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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體育班現況及困境

壹、學校設立體育班之政策沿革及法源依據

學校設立體育班政策之濫觴為 1968 年 (民國 57 年)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指定省立 臺中一中及臺中女中成立體育實驗班,其後先後訂頒臺灣省公私立中等學校體育班設 置計畫 (1971 年) 、國民中小學體育教育實驗班實施計畫 (1984 年) 、國民中小學體 育班實施計畫 (1990 年) 、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實施計畫 (1997 年) 等,作為 實施體育班政策依據。

學校設立體育班首次正式納入法令規範,則是教育部在 2002 年 (民國 91 年) 6 月 25 日修正公布之《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 16 條之一「中等學校為培育優秀運

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成立體育班」之規定,惟國民小 學排除適用;學校設立體育班之規定納入法律位階規定,則是 2011 年 (民國 100 年) 教 育部修正公布《國民體育法》之第 13 條規定,因此教育部依據《國民體育法》授權,

在 2013 年(民國 102 年) 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作為實施中小 學體育班政策之法源依據迄今。

2017 年 (民國 106 年) 教育部因應體育改革,對於《國民體育法》進行大幅度修 法,其中涉及體育班政策為第 15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 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設體育班;其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 方式、課程教學、出賽限制、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第一項) 。前項之課程教學內容須包括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等項目 (第二項) 規定」。

由於《國民體育法》最近一次的修法將體育班學生之出賽限制納入規範,以解決 選手受傷及學業成績普遍低落之問題,期望藉由政策的導引,讓體育班學生不僅在專 項運動能力的精進,也能同時兼顧基本學力 (蘇錦雀等人,2018) ,因此《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也在 2018 年 (107 年) 再次進行修法,並將體育班學生課業 基準及出賽限制納入修法重點,俾為學校設立體育班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體育班 運作經營之法源依據。

貳、學校設立體育班現況

一、設立體育班的校數逐年攀升,但未符合菁英運動選手金字塔型培訓發展策略 中小學設立體育班的學校數量並未受到少子女化趨勢影響,反而呈現設班校數量 逐年增加的逆勢成長現象。依據學校體育統計年報資料顯示,106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體育班計 721 校、1,894 班,其中高中 143 校、國中 373 校、國小 205 校,總學 生人數逾 4 萬人。如從學校所在地的行政區域來看,全國 22 個縣市中,只有金門縣及 連江縣未有學校設立體育班,並以高雄市轄內學校計 114 校設立體育班最多,其次分 為新北市 92 校、臺北市 83 校及臺中市 74 班;如以教育階段別區分,則以國中階段設

置體育班的校數居多,呈現橄欖球形狀。惟國際發展對於競技運動人才培訓發展,多 採加強拓展運動人才及廣為推展基層形成金字塔磐石之策略,藉以精選具有天賦運動 潛能之選手加以培訓 (葉雅正、李香枝,2004) ,我國中小學體育班之設班現況並不符 合菁英運動選手培訓呈現金字塔型的理想設校狀況。

二、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多元,但普遍缺乏三級或四級銜接培訓規劃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統計網資料,目前中小學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計約 46 種,其中包含非屬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中央主管機關 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例如:民俗體育 (扯鈴、跳繩) ,發展之運動種類多元。

所有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中,以田徑、棒球、羽球、桌球、籃球、排球、游泳 及跆拳道等 8 種運動最多學校納入發展,亦即,此 8 種運動為國內高中以下學校最為 普遍發展的運動。然而就運動銜接培訓部分,卻發現缺乏三級培訓銜接培訓之規劃,

例如:水球僅在國小階段有體育班施以專項訓練,但在國中及高中階段無學校可銜接 培訓,恐有浪費訓練資源之虞。

整體而言,目前我國中小學體育班缺乏整體規劃,不僅核定發展的運動種類多元,

訓練選手無法銜接培訓,亟待建立完整之國小、國中及高中三級制一貫培訓體系,甚 至是國小、國中、高中及大學四級一貫之培訓體制。

參、學校設立體育班之發展困境

本研究以「體育班」為關鍵字,經搜尋國家圖書館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後,發現約與「體育班」相關之博、碩士論文約 205 篇,探討的主題以體育班學生學 業適應、體育班整體發展狀況及體育班學生生涯規劃發展之篇數較多。研究者再以「中 小學體育班面臨之困境」分析教育部體育署體育班相關之會議資料、委辦計畫結案報 告、體育班訪視結果報告、重要期刊文獻資料後,從以下面向歸納中小學體育班發展 困境:

一、政策意旨及法令規定面向:

體育政策是公共政策的一環,其主要目的在於解決社會問題 (劉照金、邱金松,

2008) 。而體育政策的目的在解決體育發展問題,在體育政策之體現,必須輔以政府 公布之體育法令規定 (蘇錦雀等人,2018) 。有完備的法令規章才能引導體育班優質發 展,也唯有透過評鑑訪視落實執行體育班相關的法令規範,才能有效解決中小學體育 班長久以來面臨的發展困境,例如:假體育班問題、學生學業成績低落問題、參賽頻 率太高問題、過度訓練造成學生運動傷害問題等問題。

二、體育班專業人力面向:

專任運動教練及師資員額編制未能依據《國民體育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 育班設立辦法》之規定聘用。依據教育部體育署列管會議資料,目前設立體育班之 721 校中,仍有 243 校未依規定聘用專任運動教練。專業人力不足,影響體育班學科及術 科課程實施成效甚鉅。

三、體育班校長領導面向:

學校校長是對於學校行政運作及課程教學最具影響力的領導者,也是體育班之運 作發展能否符合政策意旨及優質發展的關鍵因素之一。擔任體育班的校長未具備經營 體育班相關專業知能及缺乏正確的理念,導致體育班發展的困境。

四、體育班資源統整面向:

體育班之經營管理需整合學校各處室跨域協助辦理,其在實務運作方面,因所需 經費相當龐大,除由政府機關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外,尚需透過資源籌募方式,尋知求 社會或企業支援統整相關資源。

五、體育班學生適性輔導及課業學習面向:

體育班學生學業成就普遍低落,致使體育班備受各界質疑,並主張廢除體育班政 策。體育班學生無法在術科及學業課程學習之間取得平衡的問題,影響體育班學生未 來銜續訓練及職涯發展,並進而導致家長反對其子女進入體育班,造成體育班招生日 益困難。

六、體育班學生訓練環境面向:

體育班學生的訓練環境意指學校的運動設施。運動設施指的是學校的運動場地、

設備及器材(林國棟,1996)。「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缺乏良善完備的運動設施,

將導致體育班學生無法在完善的訓練環境下進行專項運動訓練的工作,除了無法進行 專項運動訓練,未完善的運動設施甚至會造成傷害,影響學生後續培訓,是中小學體 育班發展的危機。

七、體育班學生訓練時間面向:

為改善體育班學生因過度訓練,影響課業學習及造成身體傷害的問題,依據《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體育班學生每日培訓時間至多以三小時為原 則,然而,在實務上,多數體育班學生每日訓練的時間仍超過三小時,整體而言,全 國 721 校體育班的學生,每日訓練時間超過三小時的比率約為 48.55%,其中以澎湖縣 (66.67 %)、臺南市 (64.10 %) 及苗栗縣 (61.54 %) 最嚴重 (教育部體育署,2019) 。訓 練量的多寡並非訓練成效的保證,反而容易造成學生身體疲乏及影響課業學習,宜加 強宣導並導正體育班運動教練的觀念,改善過度訓練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