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中國專利法之現況
第一節 中國專利法之制定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於 198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1992 年 9 月 4 日 和 2000 年 8 月 25 日曾進行過兩次修訂。
中國第一部專利法之內容,係採行各國專利法之長、履行已加入之國際公 約、並且順應中國國情之需求。包括採取先申請制;在審查制度上對發明專利 採取早期公布,請求審查制,對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採取初步審查制,並體現 了巴黎公約之國民待遇原則與優先權原則等。1992 年 9 月 4 日第七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專利法作出第一次的修改。
當時之修正理由包括178:
第一、中國專利法於 1984 年 3 月 12 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7 年以來,專利法對鼓勵發明 創造,促進中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以及對外科技交流和經貿往來,發揮了積 極的、重要的作用。到 1992 年 4 月底為止,中國專利局已累計受理專利申請 23 萬餘件(平均每年增長 24%),其中國內申請近 20 萬件,批准 8 萬多件;
國外申請 3 萬多件,批准 1 萬多件;外國到中國申請專利的國家和地區達 66 個。專利技術的實施取得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僅據 1991 年獲得中 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 86 個專案的統計,就已新增產值 75 億元,新增利稅 22.4 億元,創匯 1.2 億美元。由此可知,專利法對於中國之經濟效益相當高。
第二、由於在制定專利法時缺乏實務經驗,專利法在實施過程中也發現了 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處,需要通過修改加以補充和完善。
第三、由於專利制度在國際科技、經濟合作和貿易往來中的地位日益重 要,作用日益顯著,專利法國際協調活動日益頻繁。中國於 1991 年 6 月時,
178 高盧麟,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的說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2 年第 5 期。
參加 WTO 就巴黎公約有關專利部分的補充條約召開了第一階段的外交大會。
中國當時也在積極爭取恢復在《關貿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簡稱 GATT) 中之締約國地位。並參加 GATT 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 TRIPs 的談判。1992 年 1 月中美政府簽署了《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 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為使中國之專利保護水準進一步向國際標準靠近,並且履行中國已 經對外承諾的義務,也需要對專利法的部分規定作相應的修改。因此,為了進 一步發揮專利制度在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更好地貫徹 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方針,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專利法進行適當修改是必 要的。
而本次修正之主要內容包括179:
第一、擴大專利權之保護範圍,對化學物質、藥品、食品、飲料與調味品 均予以專利保護;
第二、強化專利權人之權利,對專利權人授予進口權,並規定方法專利之 效力可擴及以該方法獲得之產品,使專利權人獲得更充分之法律保護;
第三、延長專利權保護之期限,規定發明專利之保護期限為 20 年,實用 新型與外觀設計之保護期限為 10 年,並自申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增加有關實施強制許可之規定,即於國家面臨緊急狀況時,或為公 共利益之目的,可給予實施專利之強制許可;
第五、刪除授予專利前之異議程序,而增加授予專利後之撤銷程序;
第六、增加國內優先權之規定,明確無效決定之範圍等。
而 2000 年 8 月,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時,對專利法進行 第二次修改。當時之修正背景與理由為,隨著對外開放逐步擴大,因而產生一 些新的問題,如180:
179 同前註。
180 姜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的說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0 年第 5 期。
第一、當時專利法的有些規定與國有企業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的精神不 符;
第二、現實情況要求進一步完善專利保護制度;
第三、專利審批和專利糾紛處理週期過長,使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無法 及時獲得保護;
第四、中國當時已加入《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簡稱 PCT),在處理專利國際申請問題上需要與條約有關規定相銜接。為了進一步 發揮專利制度在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對現行專利法進一步作適 當修改是必要的。
本次之修改內容包括181:
一、明確國有企業單位在申請與取得專利方面,有與其他經濟組織同樣之 權利義務;
二、對於職務上之發明予以合理之界定,並從法律上明確規定,對職務發 明人應給予報酬;
三、增加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為許諾銷售之規定,且進一步規定,第三 人於事前不知情之狀況下,善意使用他人之專利,亦屬侵權行為;
四、對賠償費之計算方法與標準予以明確規定,特別在侵權人所獲得之利 益或被侵權人所受之損害難以估計之情況下,賠償之費用可為專利許可費之倍 數;
五、增加訴前責令停止侵權之措施,以及採取財產保全之措施,增加專利 權之保護力度,並且變更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行政終局決定之模式,使所 有之申請人均有獲得司法救濟之機會;
六、完善知識產權審批與維權程序,以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
七、對專利審批與專利管理機構提出明確之要求,以建立廉潔、高效之專
181 同前註。
利體系182。
經過兩次的修正,中國之專利制度基本上已達國際社會通行之水準,但不 可否認的,因前兩次修訂主要之原因都是來自於外部,加上修法時間過於匆 促,且在經驗上亦有不足,因此在立法中遺留不少問題,而隨著近年來經濟與 技術突飛猛進之發展,8 年前立法中存在之問題逐漸開始顯現出來,為了適應 中國國家知識發展戰略及現實需求,故應當對中國專利法進行第三次修正183。
當時之背景情況包括:一是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 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國務院制定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為此,需要 通過修改、完善專利法,進一步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激勵自主創新,促進專 利技術的實施,推動專利技術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縮短轉化週期。二是世界貿 易組織多哈部長級會議通過了《關於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與公共健康的宣 言》(The Doha Agreement on the TRIPs and Public Health, 以下簡稱《宣言》),
WTO 總理事會通過了落實《宣言》的《修改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議定書》
(The Protocol Amending the TRIPs Agreement, 以下簡稱《議定書》)。《宣言》
和《議定書》允許 WTO 成員突破 TRIPs 的限制,在規定條件下給予實施藥品 專利的強制許可。據此,需要對現行專利法做必要修改。《生物多樣性公約》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對利用專利制度保護遺傳資源做了規定,中 國作為遺傳資源大國,因而需要通過修改現行專利法,行使該公約賦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