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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政府採購市場之問題

第五章 兩岸政府採購現況之分析

第三節 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政府採購市場之問題

為瞭解台商在中國大陸參與採購情形,於2010 年 9 月訪問廈門市台商協會職員 N 主 任的訪談紀錄可以就台商參與的問題提供一些見解和看法:

就廈門市而言並無針對台資企業直接投標有紀錄或是統計,目前在廈門市仍然是一個正在多方面開展的 城市,包括你提到的「海西經濟特區」,政府部門不論是在建設方面,或是內部需求方面,一定有台商參與

政府的採購標案,但是並沒有確切的統計數據。目前廈門市的招標案件,除了某些特定的工程以外,在一

規劃案,必須要跟設計院合作。在上海是第一個出現有境外公司投標的案件,哪個案子我忘了,不過那個 案子很特別,是用外幣付款,官員利用外匯的差價藉機洗錢,所以早年我們這個業界對公共工程並沒有吸 引力。

在上海的開發而言,「申奧成功」是分水嶺,官員大力提倡開發建設,吸引外資稅收,所以你看浦東 陸家嘴那個國際金融街的規劃,當初這個案子,很早以前其實有很多設計院都規劃過,不過沒有被上面重 視,申奧成功後,上面的領導開個會,就說這個區塊要做什麼,那個區塊要做什麼,陸家嘴這塊,上面的 領導看過幾個設計規劃,就決定要作成國際金融街道,於是就開始把設計院找來開始作業,至於政府採購 的流程,那都是枝微末節的「跑程序」。這些公共工程也都設置有招標辦公室,土地的使用採「定向招標」,

就是有特定人獲利,而且這裡的「潛規則」太多,像是這裡沒有固定的容積率、建蔽率,你大概很難想像 吧!

這裡還有很多你想像不到的,你以為政府要做什麼都要先把預算先安排好嗎?那是你在台灣的觀念,

這裡招標不見得一定有預算,可以「以徵代付」(以土地徵收代替預算),比如說:我這裡要做一個大橋,

政府沒有預算怎麼辦?就跟工程單位講好,將來橋蓋好了之後,河對岸的某一塊地劃撥給你。不過在這個

「置換」過程當中,容易產生弊端,像08 年以後很多場館都已經落成使用了,但是還沒有拿到使用執照,

施工隊也還沒領到錢的現象也還存留不少。【B004】

筆者從上揭的訪談分析,中國大陸的政府採購政策,對於我國廠商並無特別優惠的 政策與規定,從台商聚集密度頗高的廈門,並且大力推動海西經濟特區概念的同時,地 方政府部門目前似乎對於台商並沒有特別的保護政策或特別優惠。 在公共工程營繕的標 案,民間廠商的參與度極少見到,多半是國營企業承攬,甚至有壟斷的情形,在《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允許有分包的情形的規定之下,台商掛靠在大型企業之下,或 是被尋求合作的情形下,才可能進入中國大陸的政府採購市場。

此外,就中國大陸政府採購的實踐上來看,按雙階段理論,決標之後之履約爭議屬 於民事訴訟範圍。從上揭訪談內容,北京奧運結束已逾一年以上,尚有廠商沒有領到款 項,其有權提起訴訟之廠商,究係訴諸於司法審判者有多少?或者這些廠商與政府之間 已經做好協議?還是被打壓?頗有研究發掘的空間。

在2010 年 10 月筆者於東莞訪問曾經參與投資過中國大陸採購 IT 標案的台灣廠商,

就曾經參與中國大陸的政府採購的經驗表示:

在中國大陸賣電腦,不可能都是完全原裝品,難免都會有水貨零件摻雜其間,這種水貨分成兩類,一 個是逃過關稅的產品,這個還好,算是原裝,另外一種就是用組裝成套,貼上品牌的標誌。現在賣一台電 腦,扣掉管銷費用,利潤很薄,沒有用些手腕根本沒辦法獲利,所以有可能原裝貨品的內裝被更換成為中 古零件,新的零件再外賣獲利,這種情形很常見,我們也吃過悶虧,貨明明從香港進去到深圳,深圳再到 北京,去北京跟我們的合作廠商一起去驗貨,我們自己發現,裡面的條碼與機器本身的條碼已經不符,但

是我們也不敢聲張,後來才知道是大陸那邊的配合廠商動過手腳,但是跟承辦人員都溝通好了,也順利驗 收,我們也沒話說,不過大陸那邊的廠商還是有一些方法,既不為難承辦人也為公司留個後路,一般來說,

一個正品序號可以使用在兩組電腦,就算送到維修站送修,那邊的人也已經打點好,也可以擺平,不過這 是接到大單(超過 100 台)的時候才有利潤,否則保修費用大於利潤也不划算。【B001】

因此,台商與中國大陸廠商合作參與中國大陸的政府採購案,其政府業務部門的廉 潔度和驗收標案的專業能力,從訪談的內容中發現是亟需提升的,而且必須承擔著中國 大陸合作廠商從中舞弊的風險,對於兩岸廠商合作協力標得中國大陸的政府採購案件,

台商在配合廠商的選擇,不得不嚴加慎重。

小結

就台商參與中國大陸政府採購的情形,以深度訪談的方式,在型態作一個初步的分 析,大致分成可三個種類,第一種屬於直接參與。第二種是間接參與。第三種為被動參 與。

中國大陸就政府採購的管制方面,其預算審批制度,仍有未盡之處,也可以看到其 預算制度的律定性不高的缺點,而且現在仍然有許多地方政府還存在著搶盤子、爭資金 的現象,預算編列的隨意性很大,對採購項目不進行市場調查研究,政府採購預算的編 列缺乏必要的依據,以致預算編列不完整,導致預算與實際採購脫節。加上中國大陸的 預算制度並不如依照該《預算法》的規定進行,也可以發現中國大陸的法制往往訂定在 實體法上,程序的正當法律性並不強調,甚至感覺程序的正當性,需要靠黨務體系的監 督來評量,因此容易有很多出人意料想像的弊端產生,其政府編列機關預算需要再細緻 與規範。

目前台商在中國大陸參與政府採購競標,政府部門一般來說並沒有對台商特別設 限,也沒有特別的寬鬆,但是中國大陸官方並沒有就台商參與的程度做出統計,所以以 工程採購來說,台商有許多優勢例如管理方式、施工方法、也許進入中國大陸的工程界 有許多的限制與困難,因此中國大陸的工程業者找台商協力完成工程,台商則需要工作,

於是魚幫水,水幫魚,相互依存,然而政企關係的維持是不可缺少的工作,在將來履約 出現問題的時候,當尋租出現的時候,這時候政企關係就是一個很好的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