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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範圍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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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範圍界定

中科三期環評爭議前後歷時將屆十年,回顧整個運動歷程,后里農民所提起 的訴訟使得司法與行政之間產生數波攻防,惟礙於研究篇幅與時間之限制,因此 必須進一步界定本研究的研究範圍。以下針對:研究的時間範圍、研究對象及研 究的焦點分別析述。

2010 年 1 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 95 環評結論,為整個運動最重要的分水 嶺,故本研究是以此時點作為研究的起點,向後整理後續行政系統對於判決的回 應。選擇這個時點的原因在於,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為「確定判決」,因此 95 環評結論既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等於宣告 95 環評結論這個行政處分 為違法且溯及失其效力。亦即中科三期開發的合法性基礎喪失,行政系統必須正 視判決結果並對此做出後續的因應,而行政系統後續的因應及其和司法互動的樣 貌,即為本研究的焦點所在。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觀察環評訴訟中行政與司法間互動的樣貌。必須先說 明的是,相較於行政權的積極主動性,司法權則是消極被動的。法院應嚴守「不 告不理」原則,因此須有后里農民提起訴訟,行政法院才得以發動司法審查權,

所以后里農民作為訴訟程序的發動者才是整個運動的核心。而本研究將焦點置於 司法與行政兩者間互動的樣貌,並非要弱化后里農民在運動中的角色,而是欲凸 顯出此環評爭議中,行政系統對司法判決的因應致使判決效力受到侵蝕的圖像。

因此,司法與行政皆是本研究的觀察對象,以下則進一步界定觀察對象的範圍。

首先,司法的部分。司法審查權對於行政部門政策上是否合於法規範及行政 法的原則的決策,主要彰顯在判決書與裁定上,因此這些法律文書的論理內容無 疑是觀察司法權最重要的依據。在中科三期訴訟中的法律動員,主要是以針對環 評審查結論所提起的撤銷訴訟為主軸,因此本研究是以第一次撤銷訴訟的確定判 決為起始點,惟後續為了確保判決得以被落實,后里農民尚提出了各種訴訟,包 含:環評結論之停止執行、撤銷判決的強制執行、確認開發許可無效之訴、第二 次撤銷訴訟…等。但礙於研究篇幅與時間之限制,本研究無法一一針對歷次訴訟 進行全面性的耙梳,因此主要以兩次的撤銷訴訟為主軸,並選取訴訟過程中關鍵 的轉折來加以觀察。

其次,行政面向的部分。雖然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的訴訟標的是環保署所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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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環評審查結論19,但因為此案涉及的是由國家所主導的科學園區開發計畫,且 依據環評審查結論,後續也由國科會(現科技部)與內政部相繼核發開發許可與 建照授權等,這些行政處分和環評審查結論之間互有牽連,故程序是雖是以環評 審查結論為訴訟標的,但行政法院的判決實則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所以除了環保 署之外,包含:總統、行政院長、科技部、開發單位(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等,

整個行政系統在各自所涉及的職權範圍內,對於中科三期環評爭議以及法院判決 相應的論據與作為皆是本研究所指涉的「行政面向」中所欲觀察的範圍。

而須進一步說明的是,在凸顯司法與行政雙方互動的圖像時,兩者之中又以 行政作為主要側重的面向。主因在於行政系統在面對來自外部的挑戰時,具有相 當高的機動性、即時性,能因應時空局勢變化,快速的找到有利的方式加以因應,

藉由行政權的優勢來更新決策;相較之下,司法權所呈現出的則是被動性與侷限 性,除了本身不告不理的性質外,司法判決作成後,不太有權力影響判決的執行,

所以判決效力能否被落實也有待進一步觀察。

由於中科三期環評爭議前後歷時將屆十年,且后里農民在過程中也陸續提起 不同的訴訟,但礙於研究篇幅與時間之限制,無法對整個事件進行全面性的回顧,

因此本研究分別以第一次與二次撤銷訴訟作為探討的兩大主軸,再進一步依循著 事件的發展脈絡,立意選取幾個關鍵的時間段來加以觀察行政系統對於司法判決 的回應,以及行政與司法間的互動,就此進行回顧、整理與分析。以下說明本研 究立意選取這三個時間段的考量為何,並藉此界定出本研究的研究範圍。

首先,最高行政法院撤銷 95 環評結論,為中科三期環評案最為關鍵的時點。

由於環評結論遭判決撤銷,使得中科三期科學園區開發的合法性基礎喪失,迫使 行政系統必須對此做出因應。而行政系統在這「第一時間」的因應與決策,決定 了後續整個政策走向的發展。當時環保署除了登報批評司法判決之外,在程序上 主張以「延續審查」、補充資料的方式,在原 95 環評結論審查的基礎上繼續進 行新的環評程序,企圖在最短時間內重新賦予中科三期開發案的合法性基礎,讓 園區的開發能持續進行。而第二次的環評審查,由於面對法院裁定停工的壓力,

故以每周一會的頻率快速審查,且最後仍是在第一階段環評有條件通過作成 99 環評結論,讓環保署以及中科管理局等機關得以一併從司法審查的監督機制中脫 逸。儘管環保署對外表示:環保署的立場是捍衛環評法所授權,建立公正客觀的 環評制度而發言,並非替國科會或經濟部發言(環保署,2013:188)。然而,

19 到了第二次撤銷訴訟,后里農民與律師的訴訟標的為「99 環評結論」與「開發許可」兩個行 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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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環評不僅仍未進入第二階段環評,且居民也認為健康風險問題未獲重視,所 以 99 環評結論同樣備受質疑,致生往後更多的爭議與公眾對環評的不信任。

其次,則主要聚焦於「開發許可效力的爭辯」,行政系統捍衛開發許可效力,

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確保中科三期的開發時程不受影響,也正因為行政系統對 開發許可效力的強力捍衛,使得中科三期開發的沈澱成本(sunk cost)越來越高,

種下了日後演變成「邊施工、邊營運、邊環評」窘況的因果。95 環評結論遭撤 銷後,環保署只好依法院判決意旨重啟環評程序,然而在新環評審查結論完成前 的這段「空窗期」,為了確保科學園區的開發持續無虞,因此開發許可效力的維 繫,成為中科三期開發的唯一護身符。因此,如何詮釋「環評審查結論」與「開 發許可」兩者之間的關係,則是另一個觀察行政系統如何因應的關鍵點。

第三與第四個時間段,則主要是以第二次撤銷訴訟期間,環保署決議進入「第 二階段環評程序」以及後續「和解」的洽談作為主軸。「第二次撤銷訴訟」是指 后里農民針對環保署所通過的第二個環評結論所提起的撤銷訴訟,此次訴訟的起 訴時間為 2011 年 1 月 21 日,此時科學園區早已開始營運生產,但訴訟程序繁瑣 耗時,也使得中科三期運動晚期不論是動員能力或社會各界的關注都日漸弱化,

因此,這部分的書寫有助於記錄下運動後期的樣貌,時間上這些現象也是中科三 期最新的進展。此外,整體而言在第二次撤銷訴訟期間,行政與司法間的互動也 隨著訴訟情勢而有所轉變,因此,這樣的區分也具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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