中國大陸的政府 採購的資金來源,一般包括:

(一)、財政撥款:財政預算撥款中用於政府採購項目的支出。

(二)、財政專戶撥入資金:單位用存入財政專戶的收入,安排政府採購項目的支出。

(三)、單位留用收入:單位用經過批准直接使用的收入安排政府採購項目的支出。

(四)、其他收入:單位用上述資金來源以外的資金,用以安排政府採購項目的支出;

包括:自籌資金、國家財政轉貸資金、銀行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

55 我國《政府採購法》第 4 條參照。

56 中華民國 96 年 10 月 2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396110 號函釋:重申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其決標金 額不得逾預算金額。

57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9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090770 號函釋說明二:地方政府在地方民意機關未通過追加 減預算,及各機關辦理採購預算未完成法定程序前之加速採購因應作為(1)如因民意機關未能及時納入 本年度追加減預算者,各級地方政府可依行政院主計處96 年 2 月 8 日院授主忠六字第 0960000862 號函 訂頒「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2)預算未經立法程序通過前,機關先行招標並保留決標 之作法於法有據,行政院主計處並以98 年 8 月 20 日處會三字第 0980005074A 號函請各縣市政府依上開 98 年 7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332951 號函辦理,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

在傳統的財政管理與政府資金採購的體制下,只有財政的資金預算,基本上不 涉及政府採購預算的課題,因此政府財政資金用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採購時,除 長年度計畫及例行事務外,大部分都是臨時確定,隨時確定就可以採購。依照中國 大陸預算編制要求,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統一安排運用,實現在政府採購預算當中,同一項目的採購,無論是預算內資金還 是預算外資金,兩者各佔的比例都應該是十分明確的,最終納入統一的政府採購預 算,並且要把政府採購中的資金落實,不能列出沒有資金保障的欠賬和空頭採購標 的。58綜上可知中國大陸對於政府採購資金的觀點,多以政府財政的角度出發,也具 有傳統計畫型經濟模型的陰影。

五、我國現已為GPA 會員,惟中國大陸因其立法之初並未配合 GPA 架構,產生適用範圍 之規定和其開放清單內容有所牴觸。

58 馬海濤、姜愛華,《政府採購管理》,(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年 7 月一版,頁 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