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二次撤銷訴訟中行政與司法的互動
第三節 和解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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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差、會議結構對於公民參與的不友善與其他潛在限制,而這些看似枝微末節,
但卻也往往牽動著公民參與的權利如何被落實。試想若在環保署既有的會議結構,
是不是會議就真的連開三天,甚至在三天內做完二階環評,並且還是在只有環保 署所邀請的學者專家的情況下完成環評,而在這樣的條件下被「落實」的公民參 與,是否符合環評制度的初衷、是否能夠保障法律及行政法院所賦予的環境決策 中的程序參與權。
不過,儘管中科三期二階環評的公民參與仍未臻完善,但總體而言,近兩年 進入二階環評的開發案在「數量」上相較往年確有增加。根據新聞報導(人間福 報,2014)中引用環保署官方的資料顯示,2013 年 10 月以後,由於行政法院陸 續撤銷三個環評結論之後,環保署受理的環評案中有近 20 件被審查決議進入二 階環評,包括:統一夢時代、大故宮擴建案、南星計畫二期擴建等開發案,占所 有環評送審案件六成以上,其中多數是經環評委員決定,國防部的澎防部遷建案 則是自願進入二階環評。然而,儘管數量明顯增加,但後續應該持續追蹤二階環 評「公民參與的實況」及最終的「通過率」高低,如此才能確保環保署這項變革 更貼近環評法的立法目的,否則若未能落實公民參與,或依然維持在高的通過率,
那麼進入二階環評也只是為了順應法院的要求,取得形式上的合法性。換言之,
只是以二階環評之名,實際上仍與一階環評無異,形式上的合法性成為行政系統 的護身符,而二階環評中的公民參與,不僅淪為儀式性的參與,還成為替環評結 論民主正當性背書的俘虜。
第三節 和解之路
由 2006 年作成 95 環評結論後起算,到 2014 年為止,整個爭議屆滿八年。
這八年間,儘管后里農民獲得勝訴、法院也判決中科三期應停工,但由於行政系 統抵抗判決、不肯就範而讓爭議始終未能落幕,訴訟也持續進行。然而,中科三 期開發的完成率達九成以上,廠商也營運多年,風險早已轉換成實害,對行政系 統、司法以及后里農民而言,這樣的「既成現況」對於訴訟、對於行政程序乃至 於運動上都持續陷入「僵局」,面對僵局各方也開始思考是否有其他可能性。所 以在 2014 年二次撤銷訴訟最高行發回北高行更審期間,除了環保署決議重新展 開二階環評程序之外,另一方面,在訴訟程序上也有新的轉折,也就是「和解」。
關於和解,先是環保署在給法院的陳報狀中以「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
為例,希望中科三期也能朝向和解來解決爭議,爾後國科會主委朱敬一出庭作證,
亦強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並非零和競爭。而北高行承審的受命法官楊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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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這樣的情況下為兩造開始試行和解。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19 條第 1 項關於訴 訟上和解之規定:「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和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
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基於此,法官於 3 月提出其所 擬定的和解方案(參見附錄二)開始試行和解,並於 4 月 22 日開庭時,就法官 所提的和解方案正式洽談和解的可能性。
一、 思考化解中科三期僵局的可能性
中科三期的「僵局」,最簡單的理解就是「邊施工、邊營運、邊環評」且「邊 訴訟」的無限循環。換言之,儘管訴訟持續且再度判決撤銷環評結論的可能性極 高,但事實上整個科學園區早已接近完工且營運多時。也就是說,在園區早已完 工且營運的既存事實下,即便北高行再度判決撤銷 99 環評與 99 開發許可,但第 一次撤銷訴訟後行政系統持續抵制判決的狀況極有可能再度上演,司法的判決也 仍無法被落實;或者,另一種可能是環保署又趕在判決前再度完成新的環評結論,
讓第二次撤銷訴訟的標的消失,后里農民則再度提起第三次撤銷訴訟,進入新的 訴訟循環。然而,無論是上述哪一種情況,對於行政系統、法院與人民而言,都 可預期到問題仍無法被解決。而中科三期的僵局與難以治理的狀況,促使各方開 始思考其他可能性。只是對於和解的思考,各方的立場仍有不同。
(一)行政系統
對於行政系統而言,中科三期科學園區的開發、營運是終極的政策目標,而 這個目標在事實上也已經達成。但因為有后里農民提起訴訟,使得政策的合法性 與正當性始終備受質疑與挑戰。儘管行政系統一路規避司法判決,讓科學園區即 便身陷訴訟仍能持續開發、營運,但隨著法院見解趨於穩定而使得行政一方在訴 訟上仍處於頹勢,所以只要訴訟一日未能確定,行政系統也仍無法擺脫訴訟的牽 絆。因此,若能朝向和解方向發展,對於行政系統無疑是最佳的解方。
事實上,和解即是由環保署首先提出於法院的陳報狀中提出85: 去年(註:2013 年)關於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貴院曾主動詢及各方 停止訴訟程序之意願並停止訴訟程序,有助於行政法院之治理功能,行 政訴訟法亦設計有和解機制,希冀在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之目的上,
惠請 貴院及原告惠提方案試行和解,創造司法新局。
對於提出和解,本研究訪問機關首長 E 時,他即表示:「法官也是這麼
85 參見環保署 2014 年 1 月 7 日所提給北高行的陳報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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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的啊,不過這當然是你要去提啊,他…法官在判的過程,這個過程你可 以看得出來對法院也是個大難題…是很大的難題。」86由此可看出,中科三 期的僵局,讓行政系統順勢向法院提出了和解的想法,希望中科三期能朝這 個方向解決爭議。而就行政系統提出和解的立場看來,和解的好處不僅能化 解訴訟纏身、政策備受質疑的困境,行政系統也覺得是做球給法院,讓法院 能「創造司法的新局」以化解「法院的難題」。
(二)法院:政府不把法庭的判決當一回事
而法官對於和解的思考,主要觸及法官對於中科三期日後仍持續陷入惡性循 環的預期心理,而這也呼應了受訪者 E 受訪時所提到的「法院的難題」。而「法 院的難題」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即在於:法院做出判決卻沒有能力落實它。回 溯中科三期的歷程,無論是第一次撤銷訴訟,乃至於停止執行與假處分的裁定皆 然。司法判決對於行政系統政策目標的達成形成阻礙,促使行政系統以強烈抵抗 來因應,讓法院作成的判決形同具文,原告的權利也無法實現。
回溯法院開始試行和解的過程,對於和解的定位,以及司法在中科三期事件 中的角色定位。法院主要是傾向於「定爭止紛」的立場:
多元價值的衝突,是現代社會的特徵;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拉鋸,更 是人類演進之所必然;這些紛爭非僅不能避免,也不應迴避;因為,不 同立場的思惟,初期固然有所齟齬扞格,但經由思辯的過程,透過論點 競逐與相互說服,彼此理解對方的立場,才能真正形成符合公共利益的 集體決策。……法院為國民之法院,對於紛爭的解決,有義務,也有其 能力,將之引導為凝聚共識的終點,而非無謂耗損及鬥爭的起點。87
值得注意的是,4 月 22 日法官當庭進一步以口頭表示其試行和解的原因:
今天之所以提出和解是因為這個案子有它法治上的意義,所以我想做更 多…因為沒有人把法庭的判決當一回事,也不理判決,所以若只是把它
(註:指 99 環評結論和開發許可)撤銷,政府也不把它當一回事,所 以現在能做的,就是多做一些(註:指和解),以免讓人覺得司法已死,
我也是為司法而戰。88
就和解書的內容及法院所擬的和解條件來看,確實可以感受到法院嘗試另闢
86 受訪者 E,訪談紀錄(2014 年 6 月 12 日)。
87 北高行於 2014 年 2 月 18 日所提出的和解方案初稿,完整之內容可參見本研究之附錄二。
88 田野筆記(2014 年 4 月 22 日:北高行二次撤銷訴訟更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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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徑為中科三期環評爭議化解僵局的可能性。然而,進一步觀察即可發現,法院 提出和解方案的思考背後,乃是因為法院已預料到即便將來再度判決撤銷 99 環 評結論及 99 開發許可,但該判決也不會是一個「有用」的判決,因為行政系統 仍將漠視司法判決讓判決形同具文。基於這樣的思考,讓法院在「司法審查權對 行政行為合法性控制」的角色上退守,只能求其次的在「定爭止紛」的功能下,
希望終結兩造的耗損與鬥爭,並只好再藉由和解一途來實現其他具正面積極意義 的可能性,例如:環評法制的完備、二階環評公民參與的確保、公益性財團法人 的設置,以避免本案陷入一種耗損的循環。而這也深刻的反映出當司法面對一個 不守法的行政權時,卻未有能力促使自己的判決被落實的艱困處境。
(二)后里農民:心知肚明政府不會停止開發和營運
和解實際上就是一種退讓,兩造互相妥協、折衷,對於后里農民而言,在訴 訟結果對原告有利的情況下選擇和解,更是一個艱難的選擇。開庭前,環保署透 過陳報狀表明了和解意願,即便釋出了和解的善意,但進行二階環評的細節讓后 里農民仍有很大的疑慮,因此后里農民及律師團對於是否要接受和解一直有顧慮,
特別是在訴訟結果對后里農民較為有利的情勢下,為什麼要和解?且就算和解,
要讓到什麼程度?底限是什麼?
要讓到什麼程度?底限是什麼?