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中科三期環評爭議個案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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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中科三期環評爭議個案簡析
中科三期環評爭議案件從 2006 年 6 月 30 日環保署作成有條件通過的環評審 查結論以來,至今歷時將屆十年,此案件不僅是 1994 年以來台灣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結論遭行政法院撤銷之首例,更是台灣法治史上的指標性案件。就此單一開 發案,總計已通過兩個環評審結論,而針對前後兩個環評審查結論,六位后里農 民在義務律師與環保團體的協助下相繼提了兩次的撤銷訴訟,除此之外,中間也 穿插其他訴訟,包含:撤銷判決之強制執行、確認開發許可無效訴訟、廠商停工 之公民訴訟、刑事告發等。然而,由於行政系統選擇抵抗判決,使得司法未能拘 束行政的作為,也迫使后里農民採取不同的方法,展開數波訴訟攻勢。總體而言,
由於司法具有不告不理的被動特性,因此是后里農民提起訴訟,才讓行政法院介 入到「民告官」的衝突之中,而司法判決能否被行政機關落實,也衍生出司法與 行政系統間的另一場戰役。
上述是關於此個案最簡短的認識,但若要進一步了解此環評爭議案件前後的 的來龍去脈,則需要進一步補足相關的背景。以下將分為三個部分說明中科三期 環評爭議的始末。首先,回顧中科三期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過程,環境影響評估 程序中的爭議是促使后里農民提起訴訟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法院司法審查的核心 所在,因此必須先釐清環評審查過程;其次,簡要概述以訴訟作為主要運動策略 的動員過程;最後,則是中科三期訴訟進行的概況,以及後續行政系統的相關回 應。
一、環評爭議埋下后里農民抗爭的火種
1980 年代起台灣經濟快速發展,對於環境的破壞付出龐大的代價,催生了 環保相關法規的法制化。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在建立之初,是基於對經建交通部 門在決策時是否能確實納入環境考量的不信任,故採取由環保機關進行集中審查 的制度(葉俊榮,2011)。由此可知,環境影響評估是開發案的前置許可程序,
環保署下設的環評委員會不僅掌握最終准駁之權,更重要的是為環境價值把關之 責,藉由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進行,促使各機關能充分考量開發案對環境造成的 潛在污染與風險。
中科三期發展計畫經行政院正式核定後,相關作業程序以及環評程序便如火 如荼展開。當時選址作業考量土地取得的便利性最終決定讓中科三期落腳於臺中 市后里區,而后里園區的基地主要係由台糖所提供的「后里農場」與「七星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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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所以環評法最核心精神是「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因此,環保署應確保環評審查結論是在充分考量各種環境問題後所作成的行政處分。 查程序〉。網址:http://e-info.org.tw/node/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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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政治力介入的疑慮之外,健康風險評估資料不全的問題也多次被提出。
周晉澄委員就其在健康風險評估領域的專業,在歷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過程中,
多次質疑開發單位所提出的資料並不完整,並要求應補足包含:廠商的製程圖(包 含:原料、原料毒性及廢棄物的排放量及後續的處理方式等)、排放水水質及排 放水污染風險的評估資料、背景污染物濃度的調查等相關的資料。且在最後一次 會議中,周晉澄委員仍表示開發單位所提供的資料仍不完整,尤其健康風險評估 報告未進行實際採樣與檢測計畫5。所引發的質疑在於這些資料若不完整,又如 何能期待環評委員能據以做出充分且專業的判斷。
然而,縱有上述這些疑慮,環保署仍於 6 月 30 日所召開的第 142 次環評審 查委員會中,依環境影響評估細則之規定,以 11:8 的表決結果6決議全案「有 條件通過」7,不需進入二階環評。而后里農民最關心的健康風險評估問題,最 終是以附帶條件的方式納入審查結論之中,此即是中科三期的第一個環評審查結 論8(下稱 95 環評結論),成為七星基地開發行為法源上的依據。而這個充滿爭 議的 95 環評結論,因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受到強烈質疑,再加上過程中運動網絡 的建立,後續一連串的力量就此匯聚,包含:召開立法院公聽會、成立自救會、
參與中科與地方的說明會、關注監督小組運作等。后里農民也在律師與環保團體 的協助下,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就此揭開了往後抗爭的火種。
二、環境運動:以訴訟作為運動策略
此部分將概述體制內的動員過程,以及日後以訴訟作為主要運動策略形成的 契機。隨著政治與社會環境的變遷,環境運動的運動策略也不斷的改變。早期的 環境抗爭多半屬於「自力救濟」的型態,往往選擇以圍廠、檔路、封鎖或是集體 暴力等手段作為主要的運動策略(李丁讚、林文源,2000:12)。王金壽(2014:
2、6)指出環境運動出現的新趨勢即是以訴訟作為一種運動及動員策略,而社會 運動動員能力的弱化、環境法的法制化、司法獨立的確立,是環境運動與司法訴 訟策略匯流的重要條件。其中,中科三期環評案件即為運動者將爭議訴諸司法訴 訟的重大轉捩點,希望藉由司法審查程序能牽制甚至抵擋下中科三期的開發。
5 參見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30 號判決(2010 年 1 月 21 日)。該判決書中詳細列出周晉 澄委員在歷次會議中明確指出環評過程中有哪些資料不足的狀況。
6 11 票贊成「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8 票贊成「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7 環保署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第 2 款作成「有條件通過」的環評審查結論。
然而,這是其母法-環境影響評估法中所未有的行政處分選項,故學者黃舒芃(2013:162)指 出這恐有逾越環評法要求行政機關落實二階環評制度功能的任務授權,亦抵觸環評法之規範意 旨。
8 參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2006.07.3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 0950060540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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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中科三期的環評過程,可以觀察出此運動與司法訴訟策略匯流的幾個重 要條件。首先,除了本節一開始所言的,即 95 環評結論本身存在合法性的疑慮 之外。其次,則是因為在第六屆環評委員中,幾位具有環保團體背景的環評委員,
他們在環評制度過程中實際參與的經驗,不僅凸顯環評制度的正當性危機,並發 揮搭橋的作,為後續的運動動員及訴訟策略奠定了基礎。再者,後續法律動員與 支援體系的建立,更是支撐中科三期運動得以持續的重要因素。
進一步而言,第六屆環評委員(任期: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7 月)中,幾 位具有環保團體背景的環評委員,包含:文魯彬(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 李根政(高雄市教師會生態教育中心主任)、詹順貴(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另外幾位包含徐光蓉、周晉澄、劉志成、鄭先祐 也都有參與社運的經驗。他們是在出身環保團體的環保署長張國龍的延攬下,打 破以往環評委員遴選多從學界產生的模式,進而進入到體制內,挑戰環評制度既 有的運作邏輯與價值。湯京平、邱崇原(2010:3-7)針對 1994 年環評法通過後 至 2009 年 8 月止的環評案件進行各種數據分析,發現無論是審查所費時間長短 或是環評結果通過比例,在 2005 年都出現有別於以往的「異常」狀況9。而在實 質參與環評的過程中,面對政治力介入、甚至被指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這 些委員也正面迎戰,連署發表聲明拒絕行政干預。詹順貴(2007)更直接以辭職 表達對環保署「名不符實」、棄守環境保護責任的不滿10。在第六屆環評委員任 期內的最後一次會議,環評委員徐光蓉、文魯彬以及辭職的詹順貴也以靜坐及撕 毀環境基本法的方式表達抗議,質疑環保署以行政程序杯葛議程、試圖架空環委 的權力(胡慕情,2007)。綜上所述,這些新成員的加入,無論在數據上或實質 上所引起的漣漪,使得環評的正當性危機浮現。杜文苓與彭渰雯(2008:137)
認為環評審查過程中對制度的熟悉,讓環評委員得以將不合理的制度問題帶到環 保團體中討論。簡言之,這些經驗持續發酵,轉化為改革體制的動力,即便隨著 任期屆滿未獲留任而離開,但仍持續深化為對體制內監督與批判的養分。
其中,詹順貴律師與文魯彬律師,因為參與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爾後也成為 運動初期關鍵的搭橋人,讓后里農民與環保團體建立起運動網絡,體制內的動員
9 數據分析顯示:環評審查所費時間從 1997 年平均僅 79 天,1997 年至 2004 年間略有增加但大 致上維持在 150 天左右,但 2005 年起開始竄升至 200 天以上;至於環評結果通過比例,以往 平均有八成的環評案可在第一階段獲得通過,被認定為不應開發的案件僅約總數的二十分之一,
而 2005 年被認定不應開發比例也出現一個明顯的高峰,整體而言,通過率也降至 60%的新低 點。
10 參見詹順貴,2007.6.13〈辭環評委員聲明書─不恥再與名不符實的環保署共事〉。網址:
http://zh.wildatheart.org.tw/story/10/6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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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一股攪動的力量,更成為日後以訴訟作為運動策略的重要契機。王金壽(2014:
18)指出隨著訴訟成為環境運動中的一種運動及動員策略,必然會開始與具備法 律專業人士結合,因為這是社運團體得有效運用訴訟與法律動員的媒介,而這些 法律專業人士所構成的支援體系能提升法律動員的量能。在中科三期運動中,也
18)指出隨著訴訟成為環境運動中的一種運動及動員策略,必然會開始與具備法 律專業人士結合,因為這是社運團體得有效運用訴訟與法律動員的媒介,而這些 法律專業人士所構成的支援體系能提升法律動員的量能。在中科三期運動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